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二章
民法课件 第12章_物权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2、意义
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只有通过公示、公信原 则,以公开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告知社会公众,并 保护信赖登记或交付所公示的物权状态的行为人,才 能是其放心交易,防止因难以预测而遭受损失,维护 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以事例说明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 甲、乙二人的父亲去世后,甲、乙继承了父亲 了一套房屋,但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仅将 甲登记为所有权人。后来,甲将房屋卖给丙, 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乙知道后,要 求丙返还房屋。 问题:丙是否应当返还该房屋?
物权的优先效力
2、表现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一般均优先于债权;但也存在例外,如: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 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 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基于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某些物权:这主要是 考虑公共利益、社会政策,如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 置权、抵押权受偿。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 能依据法律设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 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或公示方 法。《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2、内容 (1)物权的类型法定 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定物权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而不能创设法律不认可的物 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 首先,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 能自由创设; 其次,对于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
民法学

民法学第一部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第五节宣告失踪第六节宣告死亡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八节个人合伙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行为第三节人格利益第四节智力成果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节附条件和夫妻显得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第八章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第二节取得时效第三节诉讼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期间和期日第二部分第九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本质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第四节所有权的变更与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一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共同共有第三节按份共有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基本准则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六节典权第七节探矿权和采矿权第八节取水权第九节渔业养殖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让与担保权第十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占有的内容第十六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债的类型第三节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第十七章合同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合同的类型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第四节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履行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第八节合同的担保第九节合同的解释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述第二节人格权第三节身份权第十九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四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1、民法基本特征 4:1:2、民法学基本内容7:1:民法总论2:物权制度3:债权制度4:人身权制度5:知识产权制度6:继承权制度7:民事责任制度3、调整对象2:1:财产关系2 人身关系4、基本准则6: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 公平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1、民事法律关系内容2: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1) 1:财产关系2:人身关系2) 1:绝对关系2:相对关系3)1:物权关系2:债权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1:自然人2:法人3:社会组织2)1:权利主体2:义务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物2:行为3:智力结果4:人身利益和权力民事权利能力1:一般民事权利能力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1: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设立方式:1:法定监护2:遗嘱监护3:指定监护监护终止的类型:1:自然终止2:诉讼中止法人的特征表现:1:社会组织2:程序法定3: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物的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2:特定物种类物3:主物从物4:原物孳息:1:自然孳息2:法定孳息5:流通物不流通物行为:1:给付行为2:劳务与服务行为人格利益的类型: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权8:隐私权智力成果的类型:2:专利3:商标4:技术秘密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2:单务民事行为双务民事行为3: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代理的类型: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3:指定代理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第12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12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店铺为考⽣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细解析,供⼤家复习参考。
欢迎阅读了解。
12、在宋代话本⼩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崔宁并与之结伴同⾏。
当夜盗贼⾃刘贵家盗⾛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作为凶⼿捉拿送官。
官府当庭拷讯⼆⼈,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
关于该案,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A、话本⼩说《错斩崔宁》可视为⼀种法的⾮正式渊源B、邻居运⽤设证推理⽅法断定崔宁为凶⼿C、“盗贼⾃刘贵家盗⾛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从⽣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度看,官府的⾏为符合证成标准【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今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话本⼩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法的⾮正式渊源。
选项B正确。
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个假设的推论。
本题中邻居通过崔宁携带的15贯钱进⾏假设推论,运⽤的是设证推理⽅法。
选项C错误。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适⽤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的⾏为有约束⼒的问题。
“盗贼⾃刘贵家盗⾛15贯钱并杀死刘贵”不是假定条件。
选项D错误。
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本案中,官府的⾏为不符合证成标准。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民法学

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二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四民法的解释五民法的适用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的类型三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第三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类型二监护人的设定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六节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个人合伙的成立三个人合伙中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二法人的分类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设立二法人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三合伙企业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五要试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试民事法律行为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明示形式二默示形式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合格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形式合法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后果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三代理的适用范围第二节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三代理权的行使规则第四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二无权代理的效力三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代理的终止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及其意义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四诉讼时效与出斥期间的区别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三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二期间的种类三期间的计算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二动产物权的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确认物权二返还原物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损害赔偿第九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一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二所有权的消灭第十章共有第一节共有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二共有的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概念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所有权二共有权三成员权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特征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一有利生、方便生活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妨免关系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种类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二地役权的设立三地役权的内容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实现五特殊抵押第三节质权一质权的概念、特征二动产质权三权利质权第四节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三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类型三占有的保护第十六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权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种类第二节债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的发生根据二债的变更三债的消灭第三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第四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第十七章合同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种类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三合同成立四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有效条件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的保全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二保证三定金第六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三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方式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和的竞合第八节几类主要的合同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三提供劳务的合同四技术合同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种类第二节人格权一生命权二身体权三健康权四姓名权五名称权六肖像权七名誉权八隐私权九荣誉权十尊严权十一信用权第三节身份权一配偶权第十九章知识产权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第二节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一著作权二专利权三商标权四知识产权的其他问题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亲属制度一亲属的概念与分类二关系与亲等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于终止第三节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一婚姻的成立二无效婚姻三可撤销婚姻第四节夫妻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二夫妻财产关系第五节婚姻的终止一婚姻终止概述二登记离婚三诉讼离婚四离婚的法律后果第六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一父母与子女二兄弟姐妹三祖孙第七节继承法概述一继承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继承权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八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第九节遗嘱继承一遗嘱二遗嘱继承三遗赠四遗赠扶养协议第十节继承的开始于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二遗产三遗产的分割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二侵权责任的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二过错责任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二行为三过错四损害事实五因果关系第四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一侵权责任及其适用二财产损害赔偿三人身损害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抗辩事由概述二正当理由三外来原因第六节多数人侵权一共同侵权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三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第七节各类侵权责任一监护人责任二用人单位责任三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四网络侵权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七产品责任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九医疗损害责任十环境污染责任十一高度危险责任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十一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十一章第八讲买卖合同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法》第 134 条;《买卖合同解释》第 34~37 条)(★★★)1.例子。
通过一个例子说明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
例如: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 30 万元,约定乙分 10 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 3 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下面将反复用到此例,称之为“基本型”)。
2.概念。
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甲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系一种广义的担保。
(1)适用范围。
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无适用的余地,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解释》第34 条)。
(2)所附条件的对象。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
当然,不妨碍甲、乙另行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
②是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
即乙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从甲移转给乙的生效条件。
(3)占有的形态。
①所附条件成就前,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乙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②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损害甲的利益时,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③所附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占有因此消灭。
(4)所有权状况。
①所附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
②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丙的,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丙可善意取得。
2.买受人的期待权(无法条根据。
根据通说理论整理而成。
2012 年考过一次!)。
在前述“基本型”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此阶段乙所受的保护,一言以蔽之,即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分三种情形言之:(1)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
民法总论第十二章__物权概述

民法总论第十二章__物权概述第十二章物权概述一、课时安排:2学时二、教学目的及要求了解物权的含义及意义;熟悉物权的基本分类;掌握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民法保护的方法。
三、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及效力;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的民法保护。
四、本章重点:物权的含义;物权的基本分类;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对物权的保护。
五、本章难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六、教学方法:本章内容是民法学课程中,比较难理解的部分,主要是通过启发、讲解,让学生理解从所有权到物权观念转变的意义,物权制度设置的宗旨,以及物权的法律效力。
七、思考题:1、简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从所有权制度到物权制度的历史意义。
3、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八、附《第十二章:物权概述》讲义: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含义1、物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直到1901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确认。
2、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财产权是一个总概念,包括债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内容。
4、民事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则往往导致物权的转移,形成新的物的归属。
5、物权法中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
二、物权的特征要讨论物权的特征,必须讨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因为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在与债权的区别中表现出来的。
1、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权也称对世权;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同一个物上只有有一个内容完全相同的权利。
与此相对应的权利是相对权,指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的情况,而且债权具有兼容性。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或采取其他支配物的方式,任何人不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干涉;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二章
第四讲债的担保之保证
三、共同保证(★★★)
同一笔债,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的,为单独保证;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
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
①按份共同保证(《担保法》第 12 条;《担保法解释》第 21 条)
②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第 12 条;《担保法解释》第 19、20 条)
1. 按份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的成立。
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即与债权人就各自保证的份额有约定。
注意:是份额,而不仅仅是数额。
(2)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
①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
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2. 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成立有两种方式:
①明确约定各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②均未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效力。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a)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b)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二款)。
【例 2】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及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
甲到期不能还款,丙经乙请求承担了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行使追偿权仅获得 40万元,其余部分甲无力清偿。
①丙、丁、戊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因而其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有的保证人均无先诉抗辩权。
②丙、丁、戊均未约定共同保证的责任份额,丙、丁、戊为连带共同保证人,
相互之间均对债务人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只能先向债务人甲行使追偿权。
④丙向甲行使追偿权以后,对于甲不能清偿的部分,按照丙、丁、戊之间的内部责任份额行使追偿权。
本例中,由于丙、丁、戊没有约定内部比例,推定其内部份额均等,则丙可以向丁追偿 20 万元,向戊追偿 20
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 VS 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保证方式,指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强调的是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2)“连带共同保证”指的是共同保证,指债权人可请求任一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与先诉抗辩权无直接关联。
强调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例 3】甲欠乙 100 万元。
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但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
丁也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分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
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
①丙、丁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彼此对甲对乙的10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时,乙有权请求丙承担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乙也
有权请求丁承担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
②但丙、丁的保证方式不同,一个是一般保证,一个是连带责任保证。
丙、丁对 10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一个享有先诉抗辩权,一个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③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在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若乙请求丙承担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丙可对乙行使先诉抗辩权。
④丁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若乙请求丁承担 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无先诉抗辩权。
四、保证期间(★★★)
不同于一般的债务,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①保证期间;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③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换言之,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①第一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
②第二次:保证人对债权人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
③第三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这一援用来源于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1.保证期间的作用与效力(《担保法》第 25、26 条)
(1)作用。
督促债权人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债权。
①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效力。
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的确定
(1)有约定的按约定(可约定为 3 个月,亦可约定为 5 年。
随意!)。
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不发生效力,依法确定保证期间的长度(《担保法解释》第
32 条):
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 6 个月。
6 个月的起算点是:
①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法》第 25、26 条);
②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法解释》第 33 条);
③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担保法解释》第 44 条)。
【例 1】甲欠乙 100 万元,债务履行期为 2009 年 3 月 1 日。
丙提供保证,约定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即从 2009 年 3 月 2 日(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到 2009 年 9 月 1 日。
③乙须在 9 月1 日之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④若乙在 9 月 1 日之前一直没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经过,丙的保证责任消灭。
【例 2】甲欠乙 100 万元,债务履行期为 2009 年 3 月 1 日。
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
①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即从 2009 年3 月 2 日到 2009 年 9 月 1 日。
③乙须在 9 月 1 日之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或者诉讼之外的请求均可)。
④若乙在 9 月 1 日之前一直没有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丙的保证责任消灭。
【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
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
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
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
日要求丙公司承
担保证责任。
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10题)1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的性质(《担保法解释》第 31 条)
①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担保法解释》第 31 条废止了《担保法》第 25条第二句后半段的规定。
是故,在“相关法条”部分,笔者用横线将其涂抹!)。
【真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05 年·卷三·57 题)2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答案1:A;2: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