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制度
食品安全法投诉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便民;(二)客观、公正;(三)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理,确保投诉及时、有效解决。
二、投诉渠道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一)拨打12331全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举报窗口;(三)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提出。
第六条食品安全投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三)投诉事项;(四)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处理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一)投诉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二)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扣押、查封;(五)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应当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对投诉案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2篇)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_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_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内部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内部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内部举报制度的目的:鼓励企业内部人员积极发现和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食品安全内部举报制度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二章举报范围与奖励标准第五条举报范围:(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二)食品添加剂的非法使用;(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四)食品包装、标识、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五)其他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奖励标准:(一)一级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为罚没款金额的8%~12%;(二)二级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为罚没款金额的4%~8%;(三)三级举报: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金额为罚没款金额的2%~4%。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涉及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最高奖励金额可达到100万元。
第三章举报渠道与程序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一)向所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举报;(二)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三)向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举报程序:(一)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包括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举报内容、相关证据等;(二)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三)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保护举报人权益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举报人要求匿名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尊重,并在奖励发放时采取保密措施。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3篇)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幼儿园食品安全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适用于中心幼儿园的师生和家长。
第三条举报人或投诉人对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有任何疑问或发现相关问题,可立即向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心幼儿园所有。
第二章举报投诉方式第五条举报投诉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第六条举报投诉书应明确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口头举报投诉应立即提出,相关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举报人或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投诉的问题、时间等。
第八条书面举报投诉应以正式信函的方式提出,并投递至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
举报投诉信中应明确举报投诉的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信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签署收件人名字和时间。
第三章举报投诉处理程序第九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中心幼儿园负责人。
第十条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在收到调查情况报告后,应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
第十一条如需进一步调查,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结果应向举报人或投诉人进行通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如调查结果属实,并发现中心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第十四条举报人或投诉人如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如产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或举报。
第四章保密条款第十六条对于举报投诉人提供的举报投诉材料及个人信息,中心幼儿园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方式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的范围包括:(一)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二)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三)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中存在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食品安全投诉:(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二)向食品生产、销售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投诉;(三)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三)投诉的事项和理由;(四)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询问相关当事人;(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查封、扣押违法食品和相关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成立,依法予以查处;(二)投诉不成立,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三)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1. 目的为了保障我校师生的饮食安全,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举报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园内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包括食堂、小卖部、咖啡厅等,以及所有师生员工。
3. 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内容3.1 投诉内容投诉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 投诉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投诉的时间、地点;- 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等)。
3.2 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 举报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举报的时间、地点;- 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等)。
4. 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4.1 电话举报拨打我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电话进行举报。
4.2 网络举报通过我校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举报。
4.3 现场举报直接到我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场举报。
5. 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流程5.1 接收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详细记录投诉举报内容,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5.2 初步核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于食品安全范畴。
不属于食品安全范畴的,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5.3 调查取证对于属于食品安全范畴的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5.4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对被投诉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如确认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
5.5 反馈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投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6. 保密原则在整个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隐私权益。
7. 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投诉举报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一)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提交投诉举报;(三)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投诉举报;(四)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处理(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分类处理;(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调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一)接收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内容等进行登记;(二)分类处理: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三)调查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四)处理结果反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义务(一)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投诉举报内容,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二)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三)投诉举报人不得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投诉举报为名进行报复。
第七条保密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学校食品举报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建立健全学校食品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
2. 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共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3.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举报范围1. 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供应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2.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3. 食品质量不合格的;4.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6.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举报方式1. 线上举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留言举报。
2. 线下举报: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教师、学生干部反映。
3. 保密举报:匿名举报,保护举报人隐私。
五、举报处理1.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六、奖励措施1. 对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2. 对举报内容真实、有价值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
3. 对举报人信息保密,确保举报人权益不受侵害。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健全学校食品举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为构建和谐校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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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黄镇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镇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工作。
第四条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
对有明确被举报人及地址、违法事实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填写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五条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和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对于举报和投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
必要时,镇食安委可以指定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
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报镇政府
第七条凡符合受理程序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即时予以受理,能当天解决的
当天解决。
当天解决不了的,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食品药品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