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1-08-08 阅读次数:1127)苏建建[2003]247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建管)局、市政公用局、建设工会,省有关部门:为深入开展创建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活动,规范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行为,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并于2003年7月2日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苏水规〔2014〕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9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水利优质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做好“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推选工作,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中水协[2013]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水利优质工程(以下简称优质工程)是指建设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先进、施工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工程效益显著的工程。
第三条优质工程由江苏省水利厅组织评定,每年评定一次,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承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优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优质工程一般由建设单位或主要施工单位负责牵头申报。
申报单位一般以一个完整初步设计工程进行申报,大型水利工程也可以以其中的单项工程进行申报。
第五条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水利厅申报;市县负责管理的项目由各市水利(务)局初审后向省水利厅推荐。
第六条申报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量在2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筑物工程,或60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有特色、有创新的中型工程可适当放宽,其中建筑物工程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左右,河道、堤防工程建安工程量5000万元左右。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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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2004年7月15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体现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由我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有18项,现将我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一、占用流域、重点区域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2.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3.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较小;4.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三)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苏水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水规[2011]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建管职责,规范建管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规范、质量和资金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省财政厅、水利厅《江苏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7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的小农水重点县项目(专项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我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厅、水利厅为我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具体负责所辖项目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做好“水利部文明工地”的推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明工地是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第四条文明工地建设目标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升参建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参建人员职业素养与技能,营造以人为本,内外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五条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负责。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分为平时检查和集中评价两个阶段,按照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评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将《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
第四条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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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处):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建设管理体制,提高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营造和谐的内外部建设环境,参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文明工地评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并已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主题词:水利建设文明工地通知抄送: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营造和谐的内外部建设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必须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并经江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通过后的单位。
第四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
凡申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省、部文明工地。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部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由省水利厅颁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并在江苏水利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和介绍,并将其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内。
第七条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对主要参建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八条凡在本省境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或由本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九条申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建安工作量在1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筑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防和护砌工程;老闸加固或有特色、有创新的中小型建筑物工程建安工作量可放宽到1000万元左右。
(二)工程在实施伊始,已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
(三)申报时完成的工程量达到全部建安工程量的30%以上。
(四)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等。
第三章申报办法第十条江苏省水利建设文明工地申报、评审按年初报名备案,年中资料申报、年终评审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由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一)厅直属项目,报名备案和材料申报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直接申报;(二)地方项目,报名备案和材料申报须经各市水利(务)局预审后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申报时间:(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应在每年一月底前由申报单位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和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复印件等,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办公室报名备案;一月底前尚未开工的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
(二)申报具体时间按照当年有关评选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
(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
(三)反映工程创建文明工地的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内容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区环境秩序等。
(四)反映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活动过程的详细记录和相关规章、制度、计划等,以及获得其他部门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视频光盘一张,内含反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和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有关情况(10分钟左右),反映工程建设各个时期创建文明工地的有关数码照片(10张左右)。
(六)申报材料应保证内容完整、客观、真实。
第四章评审内容和程序第十四条江苏省水利建设文明工地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生活施工区环境、工程建设管理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审标准详见《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标准》(附件3)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赋分表》(附件4)。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分平时考核和集中评审两个阶段。
平时考核在报名备案后进行,采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每次检查结果均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赋分表》进行赋分,平时考核占总分30%;集中评审占总分的70%。
第十六条省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厅基建处,评审委员会由厅基建处、人事处、机关党委、财审处、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受理报名备案、申报资料接收和查验、平时考核、组建评审委员会,协助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的有关工作、起草评审工作报告并提交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上网公示和发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考核、申报材料审查、听取申报单位汇报并质询、记名评分(或投票)、提出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根据评审工作办公室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评审委员会推荐名单进行最终审定。
第五章评审纪律第二十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在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荣誉的撤消其称号,并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二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命名单位取消其文明工地称号:(一)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放松管理,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三)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的。
(四)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况的。
(五)原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行贿的等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市水利(务)局可根据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开展市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选活动,其评审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表2、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申报表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考核标准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考核赋分表附件1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表项目名称:申报单位:二○○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须在每年一月底前或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填报。
2、填写本表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晰、整洁,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
3、工程名称要填写全称,建设地点及各参建单位联系方式必须详细、真实。
其中,参建单位为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主要承包企业或单位。
4、工程内容、工程量要从初步设计批文中摘抄。
其中,工程量中的其他可根据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填写扩充。
5、参建各单位近三年获奖较多的,可选主要的填写。
每家最多可填写三项,须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6、报名表一式2份。
附件2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申报表项目名称:申报单位:二○○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填报。
2.填写本表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晰、整洁,最好使用计算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text-indent: 28.5pt">3、工程名称要填写全称,建设地点及各参建单位联系方式必须详细、真实。
其中,参建单位为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主要承包企业和完成申报项目工程量30%以上的建筑或安装企业。
4、曾获奖励情况:主要填写各参建单位及个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获得的各种荣誉,须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理由主要填写文明工地的建设中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内容。
6、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要写出具体的评价意见。
7、申报表一式2份。
附件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标准一、精神文明建设(30%)(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工地内外和谐环境;(二)创建工作组织严密,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有创建文明工地的组织机构和创建文明工地的计划、措施,并能认真执行;(三)工程现场有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支部活动开展正常、富有成效,并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和开展社会主义时事教育;(四)积极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并执行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且教育和培训效果明显;(五)工地有良好的文明氛围,有必要的文体生活设施,职工文体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面貌良好;(六)各参建单位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发生,做到工程、资金、干部“三个安全”;(七)工程建设各方能够关系融洽、工作协调,无推诿扯皮等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发生。
二、生活施工区环境建设(35%)(一)施工区环境建设1、工场布置合理、紧凑,设备、材料堆放有序,机具停放整齐;2、工场四通一平状况良好,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作业区和生活区主干道路硬质化,次要道路养护及时,无散落物、不扬尘;3、工场排水畅通,无严重积水和泥浆、污水、废水等外流或堵塞等现象发生;4、施工区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对确需临时存放的,有专门地点堆放,现场未发生燃烧建筑垃圾及有毒物质现象;5、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有专人负责,并建立了管理和检查制度,有检查记录;宿舍内生活物品摆放整齐,无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炒锅、电炉等影响安全的日用电器具;办公区、生活区的房屋标准差别较小,保证职工住宿基本条件;6、施工区与生活区随处可见与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有关警示标牌及相应的规章制度;7、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作业设有警示灯,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专人负责;8、食堂有必要的卫生安全设施,食堂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并上墙,从未供应过期、霉变的食品,保证食品卫生,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9、工地偏远的设有简易的医药、日杂、洗浴等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