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格式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理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有效的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是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
一、监理单位的选择与职责1、严格的监理单位选择程序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工程监理甲级或乙级资质,并拥有专业的监理团队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具体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对施工工序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组织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等。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理1、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设计文件中对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明确性。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2、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能力。
同时,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3、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经过监理单位的严格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监理单位应提出审查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完善,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检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原材料和构配件进行质量检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对于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构配件,严禁用于工程施工。
水利工程监理规章制度标牌

水利工程监理规章制度标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监理应遵循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理态度。
第四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从事水利工程监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水利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监理规划和方案,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水平。
第二章水利工程监理责任第九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理,确保施工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第十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施工中的重大问题和变化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报告,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提出验收意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监理结果和建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评议。
第三章水利工程监理管理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科学管理监理人员,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一、前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目的与范围1. 目的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保证工程安全可靠,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与规范性。
2. 范围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防、灌区、综合利用项目等。
三、质量管理体系1. 组织架构(1) 监理总监:负责整个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监理成果负主要责任。
(2) 监理经理:负责水利工程监理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3) 监理工程师:负责具体监理工作,包括检查、审查、测试等。
2. 质量管理流程(1) 前期准备:包括与业主和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明确项目要求和监理标准。
(2) 监理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制定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和责任。
(3) 监理文件管理:建立监理文档档案,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图纸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
(4) 施工过程监督:监测施工现场,对施工过程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
(5) 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6) 质量报告编制:根据监理结果和验收情况,编制监理报告,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四、监理人员能力要求1. 专业技术要求(1) 监理总监:应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备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2) 监理经理:应具备水利工程或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较强的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3)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水利工程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
2. 业务素质要求(1)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与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2) 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有效组织和带领团队完成监理工作。
水利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监、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监理单位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七)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新入职的监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监理机构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提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活动,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部门设立主任,由机构领导任命,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监理部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助理等,负责具体的监理工作。
第八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设立监理委员会,负责对水利工程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监理委员会由机构领导和监理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审查监理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
第十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岗位职责,有效分工协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灵活调整职能和人员组成。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资格审核和培训,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人员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绩效。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员工关系。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情况对监理人员进行绩效评定。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交流和学习机制,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制定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制度是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期等阶段。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包括监理目标、监理内容、监理方法、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监理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工作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并向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并协助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公平、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损害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权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理单位的监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理组织和人员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设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水利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利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在水力发电、水利枢纽、灌溉排水、防洪抗旱、供水工程等领域的监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1.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监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3.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监理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2.安全生产检查(1)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2)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3.安全防护设施(1)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
(2)监理人员应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监理人员应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2)监理单位应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整改工作。
五、奖惩措施1.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六、附则1.本制度由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规范监理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引调水工程等各类水利设施的监理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独立原则,提高监理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监理机构设置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部门,负责具体监理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配备监理人员,按照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保证监理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其他利益影响。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工作考核机制,确保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监理设备和软件,以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理责任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依照监理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有权利提出批评和处罚。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实施检查和鉴定,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章监理文件管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监理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监理文件进行逐项归档,并按时保存。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保证监理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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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
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
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
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