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根据2023年8月24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46号)修改,修改部分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
)根据2021年1月22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4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10月2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45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8月1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7年1月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04年1月16日《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2000年4月25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发[20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即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即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
境外中介机构是指不直接入场交易,但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结算的境外经纪机构。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

《深度解析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1. 起源与概念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上市的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自2007年首次推出以来,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焦炭焦煤是钢铁生产的重要原材料,而其主力合约号更是影响整个钢铁行业的核心因素。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的概念和起源。
2. 深入解析合约号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是指在大商所交易的焦炭焦煤期货合约的交易品种代码。
其背后是对焦炭焦煤期货交易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便投资者、交易商和监管机构等各方能够更方便地进行交易和监管。
3. 影响因素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不仅仅是一串数字,更代表着焦炭焦煤期货市场的成熟程度和交易特点。
其流动性、盈利模式、交割制度等因素都对市场参与者产生着重要影响。
4. 投资价值与风险作为一个投资工具,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和风险。
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和风险控制意识,才能在投资中取得更好的收益。
5. 未来趋势展望在全球经济格局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焦炭焦煤期货市场也随之发展。
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在未来会如何演变?将如何影响钢铁行业和相关产业?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总结与回顾通过深入解析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我们不仅对其起源和概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更对其在市场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们也对其投资价值、风险和未来趋势有了更加全面和灵活的思考。
个人观点与理解对我而言,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市场指标,它不仅代表着市场的成熟和发展,更是我在投资领域中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通过对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的深入研究,我希望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脉搏,做出更明智的投资选择。
以上就是我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的深度解析和个人观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字数:超过3000字)6. 市场监管和风险管理焦炭焦煤主力合约号的推出也意味着大商所对市场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大商所需要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6•【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20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4月16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技术系统;(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经验;(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根据申请品种数量和市场情况,可以相应提高最低净资产数额。
第七条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四)做市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做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五)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七)做市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八部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焦煤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4年12月24日起办理,玉米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5年4月1日起办理,其他品种办理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附件5: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库。
设立集团交割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条申请成为期货公司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二)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三)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四)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级大型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之一,是中国重要的衍生品市场,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化工交易场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螺纹钢、铁矿石、焦炭、豆油、豆粕等。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交易细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限制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介绍。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其中15:00-15:15为闭市集合竞价时段。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的,会员可以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和表决,以保证交易的时间安排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交割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即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按照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提供对应的实物商品。
同时也可以选择现金交割,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卖方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
不同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商品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保障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重要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阶梯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仓位的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的风险程度,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不同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可以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大连商品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限制,包括涨跌停板限制,单笔委托数量限制等。
涨跌停板限制是指当某个品种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规定的范围时,交易将被暂停或停止;单笔委托数量限制是指交易者在某一品种的交易中所能申报的单笔委托数量上限。
以上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细则,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者还要注意风险控制,在交易中适当地控制仓位,防范风险。
最后提醒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大连交易所手续费标准

大连交易所手续费标准
大连商品交易所(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 DCE)是中国四大期货交易所之一,主要交易农产品、金属、能源和化工等期货品种。
手续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期货品种和市场情况有所变化。
截至2023年前的最新信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手续费标准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固定手续费和交易额手续费。
固定手续费是每手固定的费用,而交易额手续费则是根据交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以下是一些大连商品交易所常见的期货品种的手续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费用请以交易所公布为准):
1. 黄大豆一号(豆一):
- 固定手续费:约为3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5%。
2. 黄大豆二号(豆二):
- 固定手续费:约为3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5%。
3. 玉米:
- 固定手续费:约为1.5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05%。
4. 铁矿石:
- 固定手续费:约为3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4%。
5. 聚乙烯(PE):
- 固定手续费:约为2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
6. 聚氯乙烯(PVC):
- 固定手续费:约为2元/手。
- 交易额手续费:约为0.02%。
请注意,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政策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而且不同的期货公司和交易方式(如日内交易和平仓交易)可能会有不同的手续费优惠政策。
因此,建议在交易前咨询您的期货公司或查看最新的交易所公告,以获取准确的手续费信息。
大连商品交易所业务简介

一:业务参数1 .期货结算参数表2.合约信息查询3.交割费用标准4.合约包装物定价5.日交易参数6.月交易参数7.套利合约明细二:交易业务指引1 联系方式2业务术语开盘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收盘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最高价: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涨跌: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最高买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最低卖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申买量: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申卖量: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结算价: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成交量: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持仓量: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交易编码: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交易编码分非经纪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
3 业务介绍3.1 套利交易指令使用说明目前,会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下达套利交易指令:1.交易所交易大厅的场内交易席位;2.交易所提供的远程单机版软件;3.第三方软件商开发的支持交易所套利交易功能的交易软件。
3.2 交易席位风险管理功能说明书3.3 市价、止损等基本交易指令使用说明书3.4 期货交易与结算流程3.5 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开户(资料更新)开户1.客户填写《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法人)》,由经纪会员与客户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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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500
交割质量标准
用于交割的焦煤是指经过洗煤厂洗选,质量指标满足生产 焦炭要求的焦煤,产地不限,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合 约交割的标准品和替代品。 焦煤合约交割单位为6000吨,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 许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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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标准品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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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抗碎强度M40和耐磨强度M10的测定按照GB/T 1996的规定执行。
2.6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GB/T 4000的规定执行。 2.7 数值修约按照GB/T 8170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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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要求
焦炭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 运输工具装运。
替代品质量差异升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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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50%。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S) ≤0.13。
水分Mt≤8.0%。水分含量大于8.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 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9.32%,扣 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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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 焦炭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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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焦炭期货合约的最 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 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 交易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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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焦炭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 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 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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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要求
焦煤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 运输工具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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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地点
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 基准交割仓库。基准交割仓库位于京唐港、 天津港、青岛港、日照港和连云港。非基 准交割仓库位于内陆产地坑口附近,包括 山西太原、离柳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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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 合约价值的10%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 日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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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 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25万手
合约价值的5%
25万手<N≤30万手
合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值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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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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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
焦煤期货合约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当焦炭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 合约价值的10%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 交易日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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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持仓量的增大时,保证金标准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 交易保证金(元/手) 量(N)
N≤25万手
合约价值的5%
N>25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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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价值的7%
限仓制度
焦煤合约 合约一般月份 客户限仓(手) 50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 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
30万手<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35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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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价值的11%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 市之前调整合约保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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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 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 控制市场风险。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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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交易细则: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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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 质量标准
用于交割的焦炭是指以炼焦煤为主要原料,以高温干 馏等方法得到的用于高炉炼铁的冶金焦炭,是大连商品交 易所焦炭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焦炭合约交割单位为1000吨,实行一次性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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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地点
针对焦炭期货,结合焦炭大宗散货、露天堆放的物流特点 和现货生产、消费等贸易物流格局,设计了“仓库+厂库” 的焦炭期货交割方式,将天津、日照、连云港这三个焦炭 中转港口和唐山港设置为交割仓库,将河北、山东、山西 这三个省份的若干大型焦化厂设为焦炭期货的交割厂库。 除了山西省内焦化厂设置200元/吨的贴水,其他地点均为 基准交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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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2.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T 1997的规定执行。 2.2 焦末含量、粒度的测定按照GB/T 2005的规定执行。
2.3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001的规定执行。
2.4 全硫含量的测定按照GB/T 228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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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1.1 标准品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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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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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水分Mt要求≤5.0%。水分含量大于5.0%的, 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 实测水分为6.32%,扣重1.3%)。 1.4 出库时,焦末含量或粒度不符合标准品质量 要求的出库标准的,对超过焦末含量标准或不足 粒度标准的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指定 交割仓库应当按照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 焦炭合约结算价计算补偿金额(例如,焦末含量 出库标准为不超过7%,实测为8.23%,四舍五入 至小数点后一位,补偿金额为对应货物货款的1.2 %)。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 475的规定执行;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12的规定执行; 硫分的测定按照GB/T 214的规定执行; 粘结指数的测定按照GB/T 5447的规定执行; 胶质层最大厚度的测定按照GB/T 479的规定执行;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的测定按照GB/T 6948的规定执行;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的判别按照GB/T 15591的规定 执行; 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Q/CYMKZY-006-201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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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月份焦炭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不同阶段, 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 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焦炭合约 合约一般月 份 交割月前一 个月第一个 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 客户限仓(手)
2400
期货合约在某一交 易时间段的持仓限 额标准自该交易时 间段起始日前一交 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