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关键工序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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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工序人员管理规定

关键工序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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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标准
关键工序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版
1.目的
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强化关键工序责任,特制定本标准对关键工序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要求,以规范关键工序人员的管理。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关键工序人员资格要求、培训要求、素质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关键工序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3.关键工序人员能力要求
3.1 资格要求
3.1.1 具有中专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3.1.2 具有一年或一年以上化工厂工作经验。

3.1.3 参加公司或车间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3.2 培训要求
3.2.1关键工序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时参加车间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等。

3.2.2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按时参加车间组织的操作法考试等。

考核合格的,才可获得上岗资格。

考核结果报科技处备案。

3.3 素质要求
3.3.1熟悉本工序生产流程,了解本工序同前后工序的关系。

3.3.2熟悉本工序原料、中间体、产品的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

3.3.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分析能力。

3.3.4具有准确判断异常情况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3.5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3.3.6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

3.3.7态度认真,积极上进。

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特种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任命、审查、考试、持证上岗和日常管理等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分类:1. 高空作业人员2. 挖掘作业人员3. 焊接作业人员4. 爆破作业人员5. 电工作业人员6. 石棉作业人员7. 玻璃钢作业人员8. 化学作业人员9. 涉毒作业人员10. 高温作业人员11. 辐射作业人员12. 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13. 安全检查作业人员14. 油气管道作业人员15. 烟花爆竹作业人员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7.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安全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向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课程学习和考核评估,保持资格。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和考试合格,并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主要由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共同负责。

第八条中央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标准、培训课程和资格考核,地方政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前,必须通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的具体程序为:1. 提交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2. 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3. 参加特种作业资格考核;4. 通过考核者,由有关部门审批颁发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参加特种作业考核,取得新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涉及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作业种类。

第三条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换证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考核,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年报公司培训管理部门,由培训管理部门汇总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上级应急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必须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七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证由培训管理部门培训中心统一保管,车间和培训管理部门均需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制度,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对违章作业及其相应管理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气割)作业;(3)、起重作业(包括电梯驾驶);(4)、起重设备拆装作业;(5)、建筑登高作业;(6)、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特种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本行业的操作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

第四条:公司选用特种作业人员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技能培训。

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安排作业。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

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能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少数工种(如塔机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塔机拆装证双证上岗。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

年审不合格的或未参加年审的,公司不得安排特种作业。

第八条:项目部要严格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保证持证上岗率____%。

第九条:对没有列入特种作业的(如:木工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等)操作人员的管理,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个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2)通常由企业、机构或组织自行制定,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保证其安全和效率。

以下是一个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概述,具体制度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作业类型进行调整和完善:1. 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类别,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等。

2.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要求,包括必要的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等。

特种操作人员管理规定版

特种操作人员管理规定版

特种操作人员管理规定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规范特种操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其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特种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操作人员是指从事高风险、特殊性工作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人员、爆破工人、潜水员等。

第四条特种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证书和资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经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本单位特种操作人员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特种操作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章特种操作人员招聘、录用和背景调查第六条特种操作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应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和条件。

第七条招聘特种操作人员时,应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技术能力和道德品质等情况。

第八条对于有犯罪记录、心理疾病史、违纪违法行为等不适合从事特种操作工作的人员,不得予以录用。

第九条特种操作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虚假,经查证属实的,应予以解雇。

第三章特种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和考核第十条特种操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应根据其职位要求和工作任务,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培训,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一条特种操作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特种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医疗机构评定适宜从事特种操作工作,否则不得上岗。

第四章特种操作人员日常管理第十三条特种操作人员应按照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特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特种操作人员应定期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特种操作人员进行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和安全生产检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技术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章特种操作人员考核和奖惩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其工作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合格者予以奖励,不合格者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____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5.6司炉工作业5.7登高作业6、日常管理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

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种作业关键工序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关键工序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关键工序人员管理规定1、目的确保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关键、特殊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持续满足其岗位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3、职责3.1人力资源部负责需持证上岗人员的归口管理,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3.2各相关部门人员配合本规定的执行。

4、规定4.1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种类: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6)制冷维修作业7)气站工8)注氟工9)检验人员(含电检、总检、安检、末检、商检、内检、返修、首检漏、末检漏等)10)计量测试人员11)质量环境体系/绿色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兼职)等。

注:其中1)—6)为特种作业人员。

7)-11)为关键岗位人员4.2特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工序人员的基本要求: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2)具有从事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4.3考核发证4.3.1需持证上岗人员由各人员所在部门上报人力资源部建档、备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岗前技能知识培训并实施考核,各相关部门配合。

4.3.2接受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部门填写《人员资格评审表》,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同时发放《上岗证》并登记在案。

人力资源部颁发的《上岗证》将是公司范围内关键、特殊岗位人员具备上岗资格的最终有效凭证。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同时必须具有由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相应资格证书。

4.3.3新入职试用人员经试用合格后满足上列要求予以发放《上岗证》,实习生实习期间不发《上岗证》。

4.4监督管理4.4.1特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工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人力资源部有权对使用部门及作业人员进行处罚;4.4.2用人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工序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4.4.3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部可收缴其上岗证或取消其资格: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记录达3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及上岗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关键作业的。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具体包括:1. 电工作业;2. 金属切割、焊接作业;3. 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作业;4. 压力容器操作作业;5. 危化品操作作业;6. 锅炉工作业;7.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8. 登高作业;9. 吊装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 培训与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应急处理措施;- 安全防护知识。

2. 证件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档案,定期进行复审。

3. 岗位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公司应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日常管理。

4. 监督检查:公司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操作。

五、安全措施1. 现场安全:特种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2. 设备管理:特种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 应急预案:公司应制定特种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奖惩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特种作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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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关键工序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关键、特殊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持续满足其岗位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需持证上岗人员的归口管理,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3.2各相关部门人员配合本规定的执行。

4、规定
4.1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种类: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6)制冷维修作业
7)气站工
8)注氟工
9)检验人员(含电检、总检、安检、末检、商检、内检、返修、首检漏、末检漏等)
10)计量测试人员
11)质量环境体系/绿色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兼职)等。

注:其中1)—6)为特种作业人员。

7)-11)为关键岗位人员
4.2特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工序人员的基本要求:
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具有从事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考核发证
4.3.1需持证上岗人员由各人员所在部门上报人力资源部建档、备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岗前技能知识培训并实施考核,各相关部门配合。

4.3.2接受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部门填写《人员资格评审表》,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同时发放《上岗证》并登记在案。

人力资源部颁发的《上岗证》将是公司范围内关键、
特殊岗位人员具备上岗资格的最终有效凭证。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同时必须具有由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相应资格证书。

4.3.3新入职试用人员经试用合格后满足上列要求予以发放《上岗证》,实习生实习期间不发《上岗证》。

4.4监督管理
4.4.1特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工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人力资源部有权对使用部门及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4.4.2用人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工序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4.4.3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部可收缴其上岗证或取消其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及上岗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关键作业的。

4.4.5离开特种作业、关键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经过用人部门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后方可上岗。

4.4.6特种作业操作证及上岗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4.4.7人员离岗、换岗、离职由所在部门收回《上岗证》交还人力资源部。

4.5年度复审
4.5.1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复审后由其所在部门将复审有效证件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复印件存档。

国家无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用人部门实施复审。

4.5.2特种作业人员,凡未参加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3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底至年初负责更新相关部门《持证上岗人员年度复审记录表》,其中司机、电工、制冷维修及检验等工种的年度复评由用人部门完成,人力资源部核查,原则上所有持证上岗人员需参加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年度复评(考核)。

4.6本规定涉及的人员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公司《人员培训控制程序》执行。

5.引用文件
5.1《人员培训控制程序》 ZG/CX04.1
6.相关记录
6.1 持证上岗人员一览表 ZG/JL04-01
6.2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发放登记表 ZG/JL04-13 6.3持证上岗人员年度复审记录表 ZG/JL04-12
6.4人员资格评审表 ZG/JL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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