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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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岗位管理制度

军官岗位管理制度

军官岗位管理制度一、军官岗位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军官岗位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岗位分类、权责分明、公平公正、激励机制。

岗位分类是指按照工作性质和专业技能对军官岗位进行分类,明确每类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权责分明是指明确每个军官的职责和权利,以及其所从事工作的领域和涉及范围。

公平公正是指在选拔、晋升、奖惩等方面保证每个军官的权益和利益都得到充分保障。

激励机制是指通过薪酬、福利、晋升机会等方面激励军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他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绩。

二、军官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军官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岗位规范、招聘选拔、培训教育、职业发展、待遇激励、绩效考核等。

岗位规范是指制定和明确军官各类岗位的职责和能力要求,确保军官按照规范从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招聘选拔是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拔出适合岗位需要的军官,确保军队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培训教育是指通过实施各类培训计划,使军官在任职期间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职业发展是指根据军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规划和实施晋升和职业发展计划,激发军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待遇激励是指通过薪酬、福利、晋升机会等方面的激励,让军官充分感受到组织对他们的支持和关爱。

绩效考核是指通过科学的考核体系,客观评价军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军官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军官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要通过四个环节来完成: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评估、改进完善。

规划制定是指在制定军官岗位管理制度前,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军官队伍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是指组织力量和资源,按照制度要求,将制度付诸实施,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订和完善制度。

监督评估是指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制度的实施和效果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改进完善是指通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以及对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的变化,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现实需要。

军官制度改革最新方案

军官制度改革最新方案

军官制度改革最新方案军事力量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支撑,而军官则是军队的中坚力量。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军事需求的变化,各国纷纷进行军官制度改革。

本文将介绍军官制度改革的最新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军官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军事需求的变化,提升军队的战斗力和效率,使其能更好地完成国家安全保卫任务。

军官制度作为军队内部管理和组织的核心体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军官制度改革旨在优化军官选拔机制、提高培养质量、强化军官管理等方面,以适应当今快速变化的战争形势。

二、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1. 优化军官选拔机制军官是军队中的领导人员,他们的选拔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改革方案将采取多元化的选拔方法,包括评估考察、严格筛选和选拔考核等。

优秀的军事素质、领导能力和道德品质将是选拔的重要指标。

2. 提高军官培养质量培养优秀的军官是军官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

改革方案将加强军官教育培训,提升培养质量。

培养计划将更加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实地演练、模拟战斗等方式提高军官的战斗技能和军事指挥能力。

3. 强化军官管理军官的管理是军队组织架构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改革方案将加强对军官队伍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晋升机制和薪酬激励制度,激发军官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改革方案的预期效果军官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提升军队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通过优化选拔机制,能够选拔出更加合适的军官人选,提高战斗指挥水平。

培养质量的提高将使军官们掌握更加专业的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战斗力。

强化军官管理能够激发军官的积极性,增强军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国际经验借鉴军官制度改革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国家都进行了军官制度改革,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他们的经验表明,军官制度改革需要坚持科学的军官评估和选拔标准,注重培养质量和军官队伍的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军官的作用和能力。

五、总结军官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到军队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人才选拔和培养等方面。

军官轮岗制实施方案

军官轮岗制实施方案

军官轮岗制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提高军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建设的需要,军官轮岗制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军官轮岗制是指将军官从原部队、原单位岗位上调整到其他部队、单位担任不同职务,以实现军官交流、锻炼和提高的一种管理制度。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军官轮岗制度,促进军官队伍建设,提高军队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一、总体要求。

1. 坚持以强军目标为导向,服务于强军兴军战略,紧密结合国防建设需要,制定军官轮岗制实施方案。

2. 坚持以提高军官素质和能力为核心,以选拔、培养和使用优秀军官为目标,推动军官队伍建设。

3.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机制为支撑,推动军官轮岗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二、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军官轮岗制度。

明确军官轮岗的程序、条件、对象、方式和时间,建立健全军官轮岗的工作机制。

2. 加强军官轮岗的指导管理。

建立军官轮岗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军官轮岗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3. 完善军官轮岗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军官轮岗的激励机制,对轮岗表现突出的军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4. 加强军官轮岗的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军官对轮岗制度的认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轮岗氛围。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军委、军区、部队要加强对军官轮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军官轮岗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加强政策支持。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军官轮岗工作的政策支持,为军官轮岗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军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军官轮岗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四、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

1. 通过对军官轮岗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军官轮岗制度。

2. 对军官轮岗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结语。

军官轮岗制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军队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军官队伍建设的深入推进。

军官轮岗制度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军官队伍的素质提高和能力提升,为我国军队的建设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五、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第(三)项修改为:“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第(四)项修改为:“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七、第九条修改为:“军官的来源:“(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三)由文职干部改任;“(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中国军官制度

中国军官制度

现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1.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2.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为上将;
3.大军区正职为上将、中将,大军区副职为中将、少将;
4.正军职为少将、中将,副军职为少将、大校;
5.正师职为大校、少将,副师职为上校、大校;
6.正团职为上校、中校,副团职为中校、少校;
7.正营职为少校、中校,副营职为上尉、少校;
8.正连职为上尉、中尉,副连职为中尉、上尉;
9.排职为少尉、中尉。

现行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1,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2,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1,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2,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3,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4,兵:上等兵、列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第三章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四章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第五章现役军官的待遇第六章军官退出现役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六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第七条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四)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八条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美海军军官人事制度

美海军军官人事制度

美海军军官人事制度美海军拥有一套完善的军官人事制度,旨在确保担任军官职位的人员具备必需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各项任务。

这套制度包括选拔、培养、晋升和评估等环节,确保军官能够持续发展并为国家和海军做出贡献。

首先是选拔阶段。

入选海军军官的人员必须首先通过严格的选拔。

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背景,通过各项测试和面试,以及心理和体格检查。

海军考察人员的领导才能、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决策能力等。

其次是培养阶段。

入选的军官在入伍后需参加军事学院的培训课程。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军事技能、领导能力、战略规划、航海和航空知识等。

培训课程旨在完善军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在军队中取得成功。

然后是晋升阶段。

军官的晋升是根据他们在各项任务中的表现和能力来决定的。

他们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考试和评估来证明自己的资质。

军官的晋升不仅取决于他们的军事能力,还包括他们的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只有通过这些评估,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才能晋升为更高级别的军官。

最后是评估阶段。

军官在服役期间将接受定期的评估,以确保他们持续发展并为海军做出贡献。

评估内容包括军事技能、领导能力、人际关系、团队合作和参与任职岗位等。

根据评估结果,军官可以得到激励和奖励,或者提供进一步培训和发展。

总结起来,美海军的军官人事制度是一个全方位的制度,包括选拔、培养、晋升和评估等环节。

这一制度确保了海军军官具备必需的素质和能力,并持续发展和为国家和海军做出贡献。

这套制度的实施使得美国海军拥有了一支强大而有能力的军官队伍,为保卫国家利益和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的军官制度宣讲教育

新的军官制度宣讲教育

新的军官制度宣讲教育纵观近期的评论员文章和官方解决,新的军官制度,总结起来就是一个字—“稳”。

所谓的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政治引领,稳住思想。

军官职业化虽然强调专业化,但专业化并不意味着技术为王,思想弱化。

在本次改革中,党管干部的根本原则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加强。

军官队伍事关国家敏感事项,总体上看,必须“管”字当头,要充分管住管好。

党管干部的主要内容包括:由党制定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由各级党委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干部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科学设计服役制度,稳定服役。

这次军官制度改革,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就是“稳定服役,扎实蹲苗”。

扎实蹲苗,不仅是对军队干部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全党全国各行各业所有干部的新使命。

过去,军官制度尤其是中下级军官层次当中存在晋衔调级过快的现象。

本科毕业的军官授副连职中尉,排长位置上不满三年就能调整为副连,在很短时间内就能晋升主官,主官位置还没坐热就要到机关去调副营,随后很快就转业安置。

这种过快的军官调职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建设,无法培养真正懂基层的行家里手,并且造成了人才流失。

在新的军官制度中,本科毕业授少尉,明确定位基层排长。

硕士研究生毕业授中尉,可安排至专业匹配的岗位工作。

少尉和中尉的最高服役年限有所延长,印证了军改之前关于“延长年限”的传闻。

三、力量倾斜艰苦边远,稳边固防。

长期以来,我军一直存在这样的问题:院校、机关、研究所人满为患,严重超编。

艰苦边远和基层一线却长年缺人,无法有序更替。

军改第二大战役当中,大量部队整编换防,有的从城市移到农村,有的从内陆移到高原,有的从内地迁往边疆。

这是新军事斗争形势下我军战略前推,兵力部署前移的集中体现。

未来,或许还会有大量的单位调整换防。

到一线去,到边疆去,到农村去,到高山海岛去,正在逐渐落地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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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军队。

它担负着保卫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东方和世界和平的光荣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精通业务,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称为军官。

第四条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五条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军官,政治军官,技术军官,军需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军法军官,行政军官。

第六条军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必须坚决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选拔优秀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担负各种领导工作。

在选拔和培养军官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在执行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服满现役的军士;(二)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三)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在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二)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三)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编辑本段第二章军官的军衔第九条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第十条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陆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空军军官:空军少尉、空军中尉、空军上尉、空军大尉、空军少校、空军中校、空军上校、空军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海军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五)兽医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第十一条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

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第十二条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

第十三条授予第一次尉官军衔的条件如下:(一)服现役的军士和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少尉军衔;(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高级军事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中尉军衔;(四)在训练班受训后的军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五)被征召入伍的中等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经一定时期的当兵或实习后,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授予少尉或中尉军衔。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

编制军衔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五条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

授予各军事学院和各军事学校教授、教员的军衔,可以高于编制军衔。

第十六条军衔晋级必须逐级晋升。

在特殊情况下,对少尉至中校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防部决定;对上校至中将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七条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至上尉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三年,大尉至中校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四年。

上校以上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

(二)战时在前线担任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的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应予缩短,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战争情况规定。

(三)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得提前晋级:(一)在战斗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者;(二)由于职务的提升,其军衔低于职务的编制军衔,且现军衔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一半者。

第十九条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已满,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够晋级条件者,得延期一年至两年再予晋级。

延期后仍不够晋级条件者,得调动其职务或转入预备役。

第二十条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规定如下:(一)第一次授予尉官和少校军衔,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二)少尉、中尉晋级时,由军长和政治委员或相当于军长和政治委员职务的首长命令授予。

上尉、大尉晋级时,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各军区、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各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

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

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总理命令授予。

(三)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四)大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军衔授予权者,均有同等的军衔降级权。

第二十二条军衔降级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

军衔降级的惩戒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三条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重新计算。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或在战斗中、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得予以缩短。

第二十四条军衔是军官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

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防部命令公布;剥夺将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务院命令公布。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尉官、校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国防部有权重新授予军衔。

被剥夺将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应否重新授予军衔,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六条军官须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领章)符号。

军官不得佩带与其军衔不相符合的肩章(领章)符号,军士和兵不得佩带军官的肩章(领章)符号,违者予以惩处。

军官肩章(领章)符号的式样及佩带办法,由国防部制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军官职务的任免第二十七条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规定如下:(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政治委员,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二)师长、师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师长、师政治委员以上的军官职务,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三)副师长、师副政治委员、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师副参谋长、师政治部副主任、团长、团政治委员及与其相当的军官职务,由国防部长任免。

(四)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和相当于副团长、团副政治委员以下的军官职务的任免,由国防部另定。

第二十八条提升军官职务,应按编制缺额和提升顺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军官因编制员额缩减或因工作需要,得调任下级职务,但应保留其原军衔。

第三十条军官拒绝接受分配的职务或因不正当理由延误到职时限,应给予惩戒。

第三十一条撤职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

撤销军官职务的权限,与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任免军官职务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上级首长有权免去所属不称职的军官的职务,并有权指派缺职的代理人,但须立即报请上级核准。

编辑本段第四章军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军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现役军官根据军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例已有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三十四条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一)陆军和空军军官:少尉:现役二十八岁预备役三十八岁中尉:现役三十一岁预备役四十岁上尉:现役三十四岁预备役四十五岁大尉:现役三十八岁预备役四十八岁少校:现役四十二岁预备役五十岁中校:现役四十六岁预备役五十五岁上校:现役五十岁预备役五十五岁大校:现役五十岁预备役五十五岁少将:现役五十五岁预备役六十岁中将:现役六十岁预备役六十五岁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二)海军军官:少尉:现役三十二岁预备役四十岁中尉:现役三十四岁预备役四十三岁上尉:现役三十六岁预备役四十五岁大尉:现役三十九岁预备役四十八岁少校:现役四十三岁预备役五十岁中校:现役四十七岁预备役五十五岁上校:现役五十一岁预备役五十五岁大校:现役五十五岁预备役五十五岁少将:现役五十五岁预备役六十岁中将:现役六十岁预备役六十五岁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五条技术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的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适当延长。

海岛、边防守备部队的军官,县(市)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以上机关及院校中的军官,其服役期限根据需要可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现役年龄,延长三年至五年。

第三十六条根据需要和其他原因,个别延长或缩短军官的服役期限,由有权任免该军官职务的首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平时,每年给予现役军官定期休假。

国家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以后,一切休假的军官均应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原部,不得迟误。

第三十八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人,军衔高者为上级。

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者为上级。

第三十九条军官建立功勋,得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退出现役的军官,根据国家需要和军官本人的条件,由政府分配工作或复员回乡从事劳动生产。

因伤老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作退休处理,由政府妥善安置。

退出现役的军官和退休的军官得享受政府优待,优待办法另定。

第四十一条残废军官和牺牲、病故军官的家属得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编辑本段第五章现役派遣军官第四十二条根据非军事部门的聘请,由国防部派往各该部门担任军事性质工作的现役军官,称现役派遣军官。

第四十三条非军事部门调动现役派遣军官的职务时,须经国防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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