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意见

合集下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为统一规范投诉与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监、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热线及平台)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为了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和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公众利益,总局在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投诉举报制度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处理办法》的必要性(一)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消费者至上理念的前沿阵地、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和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多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得到社会认可。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编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
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0.16
•【文号】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
•【施行日期】2019.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相关程序问题的答
复意见
国市监网监函〔2019〕349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食品药品投诉处理与维权

食品药品投诉处理与维权

食品药品投诉处理与维权在食品药品领域,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偶尔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标准或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这时消费者需要知道如何正确投诉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药品投诉处理与维权的相关知识和程序。

一、投诉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投诉之前,消费者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投诉能够得以顺利处理。

首先,要保留所有购买相关的凭证,如购物小票、发票、保修卡等。

这些凭证将成为投诉的重要依据。

其次,应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照片、视频、文字记录等,以便能够更好地描述问题和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依据,以便在投诉过程中能够更有底气。

二、寻找合适的投诉途径在面临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多种途径进行投诉。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直接拨打当地消费者投诉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这些部门通常会要求消费者提供投诉内容、购买证据等相关信息,并会及时跟进处理。

另外,一些地区也建立了在线投诉平台,方便消费者在网上进行投诉。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这些部门通常会有相关的投诉渠道和流程,消费者可以咨询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热线电话获取进一步的信息。

三、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一般来说,消费者在投诉时应该提供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购买渠道、问题描述、购买凭证以及所需解决的问题等。

对于食品投诉,消费者还应提供产品的批号、生产许可证号码、生产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

在描述问题时,要客观、具体、详细地叙述,不偏不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也可以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等,以便对投诉内容进行支持和证明。

四、投诉案件的处理流程投诉案件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

首先,投诉人需要填写相关的投诉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支持文件。

其次,投诉部门会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并受理投诉,核实投诉人的身份和相关信息。

随后,投诉部门会对涉及的产品进行调查和取证,并可能要求投诉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和协助。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发布单位】【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政治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案件查办的重要意义。

案件查办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措施。

十八大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改革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食品药品检查检验,强化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基层专业执法人员有所减少,案件查办数量有所下降。

目前,我国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

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按本意见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逐级报告,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县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县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二是食品类案件,包括县级管辖的食品生产领域发生的案件,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领域发生的案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领域发生的案件。

三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案件,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环节发生的案件;由县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等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生的案件。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于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壹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壹)统壹受理投诉举报;(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且反馈办理结果;(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全国开通统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壹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壹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预、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催促、审核等;(二)采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5•【文号】食药监法〔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政治责任(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件查办的重要意义。

案件查办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措施。

十八大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改革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食品药品检查检验,强化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基层专业执法人员有所减少,案件查办数量有所下降。

目前,我国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

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按本意见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逐级报告,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县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县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意见根据各有关股室队对2012年度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讨论、分析,总结得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一)用餐后腹痛、腹泻或伴有呕吐(有的伴有其他症状)等疑似食物中毒类,即餐后出现胃肠道不适症状,到医院接受治疗的。

调查取证:如果举报人在医院就诊,先到医院向举报人了解受害人在餐馆就餐所食用的具体菜品清单及72小时内就餐情况,判断是否含有高风险食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初步筛查可能引起胃肠症状的食物,再向主治医师了解诊断治疗情况,并提取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判断可疑致病菌和相对应的食物,最后到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举报人食用的食物还有没有剩余的在销售,如果销售完,查看同类成品有没有无过期、掺杂掺假、腐败变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所使用的原料有没有问题,查看肉类、食用油等食品、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情况,加工过程是否规范,有没有别的消费者反映同样的问题,必要时采样检验,同时检查被举报单位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采取的措施、下一部打算及时向举报人回复。

如果举报人不需要当面调查就餐和诊治情况,按上述措施到被举报单位进行调查,及时回复举报人。

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的,现场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的食品,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检查过程进行拍照。

立案依据及处罚:因为很难取得举报人是因为食用了被举报单位食品引起的胃肠道症状的直接证据即举报人用餐后剩余的食品、餐饮具等,所以难以因此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重点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掺杂掺假或腐败变质食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作为立案依据。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经营掺杂掺假掺杂、腐败变质食品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如果存在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比如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批凉菜,但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菜谱等发现经营凉菜,即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给予处罚。

(二)饭菜中有苍蝇、虫子、蟑螂或玻璃等异物类调查取证:现场调查饭菜中是否确实有苍蝇、虫子、蟑螂、玻璃,查看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苍蝇、蟑螂、玻璃,是否有滋生条件,有无防蝇设施,同时检查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并拍照提取证据。

立案依据及处罚:该部分举报往往难以界定混有的异物是否是餐饮单位操作所致,可以以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为案由,即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若现场调查时发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立案调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

(三)使用的食用油存在问题调查取证:检查预包装和散装食用油有无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超过保质期限,检查油的颜色、气味、是否酸败、变质,必要时抽样检验,同时查看索证索票情况,检查油脂使用及废弃油脂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经营或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油脂,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或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立案调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如果酸败、变质按照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如果未索证索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四)餐饮具、经营场所或食品清洗不卫生调查取证:检查是否有餐饮具专用清洗、消毒设施,是否满足要求,并且正常使用。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没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正常使用,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五)使用罂粟壳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制作出售河豚鱼等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调查取证:可从加工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排查,现场调查是否存在购买、存储、使用罂粟壳行为或制作出售河豚鱼等现象。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发现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发现制作出售河豚鱼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六)人员无健康证调查取证:可以对照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花名册逐一核查食品经营人员是否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看是否存在持有非本人健康证的情况,是否存在健康证过期、使用公共场所类健康证的情况,并对可疑健康证进行落实,防止持有伪造证件的行为。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按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立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七)从非法渠道购进食品调查取证:主要查看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情况。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没有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八)举报鲜奶吧调查取证:针对群众举报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鲜奶来源,索证索票,生鲜乳加工,容器清洗消毒、贮存、鲜奶吧环境卫生、食品添加剂等。

询问剩余奶品怎样处理,有无相关制度、记录等。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立案,按照第八十四条处罚。

检查原料奶、成品奶、酸奶是否感官性状发生变化,是否腐败变质,必要时抽样检验,如果属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检查鲜奶索证索票情况,如有违反,按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立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九)无证经营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若无证是否存在经营行为,拍照并提取销售票据等证据。

立案依据及处罚: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调查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立案调查,按照第八十四条处罚。

二、药品安全方面(一)无证经营类调查取证:1、物证;2、照相。

检查时携带相机取证。

无证药店一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内未张贴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现有药店名单检查时随身携带)。

个人摆摊卖药的多是游医在销售所谓的祖传秘方等,主要是针对风湿、皮肤病等一些疑难杂症,这些游医所销售的多是自己配置的药品,一般按假药论处,但是他们没有固定的场所,可能过去以后找不到他们。

影院卖药先看是不是药品,大多是早上5、6点钟给老年人先授课再卖药的方式卖药,也是流动性强,就是租几天的时间,等举报人举报时卖药的就走了。

住宅小区内存储、搬运药品取证比较困难,我们没有权利随便进入住宅内,也没有时间守株待兔。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怀疑药品有质量问题、用药后身体不适、无效药品要求退款调查取证:以上都属于怀疑药品质量有问题。

一是让举报人把购药票据、现存的药品等证据带过来,然后到涉药单位检查,先检查购进渠道是否合法,是否留存供货方资质和随货同行单。

二是能抽检的抽检。

三是用药后身体不适有的是正常的药品不良反应,在回复时要跟举报人解释清楚。

无证诊所的举报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立案依据:若购进渠道不合法,则按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处罚。

若抽检检验结果为假药、劣药的,按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或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经营假药、劣药处理。

无证诊所的举报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处罚: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处罚;销售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销售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调查取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举报批次的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材料。

有时举报人没有指明是哪一批次的药品,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

立案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四)销售过期药品调查取证:销售过期药品的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药品包装盒,购药小票等。

立案依据:销售过期药品按销售劣药处理,即药品管理法依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

三、保健食品安全方面(一)在酒店、宾馆、影院等地销售保健食品该类举报处理的难点在于举报人不能提供购买保健食品的相关证据,保健食品的销售相对隐蔽,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带来困难。

调查取证:1、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取得相关证据。

包括被举报的保健食品实物及相关票据。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前,先进行暗访调查,并采取照相、录像方式留存证据,必要时安排专人购买举报涉及的保健食品。

3、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产品是否从正规渠道购进,是否建立了购进验收记录等。

4、从产品外观、标签初步判断产品的真假,再进一步通过到国家局网站查询、上网查询、向生产厂家电话核实等方式确定保健食品的真伪。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举报处理分为4种情形:1、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的保健食品,继续向举报人调取相关证据的。

如举报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查实被举报单位确实未经营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检查情况。

2、现场发现被举报的保健食品,但经查实,产品合法,购进渠道正规,未发现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反馈检查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