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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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盘亏
1.损失数据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是否减除殘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3.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报废的在建工程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增加了“假币收缴证明”
存款损失
3如属于债务人、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应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失踪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资产损失鉴证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鉴证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鉴证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一、通用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

2、公司与资产(固定资产)损失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固定资产报废资料
1、固定资产报废情况说明★(包括报废原因及损失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处置收入、损失金额等情况)
2、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
3、报废固定资产盘点表★
4、固定资产报废内部审批资料(金额较大的需提供董事会相关决议)★
5、固定资产报废记账凭证及附件、明细账★
6、残值情况说明或处置收入凭证(如无处置收入,一般应留5%的残值)★
7、固定资产入账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发票、明细账)★
8、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9、报废固定资产照片★
10、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及保险赔款的入账凭证及附件★
11、关于固定资产报废的外部鉴定证明(修理厂、质量监督部门等出具的报废证明)
注:1、带★的资料为鉴证报告附件,资料不齐,无法出具鉴证报告。

2、企业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致通振业(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一览表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一览表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资 料;
盘亏
3.存货盘点表;
14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涉及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包括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损失数据 (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 加亏损10%以上,下同)较大的应提供采购合同等;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4
存款
金融机构清算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金融机构应清算而
未清算超过36个月,需要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
证明。)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 明,以及会计凭证;
2.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或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
债务重组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等证明材料; 4.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6.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 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 明以及会计凭证;
2.气象、消防、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直接相关的灾害情况证
12
逾期三年以上 的应收款项 4.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
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6.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与本企业生产 1.担保合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依据及附报资料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依据及附报资料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依据及附报资料一览表货币资产损失一.现金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一)审批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二)损失原因:现金短缺(三)税前扣除条件: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有关规章,是否合理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帐务处理4.损失金额是否准确(四)附报材料:1.纳税人申请报告(纳税人应对申报理由、损失原因,赔偿追讨等内容和情况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3.公司的申明书;4.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5.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6.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7.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8.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一)审批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二)损失原因:吸存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被政府责令关停(三)税前扣除条件: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有关规章,是否合理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帐务处理4.损失金额是否准确(四)附报材料:1.纳税人申请报告(纳税人应对申报理由、损失原因,赔偿追讨等内容和情况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3.公司的申明书;4.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5.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6.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7.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8.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查证据一览表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查证据一览表

因森林病虫 害、疫情、 14 死亡而产生 的生产性生 物资产损失
被盗伐、被 盗、丢失而 15 产生的生产 性生物资产 损失 由于未能按 期赎回抵押 资产,使抵 16 押资产被拍 卖或变卖损 失
拍卖证明
符合坏账损 失条件的债 17 权投资 (一)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二)债务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 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 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 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 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 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 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七)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 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 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中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 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 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 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企业所得税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提供的资料
5、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7、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8、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盗
1、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2、同上
1、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同上
1、担保合同;
2、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
3、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
4、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5、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存货损失或工程物资损失
盘亏
1、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2、同上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3、其他同上
1、资产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及清单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被盗伐、被盗、丢失
同上
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验资、审计、税审需要的资料清单

验资、审计、税审需要的资料清单

验资、审计、税审需要的‎资料清单一、验资需准备‎的资料清单‎(特别注意:货币资金出‎资必须开立‎验资临时账‎户;必须以股东‎名义缴款;缴款时必须‎注明“投资款”字样)(一)、内资公司设‎立验资清单‎(货币资金)1、公司章程(复印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进账单(原件);4、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复印件);5、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决‎议或者决定‎;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个‎月会计报表‎)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及声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9、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证明(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经营范围‎中有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复印件)。

(二)、内资有限公‎司增资验资‎(货币资金)1、近期会计报‎表(原件);2、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3、被审单位企‎业原章程、修改后章程‎或补充章程‎(原件);4、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近‎期会计报表‎;5、被审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7、以前各期验‎资报告(原件);8、本次增资的‎银行进账单‎(原件);9、股东或公司‎签署的投资‎者声明书(由事务所提‎供);(三)、内资非首期‎出资验资清‎单(货币资金)1、以前各期验‎资报告;2、近期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3、被审验的会‎计账册、凭证;4、被审验单位‎有关前期出‎资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申明;5、被审单位企‎业原章程、修改后章程‎或补充章程‎;6、被审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经营场地使‎用证明;8、股东会决议‎;9、银行进账单‎;10、出资者身份‎证明;11、股东若为法‎人企业,提供近期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一览表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一览表

类别序号资产损失类别资产类别附件6: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一览表51234 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4.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债务人停止营业的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36个月,需要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2.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或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证据资料现金短缺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假币收缴 1.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2.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损失原因存款金融机构清算涉及现金的刑事犯罪 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1.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9678 2.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协议。

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债务重组方案,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相关资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等证明材料;4.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5.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2.气象、消防、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直接相关的灾害情况证明,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诉讼案件3.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4.债权人放弃债权申明;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2.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不含外出务工证明;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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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除注明需提供原件外均为复印件)一、综合类资料1、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协议;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3、历次验资报告;4、本年度涉及公司章程变动、财务制度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5、过去年度的税务鉴证报告;6、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内部治理的相关制度;7、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二、财务资料1、审计年度的总帐、明细账、会计凭证;2、企业财产缺失申请及清单;3、财产缺失形成的相关证明资料。

(一)现金缺失证据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现金缺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关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治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形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坏账缺失法定证据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形申请坏账缺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三)存货缺失证据资料1.盘亏的存货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1)存货盘点表;(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3)存货保管人关于盘亏的情形说明;(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说明;(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形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形说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被盗的存货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形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说明。

(四)固定资产证据资料1.盘亏的固定资产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缺失:(1)固定资产盘点表;(2)盘亏情形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并托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3)不可抗力缘故(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形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说明。

3.被盗的固定资产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形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说明。

(五)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缺失证据资料1.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缘故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由于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1)有关自然灾难或者意外事故证明;(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工程物资缺失工程物资发生缺失的,比照存货缺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六)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证据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缺失:1.资产被剔除、变质的经济、技术等缘故的说明;2.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说明;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4.无形资产的法律爱护期限文件;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形说明;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形的证明。

(七)资产评估缺失证据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缺失: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治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缺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八)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缺失证据资料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出售住房缺失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实行房改的批复文件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复,对该企业实行房改的批复方案;2.购置住房的发票(集资建房的提供峻工决算和企业实际支付的支出)、住房的计提折旧情形及账面净值金额;3.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每套住房的出售价格明细;4.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修理基金的情形,清理费用支出凭证;5.住房周转金建立及取消的情形说明、取消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凭证。

(九)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缺失证据资料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缺失: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十)赊销商品账款缺失证据资料与坏账缺失往来款项的缺失的证据资料相同。

(十一)担保缺失证据资料1.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担保的证明材料,如与被担保人的供货合同、销售合同或其他被担保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纳税收入;2.坏账缺失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

(十二)抵押缺失证据资料1.抵押合同;2.抵押品拍卖或变卖资料;3.拍卖或变卖品账面情形。

(十三)金融企业呆账缺失证据资料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证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发生缺失应提供或取得的证据:(1)差不多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差不多情形,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形和投资情形,形成呆账的要紧缘故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形,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缺失情形,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2)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3)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北京市国税局规定的证据京国税发[2002]318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申报呆帐缺失,除提供4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依照情形报送以下材料(1)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一)项的,需提交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注销证明,法院或清算小组出具的清偿证明。

(2)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二)项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失踪证明或公告,金融企业依法对借款人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对担保人进行追偿的证明材料。

(3)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三)项的,需提交重大自然灾难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对借款人的财产清偿证明及对担保人的追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证明。

(4)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四)项的,需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由中介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证明。

(5)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五)项的,需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6)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六)项的,需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或终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证明。

(7)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七)项的,需提交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抵债资产接收、定价证明和上述(一)至(六)条的相关证明。

(8)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八)项的,需提交垫款协议和上述(一)至(七)项的相关证明。

(9)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九)项的,需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注销证明和法院或清算小组的财产清偿证明。

(10)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十)项的,需提交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公安机关结案的材料。

(11)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十一)项的,需提交处置抵押物(质押物)的证明和向担保人追索的证明。

(12)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十二)项的,需提交相关协议,不能收回的缘故及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

--复印件须加盖被审计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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