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事,以身作则,作为先进模范。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维护公平正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不断完善自身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关心员工,崇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员工的成长与发展。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给予亲朋好友或其他特定人员特权。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下属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团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不歧视、不虐待、不欺压员工。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经济责任,不得挪用或侵吞单位资金和财物。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勤奋工作,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履职尽责,不得懈怠、迟延、推诿责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组织的决定和安排。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勇于担责,善于协调,能够处理复杂问题,保障单位的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积极履行反腐败的职责,加强廉政教育,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定期进行个人自查和工作总结,接受组织的考核和监督,对工作中的失误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遵循群众利益,以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为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各事业单位负责执行,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徽省事业单位的管理越发重要,尤其是对于领导人员的管理。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范围《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安徽省所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高级领导职位。
三、选拔任用针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规模,采取招聘、竞聘或者任免制度。
招聘和竞聘的程序和要求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选拔出合适的人员担任领导职位。
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领导职位的职责和权限。
四、职务升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职务升迁应当与其工作实绩、能力和岗位要求相结合,不得搞特权主义和本位主义。
要建立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定期对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职务升迁的公平和公正性。
五、任期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不同职位,确定不同的任期管理规定。
对于高级领导人员,任期一般为五年。
领导人员的连任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长期占据同一职位。
任期满后,领导人员应当评估是否需要调整职位,以适应工作需要。
六、廉政建设领导人员是事业单位的中坚力量,廉政建设是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方面。
领导人员应当恪守廉洁自律的原则,禁止接受贿赂、搞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员,要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培训与考核为了提升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安徽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培训与考核工作。
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研讨会等方式,提高领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领导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八、督察与监管为了保证《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效执行,建立健全监督与监管机制是必要的。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同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透明度。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作为中国的大省之一,安徽省拥有众多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些事业单位,安徽省制定了一系列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调整。
首先,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领导人员的选拔应严格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通过公开招聘、考核、面试等方式,选拔出适合岗位要求的人才。
同时,任用程序也必须符合规定,且将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操守等方面考量在内,确保选出的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其次,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注重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在安徽省,领导人员的升迁和奖惩与其工作绩效紧密相连。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领导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评估,并将其纳入升迁和奖惩考察的依据。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激励了领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外,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还注重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
在制定重要政策和决策方案时,安徽省事业单位会广泛听取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这一做法既能凝聚各级员工的智慧和力量,也能提高政策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此外,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还尊重领导人员的权威和权责分明。
在事业单位内部,领导人员具有明确的权力范围和责任。
他们必须依法行使管理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领导人员也要尊重和保障员工的权益,发挥好良好的榜样作用,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建设和谐的工作氛围。
最后,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注重队伍建设与培训。
为了提高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安徽省事业单位在培训与教育上下足了功夫。
他们通过定期组织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和学习交流等方式,加强领导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
总之,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领导人队伍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党的领导、坚守事业、勇于担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等素质,拥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走在业务中心,带领员工团结奋进,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包括正职和副职,具体岗位设置由市场需求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选拔与任职第五条基层事业单位领导人岗位职级为乡级和县级,中层事业单位领导人岗位职级为地级和省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岗位竞聘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选拔程序和标准,明确选拔条件和考察内容。
第八条选拔和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程序进行,确保选拔出具备优秀业务能力和领导潜力的人才。
第九条被任命为事业单位领导人的人员,应当在任职前接受组织部门的培训,并进行职前考试。
第三章管理与培养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遵守领导职责,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和稳定发展。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带头守法,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示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重视团队建设,注重培养和选拔后备干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组织部门的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者撤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组织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领导干部评议和群众监督。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保障其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的提升,提高事业单位的组织效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任职和选拔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非法选拔和任命。
第三条任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略)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对事业单位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道德操守,忠诚于组织。
第四章责任和权力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承担管理岗位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根据职责和权限,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推动单位工作的开展,不得滥用职权和职务,不得以权谋私。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负有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第五章培训和提升第十条事业单位应为领导人员提供合适的培训机会,提高其领导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定期参与业务研讨会和培训活动,与同行交流经验和分享最新管理理念。
第六章评价和考核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接受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全面、真实地向单位领导层和同事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和个人能力。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和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纪律和惩戒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若违反纪律,将依照单位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惩戒。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十条管理暂行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单位制度执行。
本《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共计字1600字,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和选拔、工作职责、责任和权力、培训和提升、评价和考核、纪律和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以实现事业单位的良好运作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集中统一领导,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重学习和提高,做到懂行业、懂业务、懂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人才、实现人岗匹配和激励潜能。
第二章选拔和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忠诚、担当、负责作为选拔和任用的首要条件;(二)遵循职位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三)注重个人素质,选拔和任用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人员;(四)鼓励世代交替,注重年轻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保持党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的稳定和活力;(五)强化选拔和任用的程序,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六)防止包庇纵容,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程序如下:(一)岗位空缺公告:依据岗位要求,由事业单位对岗位空缺进行公告,并发布拟招聘岗位的条件、职责和待遇等相关信息;(二)报名申请:具备应聘条件的候选人,按照岗位要求报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三)初审资格:由事业单位组织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选拔;(四)综合评价:采用多种方式综合评价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包括综合考察、面试、考试等;(五)选拔决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事业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最终入选的候选人,并作出选拔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应当按照干部任免有关规定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应遵循以下暂行规定:
1. 选拔任用机制: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
应建立完善的选拔任用机制,包括选拔标准、程序和流程等,确保选任质量。
2. 任期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建立任期制度,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在任期结束时,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定是否连任的重要参考。
3. 绩效考核:事业单位领导人应接受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能力和业绩。
绩效考核应综合考虑单位的整体发展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
4. 聘期制度:聘期制度是指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聘任时间不宜过长,以确保领导层的年轻化和活力。
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后可考虑延长聘期或进行轮岗调整。
5. 职务变动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在职务变动时,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调整。
调动应综合考虑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单位需求和公平原则。
6. 清廉管理要求:事业单位领导人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寻求私利。
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以上是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领导人的管理能力和履职水平,推动事业单位的科学发展。
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选拔、任职、培训、考核、奖惩和退休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具备正确的工作作风;3. 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4. 具备较高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5. 持有相应学历学位,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严格的程序。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轮岗、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选拔和任命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进行,不得以任人唯亲、任人唯谋、违反基本条件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程序包括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
选拔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五年,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权力属于上级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培训和考核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领导人员的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机会,提高领导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包括综合考核和任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奖惩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奖惩和激励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领导人员给予嘉奖、晋升等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奖惩应当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惩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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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
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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