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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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成立股东 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等组织机构,确定董事长、董事、监事、 经理的人选。只有在确立了公司组织机构 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后,才可以申请 设立登记。

6.
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时 应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 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还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 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7. 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的文件,由公 司在登记注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盖章。
(一)

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 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目标和结果。公司设 立行为的内容,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 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 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一、公司法概述 (一)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企业法人。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0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所称的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6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7
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12
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13
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8
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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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课件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课件第一章 商法概述
* 讨论:商法的体系?地位?立法体例?
【推荐论文】
1.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2. 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3. 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 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4. 任尔昕:《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
结论: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 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或者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 营业活动的总称。(行为)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 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主体)
二者是或然关系,各国商法可能侧重某一方面。
二、商法的概念
1.在地域上看,存在差异性。 两大法系不同,同一法系各国也不一致。 大陆法系商法称为“commercial law” 英美法系则称为“business law”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思考:商法的范围?
大陆法系商法典体例
国家 公司
法国 1807

德国 1897

日本 1899
1.兼容性(性质:私法与公法规范兼容)
商法本质是私法,却兼有公法性质,具“私法公 法化”倾向。 即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实体 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例:2003年湖南长沙某餐馆的“人乳宴”被叫停
德国商法学家 德恩(Dahn)说: “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 严格的。”
例:“三星”、“茅台”等被处罚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困惑:?
1.商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通说认为商法调 整的对象就是商事关系,但商事关系又是什么?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相互关系又如何?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务行为概述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务行为概述

三、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 1.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 •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 • 3.对于外国人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 • 4. 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 5.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及雇员商事能力的限
制;
第三节 商事能力
• —、商事能力的概念
•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与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 它是指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 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 二、商事能力的特征
1. 是商主体依法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以及依法担当商法上权利义务的能 力。 2. 是在民事能力(特别是在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由商特别法附加于商 主体的能力。 • 3.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 • 4.作为法律拟制主体经登记核准而取得的能力,其起止时间取决于商 业登记这一公法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 1.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 为;
• 2. 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 • 3.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
事的营利性活动。;
三、商行为法律性质
• 1.商行为仅仅是指某种“商事法律行为”,它仅 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是主体“为了确立、变 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 2.商行为本质上并不限于法律行为,凡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以及与商品交换行为有关 的活动,甚至一些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都可 以称为“商行为”。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 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 •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 •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 • 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
第三编 商事行为

《商法案例解析》课件

《商法案例解析》课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结论
03
根据分析结果,得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的结论,包括对船
东赔偿责任的认定、对受害人赔偿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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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委托合同案例解析
总结词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纠纷
详细描述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案例中,常见 的纠纷包括受托人是否按照约定处理委托事务、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以及处理 事务产生的利益归属等问题。
担保合同案例解析
总结词
担保权益实现过程中的纠纷
详细描述
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合同,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 证等。在担保合同案例中,常见的纠纷包括担保权益的实现条件、担保人的责任 范围以及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案例二
丙公司为其产品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并购买了再保险。 后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丙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 赔偿,再保险公司以丙公司隐瞒产品缺陷为由拒绝承担再保 险责任。
06
商事海商法案例解析
船舶碰撞案例解析
船舶碰撞案例概述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发生碰 撞,导致船舶损坏和货物 损失。
船舶碰撞案例分析
案例二
乙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某日,乙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 坏。乙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车辆未按时年检为由拒绝赔偿。
再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 险公司承担该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的保险责任。后该保险公司 发生了一起巨额赔案,再保险公司以该赔案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为由拒绝承担再保险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案例解析
总结词

商法学课件

商法学课件
everything related to trade or traffic)。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的涵义
因此,就上述词义来讲,中国“商”的概念要 比西方的“商”内涵丰富得多。中国所谓的“商” 不仅包括商行为活动,而且犹指商主体自身。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在现代社会,“商”在经济学上的理解,是指 沟通生产与消费的直接媒介、中间环节,即从生 产者手中将商品低价买入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给 消费者的中介行为,亦即一般学者所称的“买卖 商”。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的涵义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从法律上讲,‘‘商”是在商事实践和商事习 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它比经济学上的 ‘‘商”范围广泛得多。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发达, 交通便利,商业繁荣,颇有“无业不商”的感觉。 因此,商法中的“商”,泛指以营利为目的一 切营业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范围逐渐扩大, 不仅从买卖流通领域扩展到批发、货物运送、仓 库业、银行业、损害保险业,而且延伸到与商业 并无直接联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 印刷出版、旅店、影剧业等领域。当然,其具体 表现范围,应根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而定。
导 语
二、主要内容
了解商法的法律意义、特征,商法与民 法、经济法等各部门法之关系,商法的原 则等内容,分析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的不 同规制、商法的沿革、商号的法律性质及
其保护、商业账簿、商业登记等问题。
导 语
三、教学的重点与难点
商法的调整对象和一般原则 对商法概念的不同理解 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公法化 现代商法及其国际化与本土化之发展趋
第三节 商事立法及其发展趋势 一、商事立法模式
(二)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第 一 章 商 法 概 述

《商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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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ɡònɡ yǒu);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 同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
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三十四页,共315页。
商合伙的分类(fēn lèi):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 (jīngyíng)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页,共315页。
第三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biàngēng)登记 3、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页,共315页。
第四节 商事登记(dēngjì)的程序
第六页,共315页。
二、商法(shānɡ fǎ)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
(xíngwéi)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七页,共315页。
三、商法(shānɡ fǎ)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tèdìng)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第六十四页,共315页。
特征: 1、商号本身(běnshēn)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 担者; 2、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相互区别的标 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
第六十五页,共315页。
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2、与商店招牌 3、与行号 4、与商号缩写(suōxiě) 5、与注册商标
第三页,共315页。

商法学 全套课件195页PPT

商法学  全套课件195页PPT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概念及其范围
综本节所述,商事概念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中生产经营 活动性质的概括;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它是对营利性主 体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的性质概括。这一法律概括的意义在 于将对于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生产经营活动独立出来, 使商法得以对由其形成的社会生产关系进行专门法律调整。
二、 商法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商事特别法又称商部门法,是指调整某一特定范围的商 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例如大陆法各国普遍存在的公司 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
商事习惯法是指在社会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 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其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 业性规则形式,对成文法而言,仅具有补充适用意义。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商法渊源是指商法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一般有各国的制 定法、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条约和公约、商事自治法及一般 法律原则等。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概念及其范围
(三)商事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关系 商事和民事实际上是对两类不同社会活动性质的概括。民 事活动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或法人所从事的具有民法意义的活 动;而商事活动则是指平等的商主体所从事的具有民法和商法 意义的活动。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 是包容关系。另一方面,两者又是一般和特别的关系。

(二)商法的基本特征
4、商法具有国际性特征
从历史渊源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 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十七世纪以后,随着各国成文商 法典的制定,商法取得了国内法的形式。但各国商法就其内 容而言仍具有明显的共同性和相容性。特别从十九世纪以后, 由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商 法国际化,为国际商事行为提供一体遵循的标准。这主要表 现为愈来愈多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并对 各国国内商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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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可谓是商法总论中最具有魅力同时也是最令人疑惑的部分,但是只有对于这个范畴有了一定的理解,方能深入商法之门径并得知其要领。而要知晓商事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商事关系的确认这一问题有所理解,本章就是围绕商事关系确认与商事法律关系两个问题展开的。
第一节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商事主体:简称商主体,又称为商人,是指通过创制而取得商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营业,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合伙团体和自然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体法与行为法两部分。
(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则中的普遍规则还是特别规则。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则与分则。
意义:
1.保证立法体系的层次分明与结构严谨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三章商事主体
商主体是构建商法体系的核心与基础。商主体的凸显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第一、通过商主体来推定商行为,使商行为具有了可把握性;第二、商人作为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基础,使得商事关系具有了与民事关系不同的特质,同时商事关系也有了一定的稳定性;第三、对商主体的开掘使商法的体系建构有了可能性,使商法总论有了自己固有的内容。
(三)单方商事法律关系与ﻫ双方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或多方是否都是商主体
前者:只有一方是商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
后者:指双方或多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
意义:德国建立了规范商行为的特别制度,并开辟了¡°社会法法域¡±。
(四)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和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见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4.这里的“原始”相对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新商人主义而言。
第二节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容和技术质量。
一、纯粹商行为主义
1.含义:单纯以商行为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准。¡ª¡ª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2.鉴于纯粹商行为主义的缺陷,法国改采折中主义标准。缺陷:
(1)¡°商行为¡±内涵的无从把握与外延的罗列不尽
(2)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商人的唯一依据导致商人资本虚无、买空卖空
(3)有违大陆法系的主体人格理论
(4)从政治哲学角度看有泛政治化问题
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商事关系。
二、古代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演变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系的标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而言。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交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容纳了“辅助商”,即服务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5.立法结构模式采取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结构的三元制
主体
契约之债(权义型)(职业型)
客体
民内容

之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维持、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制商人
最低层次: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而不漏。
(二)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确认商事关系的标准是原始商人主义
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又称为欧洲中世纪晚期,大体指从公元10-11世纪到16-17世纪的期间。
1.这一时期加工制造业和货币经营业被纳入商业范畴,商事关系确认标准转向商人主义。
2.商业复兴导致商人阶层产生,奠定了商法出现的社会基础。
3.此时确认商事关系的目的在于适用“商人法”。
图解:
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4.商人人格的公示手段
法定与公告
第三节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因商人的营业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类型。
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现实个案的商事关系由于受到商法调整而具有商法效力的社会关系。(商事生活法制化的最终产物)
3.此时“商业”一词为经济用语,但存在向法律用语过渡的迹象。
实质意义的缘由:
1.确认商事关系的基点是以“财货交易”为内容的特定行为。
2.“商”的概念使得“财货交易”行为由此分为两类:
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具备“常业”特征
非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不具“常业”特征
3.以商行为主义为标准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பைடு நூலகம்第一节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及其在古代的演进
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
(一)确认商事关系的必要性
1.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本源的,是商法对商事关系的调整。——立法方面
2.商法得以适用的前提是将商事关系从既有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法律适用方面
(二)确认商事关系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1897年《德国商法典》标志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成功。
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的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ﻫ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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