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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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座谈会上的讲

李军
【期刊名称】《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 当今世界,由于经济全球化速度进一步加快,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速
度也进一步加快,对人才的需求也相应发生变化.一个国家要想在新世纪中能够立足、能够发展,教育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李军
【作者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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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5•【文号】学位办[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4]2号)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考试、阅卷工作已经结束,联考成绩业已下达,现将有关录取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招生录取工作1、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继续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单位自行划定。

2、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报考条件、工作业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等情况,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所下达的录取限额,也不得追求招生计划降格以求;自行确定录取人数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校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报考录取比例,实事求是地确定本校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

3、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有关单位,需按照《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3]52号)要求,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条件,不得录取非高校教师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除文件允许的情况外,一般不得录取本校考生。

在生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宁缺毋滥,确保录取质量。

4、各单位要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

要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自律,保证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严禁录取工作出现不正之风。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86.09.20•【文号】[86]学位办字028号•【施行日期】1986.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1986年9月2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的在职人员,已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接受本单位和就近接受其它单位的在职人员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的门类,各级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以及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有关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应同在毕业研究生中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应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自学钻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提高了业务和学术水平,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相应的学位。

各有关单位应从实际出发,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创造必要的条件,努力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

硕士学位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人需送交的材料,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的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接受单位的专家。

关于做好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苏教研[2003]7号各高等学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开展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人[2003]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3]52号)精神,为了做好我省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推荐报考工作开展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是提升教师队伍学位层次、改善教师队伍知识结构、培养教师队伍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和发动工作,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报考。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采取学校推荐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人事部门根据本校教师培养计划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签署推荐意见。

被推荐人员须是所在学校的骨干教师,报考专业应是本人从事教学的学科、专业,并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可以约定获得硕士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以及违背合同的责任等)。

二、报名及考试(一)报名条件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报名条件详见附件一。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3年8月31日。

(二)报名方法报考者本人填写《200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可在招生院校获取或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 )一式三份,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推荐后,到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可函审)。

资格审查后,开始报名。

江苏省接受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院校及其学科专业、招生名额详见附件二。

省外院校的招生情况可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页查询。

学员在招考招生院校时,以所在地区的院校为主,就近入学,以利保证学习时间和减少学习费用;同时,有关单位在推荐考生时,也须以所在地区的院校为主。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工作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以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为准则,以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素质、业务水平、教学能力为重点,以培养中青年专业课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为目标,建立一支具有职教特色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养目标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的培养目标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职业教育教学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为: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应在本科专业领域掌握较为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与职业实践有直接联系的知识、技能;具有职业教育的基本理论基础,能够按照职业教育基本规律正确地分析、评估和设计本专业的教学过程,能够按照职业教育技术手段从事教学工作;具有从事职业教育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应掌握一门外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领域文献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方面的能力。

应具有练好的身心素质。

三、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采用在职学习方式进行培养,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延至四年,其中在培养学校脱产集中学习课程时间不得少于一学年(在二个学期完成)。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课程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二级学科进行设置。

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学分不少于20学分:其中政治理论2学分,外国语5学分(基础部分4学分,专业部分1学分),职业教育类课程不少于2学分,现在教育技术2学分,其它必修课程由培养学校自行决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28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28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现就2011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农业推广硕士(MAE)、兽医硕士(VMM)、公共管理硕士(MPA)、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会计硕士(MPAcc)、体育硕士、艺术硕士(MFA)和风景园林硕士(MLA)。

(二)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报名及考试(一)报考条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条件分别见附件2、附件3。

(二)报名方法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汇总有效报名数据,为考生编制准考证,并将相应数据回传至学位网。

10月15日后,考生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三)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发布后,通过招生单位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

试论中职教师在职读硕士的定位概要

试论中职教师在职读硕士的定位概要

试论中职教师在职读硕士的定位摘要:目前试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被定性为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范畴。

在其实际操作中存在定位模糊的问题。

从长远发展来看,如果能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定位为专业学位,将更能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中职硕士;专业学位;定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中职硕士)工作,自2000年试办以来,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截至2006年初,招生单位由最初的13所增加到现在的29所,招生专业从39个调整到84个,招收5 498人,现已有三届毕业生,获硕士学位者千余人。

[1]中职硕士是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试办的,该举措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尤其在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现阶段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关于中职硕士的定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它在现行的学位制度中属于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范畴”,[2]授予的学位是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而不是为中职教师单设的学位。

也就是说,“中职硕士”是学术性学位教育。

但是在培养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

许多院校由于录取人数少,教学资源紧张等原因,采取了不同的培养方式。

有的学校以专业学位方式进行培养,有的以学术性学位方式进行培养,培养规格不一,对学员的要求也不一致。

有关专业人士认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学位即‘专业学位’+‘学术学位’的融合性教育,即在一定学术背景下的专业学位教育”[3]。

可见,目前对中职硕士的定位在实际操作中是比较模糊的,层次定位的模糊导致培养方式、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位管理等方面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因此,对中职硕士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关于中职硕士的定位,早就有学者提出设立专业学位的想法,并进行了专业学位的构想,认为应借鉴国内外经验,设立一种新的专业学位,即“职业技术教育硕士”,笔者认为是十分可行的。

按照专业学位进行培养不仅可以解决目前中职硕士培养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且符合我国及世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

避免中职教师在职研究生毕业后人才流失的途径

避免中职教师在职研究生毕业后人才流失的途径
收稿 日期 :2 -71  ̄7 .6 0
作 者 简 介 :李
的学生理论不精、动手能力不强 ,很难适应社会的 需要 ;办学条 件差 ,教育建 设投 入还不 够 ,不少 实 验 、实 习设备 还是上 个世 纪八九 十年 代购 置的 ,已 不能满 足教学 实 习 的需 要 ; “ 师 型 ” 教 师 奇 缺 , 双 教师来 源 、能力结构 单一 ,师 资 的年龄结 构 和职称 结构不 合理 ;职业 教育 的质量控 制 和评价 体 系还不 健全等。这些问题形成了恶性循环 ,使得 中职学校 的生 源少 ,前 景 不 明 ,原 有 的师 资 队伍 难 以稳 定 。 正在 就读 的在职研究 生普 遍对 自己单 位 的发展前 景 缺 乏信心 ,出现 “ 跳槽 ” 和 “ 行 ” 心 理 也 就 不 改 奇怪 了 。
从 事技 术工种 的乐趣 、知识 和技 能优势 ,也不会 让 孩 子念 职业学 校 ,因为他们 认 为上 大学才 是子女 真 正的 “ 出路 ” 因此 ,如 何使 学生 和家长 转 变就 业 。 观 念 ,真 正提 高 中职教 师的社会 地位 ,仍 是一道 待 解 的难题 。 2 .在就读 的研究 生 中 ,大 多数 人 的学 费是 由 所在学校支付的, 学校也一并把住宿费、书籍资料 费等都承包了,使学员没有后顾之忧 ;一小部分人 的学 费是所 在学校 和个人 按 比例 分摊 ,对此学 员颇 有微词 ;有 部分人 的费用 完全 由 自己承担 ,有 的学 校 甚 至连基本 工 资也予 以停发 ,这批学 员 的经 济条 件 就相 对 困难 多 了。如 此一来 ,后两 者对所在 学校 存 在怨 言也 就在所难 免 ,有 的学员 明确表示对 本单
爽(91 ) 17 一 ,女 ,辽 宁 大 连人 ,助 理 研 究 员 ,硕 士 ,从 事 产 业 经济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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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
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教职成[2000]5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5.30
【实施日期】2000.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学位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的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努力实现“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的要求,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在部分全国重点建设的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学校,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

现将有关意见和规定通知如下: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是加强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跨世纪专业带头人的有效递径,将对我国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产主深远影
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也取得显著成绩。

一是职教师资队伍数量迅速扩大。

到1998年底,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总数已达到66.62万人(不含中师、职业初中教师)。

二是师资队伍学历层次不断提高。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达67.62%,比1984年提高了21.22个百分点;职业高中为37.42%,比1985年提高了18.12个百分点。

三是专业结构有了明显的改变。

在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专业课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由1984年的46.72%提高到1998年的66.19%;职业高中由1985年的28.2%提高到1998年的46.71%。

四是职称结构有了较大变化。

中等专业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由1984年的0.5%提高到1998年的16.9%;职业高中由1991年的3.7%提高到1998年的7.9%。

但是,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还很不适应,还存在着专业课教师学历达标率低、实践能力差、骨干教师缺乏等问题。

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数量严重不足,具有硕士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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