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
论刑法学中暴力手段的量刑价值

除 了严重 的社会危 害性 以外 暴 力手段作 为犯 罪客观 方面的重 要
内容也从整体 上 影响了对 于相应罪行的综合评价 是它 能够 在一 定程度上 反 映 出行为人的人 身危险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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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指 出 了 暴力对 于 定罪量 刑 的重要 意 义 也再 一 次 反映 了 以 上 研究 对 于 司法 实践 的重 要 作用 基 力 幕 力犯 罪 幕 力 行 为 幕 力 手段 强 制 性 文献标 识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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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暴力犯罪

当代 大学生作 为一个特殊群体 ,刚刚脱 离父母 和老 度 飞快 ,负 面新 闻和资讯铺 天盖 地地 出现在 大众视线
师 的监管 ,迈人相 对 自由的生 活 ,加之 处于过 渡时期 中 ,再 加上 现代人 的猎 奇心理 ,助长 了互联 网内容 的
心 理 尚未 发展 成熟 ,对新 生事 物接 收能力强 ,面对 良 不 正之 风 ,负面 新 闻 、网红 、八 卦被人 们熟 知 ,年轻
收稿 日期 :2018—05—10 作者 简 介 :魏 兆池 (1995一 ),男 ,山西运 城人 ,黑龙 江 大学研 究生 院法 律硕 士 (非法学 )专业 2016级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方 向 : 法制 史 。孙 晓彤 (1992一 ),女 ,辽 宁大连 人 ,黑 龙江 大学研 究生 院法 律硕 士 (非法 学 )专业 2016级硕 士研究 生 。研 究方 向 :刑 法学 。 赵 司晨 (1992一 ),男 ,山东 临沂 人 ,黑龙 江大学 研 究生 院法律 硕 士 (非 法学 )专 业 2016级 硕士 研究 生 。研 究 方 向 :民商法 。
(一 )学校应 为学生开设 专 门的心理健康课 程和法
总之 ,大学生犯罪 的成 因是复杂 的 ,单方 面无法杜
律 常 识 课 程
绝 犯罪 行 为的发 生 ,应 从社会 、学 校 、家庭 等 多个着
高校要重新定 义学生培养 目标 。大学校 园是学生步 力 点 同时发 力 ,对 大学 生进行 综合 素质教 育 ,在 犯罪
认 为这种 感觉 不该 出现而 努力想 排除 ,想摆脱 的欲 望 利格曼研究表 明,乐观是 可以通过学 习获得的 ,学会维
越强 ,这 种情绪 反 而越挥之 不去 。他们 习惯 以反抗社 持乐观的态度可 以避免抑郁 出现 。当一 件不愉快 的事情
犯罪学名词解释(自己整理)

犯罪被害现象:是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指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
被害人的精神创伤:是指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精神障碍以及社会功能障碍。
犯罪数量:是指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犯罪总和。
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明数:即官方统计数,是指实际发生并被纳入统计的犯罪数量。
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刑事政策学:是一门以打击和预防犯罪为目的,研究现行的刑罚及有关制度,探讨如何改善和运用刑罚及有关制度的科学犯罪研究方法论:是指对犯罪研究的思想指导原则和根本看法。
它对具体研究犯罪起指导作用。
定性研究:是指对于事物的质的方面的研究。
定量研究:是指对事物的量的方面的研究方法论:是指指导科学研究的思想体系和研究的哲学基础,其中包括基本的理论假设、原则、研究逻辑和思路等研究方法:是指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和目的追求而采用的发现真实和求证真实的手段和方式·加洛法洛: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1885 年发表代表作《犯罪学》,提出自然犯罪的概念及与之相适应的犯罪预防观。
·实证研究:指研究者亲自收集观察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而展开的研究。
探索性研究:对所研究的现象或问题进行初步了解,获得初步印象和感性认识,为今后的深入研究提供基础和方向描述性研究:通过科学方法发现并叙述研究对象的总体特征和具体情况。
思辩研究:是人们用自觉进行辩证思维的逻辑手段犯罪测量:是指为把握犯罪现状·结构和变化趋势而采取的借助专门的方法和手段对犯罪现象量化调查和分析的方法。
犯罪统计:是一种定期地·有计划地收集·比较·汇编关于犯罪数字材料的活动。
官方统计:是以机构的名义进行对某些需要知道的数据的统计文献研究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方法研究设计:是指为了科学收集资料和研究问题而确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计划的过程横向研究:也叫横断研究,是对相匹配的实验组和对照组在同一时间内就有关变量进行分析比较研究纵向研究:也叫追踪研究,是指在一段相对长的时间内对同一个或同一批被试进行重复的研究。
高学历人群暴力犯罪现象微探

的心 理 上 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 3 格 因素 。性 格 是 很 微 妙 的 东 西 , 多 学 者 认 为 , 力 犯 罪 胜 很 暴 人 的性 格 都 存 在严 币 的 缺 陷 , 如 , 执 、 性 、 感 、 自我 为 中 例 固 任 敏 以 心 等 等 。但 笔 者认 为 , 多 元 的社 会 , 个 人 或 多 或 少 都 有 一 些 性 在 每 格 缺 陷 , 是 这 样 就 是 那 样 的缺 陷 , 且 “ 重 ” 程 度 也 是 没 有 办 不 而 严 的 法 测 量 和 知 晓 的 , 何 性 格 的人 都 有 可 能犯 罪 , 任 只是 对 他 们 而 言犯 罪机 会 的表 现 形 式 不 同 , 因此 , 者 认 为 将 “ 格 ” 入 暴 力犯 罪 的 笔 性 放 因素 是 很 不 妥 当 的 , 力 犯 罪 人 性 格 多元 , 果 要将 性 格 放 人 暴 力 暴 如 犯 罪 的原 闲 巾 , 该 将 其 与 控 制 力 以及 情 感 因素 列 为一 个 因素 。 应 三 、 高 学 历 暴 力 犯 罪 问题 的应 对 策 略 对 综 合 以上 对 高 学 历 人群 暴 力 犯 罪 现 象 的 探 讨 , 面对 这 一 现 象 , 我 们 不 得 不 提 出更 为有 利更 为 有 效 的 措 施 : 1 做事 , . 学 先学 做 人 。道 德 规 范 的 实 施 和 内 化 过 程 , 靠 的 是 依 社 会 舆 论 、 众 的 信 念 以及 传 统 和 习 惯 的 力 量 。加 强 道 德 素 养 的 公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作者:臧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8期摘要近年来,暴力妇女抵抗家庭暴力所形成的各种罪过不断增加。
由于在家庭暴力的特殊环境中,暴力妇女抵抗家庭暴力的难以被认为是合法的辩解。
司法实践中的过度量刑既不契合大众的正义感触,也不契合公正与人民的利益。
在今日的司法实践中,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构成暴力犯罪的一方经常因蓄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而被判刑和判刑。
在刑法范畴,对于这些主体是否都适用于此类指控和量刑标准,存在不同意见。
因此,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未来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正当防卫作者简介:臧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0.099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在实践中被广泛用于在面临紧迫不合法侵权时制止不合法侵权。
但是,当合法的过防和家庭暴力相结合时,他们将面临新的困难和使用困难。
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给受害妇女造成了严峻的身心伤害,并对其他家庭成员产生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
它甚至直接影响到家庭调和与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概述歌德曾经说过,“和平的暴力有两种,即法律和礼仪”。
家庭暴力作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违背了法律和礼仪。
由于经济和文明要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界说不同。
加拿大将家庭暴力界说为“使用罪犯的肋骨,优待,懒散或疏忽来危害受害者的心思和身体完整性或其权力,安闲和情感的行为。
”《美国家庭暴力标准法》规定,家庭暴力是对成员的暴力行为。
家庭成员,并对他们形成身体损害或惊骇。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实施后,“家庭暴力”一词在我国法令中初次出现,其中第3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严重暴力

6盗抢犯罪案件概念指作案人以非法、秘密手段窃取各种枪支的犯罪
7抢枪犯罪案件概念指作案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的犯罪案件
8持枪杀人犯罪案件概念指作案人以枪支为工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
9持枪抢劫案件概念指作案人采取开枪伤人、杀人或以使用枪支相威胁的方法,强行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
10持枪强奸案件的概念指作案人使用枪支胁迫或伤及被害人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案件
11爆炸犯罪案件的概念指作案人故意使用爆炸物品,造成人身伤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或使公共安全遭受严重危害的犯罪案件 。
1暴力犯罪的概念(刑法学)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犯罪学)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人为获取某种利益或为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参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
2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概念指行为人使用具有强烈杀伤力、破坏力的犯罪工具和危害性极大的强暴手段获危险方法,对公民人身、公私财产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些刑事案件的总称。
5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侦查的指导思想(一)“以防为主,攻守兼施”一是应加强有效防范,减少犯罪机遇,二是公安机关必须在人力、物力上加大投入(二)“先发制敌,速战速决”“先发制敌”是指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把严重暴力犯罪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以避免或尽力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更大损失。“速战速决”是指公安机关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作案人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后果已经产生以及犯罪后果正在延续的非常形势下,要集中优势兵力,以快制敌,速侦速破,迅速有效的控制事态的发展,防止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继续蔓延,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当代大学生暴力犯罪之动因及其防范

[ 关键 词] 大学生 ;暴力犯 罪;防范
[ 中田分类号]G6 1 [ 4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 号] 1 0 —3 0 20 )O —04—0 0 9 0 1(0 6 1 0 8 3
随 着 高 等 院 校 招 生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 在 校 大 学 生 违 法 犯 发生3 起几 乎一模 一样 的校园暴力事件 , 两名女 生各 自遭到同 罪 现 象 亦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尤 其 是 近 年 来 涉 及 在 校 大 学 生 的 班女同学 的欺凌 , 被掮数十耳光 . 中 , 名女生轮流抽签 , 其 5 依
在刑法学上 ,暴力犯 罪一般是指行 为人使用暴力 或 以暴 生主观上普遍存在精神健康 状态不佳 、 心理 障碍严重等 同题 。 力 相威胁 , 非法侵犯他 人人身或财产 的犯罪行 为, 体主要指 具 杀人 、强奸 、抢劫 、故意伤 害致人 重伤或死亡等犯罪行为 概
括 起 来 , 当前 大 学 生 暴 力 犯 罪 主 要 呈 现 以下 特 点 : 1数 量 逐 渐 增 加 。 年 来 . 学 生 违 法 犯 罪 总体 呈 上 升 趋 . 近 大 势 。 学 生 犯 罪 在 整 个 社 会 刑 事 犯 罪 中 所 占 的 比例 已 由 上 个 大
一
场上朝 自己的同班 同学连捅 1Y …… lJ 5 心 理健康欠 缺性 。 园恶性案 件 的主体 —— 在校 大学 . 校
二 、 当前 大 学 生■ 力 犯 罪 的 主 耍 原 因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告 诉 我们 . 何 事 物 的 运 动 、 化 、 任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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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大 学 生暴 力 犯 罪 的 主 要 特 点
难度 。
普遍表现为犯罪手段极为残忍 。 除前述提 到的马加爵、 敖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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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摘要:1997年刑法典两处使用暴力犯罪这一术语。
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同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含义不同。
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某些犯罪客观方面特定情状的一种抽象。
正确界定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解决刑法学界关于无限防卫问题上的长期争论,对司法实践中假释的正确适用也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暴力犯罪无限防卫暴力性犯罪假释暴力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典型犯罪形态。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都多从犯罪学意义上去探讨暴力犯罪,不少犯罪学论著都把暴力犯罪作为杀人、抢劫、强奸等若干罪名的概括,未能准确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1994年出版的《暴力犯罪论》一书(叶高峰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首先开创了从刑法学角度研究暴力犯罪的先例。
随后对暴力犯罪研究逐步深入。
为了严厉打击暴力犯罪,鼓励公民积极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我国1997年刑法典两处使用了暴力犯罪概念。
第20条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81条第二款又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人们对暴力犯罪概念内涵及其外延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假释的正确适用。
不少学者从正当防卫理论入手,去探讨可适用无限防卫的暴力犯罪的范围,虽作了一些有益探索,但往往顾此失彼,有其理论上的缺陷。
本文拟从暴力犯罪的本源概念出发,克服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的宽泛性,从而界定我国1997年刑法典使用的暴力犯罪概念,以期司法适用中正确体现立法原意。
一《现代汉语词典》对暴力犯罪中的暴力一词作了如下解释:强制的力量、武力。
也有学者从刑事法学的角度剖析“暴力”一词的概念:暴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一种犯罪手段。
是指直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物理性的强制力和破坏力,使其无力反抗或不能反抗。
”①这两种解释都准确地把握了“暴力”的基本特征。
理论界对“暴力”一词没有分歧,而对“暴力犯罪”却有着多种不同理解。
如有论者将暴力犯罪理解为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机动工具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②多数论著都把暴力犯罪等同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罪名的总合。
以上定义都过于宽泛,同刑法20条所使用暴力犯罪相差甚远。
当然也有的犯罪学著作对暴力犯罪的界定较为准确:如“暴力犯罪是智能犯罪相对而言,顾名思义暴力犯罪是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实施的一种社会犯罪。
”③该定义明确指出暴力犯罪并不仅限于直接以暴力实施的犯罪,以暴力胁迫实施的犯罪也属于暴力犯罪,有其科学性,但由于犯罪学与刑法学所使用犯罪概念的差异,该论著也没有对暴力犯罪的具体范围作以深层论述。
《暴力犯罪论》一书指出: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犯罪,是区分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的标志。
但是“鉴于有些犯罪,如抢劫、强奸等犯罪,既可由暴力手段构成,也可以由其他手段构成,为了使人们对构成有关犯罪的各种手段有全面了解,因此对于一些非暴力手段构成犯罪的情况也一并作了研究。
”④我国79年刑法没有使用暴力犯罪这一概念,将其从其他罪名中抽象出来无客观必要;而在1997年刑法典两处使用“暴力犯罪”概念,仍然沿袭过于宽泛的原有定义无疑会造成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混乱。
为此,笔者从暴力犯罪的现有定义出发,结合我国97年刑法的立法规定,对刑法第20条使用的暴力犯罪概念作如下剖析:(1)暴力犯罪是指直接以暴力手段实施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的一类犯罪。
暴力威胁与实施暴力是犯罪过程中紧密联系的两种手段。
犯罪分子通常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在其胁迫不成时便凶相毕露,实施暴力。
实施暴力是暴力胁迫的最后手段。
正当防卫过程中,防卫人只有正确把握时机,才能有效打击犯罪人,制止其犯罪行为,使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若将暴力犯罪仅仅局限于直接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这一方面会增大防卫人正当防卫的难度,“法律强人所难”;另一方面,也大大缩小了可实施无限防卫的范围,不利于惩恶扬善。
(2)暴力犯罪是对以暴力和暴力威胁实施犯罪这一特定情状的抽象,不能把暴力犯罪等同于若干罪名的总和。
一些犯罪通常由暴力手段实施,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直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犯罪人实施最常见、最普遍的手段。
但是我们不排除利用其他手段实施该类犯罪的可能性:如杀人中慢性毒药致人死亡;采用麻醉剂、安眠药置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下实施的抢劫、强奸等。
刑法第20条虽对行凶、强奸、抢动、绑架等几种常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作了列举式规定,但我们不能据此便认为这些犯罪一概属于暴力犯罪,均可对之实行无限防卫。
正如有论者指出,即使是杀人犯罪也可能以慢性施毒方法(徐行犯)致人死亡,⑤对该种犯罪显然不能实施无限防卫。
若将暴力犯罪理解为杀人、行凶、抢劫、强奸、绑架等罪名的概括,只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均可无限防卫,必然会导致无限防卫权的滥用,鼓励防卫人蓄意伤害加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有悖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3)暴力犯罪并不一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我国97年刑法对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采取了三种规定方法:(一)明示的列举,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该类犯罪构成要求必须以暴力手段实施,否则不构成犯罪。
我们权且称之为单纯的暴力犯罪;(二)半明示半暗示的列举方法:如关于抢劫罪、强奸罪的立法规定,虽指出该类犯罪可直接以暴力手段实施,但对胁迫手段中的暴力胁迫未作详尽列举;(三)暗示的列举方法:如关于故意杀人、伤害的立法规定,就未对该类犯罪能否以暴力手段实施作列举性规定,但我们依据司法实践可以认识列,这类犯罪通常也以暴力方法实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并不是暴力犯罪的固有特征,而是对“暴力犯罪”的立法限制。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暴力手段一般仅限于致人轻伤以下,自然不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即使“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也构成其他罪名的牵连犯。
这就告诉我们:并不是对所有的暴力犯罪都能实现无限防卫,只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实施无限防卫。
我们认为,刑法20条所使用的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直接的或潜在的物理性的强制力、破坏力实施的,直接作用于人体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一种典型犯罪类型,它是对特定犯罪行为的一种抽象。
暴力犯罪具有如下特征:①加害的当场性,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的手段行为是能够当场实现的,而不是在以后的某个地点将暴力内容实现。
②威胁的现实性。
暴力犯罪所实施的胁迫其内容是真实的,能够使受害人心理上、精神上造成恐惧。
当然现实性也只能从防卫人或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如有人持假枪威胁进行抢劫,只要防卫人认识到威胁是现实的就足够了。
③行为的作为性。
暴力犯罪通常表现为身体的积极行为。
④情境的紧迫性。
它不同于其它以徐行的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紧密相联,不容受害人有过多的机会进行反抗。
二即于以上分析,我们对刑法第20第无限防卫规定作如下理解:(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的双重限定。
刑法20条列举出了五种常见的暴力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几种犯罪均可以无条件地实行无限防卫。
而只有这些犯罪符合暴力犯罪特征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对之实行无限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暴力犯罪是对无限防卫的对象量与质方面的界定,二条件缺一不可。
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暴力犯罪,一般不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之不能实行无限防卫;徐行杀人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但不具备暴力犯罪特征,也不能对之实行无限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仅是对“其他”的限定,也是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五种行为的限定。
(2)对“行凶”一词的理解。
97年刑法使用了“行凶”这一模糊概念,不少学者对此颇有微词。
⑥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模糊用语,立法者可能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从防卫人的角度看,对突发性的暴力侵害,客观形势危急,防卫人精神高度紧张,对加害人的侵害手段,犯罪性质缺乏明确认识,采用“行凶”这一模糊性规定,有利于防卫人积极行使防卫权;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加害行为性质的难以准确认定,如“捅刀子”行为,加害人“捅刀子”之后,对被害人的死活不加过问,扬长而去,其行为性质一般伤害,或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较难认定,采用“行凶” 这一模糊用语,有更大的包容性。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暴力犯罪”对“行凶”加以限制,要求防卫人对“行凶”的性质和程度作以考虑,也不会导致有论者所指出的防卫权的滥用。
(3)对“其他”的范围理解。
据以上双重标准,我们认为可能对之实施无限防卫还包括以下犯罪:第104条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重;第127条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仅限于暴力绑架行为);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等。
值得提出的是除少数单纯的暴力犯罪的外,绝大部分都可以以非暴力方法实施。
只有以上犯罪在情状上符合暴力犯罪特征,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才能对之无限防卫。
(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能否实行无限防卫。
刑法学界一般都认为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在防卫人不知情或迫不得已情况下可实行正当防卫。
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能否实行无限防卫呢?刑法第20条规定仅对暴力犯罪能实行无限防卫,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所实施的暴力侵害是不能作为犯罪论处的。
这就造成了刑法理论与立法例上二难境地。
我们认为,这一问题解决只能从文本解释的角度出发,依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排除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行无限防卫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刑法第20条所使用的暴力犯罪概念并非几种罪名的总合,而是对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或暴力胁迫这一特定情状的抽象。
它不能等同于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概念。
同时,也只能从“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双重标准对可实行无限防卫的犯罪类别加以界定。
唯其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立法原意。
我们主张由专门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详细规定,以有利于司法适用。
三我国刑法第81条同样使用了一个类似暴力犯罪的概念“暴力性犯罪”。
对此,学界鲜有探讨。
我们主张应将后者作扩张性理解:亦即暴力性犯罪是对通常以暴力手段实施的几类犯罪的总括。
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性”即性质,而事物的性质是由其主要矛盾或其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因此,“暴力性犯罪”同“暴力犯罪”虽仅有一字之差,但不能等同。
因此,我们认为,暴力性犯罪概念不再考虑其行为客观方面是否采用暴力或暴力胁迫,而把几种常见暴力犯罪不论情状,统称为“暴力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