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涉及国际事务的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立项、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环节,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规定。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人负责制,即相关负责人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立项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立项应符合国家水利工程规划,明确项目范围、投资额、工期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立项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立项需经过相关水利管理部门批准,确保工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立项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保障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立项管理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章水利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的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设计需考虑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计需经过专业机构设计,并由相关单位审核,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应包括工程总体布局、施工图纸、安全预防措施等具体内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管理负责人需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保证设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施工需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施工需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施工需要相关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配合,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三个制度(4篇)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三个制度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制度,下面列举了其中的三个重要制度。
一、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在整个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这些环节包括项目筹备、项目设计、项目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方面。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1. 项目筹备制度在水利工程项目立项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项目筹备工作。
项目筹备阶段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项目所需的资源。
项目筹备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筹备方案的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等。
2. 项目设计制度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是项目的核心环节,设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整体效果。
项目设计制度主要包括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变更等。
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布局图、工程施工图、工程图纸等。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项目招标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大部分工程都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招标制度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公告、招标文件的评审等。
招标文件中主要包含工程的需求、技术要求、经济标准等内容,供承包商参考并提供报价。
招标文件的公开和透明是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竞争性的重要保证。
4. 工程施工制度水利工程施工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需要进行合理的组织和管理。
工程施工制度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程质量的监督等。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5. 工程验收制度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制度主要包括工程验收文件的编制、工程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程验收结果的评定等。
验收文件需要详细记录工程的各个环节的情况,包括设计、施工、材料使用等。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简介水利工程建设是指为了解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通过规划、设计、施工等一系列工作,建设各类水利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过程。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目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 1. 确定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岗位责任; 2. 制定规范的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项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 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4.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员工能力; 5. 加强沟通与协作,促进各部门间的合作与配合。
内容1. 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组织结构和各岗位的职责分工。
例如: -总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总体策划和决策; - 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 技术部门: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和成本控制等工作; - 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符合规定标准。
2. 流程和操作规程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各个环节有序进行。
在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各项流程,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例如: - 项目立项流程:包括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告等环节; - 设计审查流程: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等环节; - 施工管理流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质量检验等环节。
3.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例如: -定期检查与评估:由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现场巡查与监控: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与监控,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技术审查与验收:对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技术审查,并进行验收。
4. 技术支持与培训为了提高员工的技术能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三个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三个制度
1.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涉及项目的前期准备、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阶段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该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管理组织结构、项目管理职责和权限、项目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有序进行,保证项目质量、进度和成本的控制。
2.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主要针对水利工程施工、运维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管理。
该制度包括安全责任人的设置和职责、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流程、安全督查和考核等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
3.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维过程中的工程质量。
该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结构、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检测和验收标准、质量责任和追责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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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安全方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四、安全责任1.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安全生产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2. 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3.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五、安全生产措施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3)施工现场应实行分区管理,明确各区域的安全责任。
2.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 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1)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施工单位应按照事故等级和性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开。
六、监督检查1.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三个制度(2篇)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三个制度
目前,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初步构建起以落实政府宏观监督、调控原则为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以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基本服务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基本格局。
已初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建筑市场体系,市场秩序总体较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本上得到贯彻落实,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逐渐受到普遍重视,工程项目的法人机构及参建各方的行为也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下面水利老炮分为大家介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三个制度(2)
1.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的达标,并合理控制项目成本。
2.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大坝工程可能发生决堤、滑坡等事故,而水库可能面临洪水、崩塌等自然灾害。
因此,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评价,安全防护措施,紧急救援预案等,以防范事故发生并及时应对。
3.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建设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水库蓄水导致生态环境改变,河流改道会影响沿岸居民等。
因此,需要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境评估、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措施等,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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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中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安全第一。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事故不扩大,不重复发生。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全面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安全事故等。
第九条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设计合理、安全的水利工程方案,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确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计划,并按照施工计划的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危险隐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水库、水闸、渠道、水利设施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划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项目建设规划和设计。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达标。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进展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管理第八条项目立项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和政策,量身定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工程规模、投资预算等重要内容。
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保障工程长期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项目立项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签署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前,应当开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依据,确保项目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应当注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周边环境的破坏。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建设管理手册,明确项目管理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等内容,规范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阶段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计划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阶段需定期召开项目管理会议,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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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台帐。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订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二)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三)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蓄水安全鉴定等工作;(四)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会议应形成纪要,由项目法人印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六)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施工重大危险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七)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八)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十)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记要,印发相关单位。
会议纪要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其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三)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五)组织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二)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三)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四)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六)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八)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时上报各种安全生产报表和材料;(九)统计、分析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每周由项目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现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会议应作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和细则中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需要。
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监督;(二)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细则;(三)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四)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五)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六)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七)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应能满足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勘察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人员安全等。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报告中设臵安全专篇,并对其设计负责,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三)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在设计报告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内容和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安全专篇的审查意见;(五)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条为水利水电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的单位,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提供有关的安全操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应提供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应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工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并对检测质量负责。
检测单位发现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韶关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
(二)监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韶关市水务局举报电话:8775708,邮箱:sg8775708@;(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十三条韶关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