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析《证券法》中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范

浅析《证券法》中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范作者:尹玉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6期摘要: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不断的发展起来,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仍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一些人为了在证券市场中为了获取暴利或者转嫁风险而进行了证券操纵行为,本文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证券操纵行为进行分析,结合实例说明证券操纵行为是违法行为及产生的严重后果,及《证券法》中关于证券操纵这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方面。
关键词:证券法;市场操纵;法律法规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概述操纵行为,当这个词在脑海中出现的时候,我想大家的第一反应应该是这个词是个贬义词,就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控制的一种行为。
当这种行为出现在证券市场上的时候,相信大家会感到深深的恐慌之感,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盛行,证券已经成为私人财产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如果操纵行为肆意横行,不仅会使私人财产受到牵连,社会的经济发展也会深受其害。
不得不强调的是我国是法治社会,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营和保证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美国、英国对证券操纵的监管及我国可以借鉴的方面世界上各国都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禁止操纵行为,有些国家也用同时用刑罚来约束这种行为,通过了解其它国家对证券草丛行为的管制,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我们国家证券监管系统更加的完善。
证券法法律规制的完善探讨.docx

证券法法律规制的完善探讨1.我国证券法中存在的虚假陈述法律缺陷1.1诱空性虚假陈述存在法律空白司法解释有规定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即投资人先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买入证券,先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卖出该证券。
如此看来,如果虚假陈述人为了避免自己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故意把利好消息向投资者表述为相反的诱空消息,从而,投资者基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专业能力的信任做出了虚假陈述行为人想要投资者做出的行为。
这样,虚假陈述人就自然地规避了法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诱空性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处于空白状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处于极度的危险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1.2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不合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即实际控制人进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只能被追偿,而由被控制的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来承担直接责任。
笔者认为,只由行为人或者上市公司来承担直接责任不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际控制人才是所谓的“幕后黑手”,他也有直接的责任。
但《若干规定》仅仅规定了追偿制度,显然没有赋予投资者直接向实际控制人索赔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显然不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
1.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有瑕疵我国法律没有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我国没有对诱空性虚假陈述没有规定,自然对其导致的损害赔偿范围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参照诱多性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来确定的。
但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当投资者基于虚假陈述人的虚假陈述进行买入或者卖出证券等行为而造成了损失,在确定虚假陈述人的赔偿范围时,投资者的开户费用也被包括了进来。
这及其明显地加重了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虚假陈述人是不公平的,开户费不应当列入到赔偿范围内,因为此项费用不是因为虚假陈述的诱导而出现的,也许投资者本来就有在证券公司开户的打算或者有其他原因。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摘要:由于种种原因,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大量存在,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地遏制这种危害行为,我国应该制定详细完备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特别要突出强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注重对受害者的补偿。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操纵行为;相对委托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科学界定有的学者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定义为:任何组织或个人背离证券市场竞争自由和供求关系原则,故意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或致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笔者认为,所谓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故意抬高、稳定、压低证券市场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1)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称为通谋买卖、连续买卖。
(2)与人串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又称相对委托。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我国称之为”对倒”,国外证券理论称为”洗售”,王紫军案便是洗售操纵的典型案例。
(4)安定操作。
所谓安定操作,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违反有关证券法规或行政命令,以固定或者稳定有价证券的市场行情为目的,在有价证券市场上所实施的一连串的买卖交易行为。
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证券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证券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是指以不法手段制造证券价格,诱使他人购买证券的个人或组织。
依有些学者的见解,大多数操纵行为,只能由证券市场参加人为之,如冲洗买卖、相对委托等;只有少数操纵行为,既可以由证券市场参加人为之,也可以由不参加证券市场交易的人为之,如散步谣言和不实资料等。
因此,在认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能否成立的时候,除散步谣言和不实资料等少数情况外,在多数情况下都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证券市场参加者。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完善论文

---------------------------------------------------------------范文最新推荐------------------------------------------------------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完善论文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
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
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
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1 / 10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
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完善——以《证券法》的修订视角

252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完善———以《证券法》的修订视角张灵知作者简介:张灵知(1997.04-),女,汉族,湖北孝感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专业:经济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我国证券市场也会不断地进行相应的变化。
法治经济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目标。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部分,其立法要能够持续性的监管就必须要做到与当前保持一致。
证券法的此次完善,更加贴合了证券市场相关的基础制度的需求,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根据证券法的修订,结合市场监管理论,探讨证券市场监管中仍有待完善之处及解决方式。
关键词:证券法修订;市场监管;行业自律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一)证券市场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包含的种类有许多,最常见的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
证券市场是使得这些有价证券可以进行发行和交换的场所和空间。
证券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市场交易工具和证券交易场所三要素形成。
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自律性组织和证券监管机构等。
价值交换、权利交换、风险承担自始为证券市场的特征,除此三大特征外,证券市场还兼具者三大基本功能。
首先是筹资功能,筹资者在证券市场投放证券,是为了能够筹集到所需资金,投资者为了使自己的资金升值,也乐意为筹资者提供资金。
第二是资本定价功能,证券市场也是资本市场,证券价格也是所代表的资本的反应,因此市场需求与定价也是正相关,即资本具有定价功能。
证券市场还有着进行资本配置的功能,证券市场作为市场,自然具有市场的某些共同点。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和有价证券,由价值和需求度决定证券资本配置的基本走向。
证券市场具有以上的特征和功能,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经济发展,是金融市场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论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 词 : 证券 市场 ; 操纵行 为;法律 手段 中图分类号 :32 .8 I 2 27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 —54 (0 9 0 0 8 6 5 2 0 )3一o 4 o 8—0 5
0 引 言
中 国证 券市 场经 过十 多年 的发展 , 取得 了举世 瞩 目的成就 , 但是对 股价 操纵 违法违 规行 为查处 和处 罚 的力 度不 强 , 股价 操纵 及其监 管 的理论研 究相对 滞后 , 对 证券 市场监 管体 制难 以适应 股价操 纵监 管 的 客观需要 。证券 市场 的发展 离不 开对 市 场 的规 范 , 别 是 法 律规 范对 于证 券 市 场 的重 要 性 不 言而 喻 。 特 在这种 背景 下 , 究证 券市 场操 纵行 为 , 研 并从 法律上 进行 规制是 十分必 要 的 。
浅论证券操纵行为

浅论证券操纵行为【摘要】证券操纵行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虚构或者误导性的信息,以及人为操纵股票价格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欺诈性、破坏性和不正当性。
操纵行为的类型包括市场操纵、信息操纵、价格操纵等。
其危害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为了打击操纵行为,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包括监控交易异常、加强信息披露和强化法律法规等。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证券操纵行为的实质和危害。
加强监管和法律意识,以及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是防范和打击证券操纵行为的关键。
【关键词】证券操纵行为、定义与特征、类型、危害、监管措施、案例分析、结论1. 引言1.1 引言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操纵行为则是其中一个导致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和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
证券操纵行为指的是一些投资者或者机构通过特定手段和方式,人为地影响或者控制证券价格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干扰市场的正常运作,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损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证券操纵行为的确诊通常需要时间和成本,因为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
有时候,操纵者可能采取多种手段,如虚假造势、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来误导市场和投资者。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教育,提高投资者对操纵行为的警惕性,进一步打击操纵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对证券操纵行为的定义、特征、类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也会探讨证券操纵行为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的危害,并讨论监管部门针对操纵行为采取的措施。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证券操纵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影响,希望能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部分到此结束。
2. 正文2.1 操纵行为的定义与特征操纵行为是指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或者权力垄断等手段,通过操纵交易价格或者市场供求关系,从而达到控制市场价格、炒作股价、误导市场参与者等目的的行为。
操纵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是存在明显的主观意图,即操纵者通过采取一系列策略和手段来达到其预期的目的;二是操纵行为往往伴随着大额交易量,即操纵者通过集中大量的资金或者证券来影响市场价格;三是操纵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即操纵者往往需要通过连续多次的操作才能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四是操纵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操纵者往往通过控制信息的流通或者利用市场机制的漏洞来实施操纵。
论证券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证券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券商操纵行为已经成为了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一大问题。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证券市场,但是此类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分析当前证券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券商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缺陷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关于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这也导致许多券商可以顺利地逃离法律的制裁。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没有具体阐述券商操纵行为的标准,也没有规定因此所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监管机构监管不力虽然国家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都有监管证券市场的职责,但是实际上一些监管人员却疏于履职,对于证券操纵行为存在漠视和纵容的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处理证券操纵行为时缺乏统一标准和有效的惩戒手段,导致一些券商得以无法被严惩。
二、完善券商操纵行为法律制度1.加强法律规范鉴于目前法律对于证券操纵行为的规定过于模糊,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券商操纵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明确罚则,从而使违规者无法钻法律空子。
2.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
完善监管系统,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力度。
同时,建立完整的处罚与惩戒机制,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旦发现券商操纵行为,应果断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继续加强科技手段的监管在证券操纵行为的打击上,科技也是重要的一环。
政府应该投入更多的资源和人力,研究和开发更加先进的监管科技手段,并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
成立专门的科技监管团队,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证券市场的信息安全进行维护,依赖于大数据分析预警风险,提高监管精度和效率。
结论: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制度完善不仅关乎证券交易市场的稳定,更关乎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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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廖晖摘要:本文从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界定出发,探讨了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理学基础,分析了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及问题,并为完善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制;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07)6-065-02作者: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内涵对操纵下一个科学和准确的定义是很难的,除了因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方式会随着时代和技术的进步有繁衍扩张的可能外,还要考虑到各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证券监管主体的目的。
从理论上讲,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定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制造证券市场的假象,人为影响证券行情,致使投资者做出错误投资决定,买卖证券;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致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0这样,从主体方面将其操纵者予以涵盖,从行为角度不将证明行为人有故意或欺诈作为相对人获取民事赔偿的要件,以更好的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从后果方面将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作为其目的因素。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制(一)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立法规制首先,从对禁止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形式看,5股票条例6规定了四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洗售、散布谣言、相对委托和联合操纵,并规定了卖空交易。
5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6则进一步细化,与前者相比,增加了连续交易和职务操纵两种形式的明确规定,并作了一个兜底的规定。
到了5证券法6,也是在列举了联合操纵、连续文易、相对委托与洗售之后,作了一个兜底的规定。
总的来讲,在这些法观中,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行勺的表现形式的规定比较细化,虽然证券法从条目上比前两者少,但从立法技术上则有所提高。
其次,从法津责任形式上,5证券条例6在规定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虽然对该民事责任的规定很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程序,但是毕竟作了规定。
而随后的5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6不仅规定了行政责任,而且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
从法律责任方面看,证券法在这方面有所忽略,可以说是倒退。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憾。
(二)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执法规制在证券市场运行的十几年中,证券监管部门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
截止2006年2月,中国证监会共做出证券违规行为处罚公告780份,其中对操纵行为进行处罚的为173份,占证券违规行为处罚的22.18%。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制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法律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制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如5证券法6与5公司法6之间不衔接,5证券法6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考虑对5刑法6、5行政诉讼法6等法律做出相应补充规定。
在缺乏相关法律的配合下,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将难以奏效。
关于是否应把故意作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5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6第7条使用的词语是/诱导或者致使0,据此似乎并未要求故意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而1996年的5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6中使用的词又为/诱导0,似乎又将故意作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对操纵行为的定义具有循环定义的缺点,概念比较模糊我国5证券法6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定义的可操作性较差。
比如,对于什么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0等,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明确说明,这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一些案例对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出现了/炒作0、/对敲0等用语,而这些用语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法规中。
最为典型的是,我国市场和监管实践中大量使用/庄家0或/庄股0的提法。
但监管机构一直没有对所谓的/庄家0或/庄股0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没有对庄家概念进行澄清,没有对庄家行为的合法与违规进行划分。
(三)没有确立明确而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尽管在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刑事责任。
然而,却没有确立明确而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这大大降低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于操纵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润和造成的危害也较轻,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投资者无法要求民事赔偿。
证券法偏重于运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裁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等证券欺诈行为,而相应的民事救济制度也是十分薄弱。
65金融管理/(四)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备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由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而得以正常运行的。
在这一系列环节中,都应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目前。
我国5证券法6虽已出台,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5证券交易法6、5证券信誉评级法6等还未制定,因此在法律手段运用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影响了这一重要手段的有效实施。
四、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完善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预防制度11实行证券交易帐户使用实名制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要把好证券市场入口关。
在证券交易中,庄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常用的手段就是利用不同的名字进行多头开户,进行交易,从而达到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价格的目的。
在证券开户和交易中严格实行实名制,采取谁开户谁使用的原则,将大大减少庄家操纵证券的机会和可能性,有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更好的体现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公平0的原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帐户管理规则,实际上只是重申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强调开户实名制。
但对于实名帐户的实名使用,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
实行开户实名制,并不等于实行了使用实名制,庄家仍然可以雇佣多人开户后,自己操纵这些帐户进行交易。
在目前的环节下,实现使用环节上的实名制是健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预防机制的重要内容。
21严格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报告制度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持有该公司相当数量的证券,如果不对其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那么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可能性将增大。
建立大股东报告其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制度就很有必要。
这样,社会公众就可以知道其交易情况,并从中推测出大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看法和态度,从而起到防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结果。
英、美等国家都建立了这项制度。
从我国证监会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也有相当一部分违规行为是超比例持股为公告。
31建立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余和证券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制度,即做市商在其注册的一种或多种证券上不断进行连续的双向报价,并且作为交易的对方随时同经纪商或自营商进行交易(但在其注册的证券不从事自营交易)。
我国证券的最大问题是操纵,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纵。
(二)完善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监察制度与自律制度11加强政府监管。
监管与市场相伴而生,是现实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这时,作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就得用/看得见的手0来弥补/看不见的手0的缺陷,对经济活动和市场进行干预、监管。
实行监管的目的,就是要减少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垄断、操纵行为的发生,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21建立证券业自律管理体系。
建议由两个部门组成:¹由政府主管部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部分个人委员会组成的证券业协会;º由交易所会员自愿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
由以上两个协会担当起证券市场自我管理的重任,规范交易行为。
31重视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一线监督作用。
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的自律性监管组织。
证券市场如果完全依靠政府监管,政府监督机构势必会变成一个相当庞大的机构,势必会造成国家财政支出巨大、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的恶果,况且证券市场相当复杂,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技术问题,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也不能面面俱到。
由此可见,充分发挥这些证券业自我监管组织的一线监管作用是很有必要的,在政府介入市场监管之前,交易所的自我监管机构就已成为市场的主要监管组织。
41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投资者、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
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
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
51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搜索相关上市公司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全面公开参与者的信息。
公开有关交易和操作过程的信息,有利于发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使被害人知道自己受损害的情况,及时维护自己的利益。
使被害人、监管者以及相关主体及时知道有加害行为的产生,进行各种抗衡,约束行为人。
结语中国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
这种特点使中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导致的价格扭曲、效率损失更加严重。
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体制不健全,要完成对操纵行为的监管目标,需要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预防、发现、处理等不同阶段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只有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才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做到有效监管,从而降低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房清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探微[J]河南社会科学2002(2).[2]沈厚富.5证券交易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6[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黎玉.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J].中国律师, 2003(7).(责任编辑:彭宇文)66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