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管理)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xxxxxx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年满18周岁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xx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介绍(1)

——个人贵金属延期代理业务
二〇一〇年二月
0
目录
一
延期业务简介
二
延期业务规则
三
延期业务管理
四
业务营销指引
1
业务简介
业务释义:
以保证金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合约交易 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 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2
业务简介
业务特色:
业务办理
保证金准备,从银行 卡账户转入保证金账 户才能交易。 关注保证金比例,确 保高于银行要求的保 证金比例。交易时了 解开仓、平仓概念, 避免错误操作
业务管理
业务操作(客户资金管理)
➢每日无负债逐日盯市的清算制度 银行根据交易所每天结算价对客户持仓进行清算,当场划转盈亏,分 散累计的价格风险。 ➢保证金制度
杠杆效应 提供了杠杆机制,提 高了收益率,同时也 增加风险
8
业务规则
持仓
―持仓是未来要进行交割的一种权利义务。 ➢在现货业务中没有持仓概念,一旦成交,马上进行交割,资金与实物的所有 权进行转移。 ➢在现货延期业务中,不立即进行交割,持仓代表对相应资金与实物所有权进 行转移的一种权利义务。
多头持仓:表示未来要付 出全额资金,得到黄金实 物;
AU(T+N1) AU(T+N2)
Ag(T+D)
客户类别 普通客户 黄金客户 白金客户 普通客户 黄金客户 白金客户 普通客户 黄金客户 白金客户
银行佣金 0.1% 0.08% 0.05% 0.1% 0.08% 0.05% 0.1% 0.08% 0.05%
交易所佣金 0.03% 0.03% 0.03% 0.02% 0.02% 0.02% 0.03% 0.03% 0.03%
贵金属递延业务规则

(一)Au(T+D)合约的交易时间、交易单位、提货单位等内容,以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准,本行将随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变化作相应调整。
(二)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提取出库的黄金实物不能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系统交易,也不能再入库。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黄金交易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客户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
(三)2012年2月1日交易日(即1月31日晚上21:00)起: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小于等于1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小于等于1000手,则其持仓限额对应为Au(T+D)合约100手及Ag(T+D)合约1000手;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大于1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大于1000手,则其持仓限额对应为Au(T+D)合约200手及Ag(T+D)合约2000手;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大于等于2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大于等于2000手,客户“只能平仓,不能开仓”。
(四)个人客户可向递延业务交易账户所在开户网点或95588进行业务咨询。
(五)我行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我行风险管理要求对持仓限额进行适时调整。
六、交收申报
(一)Au(T+D)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黄金的基准交割品种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告执行。
3.20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中国XX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光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3)开户签约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或同实物贵金属产品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由各支行代销贵金属产品业务。
第四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产品类别:(一)主要指黄金、白银及铂金等,贵金属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及金银砖等。
(二)除上述产品外,镶嵌玉石、宝石类金银制品也视为贵金属产品。
第六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交易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并就部分业务的特殊性规定特定交易时间。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部门,各部门需相互配合,其职责:(一)零售金融部:为主管部门,在本行经营范围内开展贵金属业务,负责与供货方签订代理协议、产品订货、分配、销售业务的管理等;负责制定、修改实物贵金属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相关会计科目处理办法,检查督促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清算中心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现金中心负责贵金属产品保管、调拨及出入库管理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配合各部门做好贵金属销售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系统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风险控制、安全保卫、宣传策划等工作。
(五)各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开办贵金属业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八条协议签订及准入标准总行零售金融部与供货方签订合作协议(经法律合规部合规审核),各支行不得与供货方另行签订协议。
各支行在开办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时需取得总行授权,并在授权范围之内开展贵金属业务。
第九条产品订货总行零售金融部根据各支行需求数量向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光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3)开户签约业务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代理金业务基础知识测试题

代理金业务基础知识测试题一、单选题(共25题)1。
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时间为(),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
DA 。
2001年6月30日B 。
2001年10月30日C 。
2002年6月30日D 。
2002年10月30日2. ( )确立美元与黄金挂钩,美国承担了以官价兑换黄金的义务。
CA . 第一次世界大战B 。
20世纪30年代C . 布雷顿森林会议D . 1978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3. 目前,全球黄金期货定价最具有影响力的是( )黄金市场。
BA . 纽约B 。
伦敦C 。
苏黎世D 。
东京4。
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现货即期交易的最小提货单位为(). BA 。
10公斤B 。
15公斤D . 25公斤5. 下列选项中,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说法错误的是()。
DA 。
黄金现货交易报价时即冻结全额资金和实物。
B . 普通交易模式中,会员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
C 。
买入黄金,可以立即卖出或提货.D . 铂金现货卖出报价时,交易所会冻结102%的资金。
6.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最小交易单位为__。
BA 。
50g/手B 。
100g/手C 。
500g/手D . 1000g/手7。
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价格的涨跌幅是以上一交易日的()为基准。
BA 。
收盘价B 。
结算价C . 开盘价D 。
最后五笔平均成交价8. 对于现货实盘交易中的铂金品种,交易时买入报价需要冻结( )的资金。
DA . 10%B 。
70%D 。
102%9。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补足保证金的持仓,交易所会对其进行( )。
CA 。
冻结资金B 。
冻结实物C . 强行平仓D . 协议平仓10. 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商品中不包括()。
CA . 铂金B 。
黄金C . 锌D . 白银11。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时,当买入价≥前一成交价≥卖出价时,则撮合成交价为()。
BA . 买入价B . 前一成交价C 。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2

19、消费者办理外汇业务,应按照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和(外汇产品)自身涵盖的收费细则支付相关费用。
20、严格按照委托方指示,及时对外拨付资金或向受益人解付资金,及时处理(个人结汇、外汇买卖)等交易申请.。
9、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
10、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消费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消费者信息被不当使用;建盘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
11、银行有权审核消费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权拒绝为所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办理业务。
31、银行有调查听取银保产品消费者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对 )
32、消费者在代理银行购买有潜在投资风险的银保产品时,有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义务( 对 )
33、消费者要遵守银行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通过各项银行业务,利用账户进行洗钱等不法或不正当行为。( 对 )
48、银行具有了解并保留银保产品消费者的个人背景信息、(联系方式、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相关凭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
49、银行对消费者的(个人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依法保密的义务。
50、银行有权遵循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开展(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服务),做好各类风险防范,保障消费者与银行的权利。
16、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一经确认、执行,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可以与第三方发生到行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银行的款项。( 错 )
17、不同银行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对消费者要求的其他义务可能有所不同。(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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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管理)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甲方:中国工商银行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甲方)和客户(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于有效期内约束双方之间的每壹笔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
本协议所指的贵金属主要包括:金、银、铂、钯、铑、铱、钌、锇。
壹、总则1、甲方作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乙方于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及关联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
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贵金属买卖及关联活动产生的亏损。
2、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且以甲方发行的灵通卡、理财金、e时代卡等交易介质作为资金清算账户。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定营业机构进行变更。
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承诺通过甲方代理进入交易所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时,已了解、且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关联规定以及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关联交易规则及制度。
4、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壹切买卖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壹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方式5、交易所交易时间为:(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北京时间夜间:21:00——次日凌晨2:30(周壹-周四)上午:09:00——11:30(周壹-周五)下午:13:30——15:30(周壹-周五)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
各交易日15:00——15:30同时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收申报,15:31—15:40为中立仓申报时间。
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夜间交易时段和第二天上午和下午交易时段为壹完整交易日。
交易时间以交易所系统时间为准;交易所将根据关联规定调整交易时间,且于其官方网站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6、交易标的乙方可交易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品种暂包括Au(T+D)、Au(T+N1)、Au (T+N2);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俩位小数;交易单位为手,委托交易起点为1手;Au(T+D)、Au(T+N1)、Au(T+N2)合约每手=1000克。
Au(T+D)、Au(T+N1)、Au(T+N2)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最小数量须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
标准重量为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乙方可交易白银延期交收合约Ag(T+D)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关联政策、交易所交易规则、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品种。
7、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
三、委托8、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渠道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单笔委托数量根据交易所相应规则调整;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
乙方经甲方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行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或其它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9、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方式进行贵金属买卖活动时,必须成为甲方个人网上银行注册客户,通过网上银行于线进行个人延期交易业务的风险评估。
乙方应对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提交代理贵金属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10、乙方委托指令必须于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甲方,甲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向交易所报送乙方指令。
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任何于非交易时间段内的乙方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1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交易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2、乙方于委托指令发出后,能够于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通过甲方向交易所发出撤单申请。
甲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如委托指令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如委托指令已全部成交,则乙方的撤单申请无效。
乙方撤单申请须于交易所交易时间段内(不包括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传递到甲方。
13、乙方对甲方的代理贵金属交易网上记录有异议的,应于交易成交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的网上记录无异议。
四、资金和实物14、乙方须以于办理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甲方灵通卡、理财金卡、e时代卡等交易介质作为代理贵金属投资业务资金清算账户。
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可选择的交易介质进行调整,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15、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甲方开仓Au(T+D)、Au(T+N1)、Au(T+N2)、Ag(T+D)合约时,需保证其资金账户资金足够,满足交易所需全部资金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
乙方委托甲方平仓Au(T+D)、Au (T+N1)、Au(T+N2)、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持仓合约。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延期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合约。
16、乙方通过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收申报,交割收入黄金现货后,可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乙方如需提货,可到甲方指定柜面或于网上银行自助委托发起提取黄金申请,凭《个人实物黄金提货申请凭证》、身份证件、黄金资金卡到指定网点提取实物黄金。
目前白银不可交收。
17、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均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标准金。
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有异议的,应于提金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黄金业务网点和交易所指定金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关联证明。
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
五、交易账户管理18、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交易,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以及乙方持仓量计算当日持仓总金额。
保证金应不低于当日持仓总金额的20%。
当市况发生波动或交易所因节假日等情况调整最低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有权进行相应的调整。
乙方应当于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后的次日上午9:00前补足保证金。
于乙方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乙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现货交易,甲方有权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平。
19、乙方应当主动查询其保证金变动情况,甲方根据乙方的定制要求向乙方发送强平短信提醒。
如乙方持仓发生亏损,导致当日交易清算后,保证金低于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协议约定比例以及交易所和甲方调整保证金所要求的比例三者中任壹比例,乙方应当于下壹个交易日开市前主动补足到账。
如乙方未能及时补足,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壹切损失。
如强行平仓后亏损额超过保证金,乙方应主动补足超过部分,如果乙方于壹个交易日内没有主动补足,甲方将能够采取直接从乙方于甲方或甲方系统内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转资金等方式追补保证金。
当国内外黄金市场出现异常,甲方对乙方的强平挂单无法成交时,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20、乙方自行决定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交割申报。
于申报收货前,乙方应于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于申报交货前,乙方于交易所仓库中有足额现货贵金属。
如有违约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1、当交、收申报数量不等时,乙方可进行中立仓申报获得和中立仓申报方向相反的反向合约,且冻结生成相应的持仓所需保证金。
22、甲方有权从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或乙方于甲方系统内各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2)为乙方支付的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3)乙方应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4)乙方应支付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6)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甲方如不能及时从乙方账户中划转上述约定的各项资金时,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应付未付的资金,按万分之五/日计收违约金。
六、费用23、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代理手续费。
于本协议生效期内,对于Au(T+N1)、Au(T+N2)按每笔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十七收取手续费,其中万分之二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手续费,万分之十五为甲方代理交易手续费;对于Au(T+D)、Ag(T+D)按每笔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十八收取手续费,其中万分之三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手续费,万分之十五为甲方代理交易手续费。
甲方有权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费用及市场的变化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24、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以及乙方的税项等)和代理贵金属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支付给甲方的资金划拨费用、短信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前述税、费不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25、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根据国家政策、交易所章程和市场情况调整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标准。
关联费用收取标准如下:(1)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
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俩种收付方式。
Au(T+D)、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壹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
Au(T+D)、Ag(T+D)合约的延期费率为万分之二。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支付方向,于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费的收付,非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率为0。
Au(T+N1)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的最后壹个交易日,Au(T+N2)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壹个交易日。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率为百分之壹。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延期合约的延期费率进行调整。
(2)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客户连续持有延期合约的时间超过合约规定的超期期限,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设定和调整的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的超期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