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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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9.24•【文号】财建[2004]317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是指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体系。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开支范围包括: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青财企字〔2019〕2208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青财企字〔2019〕2208号各市、州财政局: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青海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2020年青海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1.青海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特色产业生产、加工类中小企业;经批准建设的市(州)、县(区)特色产业园区(孵化器、创业园)、商贸聚集区“双创”项目。

2.运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二、支持重点及支持方式2020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固定资产后补助和无偿补助的方式,扶持我省特色产业中小微企业发展。

1.贷款贴息。

重点支持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好、产值增长快,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符合相关条件的特色产业中小企业。

对企业于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增尚未到期,且单笔贷款额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银行贷款,按比例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根据企业贷款额及贷款利率确定,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同笔贷款不予支持。

2.固定资产投资后补助。

重点支持我省特色生物(含饮料、保健酒等)、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民族特色生产生活用品加工企业进行升级改造(购置设备、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场所等)和技术创新项目,特色产业园区(孵化器、创业园)、商贸聚集区建设项目。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推动四川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扶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部门按照省的安排,从财政预算中划拨、列支的专门资金。

第三条资金用途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和扶持。

第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以申请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和扶持:(一)在四川省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定义的范围;(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情况;(四)拥有稳定的经营基础和经济实力;(五)申请资金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定的领域。

第六条申请程序中小企业在申请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填写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资料;(二)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三)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进行审核和评估;(四)申请人根据审批结果按规定领取所申请的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要求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和扶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二)资金使用应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方面;(三)申请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按时、按规定提交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四)对申请资金的中小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金的支持和扶持第八条技术创新支持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的研发、试验和示范项目。

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人才培养支持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活动,包括培训、引进高层次人才等。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1)【—属于你的范文中心】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1)【—属于你的范文中心】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1)【—属于你的范文中心】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p7jNe-#lIb vO &-J` [ 本资料来源于贵州学习网公文写作规章制度http:// ] p7jNe-#lIb vO &-J`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闽财企〔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21〕18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省财政厅、工信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9月30日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纳入福建省工信厅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有关部委修订相关划型标准的,依照新规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各设区市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突破制约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津财建一〔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23号有关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2016年4月13日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对外开放以及改善发展服务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绪论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政府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发展。

三、资金管理机构1. 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成立专门小组,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2. 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正常使用。

3. 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发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资金使用范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涉及到的领域有:1. 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2. 市场开拓: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3. 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

4. 创业创新: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创业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五、资金使用程序1. 申请资金: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专项资金。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信息、发展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2. 审核验收: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签署资金使用协议。

3. 资金发放和使用:资金发放后,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和使用计划进行资金使用。

定期向资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4. 结算管理: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及时结算专项资金。

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使用不当或者不合规的处置情况进行处理。

六、监督管理1. 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不当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 中小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按照协议规定和使用计划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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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来源:财政部2010-06-28 13:13: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
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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