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丹东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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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丹东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决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丹政发[2012]7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4
【实施日期】2012.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丹东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决定
(丹政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2005年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以来,丹东市先后已有27户企业获得省级和国家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方案》(丹委办发〔2011〕22号)要求,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推动全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授予丹东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等35户企业为“丹东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
内容,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创造新的业绩,全市各类企业要学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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