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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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全文

TSG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全文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5001 -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Cranes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1 / 26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4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

2007年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2008年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8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杭州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8年6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年8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09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郑江明周根荣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李向东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枫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瑛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毛志达河南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成义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文武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刘春林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海鹰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须雷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1)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5)第四章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7)第五章附则 (8)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9)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1)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9)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20)附件D 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格式) (22)3 / 26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起重机械技术规范

起重机械技术规范

一、起重机类技术规范(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02.10版)(2)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02.5版)(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01.4版)(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01.12版)(5)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03.6版)(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7)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二、起重机类技术标准1、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安装、使用通用标准(1)GB/T6974 .1~19《起重机械名词术语》(2)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3)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4)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5)GB/T17908-1999《起重机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6)GB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7)GB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8)GB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9)GB4776-1984《电气安全名词术语》(10)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1)GB50278-19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2)GB5972-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13)GB10051.1~5-1988《起重吊钩》(14)JT399-1999《港口大型装卸机械防风安全要求》(15)JB/T8437-1996《起重机械无线遥控装置》2、桥、门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GB/T14405-1993《通用桥式起重机》(2)GB/T14406-1993《通用门式起重机》(3)GB/T14407-1993《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4)GB10183-1988《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5)GB/T14783-1993《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6)GB/T15362-1994《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试验方法》(7)GB/T15361-1994《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技术条件》(8)GB/T15360-1994《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试验方法》(9)JB5663.2-1991《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10)JB/T1306-1994《电动单梁起重机》3、塔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JG/T5037-1993《塔式起重机分类》(2)GB5144-1999《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3)GB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4)GB/T5031-1994《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5)JG/T54-1999《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6)GB10672-1989《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7)GB/T17807-1999《塔式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8)JG/T5112-1999《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4、流动式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JB/T1375-199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分类》(2)JB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3)JB/T9738-2000《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要求》(4)GB6068.1-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一般要求》(5)GB6068.2-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合格试验》(6)GB6068.3-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合格试验》(7)GB6068.4-1985《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稳定性的确定》(8)GB/T14743-1993《港口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9)GB/T14744-1993《港口轮胎起重机试验方法》(10)GB/T14560-1993《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11)GB/T13330-1991《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性能试验方法》(12)GB/T10674-1989《履带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13)JG5055-1994《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14)JB5318-1991《大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15)GB17992-1999《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安全规程》(16)JT/T232-1995《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技术条件》5、门座起重机制造、安装标准(1)GB/T17495-1998《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2)JT400-1999《港口门座起重机安全规程》6、升降机制造、安装标准(1)GB/T7920.3-1996《施工升降机术语》(2)GB/T10052-1996《施工升降机分类》(3)GB10053-1996《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4)GB/T10054-1996《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5)GB10055-199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6)GB/T10056-1996《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7)JG5058-1995《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7、轻小起重设备制造、安装标准(1)JB/T9008.1-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型式和基本参数》(2)JB/T9008.2-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3)JB/T9008.4-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试验方法》(4)JB/T9008.6-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电气控制设备验收技术条件》(5)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6)JB5317.2-1991《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7)GB/T1955-1998《建筑卷扬机》(8)GB13329-1991《建筑卷场机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_Q5001_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_Q5001_2009
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
的。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
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 案。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 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 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 行为等; (四)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五)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六)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七)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 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 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 身份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TSG 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
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
作。

TSG Q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Q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TSG Q -2021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那么〔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2021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那么┅┅┅┅┅┅┅┅┅┅┅┅┅┅┅┅┅┅┅┅┅┅┅┅┅┅┅┅┅┅(1)第二章平安管理┅┅┅┅┅┅┅┅┅┅┅┅┅┅┅┅┅┅┅┅┅┅┅┅┅┅┅┅(1)第三章使用登记┅┅┅┅┅┅┅┅┅┅┅┅┅┅┅┅┅┅┅┅┅┅┅┅┅┅┅┅(6)第四章日常检查与维修保养┅┅┅┅┅┅┅┅┅┅┅┅┅┅┅┅┅┅┅┅┅┅┅(7)第五章附那么┅┅┅┅┅┅┅┅┅┅┅┅┅┅┅┅┅┅┅┅┅┅┅┅┅┅┅┅┅┅(8)附件A 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9)附件B 平安检验合格标志┅┅┅┅┅┅┅┅┅┅┅┅┅┅┅┅┅┅┅┅┅┅(10)附件C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填写说明┅┅┅┅┅┅┅┅┅┅┅┅┅┅┅┅(11)附件D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13)附件E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1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和?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以下称?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那么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平安,并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平安监察。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安管理第五条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

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那么?〔以下称?制造监检规那么?〕规定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

2024年最新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2024年最新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2024年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格要求、许可证申请流程、审核标准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等方面的规定。

下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格要求是申请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根据2024年的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许可证:首先,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其次,必须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独立完成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工作;再次,必须拥有一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能够满足生产起重机械的需求;最后,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保证措施,能够保证生产出的起重机械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其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多个环节。

首先,申请单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的证明、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的证明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的证明等文件;其次,管理部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包括对其资质和能力的综合评估,排查其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最后,经过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将获得许可证,从而有资格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和安装工作。

此外,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也是2024年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标准主要包括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质、能力和质量管理制度的评估。

例如,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资质审核,一般会对其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能力审核,一般会对其科研能力和技术实力进行评估,以判断其是否具备独立完成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工作的能力;对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审核,一般会对其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以确保其能够保证生产出的起重机械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最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也是2024年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审核。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可以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检查,以确保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一直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状态。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

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

第三条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别。

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

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按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

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

注3: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安全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

第四条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__TSG_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__TSG_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前言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

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凼[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3月,特利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对报批稿多次、广泛的征求各方面意见。

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高速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2019版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2019版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2022/1/11[键入公司名称]thinkpad起置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目录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含修理)许可相关要求与规定 (1)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和TSG07-2019编辑 (2)目录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 (4)《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H (5)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5)Λ级—桥式/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22)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23)A级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取证专项条件 (24)A级起重机安装许可证认证专项条件 (30)B级流动式起重机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资质专项资源条件 (31)B级桥/门式起重机安装许可要求 (32)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资质现场评审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3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版)一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注:是指额定起重量(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H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H1基本条件H1.1人员(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工艺、材料(含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应当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4)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称、经历、资格和数量等应当满足本附件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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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

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

第三条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别。

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

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按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

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

注3: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安全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

第四条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五条A1、A2级资质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B、C级资质许可由申请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型式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六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制造地址搬迁到新制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后,可以试制造一台用于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否则不得销售、使用。

申请型式备案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备案申请单位),按照本规则要求经受理后,可以制造一台用于型式备案的样机。

制造两台及以上样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证》(以下简称《型式备案证》,格式见附件D) 后,方可在备案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七条《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八条从事资质许可中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型式备案中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十条资质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和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两部分。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条件》(附件E)。

制造单位不得与其他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共用同一资源条件。

第十三条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和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允许承租。

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至少5年的租赁合同。

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它有效证明应当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许可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制造许可证有多处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制造地址所用的日常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作业人员、技术工人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其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有,但其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

同一制造许可证的同一制造地址中制造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允许共享。

第十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与附件E中要求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工伤等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A1、A2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不得外委。

B、C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单位出具相应报告。

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委托的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应当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

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外委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钢材预处理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应当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

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外委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不作要求。

第十七条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整机制造许可证,并且其制造地址应当纳入制造许可证范围内。

第三章资质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八条资质许可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因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而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进行申请。

第十九条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的,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一式三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4 申请资料中应当标注如下信息:(1)生产场地、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2)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是否外委;(3)声明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4)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除了应当注明每一处制造地的地址、占地面积、厂房面积外,还应当将每一处制造地址的上述情况(指自有、承租、外委情况)分别注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同时又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的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但可以同时约请同一家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分别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并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

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并且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对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制造地址,应当在各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别申请取证。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

当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时,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

当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时,总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当分公司单独申请制造许可证时,除应当提交本节要求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原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第二十四条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全的,发证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补正资料齐全后,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资质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项目不属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范围的;(二)申请资料不能达到,或者补正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四)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的,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处理的;(五)已知申请单位出现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并处于事故调查处理之中的;(六)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首次取证的制造单位,其《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换证的制造单位,其《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2个月。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了《受理决定书》的,在鉴定评审之前,资质申请单位若要变更“单位名称”、“制造地址”、“许可级别”或者“设备类别”,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发证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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