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建发[20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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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建发〔2013〕83号)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门窗生产单位:为规范我省民用建筑外窗的生产和应用管理,提高外窗技术水平和综合性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苏建函科〔2013〕443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重点抓好设计、施工、监理、门窗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宣传贯彻会、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扩大其社会影响力,赢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民用建筑外窗推广应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对建筑外窗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要认真组织本市建筑外窗生产企业对照《暂行规定》要求,分析企业现状,找出差距,提供技术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建筑外窗生产企业尽快设计生产出符合《暂行规定》的民用建筑外窗,并按规定及时取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确保我市2014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外窗供应满足市场需求。
三、加强对民用建筑外窗应用的监督管理(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外窗一律按《暂行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审图、施工、验收。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徐建发[2013]110号【发布部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10.25【实施日期】2013.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13〕1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号)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2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二)建筑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市行政区域(包括各县(市)、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列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进行审查:(一)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三)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低于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四)50万元及其以上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工程;(五)深基坑工程;(六)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七)校舍工程。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建发[201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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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建发〔2014〕99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决定开展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徐州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徐州市城乡建设局2014年10月28日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及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为依据,以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为主线,以治理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出租、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并有效利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平台,充分发挥“两场联动”作用,将监管处罚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五方责任主体)的自身发展相挂钩,同企业资质、市场准入、招投标、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相结合,从根本上让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1.29•【字号】苏建城[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03]27号2003年1月29日)各市建设局(委)、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意见认真贯彻。
一、完善市政公用行业发展规划。
实现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也是改善行业服务、加快行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厅先后制定下发了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排水等行业的《规划编制纲要》,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尽快编制完善市政公用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明确市场的总量、结构和发展速度,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创造条件。
二、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管理。
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必须建立相应的行业管理法规体系。
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市政公用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省人大、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法规,但市政公用行业的立法,总体上仍显滞后。
为此,各地在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中,要结合行业法规的完善,尽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市政公用各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工作顺利推进。
三、研究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国内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积极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经验。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新建的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应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主体,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要积极尝试采用特许经营管理,通过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服务供给和质量。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苏劳社医[2007]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26【实施日期】2007.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建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发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工伤风险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认识,把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按照“平安计划”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徐住建发(2023)6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做好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施工扬尘污染,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现将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督导以及行业监管工作;严格开工建设审核,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与工地临建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临建、同时核查验收)要求的工地不得施工;在监督建筑工地时,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一并检查考评。
2、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监管工作,指定部门或成立区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牵头实施,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常态巡查、查处工作。
各责任单位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检查力度。
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不定期、不间断地采取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夜间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督导,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创新监管手段,通过智慧监管平台、走航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新设备、新技术,实现施工现场监管全过程、全覆盖。
(三)严格执法查处。
对责任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积极的企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管控机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约谈、罚款、停工整改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资金保障。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列,系不可竞争费。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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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08]26号
25
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实施意见
徐建发[2008]87号
26
关于申报徐州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建发[2008]55号
27
关于规范建筑工地围挡的通知
徐建发[2008]144号
[2008]徐建发129号
44
关于建筑工程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实施意见
[2008]徐建发131号
45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8]徐建发156号
46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徐建发14号
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64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7]109号
65
关于下发我市新建住宅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
徐建发[2007]114号
66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7]124号
67
关于印发《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3号
5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4号
6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5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建发[2006]140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建发[2006]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4406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97.png)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建发〔2006〕140号)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打造建筑精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建设局科研设计处联系。
附件: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二○○六年十一月八日徐州市市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打造建筑精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区主干道等重要地段(具体范围附后)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建筑色彩及材质的方案管理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色彩及材质的管理工作。
三、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及材质应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及材质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
四、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应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及材质提出指导意见,并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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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徐建发[2007]111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7.08.27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
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徐建发〔2007〕111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施工图审查中心: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07〕492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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