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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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

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台帐。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订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二)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

(三)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蓄水安全鉴定等工作;

(四)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由项目法人印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六)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施工重大危险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七)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八)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

(十)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各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记要,印发相关单位。会议纪要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相关单位,其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建立健全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五)组织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二)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四)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八)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按时上报各种安全生产报表和材料;

(九)统计、分析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每周由项目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现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等参加会议。会议应作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和细则中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需要。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监督;

(二)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细则;

(三)协助项目法人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四)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或参与安全防护设施、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验收;

(六)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七)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应能满足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勘察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人员安全等。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报告中设臵安全专篇,并对其设计负责,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在设计报告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

中的安全专篇内容和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安全专篇的审查意见;

(五)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条为水利水电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的单位,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提供有关的安全操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应提供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应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工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并对检测质量负责。

检测单位发现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韶关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

(二)监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韶关市水务局举报电话:8775708,邮箱:sg8775708@https://www.360docs.net/doc/1913163311.html,;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十三条韶关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受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制度,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不得擅自简化项目建设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按照国家执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并在资格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工作。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水利部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具体约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其中特殊专业工程或有条件部分发包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分标进行发包。

发包的工程应按《合同法》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以及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开展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其中工程建设期间的度汛应急预案在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的15日内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厂商签订的合同副本以及其招标文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文件,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及现场机构、人员、设备、质量体系等的基本情况资料(含主要岗位的上岗证书);

(四)施工图(含施工技术要求)及永久设备清单。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水利部、省、市有关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验收手续。未经施工质量评定或经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阶段(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臵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九条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严禁无证勘察、设计和越级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或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审定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勘察、设计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五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勘察、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必须完整、准确,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安全可靠;

(三)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应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第五十二条对大型或重要中型水利工程或施工情况复杂的小型工程,应按合同要求派出驻工地设计代表,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的技术问题。

第五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及时提出各验收阶段的设计工作报告,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提出设计方的评价意见。

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档案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实行总承包的水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该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投标书承诺的注册建造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应全面及时到位。

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更换后应及时将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对其使用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金属结构或砼构件等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

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用于工程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质量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监督见证人应当签字确认,并送具有相应水利质量检测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十一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接受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掩盖或处理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并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

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缺陷备案。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承包单位在工程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水利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六十三条水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由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六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六十七条监理单位应组建驻现场监理机构。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专业配臵等必须与投标承诺相一致。监理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更换后应及时将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与被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等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和设备的质量。

第六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跟班旁站监理。

第六十九条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依据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复核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资料及质量等级评定结果;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七十条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不得将未经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等按照合格签字。

监理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在工程开工阶段和工程原材料产地、批次发生变化时,应监督施工单位送样检测。

第七十一条监理单位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责令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第七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第七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测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检测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检测任务。

第七十四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七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七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可能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七十八条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韶关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体系,加强质量安全教育,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十九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二)符合本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不少于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内设质量监督部门总人数的75%;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八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执行的,今天,我就结合质量考核、新政策、农垦实际,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建设管理程序,重点是下去检查,怎么检查,检查什么,使垦区建设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项 1、项目法人组建。小水就是农场,大水就是灌区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设管理处,要有正式文件明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综合、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 2、质量与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厅里规定逐级签订责任状,如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设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内控的一种手段。包括招标制度、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全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这是严格执行的,也是行业检查新的重点。 4、应办理的手续。一是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及时报送开工备案手续(行政许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变成备案);三是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

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是将法人验收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六是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5、主要责任履约。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要求双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如一个标段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6、参建单位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使用行业合同文本;对参建单位的检查包括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有书面材料,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要有签字,有整改回复。积极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大水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 二、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设计单位,检查什么) 1、现场服务体系建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要有委派函;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审核、会签批准等内部制度;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

韶关学院11_12(1)《Java语言程序设计》期末A卷(答案)

《Java 语言程序设计》期末考试试卷(A 卷)第1页共7页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计算机科学学院《Java 语言程序设计》期末考试试卷(A 卷) 年级:09专业:计算机科学技术班级:学号:姓名: 题号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总分 签名 得分 注:1、共120分钟,总分100分; 2、此试卷适用班级:计算机本科专业。 一 得分 阅卷教师 一、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10分,每小题2分) 1.java 没有多继承,但可以通过接口的形式来达到多继承的目地。(√)2.一个".java"源文件中可以包括多个公共类。(╳)3.具有关键字abstract ,在实现内容上没有完全定义的类叫抽象类。(√)4.Java 中sleep()方法用来暂时中止执行的线程,在睡眠后,线程将进入就绪状态。(√)5.父类的构造方法可以被子类覆盖。(╳) 二 得分阅卷教师 二、单选择题: (20分,每小题2分)1.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D ) A .实例方法可直接调用超类的实例方法 B .实例方法可直接调用超类的类方法 C .实例方法可直接调用其他类的实例方法 D .实例方法可直接调用本类的类方法 2.下列哪一种叙述是正确的(C ) A.abstract 修饰符可修饰字段、方法和类; B.抽象方法的body 部分必须用一对大括号{}包住;C.声明抽象方法不可写出大括号; 装 订 线

D.声明抽象方法,大括号可有可无; 3.执行如下程序代码 a=2;c=1; do{ ++c; --a; }while(a>0); 后,C的值是(A) A.3B.2C.1D.死循环 4.在Java语言中,封装是借助于(B)实现的。 A.对象B.类C.数组D.成员 5.设x=2,y=4,z=3,则表达式y+=z--/++x的值是(D)。 A.3 B. 3.5 C.4 D.5 6.下列语句中,属于多分支语句的是(B) A.if语句B.switch语句 C.do while语句D.for语句 7.以下叙述中不属于Java语言特点的是(D)。 A.面向对象B.可移植性C.多线程D.宏定义 8.编译Java Application源程序文件将产生相应的字节码文件,这些字节码文件的扩展名为(B)。 A..java B..class C..html D..exe 9.下列语句哪一个正确(B) A.Java程序经编译后会产生machine code B.Java程序经编译后会产生byte code C.Java程序经编译后会产生DLL D.以上都不正确 10.为AB类的一个无形式参数无返回值的方法method书写方法头,使得使用类名AB作为前缀就可以调用它,该方法头的形式为(A)。 《Java语言程序设计》期末考试试卷(A卷)第2页共7页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责任明确、有章可循,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投资,实现最佳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工程会议管理 第二条会议形式 工程调度例会、现场专题会。 第三条会议内容 (一)工程调度例会 从工程开工起,每周五下午1:30召开,参加人员主要有指挥部成员、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本周的工程进展情况、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施工计划。 调度例会内容整理、提报:凡参加会议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本单位、部门在本次调度会上所提出的问题和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以及会议对其问题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工程指挥部。内容要完整、准确,由指挥部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按纪要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准时完成。 (二)现场专题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定期召开现场专题会,参加人员指挥部有关人员和涉及到的施工单位负责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工程施工关键时期每天下午4点由指挥部负责召开现场专题会,处理好当天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为第二天施工做好准备。 第四条会议要求 (一)工程调度例会由项目办公室通知,若通知不及时或通知遗漏,一次罚当事人50元。 (二)在接到通知后,参会人员要准时到场,迟到者罚款50元/人,超过半

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罚款100元/人。 (三)指挥部各部门和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准备好汇报内容、严格落实会议要求。 (四)项目办公室要及时起草、下发会议纪要。 第三章经济签证管理 第五条经济签证是指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合同之外发生的工程量需办理的签证。土建、安装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结算。凡是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另行办理经济签证。 第六条经济签证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也是指挥部各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的凭证。施工过程中,凡是有需要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各有关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办理签证手续,不办理签证手续一律不能纳入工程结算。 第七条经济签证手续必须在该项工程施工之前或施工同时办理,不得在工程完成之后补办。 第八条指挥部各管理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对经济签证必须严格认真,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领导部门责任。 第九条经济签证条件 (一)在施工图设计范围外或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二)在施工合同规定以外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三)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返工或重复施工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四)由于设备加工、制造方面出现设备本体缺陷,造成土建、安装需要修理、返工、改造等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五)为满足生产需要,甲方在施工图和合同之外增加的项目而发生的工程量或材料用量。 第十条经济签证手续 (一)办理经济签证的项目,首先由主管部门填写《经济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提报工程预(估)算,经有关部门会签,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施工。施工完成后,由工程监理或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后交财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8910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86854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与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4、《中冶建工三标一体化程序文件》要求。 第三条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和各管理人员职责 1、项目经理(各专业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工程中得到正常有效运行。 (2)、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做好内部质量职能分工。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保证质量和工期。(3)、组织制定实施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负责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安全生产等进行控制;组织对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评议整改及质量评定。(4)、组织实施承担工程承包方管理,质量验收交付使用工作 2、项目部总工程师(各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方针与目标,全面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技术质量政策、法律及法规标准,负责审核特殊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方案。(3)、负责组织制定、审定工程质量事故预防、纠正、报告、处理的措施方案,组织和指导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工作。 3、项目部职能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1)、计划部门 1)、编制施工计划时应考虑施工综合平衡,防止抢进度危及工程质量。 2)、下达计划时应考虑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不得与质量计划相抵触。 3)、没有质量检查部门签证合格的工程,不得计算产值和工作量。 (2)、施工管理部门 1)、认真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坚持无施工方案、无质量保证措施不开工的原则。 2)、坚持按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施工,严格施工工序控制,正确处理形象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坚决防止只抓工程进度,忽视工程质量的倾向。 3)、出席有关质量分析会,参加质量检查。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新编版) 一、局属各单位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责任书。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三、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五、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局安全办公室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重新报项目法人批准,报局安全办公室备案。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九、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

韶关学院2015-2016学年校历

韶关学院 2015—2016学年校历 备注:以上安排如有变化,以通知为准。

上课时间: 第一节8:00—8:45 第二节8:55—9:40 第三节10:00—10:45 第四节10:55—11:40 第五节14:40—15:25 第六节15:35—16:20 第七至八节16:30—18:00(课间不休息) 第九节20:00—20:45 第十节20:55—21:40

附韶关学院2015级二级学院新生群最详版 (1)土木工程学院新生群477816271 其对应的专业有:土木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2)文学院新生群134951594 其对应的专业有:汉语言文学专业(师范教育、高级文秘教育、对外汉语教育) 新闻学专业(新闻传媒教育、传媒与广告教育) (3)外语学院新生群469686549 其对应的专业有:英语(师范)专业(英语教育、商务英语教育、英语翻译教育) 日语(师范)专业(日语教育、商务日语) (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新生群454256210 其对应的专业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软件工程专业 通信工程专业 物联网工程专业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管理)(中澳合作办学) (5)物理与机电工程学院新生群467181403 其对应的专业有:物理学专业(物理教育应用电子技术教育)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技术应用教育嵌入式技术应用教育)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制造教育机电一体化教育模具制造教育车辆工程教育) 自动化专业(运动控制教育嵌入式控制教育) 交通运输专业(汽车服务工程教育) (6)经济管理学院新生群476682331 其对应的专业有: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教育、国际投资教育、电子商务教育)工商管理专业(物流管理教育、国际营销教育) 会计学专业(财务会计教育、注册会计教育) 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教育) 国际商务专业(中英合作办学)(创业管理) (7)法学院新生群467841501 其对应的专业有: 法学(企业法务教育) 法学(法学教育) 法学(律师教育) 法学(社会工作与管理教育) (8)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新生群467991980 其对应的专业有: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师范教育)

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质量管理工作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检查和验收制度,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让业主的要求得到满足。 2、质量管理部要牢固建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要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上,进行技术监督、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使工程的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1)工程技术部门要监控与审核工程质量规划和施工方案,落实三级交底制度,检查规划与方案的实施过程,提高工程质量品牌。 2)生产计划部门要坚持“抓生产必须抓质量”的要求,在落实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进度计划,要坚持做到上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得交付下道工序施工,要始终以严格的管理和合理的施工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生产环境,提供使业主满意的精品。 3)质量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应挑选工作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职质量人员公司直接领导,应相对固定,不得任意调整。如因工作确需调动,需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 4)专职质量检验员的配备,根据国家规定数据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5‰,应满足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与能力。 5)项目部、队组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在操作过程中要精心施工,随时自检。项目部应有项目质量员,项目质量员独立开展工

作。 6)质量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的质量活动。 7)全面质量管理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企业的全体职工,都要学习和参加质量管理,为了取得经验,逐步展开,应建立质量管理小组,并开展活动。 (二)、公司各级的质量责任制 1、公司总经理是负责承担企业工程质量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负全面责任。总经理委托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具体抓公司的工程质量。 2、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负责实施集团公司质量工作规划,指定质量管理目标,负责确定重点、重大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领导质量管理部和工程技术部,对工程质量进行具体工作。单位工程质量的评定,由质量管理部组织评定,总工程师审核验证。 3、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分管的技术经理具体抓工程质量,有职有权。各项目经理应尊重技术经理在质量问题上的处理意见。项目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质量管理目标,确定创优质目标工程,制定奖罚制度并以切实实施。并制定工程质量计划。 4、项目经理对在建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项目工程师配合项目经理抓好工程质量控制,负责技术交底、过程检查处理、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评定验收,汇报和整改质量问题,项目经理在质量问题上应与项目工程师密切配合,尊重项目工程师在质量问题上的意见。 5、作业班组长主要抓好队组操作质量,提高工人技术素质。保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韶关学院园林规划设计复习题

园林规划设计试题(四)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北京颐和园远借(C) A.龙光塔 B.北寺塔 C.玉泉山宝塔 D.雷峰塔 2.计成的造园著作是(A) A.《园冶》 B.《长物志》 C.《花镜》 D.《洛阳名园记》 3.特置山石青芝岫位于(B) A.上海 B.北京 C.苏州 D.杭州 4.一般有平台挑出水面用于观赏园林风景的建筑是(C) A.亭 B.舫 C.榭 D.馆 5.园林中乔、灌木有规律的交替种植是(A) A.韵律法则的运用 B.多样统一法则的运用 C.对比法则的运用 D.均衡法则的运用。 6.杜伊斯堡北部风景园位于(A) A.德国 B.英国 C.法国 D.美国 7.海市蜃楼景观属于(D) A.山岳风景景观 B.水域风景景观 C.生物景观 D.天文、气象景观 8.中国古典园林建筑的主要构件是(B) A.石 B.木 C.竹 D.钢筋混凝土 9.拙政园位于(B) A.杭州 B.苏州 C.扬州 D.无锡 10.在宅间绿地接近住宅楼南向窗台、阳台前,适宜栽植(C) A.常绿乔木 B.落叶乔木 C.常绿大灌木 D.落叶大灌木 11.下列植物适宜种植在精密仪器车间周围的是(D) A.杨树 B.柳树 C.银杏 D.柏树 12.我国建设部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C) A.20% B.30% C.40% D.50% 13.行道树如果是选择冠大荫浓的大乔木,且为种植干径为5CM以上的树苗,适宜的种植 株距是(D)

A.3米 B.4米 C.5米 D.6-8米 14.以多年生草花为主,结合观叶植物和一二年生草花,沿花园边界或路缘设计布置而成 的一种园林植物景观,称为(B) A.花坛 B.花境 C.花台 D.花池 15. 设计高度在150CM以上的植篱称为(D) A.矮篱 B.中篱 C.高篱 D.树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 下列属于五株树丛构图法则的是(ABCE) A.采用大小姿态不同的同种树B.3+2式分组 C.4+1式分组 D.最大的一株树单独成组 E.采用两种树木 2 攀援植物种植设计形式有(ABCDE) A.附壁式 B.廊架式 C.篱垣式 D.立柱式 E.垂挂式 3.城市园林绿地的布局形式有(ABCDE) A.块状绿地 B.环状绿地 C.楔形绿地 D.混合式绿地 E.片状绿地 4.城市道路绿地的布置形式有(ABCDE) A.一板二带式 B.二板三带式 C.三板四带式 D.四板五带式 E.其他形式 5.下列属于城市景观规划手段的是(ABCDE) A.实体与背景 B.色块与肌理 C.轴线与标志 D.游览线与节点 E.视线与视点、透视线与边缘线 三、填空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空1分,共10分) 1.风景区经济结构要以景源保护为前提,合理利用经济资源。 2.园林绿地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生态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 3.施工设计阶段是完成在技术设计阶段中没有完成的部分,并作出施工组织和施工程序。 4.18世纪受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加上受中国园林的启迪,在英国形成了自然风景园。 5.藏族园林最完整的代表作品是罗布林卡。 6.总体规划设计图由图纸和说明书两部分组成。 7.行道树种植方式常用的有树带式和树池式两种。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集团公司、子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项目,含受政府或其他单位委托代建的投资项目。按经营活动分为公益性项目和实业拓展项目、国有资产维修装修项目。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道路、管网、路灯、绿化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环保、文卫和其他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业拓展项目主要包括:房地产、旅游、农业、能源等综合性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国有资产维修装修项目。 第三条实行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制,相关部门、子公司具体承担项目建设的实施与过程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工期、安全、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环节和重要事项进行有效管控,促使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高效运行、规操作。主要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立项审批、案审定、招投标(含公开、比选、邀请、竞争性谈判)、成本控制(含

设计变更、施工过程增加、减少投资技术经济签证、主要材料设备确价、审计结算)、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考核评估和保障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分工。 (一)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流程的制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并监督执行;制定集团公司工程类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组织工程项目规划案设计及审批、实施(融建)案编制、立项、建设红线、地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清单(控制价)编制、财政评审等前期工作,组织招投标工作(含公开招标、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组织协调解决工程招投标投诉、纠纷;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信息系统建立、管理和维护;收集、汇总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完整、及时、准确向集团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上报各类动态信息;联系协调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房产公司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合同履行、组织管理等)进行督查和考评;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工作(重点涉及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增加、减少投资技术经济签证现场定性定量等情况按程序核定和组织相关部门对主要材料设备市场价调查及 按程序确价、组织竣工结算初审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款项拨付审核,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土地手续、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可、用地批准书、工程规划

韶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

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台帐。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订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 (二)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 (三)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蓄水安全鉴定等工作; (四)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由项目法人印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管理规范总则

项目管理规范总则

项目管理规范 1 总则 1.0.1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本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行为、明确企业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基本依据。 1.0.3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0.4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施工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 2.0.2施工项目管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by enterprises of c

onstruction industry 企业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科学技术对施工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协调等全过程管理。 2.0.3 项目发包人employer 在协议书申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4 项目承包人contractor 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5 项目分包人subcontractor 项目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项目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2.0.6 项目经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r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大。 2.0.7 项目经理部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由项目经理在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2.0.8 矩阵式项目管理组织 matrix type organiz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结构形式呈矩阵状的组织,项目管埋人员由企业有关职能

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制度(附表)[详细]

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公司以市场为中心的基本思想,理顺销售工程部门和人员的关系,确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遵照国家和铁路局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司项目管理规定,制定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遵循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原则,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织的努力,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特定项目及其相关可利用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以实现项目的预定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销售工程部管理的项目,以及所涉及的项目业务、部门、人员. 第四条名词解释 1、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程管理,完成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实现 项目的预定目标,对项目总监负责. 2、项目前期工程师:在项目签约前的项目主管,主要负责完成项目的前期 需求调研及总体设计方案,从项目的前期公关、跟踪,直至项目的签约. 对项目经理负责. 3、项目实施工程师:在项目签约之后的项目主管,主要负责项目的详细调 研及详细设计方案,从实施计划的制定、执行,直至项目的完工验收.对 项目经理负责. 4、项目商务人员:负责项目相关产品渠道确定、成本价格控制、销售业务, 与项目成败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对项目经理负责.

第三章流程 第五条项目准备 1、业务信息的管理(业务人员交接) 2、意向客户的确定 第六条项目立项 1、立项(申请->批准->立项) 2、跟踪 第七条项目实施 1、确定实施组(人员确定) 2、制定实施计划(项目组织方案) 3、编制项目预算 4、执行实施计划(项目执行) 5、协助项目决算(成本、利润等) 6、项目内部评审(项目总监及成员) 7、完成竣工验收(三方验收) 8、提交竣工文档 第八条项目终止 第九条项目文件归档 第四章项目准备 第十条适用范围:销售工程部 第十一条业务信息的管理 1、任务:项目信息调研,收集、汇总项目业务信息 2、工作流程:主管工程师每日向销售工程部副经理汇报 销售工程部副经理随时与主管工程师沟通 销售工程部副经理每日与销售工程部经理汇报 3、形式: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晨会、例会,重大问题随时、及时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工程项目监察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监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监察制度体系,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程项目监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公司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管理活动进行巡视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问题整改。 第三条适用范围: 1)、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2)、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章主要工作对象和内容、方法 第一条巡视监察的主要对象: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的人和事。 第二条审计监察的重点工作内容 1、监察审核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内业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2、监察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款的审核情况及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情况。 3、对参加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资格、能力、经验、业绩和组织机构等进行监察审核,特别是招投标控制程序的严密性和有无卖标和出卖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4、对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工程物资采购的合同进行监察审核,确保

合同的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 5、监督工程监察意见的改进执行结果,促使改进工作顺利完成。 6、公司领导安排和公司其他需要监察的工程事项。 第三条工程项目监察的主要方法 1、工程专项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公开和隐蔽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工程项目监察的具体工作要求 1、对重点工程项目应将其作为监察的主要对象,重点跟踪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力所能及地就地解决并出具监察报告。 2、对非重点工作事项,采取点面结合方式防患于未然地进行监察检查。 第三章项目监察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监察员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本制度实施处罚。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未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项目开工准备工作不符合规定或未按建设方要求按时开工,处以项目经理部1000元~3000元罚款。造成建设方及监理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不满意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条未认真执行施工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和因施工技术交底错误、违反交底要求而发生质量、设备或人身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条将图纸会审纪要作为施工依据、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经济

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韶关学院统一认证

“韶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汇总 项目负责 学院名称项目名称 指导教师项目类别 人 法学院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廖云香徐素萍创新训练法学院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研究廖文伟陈军创新训练化工学院大豆农作物对污染土壤中重金属镉的富集研究赵本行高岐创新训练化工学院基于咪唑-4,5-二羧酸和硫酸混合配体的稀土配位聚合物的合成和发光性质研究范智轩卢文贯创新训练化工学院大掺量钢渣基掺合料的优化设计及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杨狮赵旭光创新训练化工学院含5-氨基四氮唑混合配体金属配位聚合物的合成和性质研究殷旭光刘宏文、卢文贯创新训练化工学院含酚羟基配合物的合成及抗氧化性研究谭乐茵洪显兰创新训练化工学院韶关学院青年湖水质、底泥污染现状分析及重金属去除的研究黄锡兵黄冬兰创新训练化工学院一种高效缓蚀阻垢剂合成及应用的研究何圆圆奚长生创新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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