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最新史上最全非标业务解析
最全解读汇报:银行的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

最全解读: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非标业务是一个充满争议性的话题:有人将其视为规避监管的“灰色地带” ;也有业内人士为其打抱不平。
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资管计划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票据资管——各类非标竞相登场, 有何风险隐患?监管层对非标业务的监管政策有哪些?非标业务的出路又在何方?从小白到专家, 一文带你看懂非标业务。
本文内容转自公众号:常道金融转载请联系原作者阿常目录--- 1. 非标概述2. 业务模式3. 风险隐患4. 监管政策5. 未来出路1非标概述(一)非标定义1. 一般化定义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相对于标准化融资渠道而言的。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的投融资过程。
非标资产较早的形式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等,近年来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
2. 2013 年“ 8 号文”中的定义《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明确将非标资产做了如下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非标资产的业务形式有:银信合作、票据双买断、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偿付、银证合作。
该定义属于比较严格的定义,将信贷资产这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融资过程都纳入非标资产范畴,在实务中比较难以执行。
3. 2014 年王兆星学术定义2014 年9 月2 日的《中国金融》刊发了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一文,文中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给出了新的定义:商业银行通过借道同业、借道理财、借道信托、借道投资、借道委托贷款等方式,将原来在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为表外业务或其他非信贷资产,即为商业银行的非标债权业务。
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

标题: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一、非标由来最初形态--信贷类资产谈及非标,需要严谨看其相应的应用场景。
如果是非标债权,指的是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
如果是从证监会角度,则主要是按照是否有集中交易登记场所,按照场内和场外进行划分,非标资产指所有场外的金融资产。
银行理财非标的由来核心仍然是银监会就银行出表的问题进行的监管和创新的博弈。
其实2009年到2010年银监会就银信合作的监管文件也主要就是针对非标,只是当时并没有表述为“非标”,而是用“信贷类资产”和“融资类信托”这样的词汇。
相关法规有:1、《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3号文虽然没有提及“非标”,但却是首次针对信贷资产类理财发布明文法规进行规范的文件。
接下来的102号文对信贷资产转让做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主要是要求重新签订借款协议,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有抵质押物需要变更抵质押物的登记。
此外要求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这条规定基本上堵死了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路径。
如果底层资产是信贷资产类别的资产池银行理财,高流动性资产不低于30%,这也是为何后面很多非标资产池产品其中非标比例最多为70%;因为当初的信贷资产银行理财基本就被纳入后来所定义的“非标”概念。
二、正式引入“非标”概念1、银行理财非标2013年3月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首次正式引入“非标债权”的概念。
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非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后续2016年1月份启用的最新的中债登等级系统中,将非标定义扩展为券商两融收益权和受益凭证,还有包括私募债权、其他非标资产如保理、融资租赁等。
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

标题: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一、非标由来最初形态--信贷类资产谈及非标,需要严谨看其相应的应用场景。
如果是非标债权,指的是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
如果是从证监会角度,则主要是按照是否有集中交易登记场所,按照场内和场外进行划分,非标资产指所有场外的金融资产。
银行理财非标的由来核心仍然是银监会就银行出表的问题进行的监管和创新的博弈。
其实2009年到2010年银监会就银信合作的监管文件也主要就是针对非标,只是当时并没有表述为“非标”,而是用“信贷类资产”和“融资类信托”这样的词汇。
相关法规有:1、《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3号文虽然没有提及“非标”,但却是首次针对信贷资产类理财发布明文法规进行规范的文件。
接下来的102号文对信贷资产转让做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主要是要求重新签订借款协议,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有抵质押物需要变更抵质押物的登记。
此外要求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这条规定基本上堵死了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路径。
如果底层资产是信贷资产类别的资产池银行理财,高流动性资产不低于30%,这也是为何后面很多非标资产池产品其中非标比例最多为70%;因为当初的信贷资产银行理财基本就被纳入后来所定义的“非标”概念。
二、正式引入“非标”概念1、银行理财非标2013年3月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首次正式引入“非标债权”的概念。
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非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后续2016年1月份启用的最新的中债登等级系统中,将非标定义扩展为券商两融收益权和受益凭证,还有包括私募债权、其他非标资产如保理、融资租赁等。
银行类金融机构非标业务政策一览表

银行类金融机构非标业务政策一览表(干货)一、非标资产简介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在去年3月份银监会出台的“8号文”中,指出当前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一直以来,银监会对银行的信贷规模有着严格的监管,75%的存贷比红线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
另外,银监会在银行信贷资产的投资领域上也有所限制,例如限制银行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矿产企业等产能过剩行业。
因此,在寻求监管套利的动力之下,银行找到了一种新的放贷形式——投资非标资产——来规避银监会的监管。
从投资非标资产的主体——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投资非标资产这种监管套利的行为能够为其带来诸多好处。
一方面,与普通贷款相比,通过投资非标资产为实体经济提供“贷款”业务的收益率相对偏高,能够为银行创造更高的效益;另一方面,利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在银行的会计科目中体现,银行在做大非标资产规模的同时不需要考虑存贷比限制;通过同业业务投资非标则因属于同业资产,仅需计提20%的风险权重,在银行会计科目中主要体现在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应收款项投资项下。
因此,在过去几年内,银行非标业务实现了快速扩张。
二、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方式与监管环境1、商业银行投资非标的方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各类短期理财产品获得资金,将该部分资金集中起来,投向企业贷款、同业贷款、贴现票据、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工具或者直接进入银行资金池,通过对接单一类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子公司等各类通道业务,利用信托受益权等形式与非标资产对接,从而达到为实体经济“放贷”的目的。
非标转标业务模式及其操作解析

非标转标业务模式及其操作解析一、非标资产界定辨析非标资产是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常是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将投融资双方连接起来。
2013年银监会发布的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引入非标准化债权的概念,其中规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2014年9月,《中国金融》刊发了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一文,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进行了定义:商业银行通过借道同业、借道理财、借道信托、借道投资、借道委托贷款等方式,将原来在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为表外业务或其他非信贷资产,即为商业银行的非标债权业务。
8号文虽然列举了非标的几种类型,但更多地是从负面定义,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即为非标准化债权性资产,这种定义虽然便于开展业务统计和认定,但却忽视了资产的自身交易属性。
《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一文从正面定义,界定了非标产生的几种方式,比较符合实务界对非标债权资产的定义,但离开了“交易”就无所谓“标”与“非标”。
追本溯源,非标是相对于标准化债权资产而言的,明确了“标”的范围,“非标”自然就显现出来。
目前,“标”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主流资产、在监管认定平台上流转的信贷资产债权及对应的收益权、其他监管认定的标准化资产。
在此之外就是“非标”。
二、非标及“非标转标”的原因分析1、非标产生的原因“非标”并不等同于非法或违规。
非标资产的出现,有其客观原因和市场需求。
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中,“非标”业务客观上丰富了银行金融服务的方式和内容,是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探索和创新。
只是因为其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加以规范、加强管理。
初步分析,银行投资非标至少有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受到信贷规模和投放行业限制,借道投资非标。
(完整版)非标资产主要运作模式汇总

非标资产主要运作模式汇总一、非标资产的主要业务形式非标资产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2009年“四万亿”刺激后,信贷采取总量控制方式管理,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成为银监会限制银行贷款投向领域,通过非标融资方式变相取得银行贷款就成为其主要的融资方式。
对于银行而言,出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和拨备监管压力等考虑,银行也积极借助信托、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投资非标,常见的非标业务形式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同业代付、保险协议存款等。
二、银行投资非标的主要渠道与监管1、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2013年出台的“8号文”,限制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规模的上限,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
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业务规模逐渐压缩,占比由12年末的约42%降至15年末的15.73%。
2、以同业资金投资非标2014年出台的127号文对同业非标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买入返售下的金融资产必须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标准化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3、以自有资金投资非标“127号文”后,应收款项类投资成为非标的新宠。
即银行利用自营资金通过互买、腾挪等方式将非标资产转移至自营投资下。
根据“127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同业投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三、非标资产的出路近几年,同业业务及理财业务监管政策频繁出台,加强了对银行非标业务的约束,非标资产的规避功能逐渐下降,伴随监管而来的是持续的创新。
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预计非标资产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表内外转移非标资产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表内外转移:1.应收款项类投资;2.基金子公司/信托/资管通道业务;3.银行不良资产基金模式;4.转为资产证券化产品。
(完整版)最新史上最全非标业务解析

一、非标产品简介从定义来看,以银监会官方的定义,在银监会2013年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定义了非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主要有两点需要注意,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和债权性资产。
非标产生的背景非标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也是为满足银行投资需求。
有如下优点: 1、可以规避常规贷款的政策限制,例如银监会2010年54号文规定:对于普通房地产项目而言,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不能对不满足“四三二”原则的房地产企业放款,这时候可以采用明股实债的非标模式出款;2、加快流程,提高效率,非标放款速度比单纯银行放款流程/发债融资流程要快;3、结构更灵活,可以满足企业对于创新融资渠道的需要,比如企业有出表需求,可以采用明股实债模式,或者带回购型的收益权转让非标形式,这样这笔融资就不会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4、对银行来说,在常规存款之外,银行能够以理财资金、同业资金来投资非标,扩大营收,因为有时候同业或理财资金成本会低于存款成本;5、利收转中收,通过结构设置,将部分企业的融资成本作为手续费或者投资顾问费,作为中间业务收入,而不是利息收入。
近几年,非标规模迅速增长,不过随着市场的扩大,非标资产的利率以及与标准资产之间的利差逐步下降,目前一般比同类型私募债高10BP~50BP之间。
由于非标资产也多是银行行内自己的资产,价差空间也是银行自己掌握。
不同的非标资产价差也是挺大的。
从市场来看,非标作为创新的投资融资渠道,这几年规模迅速成长。
这个图数据是在信托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理财登记系统找到的数据,由于通过银证信非标模式融资,会同时统计到信托,券商资管的投资规模,图中包含了由于不同统计口径出现重复计算的非标规模,数据会有些许失真,但还是可以明显地看出非标资产增长迅速.二、非标产品分类由于非标形式多种多样,有很多种分类,这里我主要按照两个角度来讨论,主要根据通道分类和基础资产分类。
干货丨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

干货丨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上述总结过,银监会对“非标”定义其实有非常强的应用场景概念,即对银行而言仅局限于银行理财,其发明非标初衷是出于对银行理财规范出表的不信任。
127号文通过“同业投资”穿透处理来解决银行以同业资产规避普通信贷资产监管指标(尽管从现实看,监管穿透能力非常有限)。
其实从2013年8号文限制银行理财非标的比例之后,银行已经开始大规模将非标资产转入特定目的载体,再用自营资金对接。
127号文之后,进一步明确了自营资金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合规性,增长更加迅猛。
之所以同业投资中的特定目的载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获得银行青睐,主要是可以银行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严格穿透看授信集中度和损失准备计提,也没有按照实际风险计提资本。
这是传统信贷资产和创新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最核心差异之一,传统信贷资产收到监管约束最多,因为不属于公开交易信息透明的资产类别,所以需要银行内部通过评估并计提损失准备对抗可预见的风险,通过100%风险权重来对抗非预见损失(即资本计提)。
而债券纳入投资类资产,核心是通过公开市场评级以及交易价格来衡量风险,相对信息透明,价格公允。
但国内银行业创新的“特定目的载体”如果底层资产为非标债权,则是一朵奇葩,实质上来讲和传统信贷没有什么区别,但根据不属于信贷类资产所以并没有按照传统贷款那样进行风险分类,也多数不计提损失准备。
另一方面资本计提也没有按照贷款的风险权重100%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只是因为这些资产属于投资类科目。
所以最近银监会发布的4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穿透特定目的载体对最终债务人进行集中统一授信,计算授信集中度,对农村金融机构而言还面临穿透识别“同业非标+理财非标”不超过同业负债1/3的比例约束。
同业投资项下特定目的载体底层资产穿透问题(1)授信层面的穿透:42号文要求穿透特定目的载体,对应至最终债务人,理论上意味着127号文特定目的载体列举的7类SPV需要穿透(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私募基金虽然没有明确列举,但笔者认为如果银行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同意投资私募基金产品,也更应该穿透看底层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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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产品简介从定义来看,以银监会官方的定义,在银监会2013年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定义了非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主要有两点需要注意,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和债权性资产。
非标产生的背景非标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也是为满足银行投资需求。
有如下优点:1、可以规避常规贷款的政策限制,例如银监会2010年54号文规定:对于普通房地产项目而言,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不能对不满足四三二”原则的房地产企业放款,这时候可以采用明股实债的非标模式出款;2、加快流程,提高效率,非标放款速度比单纯银行放款流程/发债融资流程要快;3、结构更灵活,可以满足企业对于创新融资渠道的需要,比如企业有出表需求,可以采用明股实债模式,或者带回购型的收益权转让非标形式,这样这笔融资就不会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4、对银行来说,在常规存款之外,银行能够以理财资金、同业资金来投资非标,扩大营收,因为有时候同业或理财资金成本会低于存款成本;5、利收转中收,通过结构设置,将部分企业的融资成本作为手续费或者投资顾问费,作为中间业务收入,而不是利息收入。
近几年,非标规模迅速增长,不过随着市场的扩大,非标资产的利率以及与标准资产之间的利差逐步下降,目前一般比同类型私募债高10BP~50BP之间。
由于非标资产也多是银行行内自己的资产,价差空间也是银行自己掌握。
不同的非标资产价差也是挺大的。
从市场来看,非标作为创新的投资融资渠道,这几年规模迅速成长。
这个图数据是在信托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理财登记系统找到的数据,由于通过银证信非标模式融资,会同时统计到信托,券商资管的投资规模,图中包含了由于不同统计口径出现重复计算的非标规模,数据会有些许失真,但还是可以明显地看出非标资产增长迅速。
二、非标产品分类由于非标形式多种多样,有很多种分类,这里我主要按照两个角度来讨论,主要根据通道分类和基础资产分类。
1、按通道分类银证合作:银行投资于证券公司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金对应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多笔资金对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底层资产(即融资人债权)。
银信合作:银行投资于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向融资人债权。
银基合作:银行投资于基金子公司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向融资人债权。
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银行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将债权打包成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产品(如委托债权投资、债权融资计划等)后,银行再投资该产品,最后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将钱给到客户。
复合类型:上面的模式可以进行复合,例如银证信合作,银行投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再投向信托计划,这个可以规避监管对银信的限制。
其他模式:如契约型基金、保险资管等,这个目前实际运用较少。
2、按基础资产分类(即底层资产)贷款模式:又分信托贷款模式和委托贷款模式,分别对应信托计划和券商/ 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银行进行发放。
各类受(收)益权,即债权转让模式:可以带回购或者不带回购,如票据、应收账款转让、租赁权转让、保理资产转让等,转让的一般为债权的(受)收益权而非债权本身,为了方便,因为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转让公示也无相关的登记制度。
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即明股实债”模式:信托计划增资形式投资融资人的股权,再由第三方到期回购股权。
产业基金模式:一般以有限合伙类产业基金为主。
银行通过通道投资有限合伙类产业基金的优先份额,融资人投资劣后级,再找一家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产业基金再投向融资人需要融资的项目。
融资人作为劣后级为优先级提供安全垫,到期一般由第三方回购优先级的份额。
三、非标相关监管文件上述就是一个通道和基础资产的模式,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对不同通道选择不同资产组我们的非标模式,把握法律关系和风险控制,采用不同的模式,这里列了一个表,不同通道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例如银信可以投贷款,但不能做委托贷款。
信托计划也可以投产业基金,明股实债等其他形式。
下面简单看一下非标的相关监管规定。
非标最初来自理财,最开始做非标也是理财。
理财早期是银行和信托合作,作为理财投资通道,方式是信托投债权类贷款,所以08年-12年银监会出了很多规定规范银信合作。
2011年的时候,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进一步要求缩减融资类银信合作,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因此大大增加银信非标通道的成本。
于是11年大家也开始寻找其他更方便更高效的非标渠道。
金融资产交易所相应研发了非标产品,其中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首先创立了委托债权。
委托债权,即银行将自己信贷客户的信贷需求作为产品去到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挂牌,银行自己作为投资方去金交所摘牌,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将钱划给客户。
20 12年之后,各大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对委托债权的投资急剧膨胀。
后来由于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市场混乱,国务院于12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后不能成立带金融字样交易所,除非省级人大同意,同时银监会也顺势发文,声明现存的所有金融资产交易所都是没有得到银监会承认,委托债权也并非银监会认可,在此之后,很多银行都停止了委托债权的投资。
交易所委托债权停止之后,银行又开始找新的渠道。
这时候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已废止)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这两个通知的出台,给大家提供了两种新的非标渠道。
一个是银证合作,证券没有贷款资格,所以只能是委托贷款的形式。
另一个是银证信模式,因为之前银监会的规定都是针对银信合作的限制,所以很多银行解读对是直接银信合作的监管要求,加一层券商通道可以规避监管。
当时发展最快的就是银证合作类非标,之后证监会也发现了这个情况,201 3 年证券业协会出台了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于保护证券公司目的,提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第一次明确提出证券公司作为通道的概念,规定了证券公司做通道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银行提出了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的准入标准。
之后银监会也在2014年借鉴证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禁止信托非标资金池;明确信托做通道(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参与主体责任,合同文本要求等内容。
2014年8月份,证监会发表了新的私募,打开了私募基金投资非标的通道,现在也有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契约型基金,银行再投资契约型基金,契约基金再投资底层资产。
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有限合伙基金,银行再投资有限合伙基金。
2014年末,银监会发布了,要求《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开始收取信托业保障基金(按照信托项目融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缴纳),信托保障基金只计活期利息,大大加剧了银信合作的成本。
当时大家都觉得会大大打压银信,但实际上影响也不大,一般要么融资人承担,要么信托公司承担。
2015年由于主流的银证模式和银基模式都是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来放非标,委托贷款规模大大增加,为了控制非标规模,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规定禁止以募集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遏制了通过银证银基通道,因为银证银基模式就是从银行募集的资金,所以大部分银行停止了银证/银基发放委贷的模式。
不过征求意见3个月过去了,正式稿依然没出,市场解读可能是阻碍了投资非标的道路,部分银行对该管理办法反应比较大,银监出于考虑就没发布正式稿。
部分银行解读可以继续做,所以目前银证银基的委托贷款依然有在做总体上看,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对银信银证合作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要16年求银基合作要求基金子公司计提风险资本。
大幅增加了成本,小型基金公司只能提价甚至停止该业务开展,导致银基非标业务基本上向大型基金子公司靠拢。
四、非标产品介绍1、银信-信托贷款结构项目结构:银行投资于信托公司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为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
若有担保、抵押等,由信托公司和保证人签署相关合同。
抵押权人和受益权人都是信托公司代替信托计划来当,行权也是信托公司来做。
项目到期之后,融资人归还信托贷款,信托向银行分配收益。
另外,由于14年新颁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此结构下,融资人需要按照信托贷款规模的1%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按照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到期后信托贷款若无违约,则保障基金及对应利息返还给融资人。
实务中保障基金可以要求信托公司代缴,对应需要提高信托费用。
该模式下可以延伸出银证信模式,即银行投资于券商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投资于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向融资人发放委托贷款。
(1)该模式为最简单的非标模式,相关方少、结构简单;(2)不适用于土储企业,信托不能发放土储贷款;(3)对于房地产企业,信托不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能在满足四三二”的条件之后发放贷款;(4)信托费用较高,一般10BP+,若需代缴保障基金,还需增加5BP+ ;(5)企业贷款要进入人行征信系统,有利有弊,缺陷是企业意愿不高,优点则是由于进入人行征信,企业履约意愿高。
2、银证-委托贷款模式项目结构:银行(出资行)投资于证券公司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具有委托贷款资格的银行(受托行)发放委托贷款给融资人。
如有抵押、质押等担保增信,则由受托行做增信的有权人。
(1)该模式同样结构简单,但银证模式要求银行总规模在500亿以上,银基模式则无此要求;(2)由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没有贷款资格,故只能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3)委托贷款规则要求作为受托行的银行不能承担贷款信用风险,故如果出资行和受托行是同一银行时,可能会被监管认为违反此点;(4)2015年1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禁止用募集所得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但该正式颁发一直没有颁布,需要跟进监管政策;(5)房地产企业同样要满足四三二”要求3、银信-收益权模式项目结构:银行投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向融资人购买融资人持有的一笔优质债权收(受)益权,融资人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回购该优质债权收(受)益权。
标的债权,可以是融资人持有的优质应收账款、租赁公司的租金收益权、保理公司的保理资金收益权等。
该模式不限信托,银证银基也可以。
(1)该模式适合于融资人有优质债权资产,资产期限较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