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劳动仲裁委员会指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调解或裁决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具体解释如下:
1. 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与劳动权益相关的纠纷或争议,如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合同等问题。
2. 仲裁:是指争议的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独立的中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负责受理、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机构,由政府组织成立,由劳动争议仲裁员组成。
4. 调解: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协商和沟通,促使双方达成互利互惠的解决办法,达到和解的目的。
5. 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争议进行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平、公正、合法的解决争议的渠道。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其职责如下:
1.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
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问题、劳动条件争议等。
2. 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会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决劳动争议。
3. 仲裁劳动争议:如果调解无效或一方拒绝接受调解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发布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发布仲裁裁决书,详细说明案件的争议事项和仲裁结果。
双方可以根据裁决书执行或提起上诉。
5. 保存案件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保存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确保案件记录完整和有效可查。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受理、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并发布仲裁裁决,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合法的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哪些,其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员有哪些,其管辖范围是怎样的⽣活处处有⽭盾,那么对于在职场中也是具有⽭盾的,那么对于劳动关系中的争议也相应的有相关的机构进⾏处理,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员有哪些,其管辖范围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可以开拓⾃⼰的视野,对这⽅⾯有⼀定的了解。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员组成:(⼀)劳动⾏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政主管部门的负责⼈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员、⼯会⼯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的,通过仲裁⽅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它独⽴⾏使劳动争议仲裁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设在政府内,具有⾏政机关的属性,依据我国的法制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进⾏仲裁活动,其⽣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主管部门、同级⼯会、⽤⼈单位⽅⾯三⽅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政主管部门的负责⼈担任。
劳动⾏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聘任劳动⾏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员、⼯会⼯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其中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会法也明确规定了地⽅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会代表参加。
劳动争议仲裁⼯作是公正合理地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听取各⽅⾯意见,正确⾏使仲裁权,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直属哪个部门管辖

劳动仲裁委直属哪个部门管辖劳动仲裁委全称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企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保护国家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那么劳动仲裁委直属哪个部门管辖?下面由我解答,希望以下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劳动仲裁委直属哪个部门管辖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设立的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二、劳动仲裁委主要处理的劳动争议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劳动仲裁委直属哪个部门管辖”问题的解答。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设立的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帮助,可以去进行法律学习,会得到专业的法律解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旨在解决劳动争议并维护劳动者权益。
它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扮演着公正、中立的角色,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一、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解决劳动纠纷及劳动争议的争端,并确保从业人员享有公正、平等的待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仲裁委员会拥有以下职责和权力: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接受双方申请,审理涉及工资、工时、劳动条件、解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
2.调解和调查:仲裁委员会有权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在充分了解双方意见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此外,它还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听证,以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3.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仲裁裁决。
该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守。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详细说明争议的事实和请求。
2.调解阶段: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员将双方召集到一起,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努力调解争议。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妥善解决,仲裁结束。
3.仲裁庭审阶段: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委员会将组织仲裁庭审。
庭审过程中,仲裁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言,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庭审结束后,仲裁员会做出裁决。
4.裁决的执行:双方应遵守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如有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仲裁委员会的价值和意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和发展,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具有以下几个价值和意义:1.促进公平和社会公正:仲裁委员会提供了一个中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能够确保在劳动争议中公平地权衡双方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解决劳动争议的高效性:通过仲裁机制,劳动争议得以快速解决,避免了繁琐的法律程序,减少了劳动争议对双方的损失,提高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名词解释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名词解释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设立的,负责处理劳动纠纷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其存在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背景和意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源于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
随着现代工业化的发展,劳动关系逐渐复杂化,劳动争议也随之增加。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为解决这些争议提供了一个中立、公正的平台,使劳动者和雇主能够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下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劳动和谐。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劳动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调解和裁决。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受理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接收劳动者和雇主的申诉,对纠纷案件进行受理,确保案件符合受理条件。
2. 调解协商: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安排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协助双方就争议进行沟通和妥协,力图达成和解。
3. 裁决判决: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拥有进行裁决的权力。
裁决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强制性执行。
4. 解释法律: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负责解释劳动法律政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帮助劳动者和雇主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受理阶段:在受理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受理条件。
2. 调解阶段:在调解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安排调解员与双方进行沟通,促进和解。
3. 裁决阶段:在裁决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会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被执行。
4. 上诉阶段:当一方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上级机构或法院进行上诉,寻求二审或再审。
四、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特点和挑战劳动仲裁委员会相较于传统的司法机构具有以下特点:1. 简便快捷:相对于诉讼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纠纷解决程序更加简化、迅速,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2. 专业性: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专门的仲裁员组成,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背景,能够更好地适应劳动纠纷的特殊性。
解读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仲裁委员会与调解委员会

解读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仲裁委员会与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仲裁委员会与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合同约定而引起的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许多国家建立了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其中包括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机构,由专家组成,致力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解决。
其作用是通过公正、公正的裁决来解决劳动争议,双方必须接受裁决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1. 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申请阶段:当一方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时,仲裁委员会会收到相关材料,如申请书、证据等。
(2)听证阶段:仲裁委员会会组织双方进行听证会,以了解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双方都有权利在听证会上陈述观点并提供证据。
(3)裁决阶段: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裁决是最终的,并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委员会的优势仲裁委员会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具有一些显著的优势。
首先,仲裁是独立的、中立的和公正的,能够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仲裁程序相对比较简单、快速,能够节约时间和资源。
此外,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力,不能被一方单方面撤回或改变。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另一种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
调解是通过调解员的中介来解决争议,帮助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1. 调解过程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调解:当一方申请调解时,调解委员会会通知另一方,并邀请双方参与调解。
(2)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是双方与调解员面对面的会议,旨在沟通和协商解决方案。
调解员会引导谈判,促进对话,并提出建议。
(3)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能够就争议达成一致,调解员将协助双方起草调解协议。
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2. 调解委员会的优势调解委员会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也有一些独特的优势。
首先,调解通常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更注重双方合作和共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其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公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以及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组织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部和各地区办事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部负责协调、统筹和监督各地区办事处的工作。
第四条仲裁员资格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必须全面了解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法规。
仲裁员需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才能够被任命为仲裁员。
第五条仲裁员行为准则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责时,应遵守公正、中立、公开、迅速的原则,保守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商业机密,严守保密义务,并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方达成和解。
第二章仲裁请求的提交第六条仲裁请求递交劳动者、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应填写仲裁请求书,并按规定的方式递交到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仲裁请求内容仲裁请求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2. 解决劳动争议的请求事项;3. 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4. 请求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做出裁决的理由。
第八条仲裁请求的补充和修改仲裁请求书递交后,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或修改仲裁请求书的内容。
第三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适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将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仲裁庭的组成应保证独立、中立和公正。
第十二条证据的提交和审查当事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证据,仲裁庭应审查并对证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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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指什么
基本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
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
5、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标准:不需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