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从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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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

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

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认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保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负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

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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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社交媒体是在哪一年出现的单选题1分DA.1965年B.1988年C.1989年D.2004年2.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普适计算是由以下哪位提出的单选题1分AA.马克维瑟B.摩尔C.乔布斯D.比尔·盖茨3.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现在非结构化数据已经占人类数据总量的C..A.45%B.60%C.75%D.95%4.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哪一年被称为大数据元年单选题1分DA.2006年B.2008年C.2010年D.2012年5.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摩尔定律是在哪一年提出的单选题1分AA.1965年B.1988年C.1989年D.2004年6.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单选题1分AA.计算就是物理计算B.数据的内涵发生了改变C.计算的内涵发生了改变D.搜索就是计算7.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普适计算是在哪一年提出的单选题1分BA.1965年B.1988年C.1989年D.2004年8.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单选题1分DA.个人要把数据当做自己的遗产B.国家要制定合适的法律来规范数据遗产继承的问题C.数据垃圾对商业公司是一个挑战D.中国社会不会面临数据遗产问题9.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数据挖掘开始兴起于哪一年单选题1分CA.1980年B.1983年C.1989年D.1993年10.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单选题1分DA.大数据等于小数据加上大信息B.大数据等于非结构化数据加上结构化数据C.大数据等于大容量加上大价值D.大数据就等于非结构化数据11.易新环保法颁布一年内;环保部就制定发布和修订各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C项..A.97B.113C.121D.12712.易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党政同责;一年评价;C考核..A.一年B.三年C.五年D.七年13.易关于新环保法的亮点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B..单选题1分A.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全社会参与B.法律基本原则;由“保护优先”变为协调发展C.由重行政轻司法转向行政司法并举D.严厉惩处环境数据造假14.易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A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A.次日B.第五日C.第十日D.第十五日15.易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把B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单选题1分A.经济建设B.制度建设C.文化建设D.思想建设16.易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亮点规定的是A..单选题1分A.由恢复原状转向允许补办环评手续B.由泛泛保护转向划定生态红线<br/>C.由单纯的行政管辖区防治变为联防联治D.将环境考核纳入政府考核指标17.易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B..A.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办法B.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C.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指导意见D.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18.易下列不属于新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是D..单选题1分A.污染物的名称B.排放方式C.排放浓度和总量D.企业运营成本19.易2011年初;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A提出修正草案..单选题1分A.环保部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20.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的时间是A..A.2014年4月24日B.2014年5月24日C.2014年6月24日D.2014年7月24日21.中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有哪些因素推动了大数据的出现多选题2分ABCDA.摩尔定律B.普适计算C.社交媒体D.数据挖掘22.中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多选题2分ABCDA.个人要把数据当做自己的遗产B.国家要制定合适的法律来规范数据遗产继承的问题C.数据垃圾对商业公司是一个挑战D.中国社会迟早要面临数据遗产问题23.中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关于数据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BCDA.数据是有根据的数字B.数据是量化的工具C.数据是对客观世界的测量和记录D.数据是最尖锐、最精确的事实24.中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大数据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多选题2分A.生活被数据驱动B.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机器C.进入人机共生的状态D.机器跟网络会获得智能25.中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多选题2分ABCA.大数据等于小数据加上大信息B.大数据等于非结构化数据加上结构化数据C.大数据等于大容量加上大价值D.大数据就等于非结构化数据26.中严格执法、督政问责促进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转型;其具体内容包括ABCD..多选题2分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B.环境保护督政问责制度C.环境公益诉讼D.环境信息公开制度27.中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多选题2分A.保护优先B.预防为主C.综合治理D.公众参与28.中新环保法实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有ABCD..多选题2分A.“保护优先”与保增长的矛盾和冲突仍然很突出B.一些配套法规出台迟缓影响相关法律制度实施C.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限制了法律实施成效D.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滞后成为环境法治建设短板并影响新环保法实施效果29.中改善新环保法实施效果的建议包括ABCD..A.新环保法实施的配套立法需要抓紧制定和出台B.环境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和不同部门执法合作机制亟需改善C.环保督政问责规范需要更健全;地方党政领导环保责任要落实D.公益诉讼需要扩大对象和范围;环境司法保障作用需要再强化30.中下列属于新环保法创造的“立法之最”的有ABCD..A.审议次数之最B.公众参与之最C.环保部门反映强烈之最D.立法内容突破之最31.中新环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AD..A.目标责任制B.个人负责制C.绩效考核制D.考核评价制度32.中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授予环保部门的权力包括AD..A.查封权B.审问权C.判决权D.扣押权33.中下列属于新环保法立法目的的有ABCD..A.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B.保障公众健康C.推进生态文明建设D.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4.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ABC..A.污染案件B.生态破坏案件C.文物保护案件D.贪污腐败案件35.中新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ABCD..A.统一规划B.统一标准C.统一监测D.统一的防治措施36.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摩尔定律解决的是数据大容量的问题..正确错误37.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在大数据时代;隐私和商业利益之间需要一个平衡..正确错误38.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进入信息时代之后;数据的内涵缩小了..正确错误39.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社会计算的兴起;将改变社会治理的模式..正确错误40.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进入信息时代之后;数据成为了信息的代名词..正确错误41.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社交媒体产生之后;大数据时代就一锤定音了..正确错误42.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现在非结构化数据已经占人类数据总量的25%..正确错误43.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个人要把数据当做自己的遗产..正确错误44.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因为数据的内涵发生了改变;计算的内涵也发生了改变.. 正确错误45.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社会计算是大数据时代最大的亮点..正确错误46.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数据就是简单的数字..正确错误47.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大数据的项目5年之内会在中国遍地开花..正确错误48.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中国在大数据浪潮中是挑战跟机遇并存..正确错误49.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大数据的本质是数据的价值在增加..正确错误50.极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会越来越依赖机器和网络..正确错误51.极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共清理和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6件..正确错误52.极易环境公益诉讼只能是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正确错误53.极易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27日发出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正确错误54.极易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正确错误55.极易新环保法特别重视财产罚;没有提出人身自由罚..正确错误56.极易环境公益诉讼只有起诉单位;没有支持起诉单位..正确错误57.极易大量配套规定和标准的相继出台以及“土政策”的清理增强了新环保法的可实施性.. 正确错误58.极易新环保法的亮点规定之一是由对排污者的限期治理转变为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对企业的限制生产、停产整顿..正确错误59.极易“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和方式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对象和范围限制仍显过严”是新环保法实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之一..正确错误60.极易新环保法被称为“历史上最严环保法”.. 正确错误。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司应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二条:公司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环境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不产生或最低限度产生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排放。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环境保护人员,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公司应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新项目、新设备投产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确保员工在工作中遵守环境保护规定。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废物管理制度,合法处理废物,对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采取特殊处理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环境紧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在环境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

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3、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保处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4、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二、环境管理公司环境保护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及上级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公司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公司环保规划和目标并提出相应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环保工作,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

公司环境保护处是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发挥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目标及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全公司环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并及时上报有关环保报表。

2、各单位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总则,负责制定环保工作年度计划、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3、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污染源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经公司审查后列入年计划,并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

4、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污水治理,减少污水排放量;坚持做好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和生产废水综合处理工作。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噪声污染。

有关各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有关各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有关各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通知范文功能区各企业:为做好2022年省级环保督查迎检准备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解决当前园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升功能区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工作(一)工作要求各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环评手续,并取得环评批复,才能进行生产作业;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环保验收,取得验收批复或通过自主验收专家评审。

(二)完成时限企业须在2022年6月4日前完成环保手续的清理核实工作;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严禁进行生产作业。

有环评手续而没有进行环保验收且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建设项目,于9月30日前办理完成环评验收。

二、环保设施建设工作(一)工作要求企业须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备相应的环保相关设施(如:焊烟净化器、除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保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各企业须建立环保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台账,保证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使用。

(二)完成时限各企业须在2022年6月4日前,对环保相关设施进行自查,完善环保配套设施的安装及建立环保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台账。

三、开展例行环境监测工作(一)工作要求企业须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如:月度监测、季度监测、半年监测或年度监测);重点涉水、涉气企业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安装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装置,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效验,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各企业须建立环境监测台账,台账保存期不能少于3年。

(二)完成时限企业须在2022年11月前,完成本年度的日常监测工作、在线设备效验工作;执行月度监测的企业,按照正常监测频率执行。

四、固危废管理工作(一)工作要求企业须应按照环评要求,设置固危废堆场;一般固废堆场须采取“防雨、防扬尘、防散溢”措施;危废暂存间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危废须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建立危废进出台账,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每年进行危废申报并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重拳打击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中国环境报记者晓星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

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各项制度的适用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行为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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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保部部令31号)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 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 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 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保部部令31号)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 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 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保部部令30号)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保部部令28号)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 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 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保部部令29号)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 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 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 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 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 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保部部令30号)
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 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 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 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违法排污,拒不改正,将受到按日计罚 。 第二,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 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 自开工建设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 第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以 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有四种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就 是双罚制度)。 第六,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从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谈起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刘国诠
交流提纲
一、《环境保护法》及“四个办法” 二、按日连续处罚 三、查封、扣押 四、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五、环境信息公开 六、行政拘留与刑事责任 七、案例及图片介绍
《环境保护法》及“四个办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 新的《环保法》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环保法》被法 学界称为最严苛的一部环保法律。新的《环保法》有很多 “吃劲”的措施:按日计罚、査封扣押、区域限批、公益诉 讼、黑名单制度、行政拘留等都十分严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保部部令28号)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 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保部部令29号)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 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 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 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义务和权利
第一,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第二,依法接受环保部门的监察。 第三,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 第四,排放污染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六,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第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 第八,企业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 利。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保部部令31号)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 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刑事责任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 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 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 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 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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