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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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之间的区别和申请条件

深圳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之间的区别和申请条件

深圳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之间的区别和申请条件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安置房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房屋类型。

这些房屋类型的产生都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然而,它们之间的申请条件和房屋标准也都各不相同。

本文将就这些房屋类型之间的区别和申请条件进行介绍。

廉租房廉租房,顾名思义,是指价格较为廉价的公共租赁住房。

2012年,深圳市政府明确了廉租房的价格标准,一般每平米每月4-6元。

这意味着租金价格是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左右。

廉租房的面积相对较小,一般在30-50平米之间,但是布局设计舒适合理,物业管理质量也比较稳定。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是: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能超过3278元,同时需要提供完整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经适房经适房,是指经济适用房。

它是困难职工获取安居房的一种途径。

经适房价格相对来说要比廉租房更加低廉,一般每平米每月3-5元左右。

经适房的户型和面积大小不同,具体宣传时以售楼处网站为准。

对于购房人员,经适房的申请条件是:首套房的购房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深圳市职工工资的2倍,同时需要提供深圳市户口和一份符合要求的职位证明。

限价房限价房,是指由政府制定价格,对销售价格进行限制的房屋类型。

当市场房价过高时,政府会在一定限制范围内进行价格干预,推出限价房。

限价房的价格标准一般低于市场价20%以上,一般来说其销售价格限制都在每平方米7万元左右。

申请条件是:购房者必须拥有深圳市户籍和一份符合限价房条件的工作收入证明。

公租房公租房,又名政府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自住性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使用权属于国有单位、由政府出资或政府与企业合作兴建、统一出租及服务管理的住房。

公租房价格相对更低,但是需要提供的资料和申请条件也更为严格。

目前,深圳市政府对公租房的资格审核更为严格,房源也需要进行抽签申请。

申请条件是:符合深圳市户籍要求、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能超过深圳市职工月均收入的50%、拥有正当合法工作的家庭。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以下是分享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第一概念的差异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什么是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二性质的区别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表现形式有差异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

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

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第四缴纳租金不同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

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

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

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第五申请条件不同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

什么是深圳公租房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

什么是深圳公租房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

什么是深圳公租房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深圳公租房是指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的问题。

公租房的租金相对较低,且租期较长,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了经济上的帮助。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相关规定而定。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居住年限要求:深圳市户籍居民申请公租房需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5年,并在深圳法定居住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

外来务工人员和非深圳户籍居民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5年,并在深圳市法定居住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

2.家庭收入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深圳市的家庭经济状况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即家庭收入在当地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1.5倍以内,具体标准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3.家庭人口要求:家庭的人口要符合深圳市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规定。

深圳市户籍居住户口的申请家庭人口一般应不超过3人,其中未成年子女不受限制;非户籍居住户口的申请家庭人口不超过4人,其中未成年子女不受限制。

4.住房需求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深圳市无合法住房且无房产,或现有住房不符合居住要求(如住房面积过小、住房安全性差等)。

除了以上主要的申请条件,还有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申请优先权。

例如,退休人员、残疾人、因公致残军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在特殊时期受到自然灾害等影响的群众。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公租房的申请人数远远大于可供分配的房源数量,因此申请者需要具备符合条件并且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才能有机会获得公租房。

申请人申请后,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公示结果,并根据公示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相应的公租房。

深圳公租房房租标准

深圳公租房房租标准

深圳公租房房租标准深圳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建设、运营的低收入家庭专用房屋,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深圳作为中国的特区城市,由于高昂的房价和生活成本,低收入人群在城市中面临着较大的住房困难。

因此,深圳公租房的出现填补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提供了低租金的居住空间。

深圳公租房的房租标准根据户籍、收入、家庭人口情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和确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公租房的房租标准。

首先,深圳公租房的房租按照低、中、高三档标准进行划分。

低档标准主要针对低收入家庭,中档标准适用于中等收入家庭,高档标准则适用于高收入家庭。

三档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家庭收入水平的差异,以确保房租对低收入人群的可负担性。

其次,深圳公租房的房租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一般情况下,低档标准的房租为每平方米每月8元,中档标准的房租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高档标准则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

这样的定价结构使得低收入群体无论在哪个档次都能够负担得起房租。

再次,深圳公租房的租金还与户籍情况有关。

一般来说,深圳市本地户籍家庭享受更低的房租标准,而外地户籍家庭则需要支付稍高的房租。

这也是出于深圳市政府的居住政策考虑,以保障本地户籍居民的居住权益。

此外,深圳公租房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特困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群体,可以享受更低的租金标准甚至是免租金。

这些优惠政策帮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解决了住房问题。

总的来说,深圳公租房的房租标准在综合考虑了家庭收入、建筑面积、户籍情况等因素后进行测算和确定。

通过合理定价,深圳公租房既满足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又保证了房租的可负担性。

这为城市低收入群体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了城市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候、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1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一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五、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或者责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加处一倍罚款,同时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六、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2有关当事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项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该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七、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八、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项:“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住房困难标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另行制定”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第五条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4市*房屋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第七条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门意见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5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条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第十条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第十一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社会捐赠的资金;依法从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6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管理以及发放货币补贴等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投资建设的住房;*购买、租赁的住房;*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约定建设的住房;搭配建设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市、区主管部门组织*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建设或者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建设*投资建设和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所有,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7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布局、室内外配套设施、装修等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五条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第四章价格确定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8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楼层、朝向等修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房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第五章申请条件第二十条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第二十一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9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二十二条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10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第二十四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章准入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11第二十七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该单身居民为申请人第二十八条住房保障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的处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收入状况;住房和其他财产状况;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第三十条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方式包括日常受理、集中受理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告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要求市主管部门决定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开发布受理申请的通告,受理时间每次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12第三十一条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三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报区主管部门审查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主管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三十四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13第三十五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住房的权利轮候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七条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申报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事项,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审核因有关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由轮候规则确定第三十八条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主管部门提供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货币补贴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放弃权利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14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名;货币补贴协议应当由申请人和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逾期未签或者明确表示拒签合同或者协议的,视为放弃其该年度取得住房保障的权利再行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轮候第四十条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申请变更保障方式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原享受的住房保障,自变更后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时起终止第七章退出第四十一条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第四十二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15第四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全文如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 〕91 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一、家庭成员数量及年龄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和年龄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家庭成员数量越多、年龄越小,保障面积越大。

例如,对于一个只有一名成员的家庭,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对于一个有两名成员的家庭,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对于一个有三名成员的家庭,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对于一个有四名及以上成员的家庭,保障面积为80平方米。

二、房屋类型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也根据房屋类型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一居室公寓的保障面积为40-50平方米;二居室公寓的保障面积为60-70平方米;三居室公寓的保障面积为80-90平方米。

此外,对于特殊类型的房屋,如城中村房屋等,也有相应的保障面积标准。

三、收入水平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还与家庭收入水平有关。

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到的保障面积较大,而高收入家庭则只能申请到较小的保障面积。

具体来说,深圳市政府将家庭收入水平分为不同等级,每个等级所能申请到的保障面积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最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可以放宽到100平方米;对于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一般为80-100平方米;对于中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一般为60-80平方米。

四、特殊情况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会影响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例如,对于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到更大的保障面积;对于多人口家庭或有特殊需要的家庭,也可以申请到更多的保障面积。

此外,深圳市政府还会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情况等因素来调整保障面积标准。

总之,深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和年龄、房屋类型、收入水平以及特殊情况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的。

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因此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申请相应的保障面积。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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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原则】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统一房源和租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
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但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
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各区(新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
算。

第七条【对廉租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第八条【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二)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三)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

第九条【廉租保障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廉租保障申请,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廉租保障申请材料】申请廉租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本市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廉租保障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廉租保障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
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廉租保障申请。

第十二条【廉租保障申请核查】接受申请材料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三条【廉租保障信息公开】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符合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廉租保障对象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承租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廉租保障方式】廉租保障对象可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选择按前款规定享受廉租保障,或选择轮候公租房。

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
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公租房面积租金及补贴标准】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按公租房有关规定执行。

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保障对象退出轮候库,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标准内,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廉租保障方式转换】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

自合同解除当月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市场房租金补贴,同时停止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正在承租市场房源且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

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
已承租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廉租房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轮候公租房。

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房租赁合同解除,应退出原承租的廉租房,按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其退出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条【廉租房租赁合同到期处理】廉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续租。

续租合同的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续租期间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二)不再续租。

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或按规定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相应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或公租房租金补贴。

发生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一条【补发补贴】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承租公租房导致原廉租房货币补贴停发的,廉租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为其补发公租房
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诚信申报】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或到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并提交相关资料。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计划生育、户籍、低收入居民身份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根据申报和核查的结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并将理由书面告知。

未承租公租房的,同时告知其可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

(二)已按规定轮候公租房或已承租公租房,但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罚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保障的,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区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
廉租保障对象享受住房保障的信息档案,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名单清册(台帐),租金补贴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帐单,廉租保障对象统计月(季)报表,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保障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廉租保障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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