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考试法律法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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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总结作为一名一级建造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从一级建造师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考点进行总结,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法律法规考点建筑法和建筑条例•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最基本、最重要的法规,它规定了建筑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建筑法对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之间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条例是根据建筑法制定的法规,它对建筑的施工、监理、验收、安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考生需要掌握建筑法和建筑条例的基本内容,例如建筑单位的管理制度、建筑项目审批程序、建筑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等。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市场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管理体制、市场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等。

考生需要熟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的重点条款,例如建筑市场经营许可证、建筑市场进出口管理等。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质量问题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考生需要掌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内容,例如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管理、新建建筑工程的验收等。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程序和要求。

考生需要掌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重要内容,例如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危险有害因素的防治等。

注意事项•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把握好不同法规的关系,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衔接,掌握各个法规的主要内容。

•在备考中,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的实践,兼顾理论与实践。

•加强对法规的记忆和理解,通过大量的练习和模拟试题来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结论对于一级建造师来说,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规范建筑行业,也是依法建设和保障公众利益的必要手段。

考生要兼顾理论和实践,注重重难点的掌握和实操能力的培养,为通过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202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归纳

202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归纳

202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归纳
202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归纳:
1、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是建造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内容。

2、合同法:包括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是建造师必须掌握的重要法律知识,也是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内容。

3、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合同管理、施工信息管理、施工成本管理等。

这些知识是建造师在建造工程施工中必须掌握的管理知识,也是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内容。

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技术法规等。

这些法规是建造师在建造工程施工中必须遵守的法规,也是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内容。

总之,这些知识点是建造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建造师考试的重要内容。

建造师必须全面系统地学习这些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最新202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

最新202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

最新202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以下仅供参考,请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最近几年,一建《法律法规》的考试在考试科目中算是比较稳定的,综合难度也是适中。

今年是最近三年未进行调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之一,结合一级建造师考试中各科目的整体难度,预计一建《法律法规》的考试难度与往年持平。

一建《法律法规》考试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体系、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建筑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建筑法是每年必考的内容之一,包括施工许可、发包与承包、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等多个方面。

在考试题型方面,一建《法律法规》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其中单项选择题占60分,多项选择题占40分。

总的来说,一建《法律法规》的考试难度适中,但需要考生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较为全面的掌握和理解。

以上就是我对一建《法律法规》考试的一些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202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律法规是一个重要的科目,需要考生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以下是一些考前必背的知识点,供考生参考:1、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是指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组成的一个整体。

其中,建设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建设工程许可制度建设工程许可制度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这些许可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内容、使用功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要求。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的质量要求和责任。

2024年一级建造师《一建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2024年一级建造师《一建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2024年一级建造师《一建法律法规》考点总结2024年一级建造师《一建法律法规》考点总结一、明确考试主题202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份举行,考试科目包括《一建法律法规》等。

本次考试旨在测试考生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求考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二、考点分析1、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等,考生需熟知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2、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考生需了解招投标的程序和要点,熟悉相关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3、施工合同法律法规施工合同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考生需要掌握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签订程序,了解劳动法在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4、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考生需要了解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责任,熟悉消防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5、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考生需要了解质量管理的流程和要点,熟悉相关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三、复习建议1、强化基础知识考生需要熟练掌握基础知识,了解各个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便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

2、注重应用能力考生需要注重培养实际应用能力,能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综合复习考生需要将各个知识点进行综合复习,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以便在考试中应对复杂的实际问题。

四、结论一级建造师考试对于从事建设行业的考生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考生需要认真复习,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应用能力。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提高综合素养,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可以结合历年真题进行练习,加深对考试内容和命题思路的理解。

此外,还可以参加各类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和视野,提升应试能力和实际工作水平。

2024年一级建造师一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总结笔记

2024年一级建造师一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总结笔记

2024年一级建造师一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总结笔记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这可是一建法规里的根基部分呢,就像盖房子得先打地基一样。

咱们得知道法的形式,比如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你要是搞混了,那就好比把砖头当成水泥来用,能不出乱子吗?我有个朋友小李,他一开始没分清,做题的时候错得一塌糊涂,后来下功夫记了,才慢慢走上正轨。

二、法人制度法人就像一个有超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能独立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各有各的特点。

你想啊,企业法人就像一个在商海里拼搏的勇士,要自负盈亏。

我和老张讨论过,他说理解了法人制度,就像给工程项目管理找到了一个明确的责任人,这样大家心里都有数。

三、代理制度代理这个事儿可有趣了。

代理就像你找了个帮手,帮你去做一些事儿。

但是这个帮手得按照你的意思来。

比如说我让小王去帮我买一建的教材,他可不能自作主张买别的东西。

而且代理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之分。

我有个同学以为只要是帮别人做事就是代理,结果闹了笑话,后来明白了代理的条件才恍然大悟。

四、物权制度物权是个很牛的权利,就像你拥有一个宝贝,别人不能随便拿走。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有各的作用。

比如说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一种用益物权,就像你租了一块地,可以在上面盖房子,但是土地还是国家的。

我邻居老赵考一建的时候,对物权这块理解得模棱两可,后来经过深入学习,就像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

五、债权制度债权呢,就像是一种约定,我欠你或者你欠我的那种关系。

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就像你和施工单位签了合同,双方就有了债权债务关系。

还有侵权之债,要是你不小心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就得承担侵权之债。

我和朋友老钱聊天的时候,他说债权就像一张无形的网,把大家的经济关系都联系起来了。

六、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就像人的智慧结晶的保护罩。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都在这个范畴。

比如说你写了一本关于一建经验的书,那你就有著作权。

2024年一建法规数字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一建法规数字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一建法规数字知识点总结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其中,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特定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本人存在过失;须相对人为善意。

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

最新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

最新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总结最新一级建造师考试是中国的一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目的是评价考生在中级建造师基础上是否具备承担大型工程建设总承包或管理的能力。

在考试过程中,法律法规是必需掌握的知识点之一、下面,将对最新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建筑法律法规知识概述1.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职责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规定4.法律责任与工程索赔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6.施工过程管理法律法规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8.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法律法规二、建筑法律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平等保护原则2.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3.契约自由原则4.承包者丧失了对承包工程的所有权5.施工期质量责任、保修期质量责任6.医疗费用问题三、建筑招标投标法规定1.招标投标法律地位2.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3.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和对象4.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机构和规则5.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环节和要求6.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四、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规定1.基本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督机构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五、法律责任与工程索赔1.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2.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3.保险责任和索赔案例分析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3.定价合同和计日工合同4.施工单位受理合同的项目5.施工合同的中止和解除6.施工合同争议处理机制和程序七、施工过程管理法律法规1.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层基坑支护2.基坑开挖和地下工程施工3.建筑施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4.施工监理和施工现场质量验收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预防工作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九、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管理3.建筑固体废物处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4.节能环保技术与工程实施根据以上知识点进行学习和备考,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熟悉其具体的规定和处理措施,有助于考生在考试中获得较好的成绩。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归纳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归纳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归纳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建筑工程活动的管理原则、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程序和要求。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相关责任单位的义务等。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进行了规定,包括质量标准、质量检验评定、质量监督等内容。

4.《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原则和要求,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办法等。

5.《建设工程合同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6.《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城乡规划的管理原则和基本要求,包括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等内容。

7.《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要求,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个人责任等方面。

8.《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和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建筑工程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9.《建筑节能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节能的相关要求,包括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节能设备使用等方面。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规范》:该规范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流程、标准和程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11.《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发布、实施和应用的管理要求,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合规性。

12.《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评审和管理的相关要求,保证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合法经营和质量安全。

以上是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的归纳,掌握这些法规对建造师来说非常重要,能够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建造师要时刻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动和更新,确保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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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关于时间的总结(P98)一、0 小时类(1)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要求开标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并只制作记录。

(4)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二、1 小时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2 小时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 小时。

三、3 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四、4 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五、24 小时(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作出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预期未发出指示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的情形。

六、48 小时(2日)(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5)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注意区别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七、3 日(工作日)(1)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注意区别第六点内的第五条)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八、5日(工作日)(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招标人及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存款利息。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6)被公告的招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及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九、7日(工作日)(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及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6)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十、10日(工作日)(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十一、15日(工作日)(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十二、20日(工作日)(1)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十三、30日(工作日)(1个月)(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14)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5)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以提交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十四、2个月(60天)(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十五、3个月(90天)(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开工日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原因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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