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

一、概述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是指对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所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规定。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税收行为,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对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的具体内容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应按照以下税率进行扣税:(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年终奖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 扣除标准(1)基本扣除: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每月可扣除5000元的基本扣除。
(2)专项扣除:根据国家规定,派遣员工可以享受以下专项扣除:①子女教育支出:每月可扣除1000元。
②继续教育支出:每月可扣除400元。
③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可扣除1000元。
④住房租金支出:每月可扣除1500元。
⑤赡养老人支出:每月可扣除2000元。
⑥大病医疗支出: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的部分,每年可扣除80000元。
3. 计税方法劳务派遣企业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基本扣除-专项扣除。
(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 纳税申报劳务派遣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当月应纳税额。
三、注意事项1. 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务派遣企业应如实记录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等所得,并按照规定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
3. 派遣员工如对个人所得税计算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扣税标准是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派遣企业和派遣员工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012年国税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8d61f380eb6294dd886cba.png)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012年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总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政策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的规定,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总局解读: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原创】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区分情况列支工资薪金

【原创】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区分情况列支工资薪金原创2015-11-09 杨晓晖每日税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列支问题。
文件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已经越来越普遍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员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的显著特征是:“你用人,我管人”。
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
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
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目前劳务派遣的形式主要有: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项目派遣等,常见的为转移派遣。
案例:晨星公司是一家生产节能灯具的外商独资企业,产品远销欧美各地。
公司目前有员工2000多人,这些员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司自主招聘进来,主要是管理层人员160人。
管理层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金在公司发放,社保、公积金等也在公司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公司申报,这部分管理人员2014年度年工资总额为500万元;而另外的2000多个员工是属于劳务派遣的,人员工资为1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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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 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费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 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 遣单位派遣员的费用。
(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 工费用外(收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发票),还额外再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 遣员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
本通知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若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 定执行。
附件: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税前扣除 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 表
20 年度
会经费 积金
会经费 积金
合计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盖章): 填表日期:
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派遣员 用工单位支付的派遣员工工
序 号
劳务派遣 单位名称
派遣 员工 人数
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数额
职工福利 社会保
工资 费、职工教 薪金 育经费、工
险费和 住房公
合计
资薪金及相关费用数合 薪金 育经费、工 住房公 计
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 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 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 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用工单位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 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 工资、社保费的金额。本通知下发前已填开的发票未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金额 的,应作情况说明)、《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 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 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收取的与派遣员工相关的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劳 务派遣单位在提供给用工单位的发票上应分别列明工资薪金数额、职工福利费等 三项经费数额、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二、关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负担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税 前扣除的问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 号 2012-01-06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代发薪酬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沪国税浦所〔2011〕66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 税函〔2009〕3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发生的劳 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专门从事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和提供雇员派遣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 “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并为其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支 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 税函〔2009〕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的相关规定税前扣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