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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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药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2023年药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判断题:(每题1.0分,共31题。

判断该题表述是否对的,每题只有一个答案。

)1、自然感染疾病是获得被动免疫的一种方式。

对的错误2、我国药品不良反映报告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23年度达60.21万人次。

对的错误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

对的错误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对的错误5、氢氯噻嗪与食物包裹在一起,可增长生物运用度。

对的错误6、吸入治疗是目前哮喘治疗的最佳方法。

对的错误7、《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阐述200种疾病的药物治疗方案。

对的错误8、抑郁的症状经常表现为晨轻晚重。

对的错误9、目前,药品GMP已成为国际上评价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参与药品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内容和标准。

错误10、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对的错误1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对的错误12、免疫是人体容纳自身物质,消灭内外来物质的能力。

对的错误1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对的14、人参、鹿茸等滋补药于餐前服用吸取快。

对的错误15、口服双膦酸盐如阿仑膦酸钠(福善美)、帕屈膦酸钠(雅利达、博宁)、氯屈膦酸钠(骨磷)应餐中给药。

对的错误1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对的错误17、一些疫苗如小儿的白喉和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太频繁增长副反映的发生率。

对的错误18、《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所有办结。

对的错误19、痛风是嘌呤代谢紊乱和(或)尿酸排泄减少所引起的一组疾病,临床特点为高尿酸血症,及由此而引起的急性痛风性关节炎反复发作、痛风石沉积、慢性痛风性关节炎和关节畸形。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冀食药监稽〔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应急投诉举报案件(线)处置效率,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河北省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应急投诉举报案件(线)处置效率,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举报人表明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实施过程中的;(二)不及时办理可能导致违法证据灭失的;(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六)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七)舆情监测部门发现的由主流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披露的;(八)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条〔遵循原则〕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高效原则。

第四条〔责任分工〕省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应急投诉举报的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应急投诉举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投诉举报处置第五条〔受理〕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食品药品应急投诉举报时,应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全称(姓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流程简介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流程简介

四、投诉举报工作常见问题
一是投诉举报渠道时有不畅
目前,省市两级投诉举报机构已开通了24小时运行的
12331投诉举报专线,保证了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但是, 各县(市)区局尚未开通12331专线,仍然使用办公电话作 为投诉举报电话,时常出现非工作时间联系不畅的情况,容 易延误投诉举报的处置,激化矛盾。
二、投诉举报的来源、接收原则
(二)投诉举报的接收原则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 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 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 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内容纲要
一 投诉举报办理机构 二 投诉举报来源、接收原则 三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流程 一 四 投诉举报工作常见问题
一、投诉举报办理机构
(一)上级投诉举报机构设置 国家总局是由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 该中心2014年6月6日成立,为总局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
山东省局投诉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由投诉举报室具体 负责此项工作
三、投诉举报工作办理流程
(五)督办
承办单位在办理投诉举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中心将向承办 单位发出投诉举报事项督办单,并要求承办单位限期反馈结果: 一是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且未申请延期的; 二是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是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是中心经回访投诉举报人后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五是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单后,应在督办单要求的期限内书面反馈情况,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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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九条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三条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立即交办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
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以及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转办或交办有关单位。

能够即时办理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并及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上报、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

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也可以由投诉举报机构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四条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四章投诉举报跟踪督促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监督。

第五章投诉举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

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

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九条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

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以及下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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