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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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范围内所有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发放管理第九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填写发放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放日期、发放人、领用人、发放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发放的器材与申请的器材一致。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教育,确保领用人了解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领用人具备安全使用器材的条件。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领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器材。

第四章清退管理第十六条爆破器材的使用结束后,生产部门应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清退。

第十七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填写清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退日期、清退人、清退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清退的器材与使用中的器材一致。

第十九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清退的器材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清退的器材按照规定存放。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1. 背景爆破器材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品,使用不当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过期、已用或不合格的爆破器材,需要采取安全合法的手段进行销毁处理,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爆破器材销毁的流程和步骤,确保爆破器材在销毁过程中不会造成危险,同时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以此为渔。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爆破器材销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采矿、建筑、煤炭、石油、化工、军队、安保等相关领域。

4. 爆破器材销毁的方式爆破器材的销毁方式,应根据其类型、材质、规格、特点和数量等因素,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

常见的爆破器材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4.1 燃烧法燃烧法是将爆破器材用特殊设备进行高温燃烧处理。

这种销毁方式适用于大型、难以拆除或无法拆除的爆破器材,可有效杀灭其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同时可以获得能源。

4.2 酸碱法酸碱法是利用化学物质对爆破器材进行化学反应,将其化解为无害物质的销毁方法。

但是,酸碱法需要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4.3 拆卸法拆卸法是将爆破器材进行分解和拆卸,将其中的有害物质进行分离处理,最终达到无害化的目的。

但是,拆卸法需要注意对拆卸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5. 爆破器材销毁的流程在进行爆破器材销毁之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和分类、选择适当的销毁方式、制定详细的销毁计划和防范措施。

在此基础上,进行如下步骤进行销毁。

5.1 提交销毁申请对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需要提交销毁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材料,陈述销毁的原因、目的和销毁计划等信息。

5.2 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是对销毁方案进行安全性评估,考虑销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2021年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2021年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报废民爆器材销毁制度

报废民爆器材销毁制度

报废民爆器材销毁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矿报废民爆器材销毁过程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的报废民爆器材(以下简称废品)是:1)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在储运、使用中受到损坏,无法安全使用的民爆器材;2)由于储存期内变质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民爆器材。

一、废品销毁管理程序1.将拟销毁的废品按品种、规格、数量详细造册登记;2.选择合适的废品销毁地点;3.制定废品销毁方案和安全措施(含销毁品种、数量,销毁地点基本情况和销毁时间,销毁工作负责人,销毁工作的组织和参加人员,警戒布置,销毁方式及操作规程和安全事项);4.将废品销毁报告(含销毁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5.在公安部门确定的地点和监管下实施废品销毁;6.形成废品销毁记录(现场销毁负责人及监护人员应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登记表和废品销毁记录一式两份,一份报当地公安部门,一份由本矿安全部门备案)。

二、废品销毁的一般性安全技术要求1. 企业应根据不同废品的特点,分类制定销毁废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参与销毁废品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的规定。

销毁现场的负责人由矿安全负责人或爆破技术人员担任。

2.参与销毁废品的人员必须熟悉所处理废品的特性、销毁方法和相关安全规定,通过培训上岗操作,且持有爆破作业资格证书。

3.在野外销毁废品时至少应有3人以上的直接作业人员,销毁废品的全过程应有公司安全员的监护和公安部门的监督。

4.用爆炸法或燃烧法销毁废品时,必须在销毁埸地安全范围外所有路口布置安全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或接近该危险区域。

5.野外销毁埸地宜选择地势低洼、四周有较好屏蔽、方园200~300m内无人居住、行人较少、路口便于控制、人员易隐蔽、销毁时不会因爆炸产生飞石伤害或不易产生次生火灾的偏僻地点。

注意避开公路、高压线、射频电源、输送管道、树木枯草较多的山林或地面有杂散电流的场地。

6.销毁废品前,应详细规定参与销毁工作人员(岗位)的相互联系或警告的方式或信号。

各部位(岗位)所有销毁准备工作完成(或到位)后,应分别向废品处理现场的总负责人报告,经确认后由总负责人下达起爆(点火)的命令。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恐怖攻击事件的不断加添,失效爆破器材的处理愈发凸显紧要性。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作为一个紧要的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的实施将可有效确保公共安全和提高国家反恐本领。

然而,目前我国的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尚未完善,缺少必要的细则和规范,影响了其实现的效果。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认真介绍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和其缺陷,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便加强这一紧要制度的实施。

一、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失效爆破器材是指那些由于老化、损坏、过期、使用不当等原因,已经不能发挥其预期爆破效果,但仍具备肯定的不安全性。

这些失效的爆破器材假如被恐怖分子取得并加以利用,将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威逼。

为了降低这种危害,各国都建立了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并通过一系列规定来确保这些器材能够得到适时销毁或安全存储。

在我国,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的管理部门是公安局,其规定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失效爆破器材的实在类别和数量应当在核实后记录在册,由专人负责保管和销毁。

2.销毁器材的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采纳机械、化学或其他方法彻底销毁。

3.销毁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查销毁器材是否完好无损,可达到彻底销毁的效果。

4.销毁过程应严格掌控,防止气体、液体、固体等残留物质或副产品造成二次污染或危害。

二、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的缺陷尽管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在保障公共安全和反恐的角度上是特别必要和举足轻重的,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1.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

对于失效爆破器材的种类、数量、保管和销毁等方面的细则和规范并不完善,存在肯定的不确定性。

2.现行的销毁方法比较简单、传统,难以完全确保彻底销毁。

特别是对于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爆破器材,现有的销毁方法完全无法达到好的销毁效果。

3.人手不足,机构缺少配套设施,面临着管理混乱、资源紧张、效率低下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往往难以适时销毁失效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背景爆破器材是一种危险的工具,其废品的处理需要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如果废品没有得到正确处理,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危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制定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是必要的。

目的本文旨在介绍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并探讨其重要性、实施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的重要性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的实施对于防止爆炸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科学有效地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

废品销毁制度建立后,能够使各个单位在处理废品时能够遵循统一标准,避免出现暴力拆解、随意处理等极为危险的行为。

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避免污染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实施过程爆破器材废品在销毁前,需要进行准确确定其废品的种类和数量,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销毁方式。

销毁流程按照《广告爆material品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把爆破器材废品分为两类,分别是废弃炸药和爆破器材废品,这两类废品的销毁方式略有不同。

1.废弃炸药销毁废弃炸药销毁需要由具有销毁资质的单位进行,该单位应该有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在合适的场所进行销毁,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在销毁前,应该完成有关手续的办理,包括并不仅限于销毁申请、环评报告、销毁验收等。

2.爆破器材废品销毁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可以委托专业的回收企业进行,也可以由生产企业自行处理,但无论委托谁进行销毁,都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在销毁前,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监管工作,确保销毁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爆炸物品和相关器材的管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根据国家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具有爆破器材的销毁资质,销毁资质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不被允许销毁爆破器材的废品。

总结保证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的完善,实施过程的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监管,都是为了避免废品在销毁后对公众和环境造成危害。

在本系统的支持下,我们可以避免由于不正确处理废品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从而保障广大市民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爆破材料丢失及材料销毁管理制度

爆破材料丢失及材料销毁管理制度

爆破材料丢失及材料销毁管理制度
一、爆破材料丢失制度
(一)爆破材料的发放数量严格按领料单上进行发放。

(二)爆破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破材料的发放量与贮存量,发现收发数量不符时,迅速查明原因。

(三)在运送过程中丢失,运送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科,配合调查,由安全科立即追查所丢数量、地点进行人员排查,并报告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四)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情况,放炮员立即电话通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汇报安全科,立即到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对每位出井人员进行检身。

(五)井下作业场所丢失时,放炮员除通知调度室外,立即汇报带班班组长,由带班班组长立即停止生产。

严禁人员出入本作业场所,检身该巷所有人员后,对该作业场所不留死角地进行检查。

(六)放炮员必须保管好钥匙,发现丢失,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队长、带班长汇报。

(七)爆破材料丢失,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汇报公安机关,进行检查。

(八)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配合对爆破材料丢失时的调查工作。

(九)对丢失爆破材料责任人不论其数量多少,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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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2021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24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2021版)
一、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很危险的物品,很容易使其受损变质,必须严格废品销毁制度。

二、对库区和爆破工作中受损变质的雷管、炸药,必须收集起来加以销毁。

销毁时,以上级公安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方可会同公安部门组织进行销毁,要按规定选择安全可靠的销毁地点。

三、每次销毁的炸药量不得超过规定的10公斤,销毁场地距离房屋、交通要道不得少于400米,销毁工作应在白天或天气较好的天气进行,禁止雷雨、暴风、大雾及风向不定的条件或夜间进行。

四、销毁时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点,不得有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点火或起爆以前,要发出信号待人员进入隐藏后,方可点火起爆。

五、销毁后,清理时必须在现场冷却后进行,检查要细致,动作要轻、稳,对于销毁不完全的爆炸物品应立既组织二次作业,直止完成销毁为止。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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