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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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6.05.17
•【字号】苏水规〔2016〕2号
•【施行日期】2016.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苏水规〔2016〕2号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局:
为规范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2.江苏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4.江苏省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5、6.证书、标牌
7、8、9.申请表及报告格式
江苏省水利厅
2016年5月17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工作,科 学评价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在规范化基础上 提档升级,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精细 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管〔2016〕39 号),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大中型水库、水闸、 泵站和三级以上河道堤防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1
第五条 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实行 1000 分制,其 中:管理任务评价 150 分,管理标准评价 120 分,管理流程 评价 180 分,管理制度评价 100 分,内部考核评价 100 分, 管理成效评价 350 分。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评价标准进行赋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精细化管理评价总分达到 850 分,且 其中各大类得分率不低于 80%,可通过验收。
理 导书 流
骤、注意事项以及资料格式等内容,结合实际,
操作性不强,每项扣 1~2 分。
程
内容完整、准确。
(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指导书未及时修订,每项扣 2 分。
(
(3)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
分
(1)重要工作流程图未明示,每项扣 2 分;明示位置不合理,每
) 项扣 1 分。
(1)工作流程图应在相关场所明示。
内 部 考 核
12.效能考 (3)考评机制常态化,专项考核与全面考核、日
核 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单位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
80
每项扣 2~5 分。 (3)考核机制不完善、方式不合理,每项扣 2~5 分;考核制度 执行不到位或效果差,每项扣 2~5 分。
(
合。
(4)未建立考核台账资料,每项扣 5 分;台帐资料不齐全、不规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三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做好“水利部文明工地”的推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明工地是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第四条文明工地建设目标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升参建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参建人员职业素养与技能,营造以人为本,内外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五条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负责。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分为平时检查和集中评价两个阶段,按照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评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苏水规〔2014〕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苏水规〔2014〕6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工作,保证本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4〕546号)等规定,按照江苏水利现代化建设和质量强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制性条文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应当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本省水利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不断提高,成效不断显现,有效地促进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但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还不够到位,与有关要求相比仍有差距。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各有关建设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本着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的认识,系统学习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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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三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规模大、战线长、工程地点分散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可在现场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对项目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建设周期和工程投资负总责;(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负责现场管理的建设单位,任免其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三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交底;(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类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六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七负责工程建设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并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条件;(九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工程竣工初验和交付使用;(十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十二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等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附有地方关于工程方案和资金配置的意见。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应当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运行机制、资金筹措及招标方案等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在主要内容上有变动,应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文件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数进行设计。
若工程标准、工程规模、控制指标等有较大改变,必须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研报告估算投资。
静态投资超过可研报告估算投资10%,应当提交专题分析报告重新审批。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选定应当通过招标确定。
第四章建设实施第十七条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实施主要包括工程招标、现场施工准备以及开工后的各项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项目法人已批准组建;(二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四土地使用已经批准。
第十九条现场施工准备工作中的“四通一平”,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完成。
第二十条主体工程开工项目应当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开工报批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基[1999]40号向主管部门提交主体工程开工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期工程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均已批准,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可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二年度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三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完成,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四“四通一平”基本完成,外部条件已能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在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之间建立有机的现场协调制度,实行项目建设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项目法人应充分授权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公正履行职责,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并加强现场施工的旁站工作。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图,做好各阶段的技术交底工作,并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图经监理审核签字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中对施工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意见,经会商监理、业主同意后,设计单位应当及时采纳,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施工,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负责制。
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与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周边地方群众建立有机的联系和协调,加强内部管理,创造文明施工环境,切实抓好施工质量,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第五章招标投标第二十六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水利部和省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邀请招标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额度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设备、材料、金属结构制作等货物采购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九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必须发布招标公告。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管理权限等情况,至少在一家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十条重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资金基本落实;(三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条件;(四已按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报告和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备案表》(苏水招[2002]29号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五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
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和设计、监理服务采购等招标可参照执行上述条件。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必须同时递交下列文件:(一批准的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三招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招标管理部门通报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五熟悉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三十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1998]481号规定执行,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严禁转包;(二重点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准分包,其它可以分包的特殊项目和可以分包的工程内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单位资质等级条款,分包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额的30%;(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工程内容、分包金额、分包商的名称和资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省、市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对招标投标进行分级管理。
省市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完善招标备案制度,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水利厅建立评标专家库,每个评标委员会应当有2/3的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章建设监理第三十七条重点水利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
工程监理单位通过招标择优选定。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
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
第三十九条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