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发文字号】证监发[2003]8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发布日期:2006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12.11【实施日期】2003.12.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3]88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以及将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发行监管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
中国证券监最新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九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

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2•【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按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予以公示。
其中:1、申请企业情况以表格形式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名称、注册地、所属行业、股票代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备注等信息。
2、申请企业情况每周更新一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doc发行监管部再融资申请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15年5月21日).xls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融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分离债、公司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等。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再融资申请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再融资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9•【文号】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各证监局: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证监局要严格执行审核要求,认真做好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加强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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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shenchunhui@)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7月10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30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9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5月22日财会[2008]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6日国税发〔2008〕5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2日公告[2008]1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2008年5月12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9日)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9日财企[200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4月28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2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1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5日国税发[2008]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2008年3月5日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13日财税[2008]2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4日银监办发〔2008〕23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修订)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修订)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年1月28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财会函〔2008〕5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3期,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8年1月21日)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8日发行监管函[2008]11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1日发行监管函[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11日会协2008[3]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9日发行监管函[2008]6号)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9日)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7日会协[2008]1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发改财金[2008]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2月27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12月26日国发〔2007〕39号)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会计字[2007]34号)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7年11月2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11月7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银监发〔2007〕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8日)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7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购审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9日修订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4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已于2008年被废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环办〔2007〕105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关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7月11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7月7日财税[2007]80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日发行监管函[2007]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5月29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7年5月8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26日)已于2008年2月被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9日财会〔2007〕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7]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19日发改财金[2007]60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编担保物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年2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15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7日财税[2007] 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2月6日会协函[200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2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2006年1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编制和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和审阅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8日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2006年12月12日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2日)(已于2007年8月29日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6年12月5日国办发〔2006〕9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财建﹝2006﹞694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预先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及预先披露更新受理反馈会初审会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如有)发审会意见回复(如有)核准发行封卷发审会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和预先披露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
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2]5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7.18
【实施日期】2002.07.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
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证监发[2002]52号)
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补充规定如下:
一、除《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关于会议议程第7条规定的“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
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之外,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初审、再审时,也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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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指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时,应当关注如下问题:
(一)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
1、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
2、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
3、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
(二)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1、发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3、发行人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及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
4、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
5、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
6、关联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
7、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润的比例。
(三)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
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选择运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恰当遵循谨慎、一贯性的原则;
2、发行人会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
3、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变化较大,公司是否有合理的解释说明;会计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4、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依靠其自身经营获取盈利,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5、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选择、运用不合理的情况;
6、发行人是否存在巨额担保、诉讼等或有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
7、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是否合理、谨慎。
(四)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问题
1、发行人的产品因市场竞争而面临的市场占有率、产品销量的变化趋势;
2、现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3、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结构、盈利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4、发行人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
5、发行人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情况,该变化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影响;
6、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以及严重依赖单一客户而导致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项目方面的问题
1、募集资金项目与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的关系;
2、募集资金项目与筹资额的配比情况,以及编造投资项目套取募集资金的情况;
3、募集资金项目的论证情况、市场前景及可能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
(六)上市公司历次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发审委在审核上市公司再融资时,还应关注以下问题,分析以下问题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造成重大风险或影响:
1、前次募集资金相当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且发行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
2、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施情况的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以至影响到投资者判断的情况;
3、历次募集资金项目曾经发生过因论证不充分,致使项目不能实施而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4、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的投资回报与实际回报差距较大情况;
5、发行人最近一年有大额资金闲置、委托理财的情况;
6、发行人无法有效控制资金的风险的情况;
7、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情形;
8、发行人是否存在需要在发行前整改的其他问题。
(七)风险提示方面的问题
1、特别风险提示是否充分揭示了发行人自身特有的重大风险;
2、发行人的风险披露不具体,流于形式的情况。
二、发审委在审核发行申请材料时,应当关注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关注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