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服务贸易付汇中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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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案例简析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案例简析

银⾏个⼈外汇业务案例简析近年来,外汇管理⽅式逐渐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

根据中国⼈民银⾏《个⼈外汇管理办法》和《个⼈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外汇业务主要有以下三⽅⾯政策要求:⼀是按交易主体、交易性质进⾏分类管理。

⼆是对个⼈结汇和境内个⼈购汇实⾏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三是银⾏和个⼈不得以分拆等⽅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

本⽂为在上述政策框架下,银⾏开展个⼈外汇业务的案例汇编。

来源:《中国货币市场》杂志作者:孙奕君,交通银⾏上海市分⾏案例⼀:个⼈外币现钞取款业务案例描述2016年7⽉,客户王某在A银⾏柜⾯,从本⼈账户提取美元现钞总计18笔,单笔⾦额均为1万美元,合计⾦额为18万美元。

相关政策及展业规范要求1.个⼈提取外币现钞当⽇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有效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额的,银⾏须审核本⼈有效证件和经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

2.对于符合分拆特征的业务,银⾏能够确认为分拆⾏为的,应不予办理;⽆法直接确认为分拆⾏为的,应按照经常项⽬项下外汇收⽀真实性原则或个⼈资本项⽬规定办理。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王某单⽇单笔及累计取现⾦额均未超过外汇局规定的1万美元限额,就单笔业务⽽⾔,A银⾏仅凭王某的有效证件即可为其办理。

事实上,当王某在A银⾏柜⾯办理第4笔1万美元的取现业务时,A银⾏就已意识到王某的⾏为存在分拆嫌疑,便要求其提供提钞⽤途证明材料。

据王某描述,B银⾏外币理财收益率远⾼于A银⾏,其将存在A银⾏的外币取出是为了存⼊B银⾏⽤于购买外币理财产品,考虑到外币境内划转需额外⽀付⼿续费和钞汇差价,故选择了现钞交易。

为证明⾃⼰的说法,王某提供了将外币现钞存⼊B银⾏同名账户的存款回单,B银⾏回单上显⽰的存款时间、⾦额等要素均能与A银⾏的取款相匹配。

虽然王某在1个⽉中频繁取现多达18笔1万美元符合分拆特征,但A银⾏通过对王某的展业尽调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途合理,故为其办理了取款业务。

空转贸易 案例

空转贸易 案例

空转贸易案例【实用版】目录1.空转贸易的定义和概念2.空转贸易的案例分析3.空转贸易的影响和风险4.我国对空转贸易的应对措施正文一、空转贸易的定义和概念空转贸易,又称为虚拟贸易、三角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和服务仅在境外进行买卖,而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贸易行为。

这种贸易形式主要是为了规避关税、获取税收优惠或者进行非法资金流通等目的。

空转贸易并不是一种合法的贸易行为,它往往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贸易数据失真以及国际贸易规则的破坏。

二、空转贸易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中国企业 A 与美国企业 B 达成协议,A 向 B 购买一批商品,但实际上这批商品并未运抵我国,而是在境外转手卖给其他国家。

这样一来,A 企业就可以通过虚假报关、虚增进口数据的方式来获取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

案例二:某企业通过空转贸易进行虚假出口。

这家企业将货物运到香港,然后通过香港的关联公司将货物再进口到国内,形成虚假出口数据。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获得出口退税、人民币汇率优惠等政策福利。

三、空转贸易的影响和风险1.影响:空转贸易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同时,空转贸易会使得贸易数据失真,影响政府对经济的判断和决策。

2.风险:空转贸易可能为非法资金流通、逃税、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四、我国对空转贸易的应对措施1.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严查虚假报关、虚增进出口等行为,打击空转贸易。

2.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空转贸易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空转贸易行为。

3.优化税收政策:合理调整税收政策,降低企业进行空转贸易的动机,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服务贸易付汇案例之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

服务贸易付汇案例之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

服务贸易付汇案例之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课程介绍:在跨境支付税收问题中,企业自身认定的税额和税务局认定的税额差异较大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关注的焦点。

而引起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往往就是税企双方对费用性质认定的不同,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认定争议。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说明,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企业对于交涉缺乏准备、相关认定材料准备不够充分、税务局人员专业性不足等种种原因会导致税企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差异较大,难以沟通。

铂略财务培训服务贸易付汇案例分析系列课程将为企业税务管理者梳理非居民案例争议焦点,从税企之间交涉环节与材料证明提供等角度入手,为企业剖析提供企业通过专业的观点和详实的资料准备更好的维护合法税收利益的思路。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各国)流程:技术服务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解析案例一:会员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A公司是欧盟一家数据公司,其收集有各种各样的经济数据,实行会员制,为各会员提供数据查询业务。

国内B公司申请成为A公司会员,可从A公司网站查询其所需的经济数据,每季度向A公司支付会费。

A公司所有的数据收集行为均在国外进行,A公司在合同中写明:“B公司作为A公司会员期间,可以自由地、无限次地使用该网站数据,但没有这些数据的所有权,不能转载网站的数据或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每季度的会费为15万美元。

税务机关认为,上述会员费是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而A公司认为他们提供的仅仅是会员服务而不是技术转让,不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12类服务贸易企业典型案例

12类服务贸易企业典型案例

服务贸易企业典型案例案例一:某咨询公司某咨询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从战略规划、组织设计、人力资源到流程优化等全方位的管理咨询服务。

该公司通过不断创新和改进服务质量,成功地帮助许多企业提升了管理水平和效率,成为了业内领先的咨询公司。

案例二:某信息技术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的公司。

该公司拥有一流的技术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从信息系统规划、开发、实施到维护的一体化服务。

该公司注重客户需求,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通过技术创新和降低成本,帮助客户提高了生产效率和竞争力,成为了行业内的佼佼者。

案例三: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是一家提供国际物流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通过建立全球化的网络,提供高效、安全的物流服务,帮助客户降低了物流成本,提高了供应链的效率。

该公司注重客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提升服务质量,成为了业内领先的物流公司。

案例四:某金融服务公司某金融服务公司是一家提供金融咨询、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经验丰富的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该公司注重风险管理,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降低了风险,提高了收益水平。

该公司通过不断创新和改进服务质量,成为了业内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

这些服务贸易企业的典型案例展示了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发展潜力。

它们通过不断创新和改进服务质量,成为了各自领域的佼佼者,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未来,随着全球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将会涌现出更多具有竞争力的服务贸易企业。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案情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 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分析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

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

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

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汇款案例【范本模板】

汇款案例【范本模板】

汇款案例1.未明确汇款到达期限导致钱货两空案例一案情:某年某月,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

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但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

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

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

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

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分析:本案中,尽管出口商接受汇款结算是出于迫不得已,但种种行为迹象表明进口商存在着欺诈的意图,出口商对此应当高度警惕。

预付货款本来是对卖方有利的结算方式.但卖方必须注意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选取何种汇付方式并明确汇款到达的时限,注意须与交货期衔接.如使用票汇,应待收妥票据款项后方可发货,至少是要收到有效的银行即期汇票之后才发货。

防止由于伪造票据或其他原因而蒙受汇款不到的损失。

启示: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不尽了解,一般不应使用基于商业信用,且货物与款项交接风险负担不平衡的汇款方式来结算货款。

如果决定使用汇款结算方式,必须作好相应的防范,避免钱货两空。

2.因汇款地址不详造成汇款无法解付案例一案情:某年某月某日,上海A银行某支行有一笔美元汇出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收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银行服务案例

银行服务案例

• 这给深圳市农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营销团队提出了 难题:当时银行的外币资金成本已经到 LIBOR+87.5BP,而且外币存贷比高达120%。强 行给该集团低于LIBOR+100BP的融资,不但银行 利润微薄,而且也会触碰存贷比高压线。关键是, 及时作出上述让步,对企业也没有绝对吸引力, 银行仍然没有走出打价格战的低层次营销。 • 深圳市农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营销团队针对客户需 求进行分析,对当时的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和人 民币即、远期汇率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测算,最 终创新推出了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环境下的银企双 赢产品——海外代付。 • 该产品的出台,考虑到以下几个市场特征: • 1、境内外币资金紧缺与境外外币资金相对宽裕的 悖论:境内企业为了博弈人民币升值收益,普遍
• (1)企业将足额人民币定存6个月,并做存单质 押。 • (2)企业通过银行买入远期6个月美元。 • (3)银行及其指定境外行进行贸易项下T/T代付, 代付期限6个月。 • (4)代付到期日,定存的人民币按远期合约买入 美元,扣除银行的利息点差收入和汇差收入后对 外支付,偿还T/T海外代付行代付款本息。 • 当时的市场状况是:即期售汇汇率8.2893,远期 售汇汇率8.2718,6个月LIBOR利率为1.86%,6个 月人民币定存利率2.07%。企业需要即期付汇 1000万美元。境外代付利率为LIBOR+35BP。 • 讨论题: • 试分析海外代付较外币贷款、购汇还贷给企业带
同样解决到期后购汇还款 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售 问题,由于人民币升水的 存在,新方案可以使客户 汇 节省汇率支出
• 与贷款相比,海外代付不但直接节约了利息支出 32500美元(即0.65%÷2×1000万美元),而且 与企业即期购汇相比,节约支付购汇人民币12万 元,计算方式如下: • 首先,倒算6个月后企业需要人民币购汇金额: • 1000万美元 ×[1+(1.86%+0.35%)÷2]×8.2718=8363万元人 民币 • 因此要获得购汇所需,企业定存人民币金额: • 8363万元人民币÷(1+2.07%÷2)=8277万元人民 币 • 而如果企业即期购汇,则需要支付人民币金额: • 1000万美元×8.2893=8289万人民币 • 因此企业节约支付人民币金额:8289万-8277万 =1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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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培训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向联合国提交的观点中就要求联合国对于上述
两种项目的区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上海某服装企业反馈,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 所得税税金通常接近支付总金额的 10%,而技术服务费的税金一般低于支付总金 额的 7.5%,因此企业有将合同项目拆分为两项服务的倾向。根据 国税函
[2009]507号
据”的条件,不能仅凭企业为奢侈品行业就采取高税,而应出示依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的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
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
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即收取特性权使用费的同时提 供技术服务费,那么该服务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判定,此规定无疑限制了企业 的合同拆分。具该企业反馈,如果母公司全球统一采购一套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后 要求中国支付相应的份额,支付的项目往往包括软件牌照授权费用和技术服务、 维护费用。第一年支付的费用会被认为包含软件牌照授权费全额按特许权使用费 征税,而第二年和以后年度支付的技术服务、维护费用却被主管税务局认可属于 单独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因此可享受较低税率。 服务贸易付汇的重要性还体现在核定利润率的判定上,根据 国税发[2010]19 号,母公司从中国取得收入时一般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 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因此税务局核定的利润率就是影响企业 最终纳税的主要因素。具上海某奢侈品企业反映,主管税务局对其母公司按照 70%甚至更高的比率核定利润率,即认定付汇金额中 70%为纯利。根据 19号文, 一般服务是的核定利润率为 15%-30%,管理服务为 30%-50%,但税务机关有根据 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 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局确实有权利在某些时候采取较高的核 定利润率,但我们认为,采取超过 50%的核定利润率时税务局应当符合“有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个服务贸易付汇中的典型案例
本期我们分享服务贸易付汇中的三个典型案例供财税同行参考。 在常设机构方面,企业与税务局的判定不一致情况尤为突出。根据某天津石油 化工企业的反馈,根据中国与母公司居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母公司派雇员入境 提供服务在任何 12个月中未满 6 个月的,不构成服务类常设机构,不缴纳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但是,主管税务局并不认可企业提交的护照和出入境记录。税务 局认为,无法证明企业提交的护照和出入境记录涵盖了所有出入境人员,根据服 务合同内容,税务局有理由怀疑企业实际入境人员不仅限于已经披露的人员,因 此有很大可能超过 6 个月,应按照构成常设机构征税。此类问题在企业申请税收 豁免时普遍存在,由于税务局与企业取得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企业需要准备更 多资料以取信税务局,同时当合同金额较大时,税务局可能质疑该金额不可能是 仅基于不足 6 个月的服务而取得的,也会增加企业说明的难度。 技术服务费是否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是另一个实务中的判定难点问题。具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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