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集下载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诉玜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3篇)

诉玜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玜时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因长期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其权利受到限制或消灭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诉玜时效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探讨诉玜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旨在为读者提供有关诉玜时效制度的法律知识。

二、诉玜时效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 概念诉玜时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因长期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其权利受到限制或消灭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诉玜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关系。

2. 适用范围(1)债权债务关系: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

(2)合同纠纷:如合同解除、合同违约等。

(3)侵权责任: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三、诉玜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1. 权利消灭当诉玜时效届满时,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将受到限制或消灭。

具体表现为:(1)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合同纠纷: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等权利消灭。

(3)侵权责任:受害人无法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诉讼时效中断在诉玜时效期间,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中断诉玜时效:(1)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款函、电话催收等。

(2)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权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玜时效期间,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权利的,可以申请中止诉玜时效。

中止期间不计入诉玜时效期间。

4. 诉讼时效延长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诉玜时效期间行使权利的,可以申请延长诉玜时效。

延长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四、案例分析某甲向某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某甲未归还借款。

某乙在借款到期后1年内多次向某甲催收,但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1年后,某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乙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乙在借款到期后1年内多次向某甲催收,已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应然模式构想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应然模式构想
讼 时效 的适用 范 围 尚有 争论 。诉讼 时效适 用 范 围的应然 模式 可设 计为适 用诉 讼 时效 的请 求 、不适 用诉 讼 时效的请 求权 和特 定条件 下适用 诉讼 时效 的请 求权 三类 。①


适 用诉 讼 时效的 请求权
( )债权 请 求权 。债 的权 能通 常有 四项 :给付 请求 权 、给付 受领 权 、保护 请 求权及 处 分权 能 。 一 其 中 ,当债权人 行使 债权 请求权 时 ,如果债 务 人不 为给付 ,债 权就 不能 实现 ,所 以请求 权是债 权 的权 能 之一 ,是债权 的一 种表 现形 式 ,给 付受领 权 才是债 权 的核心 。如 果该 受领权 不 获满足 ,此 时 的责任
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但我国现行立法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却未提及,种类也未做规定 ,造成了理论和实践的混乱 。 我 国理 论界对 诉 讼时效 的适 用范 围是请 求权 已达成 共 识 ,但 因标准 不 同分类 各不 相 同 ,是 否均可 为诉
第 2 卷 第 2期 4 20 年 3月 09
江 苏警 官 学 院学 报
J OURNAL 0F JANGS P I U OLI F CE COL EGE CE OF I R L
V _4 N . ol 2 o 2 M r 2 0 a .0 9

民商法研 究 ・
我 国诉 讼 时效 制 度 适 用 范 围应 然模 式构 想
救济权请 求权 当然 适用诉 讼 时效 。
收稿 日期 :2 0 —lO 0 90—7 作者简介 :高 山 ( 9 5) ,男,江 苏连 云港人 ,汉族 ,江苏警官学院函授部 讲师 ,主要研 究民法 ,南京 ,2 0 1 。 17 . 10 2 ① 梁慧星:《 民法总论 》( 订版 ),法律 出版社 2 0 年版 ,第 2 2页。 修 01 7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

81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李 媛,生于1987年,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 李媛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整个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则是其制度构建的基础问题,该问题能否获得适当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其制度设计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对于这样一个基础问题,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难以解决变化中的实践问题,一些问题长期争论不休,司法裁判难以统一。

而理论界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这一问题虽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包括抽象层面的理解以及具体适用范围的争议。

本文拟通过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2-0081-0002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概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诉讼时效制度是其中很重要的部分,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是“舶来品”,所以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方面的内容主要参照的是德国等一些先进国家的立法。

在实践领域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后,平衡了权利人、义务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对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时效制度中最基本的问题是研究时效其他问题的前提。

通过对其深入研究,能够使我们对诉讼时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究竟哪些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各国法律都各有规定,有的规定为民事权利本身,有的规定为诉权,有的规定为请求权等。

但并不是一切民事权利,一切诉权或一切请求权都可予以适用,其解决的问题是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和不应适用的分别是哪些。

故研究这一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诉讼时效又是多长时间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诉讼时效又是多长时间

民事诉讼的适⽤范围是什么,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民事诉讼的适⽤范围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发⽣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审案件的分⼯和权限。

⼤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分为⼀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计算。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引言诉讼时效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用于约束原告在特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和合理性,防止过去时间的积累导致诉讼的不公正。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目的,以及对其实施的影响以及现存问题进行综合探讨,以促进对该制度的全面理解和进一步的改进。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与目的1.1 诉讼时效制度的定义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种法律机制。

它主要通过对起诉时间的约定,规范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时效性,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2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2.1 确保司法程序的稳定性诉讼时效制度限定了起诉的时间范围,防止了长时间的延误和拖延,从而保证了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1.2.2 防止证据丧失和记忆模糊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丧失或变得不完整,当事人的记忆也会逐渐模糊。

诉讼时效制度通过限定起诉时间,促使原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力,有利于确保诉讼中的证据真实可靠,维护司法公正。

1.2.3 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制度不仅对原告的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起到保护被告的作用。

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被告可以合理预测和计划自己的防御,避免长期被诉讼纠缠,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实施影响2.1 促进司法效率与公平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效率和公平具有积极的影响。

它迫使原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并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时间约束的作用,从而加快了司法程序的进展,并减少了不必要的拖延。

2.2 保护被告的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对被告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合理的防御,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法律保护。

这减少了对被告个人、团体或企业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损害。

2.3 防止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时效制度限定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范围,可以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一些恶意原告可能会在时间上故意拖延,滥用诉讼权利,对被告造成无谓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㈠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当事人任意约定的,约定无效。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另外《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㈡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原债权变为自然之债我国对诉讼时效经过采取抗辩权发生说,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 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⑴权利人起诉权不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的债权,其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⑵法院被动司法,不得主动释明:《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⑶被告,主张与否自行决定: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主张,则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⑷抗辩期限原则上只能一审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规则,用于限制起诉权的行使时间。

为了维护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各国法律都对起诉权的行使时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对于民事纠纷的起诉时间做出的规定,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等。

2. 刑事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起诉权的行使时间的限制。

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等。

3. 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包括对于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等的争议,以及对于行政机关责任的起诉时间限制。

4. 特殊领域的诉讼时效:除了上述常见的领域外,一些特殊领域也可能存在特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如劳动争议诉讼、知识产权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起始时间、计
算方法等细则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作者:黄波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
摘要:诉讼时效是法律中影响诉讼时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诉讼时效的具体影响和适用范围的一个定义,是开展诉讼保护和利用诉讼时效加强诉讼制度的科学性的一个保障和基本前提。

本文作者根据诉讼时效的影响因素,分析诉讼时效的基本适用范围与一系列相关问题。

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法律制度
一、研究背景
诉讼时效制度是根据时间长短判断被害人起诉时效的一个时间标准,诉讼时效的依据时间一般根据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种为主。

一般诉讼时效指的是在普遍情况下适用的时效,根据时效具体内容和特殊情况,可以普遍适用于法律起诉,在诉讼时效范围内进行诉讼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处理案件中各项内容和具体情况,如果超出诉讼时效,则不能按照法律内容处理案件所涉及到的危害个人利益的行为,其案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表明了诉讼时效时间范围内,进行诉讼可以获得法院和法律的处理保护,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时间。

特别诉讼时效,指的是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案件或关系特殊而选用的诉讼时效范围。

特殊时效要优先于普通时效,特殊时效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的请求需要法院进行义务的承担和强制执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概述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涵义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法律权利,但是诉讼有效期满后,就丧失了对人民法院请求诉讼保护的权益,人民法院也没有权利进行对义务人履行法律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的时效一般保持在两年以上的过程中,但是最长诉讼时效在二十年以下。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是法律制度规定的。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关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法规内容中对于索赔和诉讼,提出异议等法律行为的时间限制有一个特殊的规定,按照特殊规定办理,处理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根据诉讼时效的具体法律效力处理存在的法律争议。

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中,对各种人身权利与法律保护的各种限制行为进行处理。

例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依法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与争执内容的具体条件,需要认真思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对一些法律特点和内容进行判断,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况有:①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根据法定的事实情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决定,不同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②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即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要认真遵守各项行为规定,认真执行法律各项内容与权益,协议的变更要根据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与约定预先放弃的利益为主,做到法律禁止等一系列活动。

③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四、诉讼时效对其适用范围所造成的影响
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不使人纠缠于陈年旧帐,其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能够有效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工作效率;第二、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持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第三、能够有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身权利,避免影响到经济流转;第四,对义务人本身有积极的保护作用。

诉讼时效可以在确定诉讼的适用范围内考虑到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实
现与过程,根据诉讼时效内容制定相应的诉讼时效应用范围,考虑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考虑到各项诉讼时效功能的出发点和具体问题。

因此,根据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标准和具体目的,考虑诉讼时效的法律效益,因此,在考虑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时,应当考虑诉讼时效的目的和法律制度所能保护的具体利益,以此得出具体的均衡关系。

在对我国诉讼时效的性质进行理解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是相同的;第二种观点是,诉讼时效虽然是从消灭时效发展来的,但仍然存在一定差别,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第三种观点是,我国诉讼时效统一时效,没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分。

前两种观点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都具有单一时效的性质,第三种观点则具有统一时效的性质。

而我国诉讼时效的性质是单一的还是统一的对其适用范围的影响确是很大的。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单一化的运行模式,将原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结合于诉讼时效。

期限满后,权利人根据法律内容判断,已经失去了请求权,这期间无权占有人却不能取得所有权的情况和期限将无限期的延长,具体的法律权利状况无法得到认定,不同于诉讼时效的一般情况。

如果按统一模式,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而且有利于诉讼时效的稳定。

诉讼时效的完成效力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之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的变化进行考察。

而诉讼时效完成的效率会对其适用范围造成影响主要是由于诉讼时效完成之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而这些权利与义务则是诉讼时效的作用对象。

因此,根据诉讼时效完成后法律效力的具体分析,按照抽象化的适用范围进行具体界定,一般具体内容包括一些内容:一是在思想上行的一种行为主义,即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在这种观点背景下,实体权利是诉讼时效直接作用的对象;二是抗辩权发生主义,主要指的是义务人在诉讼完成之后,具有对抗权利人请求权的抗辩权立法主义思想;三是实体诉讼权消灭主义,根据诉讼时效的时间达到期限后,权利人的权利以及其请求权内容都需要认真思考,胜诉权消灭,实体权也跟着消灭,要以法律时效特点为主要判断,掌握具体诉讼时效法律效益。

五、诉讼时效的立法例对其适用范围所造成的影响
每个国家的立法例都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是因为每个国家对时效制度的认识都是不同的,正因为如此,诉讼时效的立法必然会对其适用范围造成一定影响,主要包括统一时效立法、分别时效立法以及单一诉讼时效立法三种,具体内容为:
1.统一时效立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将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基本定位为实体权利,其不仅存在实体权利消灭主义的痕迹,还具有非常强烈的形式主义烙印。

可是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样绝对的定义是不可行的。

一般情况下,统一时效立法都是在总则篇中规定的,如果不在总则篇,那也会在与总则篇差不多的篇章中。

所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除了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或者是根据其性质不适合适用的内容之外,在民法的各项内容中都应该适用。

2.分别时效立法
分别时效立法,因为世界各国对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划存在差异,因此法律制度本身的差异性是根据国家实际运行情况而定的,消灭时效和具体法律制度本身的时效是需要分别时效立法来解决的。

虽然这种问题的总体认识和具体内容需要掌握不同国家和范围,但是具体执行方向是一致的。

3.单一诉讼时效立法
采用单一诉讼时效立法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时效问题需要在单一的经济模式下开展,例如前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单一的计划经济和共有体制环境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本身无太大意义,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或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环境中,诉讼时效立法的具体内容将对社会和人民的生活影响较大,因为法律纠纷涉及的各方面都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具体使用范围与制度都得到了解释与分析,作者提出了诉讼时效制度本身的特点与各项内容的具体范围。

通过整理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本身的影响力,针对性的提出了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其具体特点。

参考文献:
[1]张光全.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0.01:19-21
[2]陈冬青.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和法律效果[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06:44-46
[3]高山.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应然模式构想[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02:18-20
[4]张鹤.略论诉讼时效的权利保护功能及其适用范围[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8.04:37-39
[5]徐仲建.简论诉讼时效对请求权的适用——以物权请求权为例[J].法学杂志,2011.01:22-2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