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案例
优秀法律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某法学院在《合同法》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
以下是一则优秀的教学案例。
二、案例介绍案例名称: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出卖方)与乙(买受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违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产权证瑕疵问题,故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房屋产权证瑕疵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质量瑕疵?2. 甲是否构成违约?3. 乙能否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教学过程1. 引入案例:教师首先向学生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思考争议焦点。
2. 分组讨论: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要求每个小组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并尝试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案。
3. 小组展示:各小组派代表展示讨论成果,教师和其他学生进行点评。
4. 案例解析:教师结合法律法规和案例实际,对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解析,引导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5. 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扮演法官、原告、被告等角色,通过模拟法庭审理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6. 总结与反思:教师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总结,引导学生反思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四、教学效果通过引入该案例,学生不仅掌握了《合同法》中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违约责任等知识点,还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纠纷。
以下是教学效果的具体体现:1. 学生对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提高;2. 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得到锻炼;3. 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增强;4. 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表现出较高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学教学案例(黄京平教授)

黄京平教授教学案例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如何进行并罚?一、案情被告人谢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
2000年10月间,被告人谢某伙同同案被告人黄某、杨某,先后9次将10名在校女中学生挟持或者骗至谢某家中或他人家中,采用殴打、威胁或诱骗等手段进行奸淫。
其中谢某奸淫了幼女郭某、熊某、曾某、涂某,强奸了吴某、卢某。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对被告人谢某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使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奸淫少女及幼女多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7条、第56条第一款、第6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经取消,奸淫幼女的行为已经被强奸罪所包含,即对于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是错误的。
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我们暂且搁置不论。
对于本案的刑罚问题,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犯数罪依法判处了2个无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根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的。
但是,在刑法学界,对于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如何进行并罚的问题,仍有一定的争议。
三、研讨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即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律师,男,35岁,法学本科毕业,某市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年来,李律师在业务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深受客户信赖。
然而,在一次案件代理过程中,李律师面临着一场严峻的伦理考验。
2019年,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案件,当事人张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要求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提起诉讼。
张某声称王某在其房屋扩建过程中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要求王某拆除违章建筑并赔偿损失。
李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件有胜诉的可能,于是接受了张某的委托。
然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李律师发现王某的代理律师正是他的大学同学张律师。
张律师在大学期间与李律师关系较好,但自从毕业后,两人鲜有联系。
此次案件代理,使得两人再次走到了一起。
二、案例描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律师意识到自己与张律师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
一方面,作为律师,他需要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他也不愿意与大学同学产生矛盾。
面对这一困境,李律师陷入了沉思。
首先,李律师考虑了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主动退出案件,将张某委托给其他律师代理。
这样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但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代理张某的机会。
2. 保持与张律师的友好关系,私下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样做可以维护同学关系,但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3. 私下与张律师协商,要求其退出案件。
这样做可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但可能会破坏与张律师的友谊。
4. 采取诉讼策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尽量避免与张律师产生正面冲突。
这样做可以平衡利益冲突,但可能会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
经过深思熟虑,李律师决定采取第四种方案。
他认为,作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最重要的。
在处理利益冲突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原则,尽量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为张某提供法律意见。
同时,他也尽量避免与张律师正面冲突,通过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律教育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某高校学生被告:某高校案由:侵害受教育权原告李某于2019年考入被告某高校,攻读法学专业。
在校期间,李某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表现突出。
然而,由于被告某高校存在管理漏洞,导致李某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具体表现为:1. 教学设施不完善:被告某高校部分教室设施陈旧,无法满足教学需求,导致李某等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2. 教师资源不足:被告某高校部分课程教师资源匮乏,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影响李某等学生的学业发展。
3. 实习机会受限:被告某高校未能为李某等学生提供足够的实习机会,使其无法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影响其就业竞争力。
4. 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被告某高校对学生权益保障不到位,李某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高校是否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设施建设,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某高校的教学设施不完善,导致原告李某等学生无法正常上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被告某高校未能满足这一基本条件,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受教育权。
2. 被告某高校的教师资源不足,影响原告李某等学生的学业发展。
法律案例教学法实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指导的教学方法。
它通过分析、讨论、辩论等方式,引导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背景,探讨法律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盗窃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其住所查获大量赃物。
经调查,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法学教育界对法律案例教学法的探讨。
三、案例教学过程1. 案例导入教师首先向学生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关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然后,提出以下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如何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2. 案例分析学生分组讨论,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关注以下法律问题:(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2)累犯的认定(3)刑罚的适用(4)预防犯罪的措施3. 案例辩论各小组选出代表进行辩论,就上述问题阐述观点。
教师对各小组的观点进行点评,并总结案件中的法律要点。
4. 案例总结教师引导学生回顾案件,总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对学生进行以下指导:(1)强化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2)提高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3)关注社会热点,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四、案例教学效果1. 提高学生法律素养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能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学生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案例教学强调学生自主思考、合作交流,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在辩论环节,学生学会了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提高了逻辑思维能力。
3.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以实际案例为载体,使学生感受到法律与生活的密切联系,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案例教学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案例6: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杀人怎么定性?
讨论:何以出现大陆法系与我国对此罪完全相反的定性结果?
认为白糖可以致人死亡而给他人喂食白糖又如何定性?
案例7: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13:
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系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未征得厂里员工同意也未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徐某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交入厂的财务。
张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案例11:
1、甲打伤乙,乙治疗不及时遇伤口感染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打伤乙,乙住院治疗期间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甲系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因经常参与赌博经济拮据。一日,其看到公司出纳收取了5万元货款未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了公司铁皮柜里。下班后,甲叫来社会上的朋友乙,告知了乙该情况,并介绍了公司晚上值班人员经常坐在门厅打瞌睡的情况,两人商定由乙在晚上从窗户潜入公司撬开铁皮柜盗窃该货款。乙得手后,二人均分了该货款。
法律讲堂教学课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课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公民,本课件旨在通过生动、易懂的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二、课程目标1. 帮助公众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
2.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培养公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课程内容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特征: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2. 法律体系-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诉讼法3.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义务1. 公民权利- 人身权利- 财产权- 政治权利- 文化权利2. 公民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利益- 依法纳税- 参与公共事务第三部分: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合同的定义- 合同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3. 违约责任- 违约的定义- 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四部分:劳动法1. 劳动法的定义与作用- 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的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2.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3. 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定义-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调解、仲裁、诉讼第五部分:婚姻法1. 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 婚姻法的定义- 婚姻法的作用: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家庭成员权益2. 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条件- 离婚条件- 家庭财产关系3. 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 离婚纠纷- 家庭财产纠纷四、教学方式1. 课堂讲授:结合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知识。
2. 角色扮演:通过模拟法庭、情景剧等形式,让公众亲身感受法律实践。
3. 互动讨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讨论,提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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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胜教授教学案例刑法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刑事案例分析概述一、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1、认真分析所要分析的案例的全部事实2、从案例的各种事实中确认对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3、以犯罪构成的理论为基础对案例进行分析4、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5、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6、案例分析后的再思考二、案例分析中应当注意防止的问题1、防止以偏盖全2、防止感情用事3、防止匆忙定论4、防止缺乏认真第二部分刑事案例选辑一、傅盛萌放火案【案情介绍】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
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
2002年8月20日21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
翌日凌晨,傅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
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
【法律问题】傅盛萌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法理分析】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从主观上看,傅盛萌有放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火灾的发生,积极追求房屋的烧毁,同时对宋某及其女傅某的残废也存在放任的心态。
客观上,傅盛萌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引起火灾。
但认定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关键并不在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也不在于其主观动机,而在于傅的放火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宋某租住的是某厂职工宿舍,居住在职此的并非只有宋某。
虽然傅盛萌其本意只是要烧毁宋所租的宿舍,虽然火灾实际导致的宋、傅二被害人死亡在傅盛萌的预计之内,但火灾发生后危及的是整栋宿舍楼的安全,傅盛萌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既不能完全预见,也不能有效控制,即使未造成火灾的进一步蔓延,也不影响其放火罪的成立。
火灾造成宋某及其女傅某之死,属放火罪的加重情节。
综上,傅盛萌构成放火罪而非(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卢毅伟、吕杰荣破坏交通工具案【案情介绍】被告人卢毅伟,男,42岁,某公司职工。
被告人吕杰荣,男,40岁,某厂工人。
卢毅伟与本公司汽车驾驶员苟某素有矛盾,为报复苟某,卢毅伟伺机破坏苟某驾驶的汽车。
1999年10月16日,卢毅伟得知苟某“明天出车”;当晚8时许,卢毅伟约吕杰荣携带白砂糖到其家,然后将自己的“破坏计划”告诉吕杰荣,并希望吕与其“合作”。
吕杰荣表示同意。
当夜10时许,二被告人来到卢毅伟所在公司,由卢毅伟将停放在公司院内的“长江”牌厢式货车(苟某驾驶)的发动机盖打开,吕杰荣随后把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
二被告人又各拌断一根雨剧器,接着卢毅伟弯腰找刹车油管,并向吕杰荣索取钢丝钳,吕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钢丝钳递给卢,卢毅伟剪断刹车油管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
次日,苟某在出车前检查时发现汽车已遭破坏,幸免遇险。
后经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
【法律问题】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明知苟某第二天要出车,故意破坏其驾驶的汽车,是蓄意加害,但被苟某及时发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破坏使用中的汽车,已危及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哪一意见正确?【法理分析】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卢毅伟、吕杰荣二被告人为泄私愤不计后果,故意破坏苟某第二将要驾驶的“长江”厢式货车,造成该车行车制动系统失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对象来看,卢、吕二被告人破坏的“长江”厢式货车用于货物运输,属现代化大型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而且该车处运营间歇期间,属于“正在使用中”,如果破坏情况不被及时发现,该货车第二日将继续运营,一旦因遭破坏发生倾覆、毁损,就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从破坏程度来看,卢、吕二被告人向汽车发动机内倒白砂糖,剪断杀车油管,已使该“长江”车制动系统失效,这种破坏已不是表面的损坏,而是达到了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程度,即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程度。
因而,虽然卢、吕二被告人的行为主要针对苟某,但其行为所危害的客体已不只是苟某一人的生命、健康,而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从主观上看,卢、吕二被告人明知破坏该“长江”汽车的发动机或刹车油管,可能使该车在次日的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为了达到报复苟某的目的,其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这种间接故意针对的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后果而言的,二被告报人复苟某的意图仅是犯罪动机,不能因此认定其犯罪的故意仅限于追求苟某的伤亡,更不能以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苟某及时发现汽车被破坏,没有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破坏交通工具罪属“危险犯”,因而不影响二被告人犯罪的成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使汽车面临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犯罪已达既遂状态。
综上,卢毅伟、吕杰荣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
三、中美盈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凌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案情介绍】中美盈五金矿产有限公司是1996年7月5日开业的内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某。
为了利用国家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中美盈”在澳大利亚先后注册成立了两个全资子公司SEAM有限责任公司和CB有限责任公司,每个公司的注册费仅2澳元。
这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于某及其妻子陈某。
两个公司在“中美盈”的授意下,寻机与境内外贸公司签订虚假的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逃避经贸部门和海关的监管。
1997年1月27日,“中美盈”与澳大利亚的某铁矿砂公司签订了进口120万吨铁矿砂的一般贸易合同。
为了使一般贸易合同项下的铁矿砂能够免税进口,1997年9月29日,“中美盈”的法定代表人于某找到凌美进出口有限公司,商定由“凌美”与SEAM签订134529吨铁矿砂来料加工合同,“凌美”再根据“中美盈”的指示,与梅山冶金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凌美”持来料加工合同领到了某市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又凭来料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市经贸委的批文到海关领到了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1998年1月,根据“中美盈”的指示,“凌美”将加工好的生铁共1万吨出售给某市保税区恰瑞得公司。
海关在对134529吨铁矿砂来料加工的核查中发现“凌美”私自在境内销售来料加工铁矿砂的制成品。
后经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恰瑞得公司已付货款490万元,并且已有5000吨生铁从“梅山”启运。
在随后展开的调查中,调查人员发现“中美盈”在1996年至1997年间采取同样的手段走私铁矿砂30万吨,偷逃税款2000余万元。
【法律问题】“中美盈”与“凌美”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何罪?【法理分析】“中美盈”与“凌美”两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两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刑法第154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情况。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从境外提供原料,委托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加工,再由外商将制成品出口销售。
境内的加工企业只负责承揽加工并收取加工费。
由于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和零件等在加工完成之后要出口,其制成品最终不会在境内销售,为了鼓励境内企业赚取加工费,降低加工企业成本,经海关批准,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可以在未办理纳税手续的情况下进境。
这就形成了“保税货物”。
来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和制成品等保税货物一般不能直接在国内销售;如果必须在国内销售的,要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保税货物具体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由于保税货物可以在不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税款进境,行为人就可以利用这项制度,将本应复运出口的货物(如来料加工后的制成品)私自在境内销售牟利,从而偷逃税款。
这就是第154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走私。
本案中,“中美盈”为利用来料加工的原材料是保税货物,进境时可以不缴税款的优点,在澳大利亚设立全资子公司冒充外商,串通“凌美”签订虚假来料加工合同,将进口的铁矿砂谎称是来料加工的原材料申报成为保税货物,在境内加工成生铁后私自在境内销售,偷逃税款。
两公司实际上是以“来料加工”之名,行“进口”之实,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在处理本案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偷逃的税款不仅包括关税,还包括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征的其他税款,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在计算偷税数额的时候要行为人偷逃的关税和海关所代征的所有税种的应纳税额计算进去。
(2)要审慎处理利用加工贸易偷税款的罪与非罪。
行为人有时出于委托方违约等商业风险或是赚取更高额利润等原因,可能会将加工贸易的原材料、制成品等货物在境内销售。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先在境内销售,后到海关补办手续,补缴税款的情况;也可能由于财务制度的原因,其补缴税款的时间晚于法定时间,在海关人员检查时其还没有补缴。
这些情况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构成犯罪。
但是,对于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后长时间不补缴税款;伪造出口合同,伪造假报关单核销应纳税款;向海关人员行贿、许以好处以逃避审核等手段偷逃税款等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
四、李某故意杀人案【案情介绍】被告人李某,27岁,汉族,原系某保险公司驾驶员。
2000年6月17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部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沿县内交通干道陈海公路设置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
18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A-2132的桑塔纳轿车沿陈海公路自东向西高速驶向高石桥路段。
站在该路段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李某停车接受检查,李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
由于二位民警躲闪,未造成人员伤亡。
此后,李某又以同样的速度继续闯过大同路、侯家镇两个关卡,继续向西行驶。
在建设路口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得知此情况后,即用摩托车、长凳、椅子等物设置路障准备拦截李的车辆,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挡处。
其中,民警吕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
值勤民警让一辆接受检查的出租车驾驶员打开车前大灯,照亮设置的路障和站在路障中间的执行公务人员。
李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驾车冲向路障,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致使汽车撞到吕某并将吕铲上车盖,汽车左侧挡风玻璃被撞碎。
李某撞人后先踩一脚急刹车,但未停车救人,反而立即加速逃离现场。
吕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驾车至新村乡界河码头时,被公安人员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