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破坏市场经济罪%20%2012课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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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修(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修(七)》第1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2款(《修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修(六)》第5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虚假破产罪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4条第2款(《修(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2款(《修(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4款(《修(七)》第2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第183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第18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第185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189条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修(七)》第3条)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之一(《修(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0条之一(《修(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之一(《修(七)》第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第230条逃避商检罪下载说明:文档《《刑法》具体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哪些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哪些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哪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罪,⾦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

详细信息请阅读下⽂了解,店铺⼩编祝您阅读愉快!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哪些⼀、⽣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本罪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犯罪有:⽣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产、销售假药罪;⽣产、销售劣药罪;⽣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等。

⼆、⾛私罪本罪指违反海关监管的犯罪有:⾛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私假币罪;⾛私⽂物罪;⾛私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私淫秽物品罪;⾛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本罪指违反公司企业管理法规的犯罪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四、破坏⾦融管理秩序罪本罪指违反⾦融管理法规的犯罪有: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假币罪;变造假币罪;伪造、变造、转让⾦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法出具⾦融票证罪等。

五、⾦融诈骗罪本罪指违反⾦融票据保险管理法规的犯罪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证诈骗罪;信⽤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本罪指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犯罪有: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退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罪等。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本罪指违反商标著作权管理法规的犯罪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扰乱市场秩序罪本罪指违反⼯商⾏政⼴告⼟地和进出⼝商品检验管理法规的犯罪有:损害他⼈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告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逃避商检罪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相关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
第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第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都是故意,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只有个别犯罪例外。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容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以下介绍其中两个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

刑法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手段

刑法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手段

刑法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石。

经济犯罪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和良好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和威胁。

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刑法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了法律的规范和打击。

本文将探讨刑法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经济犯罪,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刑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法律定义刑法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作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行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刑法规定的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手段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手段,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责加重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刑责加重的情形。

例如,对于具有特别严重破坏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等严厉的刑罚。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一些制度性的刑罚提高幅度,如对于职务犯罪、团伙犯罪等情形可以加重刑罚。

(二)财产刑与没收违法所得刑法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制度,可以对经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财产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刑、财产刑等,有效削减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

(三)职务违法犯罪的治理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职务违法犯罪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刑法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刑法规定了一些特定职务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2)走私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2)走私罪

刑法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海关监管秩序。

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为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

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5)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过失不成立本罪。

、(二)处罚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 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 违反国家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5.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6.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改变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7.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8.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④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94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94页)

(2)对"销售金额"的理解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
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但等同 于经营数额。
行为人将产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就 是销售金额。
问题: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而未能销 售的情形下如何认定?
高法的解释规定:
(二)犯罪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 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
(三)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极个别为过失
三、犯罪类型 (一)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 走私罪 (三)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 金融诈骗罪 (六)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 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 扰乱市场秩序罪
什么是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 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 范围,可能造成贻误
* 问题:是否应将“贻误诊治”作为“危害人 体健康”的类型?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只以行为为要件的有: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十、共犯问题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 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 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处断:适用重法(注意:不是适用特别法)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概念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20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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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我国刑法学界、犯罪学界对经济犯罪概 念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决定》的 颁行,在刑事立法上首次使用了“经济 犯罪”这一术语,经济犯罪的研究成为 刑法学研究领域颇受关注的热点。有的 学者还提出了经济犯罪学、经济刑法、 经济刑法学等学科概念和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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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林山田教授:
传统形态的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加以区别:第一, 侵犯的客体不同。传统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特定 人的财产法益;而经济犯罪的受害人很少是特定的个 人,主要是社会整体(偷税、漏税犯罪)或社会的某 一群人(如公司股票之全体持有者),所以经济犯罪 所侵犯的客体较传统财产犯罪广泛的多。第二,实施 方式不同。传统财产犯罪多为暴力犯罪,且与罪犯之 职业无关;经济犯罪多为智能性犯罪,且与罪犯之职 业有关。第三,传统财产犯罪的事实多数较明确,被 害人与第三人容易辨认;经济犯罪的事实多数不够清 楚,且不易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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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犯本节№192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30]。

№200 单位犯本节№192、№194、№195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3日法释[2010]18号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一)本罪的概念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非法集资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集资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1.犯罪客体。

出资人的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本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此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通知印发)明确提出了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运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

一看非法集资目的,二看非法集资数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非法集资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集资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2.本罪与№16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7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两罪的主体、主观目的、客观手段以及犯罪客体均有不同。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通知印发)规定:“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本罪的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适用特殊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贷款诈骗罪(127) **№193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一)本罪的概念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达2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名的表述有违语法和逻辑,宜作“诈骗贷款罪”。

因为诈骗是行为,贷款即信贷资金是诈骗的对象,二者构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或者动宾关系;虽然贷款有时也作动词使用,但是在这里不是动词,而是名词。

因此,贷款不是诈骗的方式、方法、手段或者工具,不能从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类推出本罪的罪名;相反,应当从走私货罪、骗购外汇罪、挪用资金罪推导出本罪应当作“诈骗贷款罪”。

(二)本罪的特征1.犯罪客体。

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有5种诈骗方法:(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限自然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

即必须严格区分本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一看非法占有目的,二看具体诈骗行为,三看诈骗贷款数额,公通字[2010]23号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处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票据诈骗罪(128) **№194-1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一)本罪的概念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达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

3种票据、5种行为、数额较大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71]对3种票据作了具体规定。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

一看非法占有目的,二看具体诈骗行为,三看诈骗数额,公通字[2010]23号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二)№51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达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2.本罪与其他以金融工具实施的诈骗犯罪。

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工具不同。

(四)本罪的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适用特殊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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