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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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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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篇一申请人: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职业: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公司编码: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世分量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求事项:1、裁决被诉人继续履行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裁决被诉人补发申诉人自其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开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

(以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计),并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3、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自其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被诉人开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工资(以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计)的____%的。

刘有、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有、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有、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车兆东马小红刘杰【审理法官】车兆东马小红刘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有;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有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有【当事人-公司】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玉祥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祥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祥【代理律所】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有;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投诉举报的金山水泥公司于2006年12月至2011年5月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查处的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投诉举报的金山水泥公司于2006年12月至2011年5月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查处的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牟家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牟家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牟家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川15民终10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付兵张力骁陈曦【审理法官】王付兵张力骁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牟家富【当事人】正一集团有限公司牟家富【当事人-个人】牟家富【当事人-公司】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牟家富【本院观点】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牟家富工伤事故发生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由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交通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牟家富工伤事故发生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由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交通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牟家富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鉴于正一集团有限公司已从工伤基金获得牟家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4162.52元。

一审法院判决由其向牟家富支付其垫付医疗费29897.87元并无不当。

关于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因停工留薪期和住院期间有重叠,停工留薪期待遇一审法院依照其住院期间合理确定护理费用标准为80元/天,符合实际,该部分费用共计22640元,应由用工单位正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关于停工留薪期期间和工资标准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审法院综合牟家富住院时间、伤情、医嘱、工种综合确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参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为4516.25元/月并无不当。

劳动仲裁决定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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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决定书(模板)背景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的仲裁纠纷。

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了劳动争议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仲裁委员会的独立仲裁程序,本劳动仲裁决定书作出如下裁决。

当事人信息原告:- 姓名:- 职务:- 住址:- 联系被告:- 姓名:- 职务:- 住址:- 联系纠纷概述根据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纠纷由以下事实和问题构成:1. 事实一;2. 事实二;3. 事实三;4. 问题一;5. 问题二;6. 问题三。

各方主张原告主张:- 主张一;- 主张二;- 主张三。

被告主张:- 主张一;- 主张二;- 主张三。

仲裁委员会认定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认定:1. 认定一;2. 认定二;3. 认定三。

仲裁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1. 决定一;2. 决定二;3. 决定三。

执行期限和方式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告应在X天内履行决定。

如果被告不履行决定,原告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效力本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自愿执行本决定,不得违背。

申诉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X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结束语本仲裁决定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并以公正、独立的原则进行了审理。

希望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公平的态度履行本决定,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仲裁委员会日期。

劳动仲裁决定书打印版

劳动仲裁决定书打印版

劳动仲裁决定书打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XX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XX条的规定,经仲裁委员会的审理,作出以下仲裁决定:一、案件的基本情况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涉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纠纷。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未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二、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其合法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薪酬和补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表示,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

四、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与裁决根据本案的文书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且申请人已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鉴于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申请人不存在权利要求的事实,仲裁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XX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XX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后未支付的工资合计人民币XXX元;2.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XXX元;五、送达方式本劳动仲裁决定书将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自送达之日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在XX日内执行本决定。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应当在XX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6【案件字号】(2022)青28民终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建玉陈治冈马峰【审理法官】彭建玉陈治冈马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孔得俊【当事人】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孔得俊【当事人-个人】孔得俊【当事人-公司】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佩佩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王进海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佩佩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王进海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佩佩王进海【代理律所】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联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孔得俊【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孔得俊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对工资进行担保且其与青海联大化工科技系合作关系,并未盈利不应负责孔得俊损失赔偿的上诉意见,经查,西人社局工认决字2021-01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901行初16号生效判决,已认定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孔得俊存在劳动关系,孔得俊因工负伤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孔得俊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对工资进行担保且其与青海联大化工科技系合作关系,并未盈利不应负责孔得俊损失赔偿的上诉意见,经查,西人社局工认决字2021-01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901行初16号生效判决,已认定格尔木有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孔得俊存在劳动关系,孔得俊因工负伤的事实。

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胡玉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胡玉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胡玉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继东范嘉才史越洋【审理法官】王继东范嘉才史越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玉业【当事人】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玉业【当事人-个人】胡玉业【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晓菊【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胡玉业【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为劳动者在受伤后至申请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劳动者在受伤后至申请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该条款规定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指的应该是发生事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材料,故工伤认定应以事故发生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

本案中,虽然胡玉业申请工伤认定时,沈阳梁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但胡玉业受伤时沈阳梁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尚未注销,胡玉业与沈阳梁工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已经仲裁机构确认。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郑劳人仲案字[2013]0408号申请人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X村8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街道XX路XX 大厦东侧第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某,申请人代理人邹超,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2年5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郑州项目部工作。

2012年10月3日,申请人在工作时被掉落的钢筋砸伤。

2012年12月17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3年4月10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申请人仲裁请求: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薪留薪工资35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5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25.4元;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48.1元;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496.2元;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600元。

10、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双休日加班费6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2、申请人与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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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字第号
申请调解方:名称(姓名)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调解对方:名称(姓名)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
2.
……。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公章)
__年__月__日
调解意见书
申请人:名称(姓名)__性别:__职务(岗位)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对方:名称(姓名)__性别:__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诉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逾期未得调解)。

现对此案提出如下意见。

____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状
年月日
┌──────┬──┬───┬──┬───┬──┬───┬──┬───┐
│申诉方│单位││姓名││性别││年龄││
│(当事人│││││││││
│或法定├──┼───┼──┼───┼──┼───┴──┴───┤
│代表人)│职务││籍贯││住址│

│││││││

├──────┼──┼───┼──┼───┼──┼───┬──┬───┤
│申诉方│单位││姓名││性别││年龄││
│(当事人│││││││││
│或法定├──┼───┼──┼───┼──┼───┴──┴───┤
│代表人)│职务││籍贯││住址│

│││││││

├──────┼──┼───┼──┼──┬┴──┼──────────┤
│委托│姓名││性别││职业│

│代理人││││││

├──────┼──┴───┴──┴──┴───┴───────
───┤
│申│

│诉│

│的│

│理│

│由│

│和│

│要│

│求│

├──────┼───────────────────────────┤
│有关│

│证据│

│证人│

│及证人│

│住址│

├──────┼──────────────┬────────────┤
│具状人││年月日│
└──────┴──────────────┴────────────┘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状
仲裁字()第号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
籍贯工作单位
职业住址(如申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姓名(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职业住址
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姓名并写明某某法律顾问处律师)被诉人: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籍贯
工作单位
职业住址
(如被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被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填写项目与申诉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相同)
案由:
(以下简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调解理由)。

经本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调解书与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独任仲裁的写:仲裁员)
一九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备注:①本调解书从送达后第二天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认真执行;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书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年内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
仲裁字()第号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
职业住址
(如申诉方系企业单位,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姓名(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职业住址
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职业
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
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姓名和某某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工作单位职业
住址
(如被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被诉方的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填写项目与申诉方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相同)
申诉方诉被诉方一案,本委员会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查明:
本委员会认为,
依据《》条款,裁决如下:(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要裁决,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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