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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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全套课件共195页PPT

商法学  全套课件共195页PPT

(二)商事概念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 的固有商,学说中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如货物运 送、仓储、代理、保管等。学说中称之为“第二种商”, 也称为“辅助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目的,但 其行为性质与第一、二种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 件的营业活动,其称为“第三种商”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4、商法具有国际性特征
从历史渊源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 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十七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成文商 法典的制定,商法取得了国内法的形式。但各国商法就其内 容而言仍具有明显的共同性和相容性。特别从十九世纪以后, 由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商 法国际化,为国际商事行为提供一体遵循的标准。这主要表 现为愈来愈多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并对 各国国内商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国内法渊源
3、各国政府所制定和颁布的商事法规。我国叫行政 法规。
4、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商事规则。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二)商事习惯和惯例 商事惯例是指在商事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而且通用 的具有确定内容、并由民间权威机构使之成文化,成为商 事活动应遵循的通例。其也是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商务纠 纷的依据。商事惯例虽不是法律,但一旦被当事人所认可 和接受,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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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商事制定法(主要的国内法渊源) 商法最初的渊源是国际性的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但后来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原因,便将商事习惯法纳入国内法, 从而形成重要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这是各国国内商法的首要渊源。 2、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商法典和商事特 别法。

《商法案例解析》课件

《商法案例解析》课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结论
03
根据分析结果,得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的结论,包括对船
东赔偿责任的认定、对受害人赔偿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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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案例解析
总结词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纠纷
详细描述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案例中,常见 的纠纷包括受托人是否按照约定处理委托事务、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以及处理 事务产生的利益归属等问题。
担保合同案例解析
总结词
担保权益实现过程中的纠纷
详细描述
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合同,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 证等。在担保合同案例中,常见的纠纷包括担保权益的实现条件、担保人的责任 范围以及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案例二
丙公司为其产品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并购买了再保险。 后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丙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再保险公司以丙公司隐瞒产品缺陷为由拒绝承担再保 险责任。
06
商事海商法案例解析
船舶碰撞案例解析
船舶碰撞案例概述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发生碰 撞,导致船舶损坏和货物 损失。
船舶碰撞案例分析
案例二
乙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某日,乙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 坏。乙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车辆未按时年检为由拒绝赔偿。
再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 险公司承担该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的保险责任。后该保险公司 发生了一起巨额赔案,再保险公司以该赔案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为由拒绝承担再保险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案例解析
总结词

商法学ppt课件PPT共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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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种商
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财货交 易的目的,但其营业行为与固有商或辅助 商有密切联系或为其提供商业条件。
第三种商主要包括:银行、融资、信托、 加工、制造、出版、印刷、摄影等。
4、第四种商
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没有直接联系,但其营 业活动与其他类型的商有一定牵连关系。
第四种商主要包括:广告宣传、保险以及饮 食娱乐等营业活动。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固有商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买卖、 票据使用、海商海事活动等。
2、辅助商
辅助商:又称为第二种商,是间接的以媒 介财货交易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 辅助固有商的营业活动得以实现。
辅助商主要包括:运输、仓储、代理、行 纪、居间、包装等。
2、实质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商法不以商法 典作为商法的界定基础,注重商法规范的 构成、作用和实施方式等的有机统一。 各国立法具体情况不同,实质意义的商法在 表现形式上形色各异。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主要规制营利行为。 商法具有复合性。 商法具有协调性。 商法具有技术性。 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法具有时代性。
美国《统一商法典》,内容完备、适用灵活, 既保持了英美法的特点,又兼顾了大陆法的长 处,能够适应美国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商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近代商事立法 我国现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事立法
我国古代商品经济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没有形 成专事商业的商人阶层,也没有发展出较好的 商业惯例。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商法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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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第二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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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 第二节 大陆法系商法的发展 一、近代大陆法系商法 二、现代大陆法系商法 (一)法国商法 (二)德国商法 (三)日本商法 【讨论】
《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典》三者英国商法 二、美国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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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倾向。
3、在立法格局上,受大陆法系商法的影响最 大。
4、在移植方式上,采取通过日本借鉴德国商 法的方式 。
5、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采纳了折衷标准。 5
(二)中华民国时期商法 二、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停滞状态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商事立
法日趋活跃 (三)1992年——至今:不断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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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世界商法发展的趋势 一、现代商法发展的国际性趋势 二、两大法系商法相互借鉴、影响的发展趋 势 三、商法的公法化发展趋势 四、商法的单行法化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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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中国商法发展的状况
一、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商法
1、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从商法开始的。 2、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仓促立法,盲目照搬

第10章 商事法律责任 《商法》PPT课件

第10章  商事法律责任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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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 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两种类型
(二)实际违约 1、履行不能 2、迟延履行 3、瑕疵履行 4、不完全履行
四、商事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违约金 3、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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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事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二)约定免责事由
第三节 商事侵权责任 一、概述 二、商事侵权责任与商事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责任基础不同 (二)责任范围不同 (三)责任的形式不同
(二)责任竞合的处理 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
种作出选择;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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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商事责任
一、商事组织法责任 是指商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
中以及内部经营管理等方面,违反法定义务 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商主体设立中的法律责任 (二)商主体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十分明显。 (三)从现实条件看,我国确立商事法律责任
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三、商事法律责任的类型 (一)商事组织法责任和商行为责任 (二)公法上的责任和私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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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违约责任
一、概述 二、商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大陆法系——过错责任原则 英美法系——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 则并存 三、商事违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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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主体的范围不同 (五)归责原则不同 三、商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商事侵权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四、商事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侵害商主体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二)侵害商主体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三)产品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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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欺诈的侵权责任 证券欺诈的侵权责任是指在证券发行、

《商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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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ɡònɡ yǒu);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 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
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页,共315页。
商合伙的分类(fēn lèi):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 (jīngyíng)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页,共315页。
第三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biàngēng)登记 3、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页,共315页。
第四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程序
第六页,共315页。
二、商法(shānɡ fǎ)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
(xíngwéi)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七页,共315页。
三、商法(shānɡ fǎ)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tèdìng)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第六十四页,共315页。
特征: 1、商号本身(běnshēn)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 担者; 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 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
第六十五页,共315页。
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2、与商店招牌 3、与行号 4、与商号缩写(suōxiě) 5、与注册商标
第三页,共315页。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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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意义的商是指人与人之间就物的利用所 产生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就物的生产、流 通、分配和消费所产生的关系。商的具体含 义可以从辞义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角度来 了解和考察。
❖ 1、从词源上来考察中文的“商”,其内涵 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古代汉语 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 古语有谓“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 量”、“推测”,“商,从外知内也”。 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 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
❖ 二、商法的特征
❖ (一)营利性
经营性(商法)

营利性行为

非经营性(民法)
❖ 行为分类


非营利性行为(民法)
❖ (二)技术性 ❖ 1、票据法: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 2、保险法:保险利益; ❖ 3、海商法:共同海损;
❖ (三)私法公法化现象明显
❖ 1、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关于法律的 最基本的分类,但公法私法的划分一向没 有统一的标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提出 各种划分标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 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 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 法涉及个人利益。”
❖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 商法典又可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 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
❖ 1、所谓客观主义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行为 为中心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调整的是各 种商行为,商法实际上是商行为法。1807年 法国商法典采取了客观主义立法态度。
❖ 2、主观主义的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人为中心 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人地位的 法律,商法实际上就是商人法。《德国商法 典》以商主体为观念基础,采取的是“商人 法主义”立法态度。
❖ 2、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 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 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 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 私法,商法与民法一同被视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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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
的地位。民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框架制 度,商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操作工具。 从立法角度上,商法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 适用法律上,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商 法优先于民法。
2、两者的区别
(1)两者凭借的社会经济基础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民社会个体在生活
第一讲
一、概念
绪论Biblioteka 商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分支,又称“商事法”,

它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调整由 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为两类: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是商法规范最为普遍、最为 重要、最为典型的行为 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在我国,商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商事立法
(一)与民法
1、两者的关系:
(1)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两者
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 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 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 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 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民法 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 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 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 利益
政府对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和商品化进程中进行管 理和干预的法律。这种法属于公法或经济公法。而商法 是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属于私法。 2、从经济法与商法的历史发展轨迹看 商法在历史上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中世纪,在地中 海、西欧和北欧地区,随着航海、贸易、殖民主义的发 展,在一些城邦国家,商人阶级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集 团。他们成立各种商人协会,组织自己的法庭,选举自己 的裁判官,制定自己的市政管理规则和交易规则,并向政 府购买各种特许经营权。他们享有广泛的对内对外的贸 易经营权。商人在法律上获得独立的人格,这时的一些 城邦国家也推行商业本位政策,形成许多海陆性的商事
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 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 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 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 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 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 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 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 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 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联系:
1、两者都处于特别法的地位,都具有优先适
用的效力。 2、两者有相互包容的现象。
第二讲.公司法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有关公司的一般基础知
识,进一步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的性质和特征,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股票和债券 发行的规定,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的规定。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工作程序 及相互关系也应有一般了解。
二、原则:
(一)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
从本质上讲,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商
事关系的法律。基于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商 事主体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并且在法律许可 的范围内,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 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 (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商事交易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所以尤其要 注重交易安全。
交往过程中因为生活的需要产生的,民法伴随商 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 发展 而商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与依托的、商法的产 生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 程度的提高。现代商法不再是维护商人特殊利益 的法律,已经变成了规范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 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不断适应市场经济 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维护交易安全。
(三)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基于商法的本质特征,商法最基本的原则为意 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商事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 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功能主要 体现在:(1)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 意志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2)交易的方式 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 无权干涉;(3)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3.从经济法与商法的调整对象看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
的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的重要特点是它的主 体的商人性、目的的营利性、方式的营业性、组 织的企业性。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以国家权力去干预、调 控、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它可使国民经济协调、 稳定、快速和持续发展。可以说它是国民经济健 康发展的“调控器”。 如经济法调整的主要是有关企业资格的审查、产 权的界定、企业融资、税收、财政、审计、环保 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尤其是有关影响企业的宏 观发展的管理等方面。
经济法与商法比,它的史龄则较短。一般认为,经
济法产生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尤其在立法方面, 除原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经济法典》外,至今 尚无其他国家有单独的经济法典,甚至有的国家 至今还不承认这个概念。在理论上也尚未形成完 备的理论体系。不过事物的发展往往是后来者居 上。经济法虽然产生较晚,但它具有很强的适应 性、新颖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它无论在国外还是 在国内都是非常活跃的法律部门,对协调各类经 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 作用。
(4) 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公司的经营管理一般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股
东大多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5) 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由于公司与股东是分离的,所以股东的死亡、 退出、破产原则上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公司可以 独立存在,因此,公司被认为可以永久续存。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与公司相互分离,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
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 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 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 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 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 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 “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 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年底,“喜洋洋”用 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 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 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 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 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 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
(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应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
当事人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一般不 负清偿责任。因此,公司与组成公司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上也是相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 (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当公司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 向法院起诉,行使诉讼权利。他人也只能对公司 起诉。
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 中和经营管理的科学化。 然而,在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一般采取有限责任 制,一些不法分子常利用公司进行投机和欺诈活 动,逃避法律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英美公司法形成了 “揭开公司面纱” 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如 果股东不当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公司形式,法院将 不考虑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定独立性,要求股东 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中的一个“帝王条 款”,它对于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 有着普遍性的控制作用。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 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 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 场参加者树立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 诚信原则是商法中的“弹性原则”,具有较强伸 缩性。这一弹性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自由裁量 权,使其在法律规定模糊或法律规定不清时,从 商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处理 商事纠纷。
(2)两者的价值追求目标有所不同
民法以追求其主体人格独立与被尊重为价值目标,
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即伦理色彩。民法在对主体调 整的过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对人身关系 和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财产归属的调整,更加强调 人格的独立,是立足于民事主体的个体权利,以 权力为本位的私法。 而商法的价值追求目标,在于使社会生产的效率 能够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质, 即经济学色彩,商法是以从事商事经营的商人为 其主体性,这种特定的主体阶层及其营利之目的 就决定了它的功利性,商法更强调安全、效率, 这些都与其生产目的有着直接的关系。
仍不尽完善,关于商法体系的认识也还存在着较 大的分歧。 目前多数学者主张的商法体系包括商事主体、商 事行为、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等内 容。客观地说,这乃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商法体系 观点。 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商法理论的研 究现状来看,完善的商法体系的形成仍需假以时 日。
一、公司的种类和特点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这是公司最重要的和最基 本的法律特征。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来自股东的投资,但是一旦股东将投资 的财产移交给公司,在法律上这些财产归公司所有,而 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公司可 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 产在法律上是相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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