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不予核准项目原因汇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不予核准赵宏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不予核准赵宏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8.13
•【字号】深证局发[2010]302号
•【施行日期】201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不予核准赵宏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深证局发[2010]302号)
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赵宏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五矿证券字[2010]8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拟任人赵宏(身份证号:******************)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足2年,你公司及拟任人在其任职经历上提供虚假材料,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二条,决定不予核准赵宏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须严格执行《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不得聘任赵宏为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以任何形式授权其实际履行相关
职务。
三、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引,旨在进一步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相关要求,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
在受理环节,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编制和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引用的财务数据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满足相关规定。
在问询环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申请文件提出审核问询,要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本次发行条件尚不成熟的,审核机构可以终止审核。
在审议环节,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后,审核机构将申请文件报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发行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审议投票表决决定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在决定环节,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核准决定作出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发行。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可能会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最新的信息,建议查阅中国证监会官网或咨询专业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4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期货经纪公司聘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任职资格;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在期货经纪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从事经济或者与经济相关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拟任董事长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要求其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一)在证券、期货或者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管理岗位或者监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二)在教学、科研机构从事与上述金融行业有关的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取得经济、管理、法律类高级职称,并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七年以上;(四)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在核准其任职资格时,派出机构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监管建议,提示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划分董事长和经理层的职权,董事长不得行使按照章程规定应当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行使的经营管理职权,要求公司合理配置其经理层。
科创板上市失败的原因与对策

科创板上市失败的原因与对策作者:张桂玲方宛清郭飞党春乐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2年第11期【摘要】本文采用文本搜索的方法,通过逐份查阅、搜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对科创板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及问询、企业及券商问询回复,统计分析了2019 ~ 2021年科创板上市失败的原因,发现发行人业务、财务与关联方等信息披露不充分、科创属性不足、持续经营能力较弱是导致上市失败的主要原因。
进一步结合科创板定位与制度的独特性,构建了包括科创属性、可持续经营能力与信息披露的SGI模型。
在此基础上,建议发行人审慎评估科创属性、确保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提高登陆科创板的成功率。
【关键词】科创板;上市失败;科创属性;持续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21-0138-7一、引言自2019年6月科创板开板以来,科创企业为突破融资瓶颈,提升企业竞争力,纷纷申请在科创板上市,或从创业板、新三板转板至科创板,也掀起了中概股回归科创板的热潮。
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当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交所共受理709家发行人的上市申请,然而有160家企业未能成功上市,占申请总数的22.57%,上市失败率较高。
科创板上市失败不仅给申请发行企业、中介机构带来直接损失和沉没成本,而且沉重打击了发行人原始股东、管理层及员工的信心,损害了公司声誉,甚至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不利变化、核心员工离职、贷款机构改变贷款意向或贷款条件等问题,给企业经营与发展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阻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而迫切需要研究科创板上市失敗的原因。
已有研究以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从盈余管理、会计信息质量、信息披露、治理结构、政治关系、中介机构声誉等方面分析了上市失败的原因,发现:运用政策操纵盈利[1] 、治理成本较高[2] 、会计信息质量及信息披露质量较差[3,4] 的公司上市失败率更高;拥有的政治关系越多,聘请的承销商声誉越高,越容易通过审核成功上市[5] 。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了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证监会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时间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包括:(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二)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六)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七)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九)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凡是属于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方式,向公众公开。
此外,部分监管信息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信息,在解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一)新闻发布证监会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市场各方周知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2〕125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5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7号)有关要求,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5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本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价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提升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期内从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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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予核准项目原因汇编(含IPO、非公开发行、资产重组)关于不予核准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决定 (2)关于不予核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关于不予核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关于不予核准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定 (5)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5)关于不予核准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6)关于不予核准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7)关于不予核准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8)关于不予核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9)关于不予核准冠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0)关于不予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0)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1)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12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3)关于不予核准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4)关于不予核准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4)关于不予核准安徽富煌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5)关于不予核准深圳美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6)关于不予核准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7)关于不予核准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8)关于不予核准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19)关于不予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19)关于不予核准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0)关于不予核准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21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22)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3)关于不予核准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4)关于不予核准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24)关于不予核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5)关于不予核准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6)关于不予核准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7)关于不予核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7)关于不予核准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8)关于不予核准新疆宏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29)关于不予核准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0)关于不予核准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1关于不予核准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1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32)关于不予核准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33)关于不予核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3)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4)关于不予核准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的决定 (35)关于不予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36)关于不予核准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37)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37)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38关于不予核准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39)关于不予核准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40)关于不予核准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40)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41)关于不予核准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2)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43)关于不予核准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3)关于不予核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4)关于不予核准山东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5)关于不予核准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6)关于不予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6)关于不予核准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7)关于不予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48)关于对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不予核准的决定 (49)关于不予核准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决定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1年5月23日举行2011年第15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未充分说明标的公司增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未充分说明重组方案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未充分说明标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未充分说明标的公司土地权属状况及本次交易国资批文的有效性。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的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关于不予核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634号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4月20日举行2011年第7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产品润滑油的主要原料基础油约占公司生产成本的95%95%,原料基础油及产成品,原料基础油及产成品润滑油的价格均随着国际原油价格变化不断波动。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的敏感性分析,润滑油的价格均随着国际原油价格变化不断波动。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的敏感性分析,20120120100年基础油采购价格每增加1%1%,,毛利下降6.58%6.58%,,利润总额下降14.08%14.08%。
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业相比,你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强,你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强,你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强,申报材料中未能充分披露其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申报材料中未能充分披露其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措施,有效措施,无法判断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无法判断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根据申报材料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租用集体土地40,019.3平方米平方米,,占其全部土地使用面积的25%25%,,租用期限为20年。
你公司租用集体土地不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及相关政策你公司租用集体土地不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及相关政策,,存在潜在风险,资产完整性存在瑕疵。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不予核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546号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3月30日举行2011年第5 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主要产品左旋肉碱系列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逐年下降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主要产品左旋肉碱系列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逐年下降,,2008-2010年分别为42.59%42.59%、、40.14%40.14%、、29.23%29.23%。
本次募集资金拟继续投入1000吨左旋肉碱扩建项目碱扩建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44.44%44.44%,,且对新增产能消化有较大作用的原料药批准文号、用的原料药批准文号、GMPGMP 证书等尚未取得,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