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个税公告2011年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30•【文号】主席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税发[2011]50号_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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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发[2011]50号【颁布时间】2011-4-15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1.06.30实施日期: 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2011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011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缴纳的个税=[(应发工资-四金或三金)-3500]×税率-速纳税范围: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的区别是什么?答: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某些个人所得收入采用税后收入的概念,比如支付税后多少多少金额。
这时,需要将税后的收入按一定公式换算为应税所得,然后再按照一般方法计算应交的税款。
否则,将导致税款的少征。
这里,在换算为应税所得过程中需要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不能按照含税级距的税率表来套用,必须使用不含税级距的税率表。
这就是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产生的原因。
这里的不含税级距指的是“税后收入”级距。
至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两个税率表是一回事,只是将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按照数学方法,换算为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税后收入,以方便对税后收入进行征税的计算工作,仅此而已。
来源:个人所得税计算器:/ppt/(来源:嘻嘻网)我国个税基本情况:2008年个人所得税构成表详细报道:2008年个税收入3722亿元工薪阶层个税占总收入50%来源:财政部网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4837.17亿元(预算2542亿元)201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6.4个百分点。
2010年,全国税收总收入为73202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
2010年,个人所得税4837亿元,比上年增加888亿元,增长22.5%。
200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3949.27亿元(预算2366.72亿元)200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3949.27亿元,其中,工薪所得个税收入2483.09亿元,占个税收入的比重约为63%,同比增长10.8%;储蓄利息所得个税收入139.33亿元,同比下降57.4%;房屋转让所得个税收入77.1亿元,同比大幅增长179.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7号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2011-7-31五、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除上述计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2.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180000-3500*12=138000138000/24=57505750+3500=9250*12=1110005750*12=69000年终奖(15000-3500)*25%-1005=1870*12=224401.(9250-3500)*20%-555=595*12=71402.(69000/12*20%-555)*12=71403.7140+7140=14280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个税新“起征点”9月1日实施,9月发放的8月份工资按什么标准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如果8月工资是在9月取得的,按3500元/月的扣除标准计征个税。
2011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7级税率。
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当前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011个税计算方法步骤二:算出自己的应纳税额=本人月收入-个税“起征点”3500元2011个税计算方法步骤三:算出自己的个税=应纳税额×对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 - 扣除标准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伍佰元后的余额。
)个体户纳税等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0元的不超过4750元的5 02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10 25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20 125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30 425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9250元的部分35 6750(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秋节发月饼涉税处理

中秋节发月饼的涉税处理企业常常依据我国传统,购买时令节目食品(如:粽子、月饼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如果金额比较小时,一般税务机关常常可视而不见,任凭企业作为成本费用处理在税前扣除。
但是现在企业常常也拿这些时令节目食品作为企业交际消费,这样金额会比较大,会引起税务机关的观注和重视,这样企业会计如何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成一个头疼的事项。
现俺依据相关规定总结如下:一、如果企业购买时令节目食品时,对方开具的是服务业营业税发票的这样企业账务处理只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做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在年度汇算时,按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本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0.5%内据实扣除。
二、如果企业购买时令节目食品时,对方开具的是商业增值税发票的1、会计规定《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同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2、涉税规定(1)所得税,《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但又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2011年第41号公告

2011年第41号公告:个人终止投资收回款项个税问题作者:张伟发布时间:2011-08-012011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该文件对在商事主体多元化形势下,个人投资于不同商事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界定,可谓与时俱进。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该定义只明确股权转让包含在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内,并未列举个人投资于合伙企业,或者不成立任何企业实体进行单项目合作时,转让合伙权益或者收回投资的所得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于非公司制企业各类商事主体的情形越来越多,41号公告与时俱进,对个人从各种商事主体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中,类似的概念称之为“权益性投资”,41号公告实质是引入了该概念,以概括对各种商事主体出资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非取得固定利息为目的投资。
41号公告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两种分类模式,三项注意要点,两个反避税措施。
两种分类模式。
按照接受投资的常见商事主体类型,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投资于公司制企业,体现为股权;第二类,投资于合伙企业,体现为合伙权益;第三类,投资于合作项目,体现为合作权益等。
按照投资者取得款项模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从被投资的商事主体取得的款项,类似于撤资或清算;第二类,从其他投资者取得的款项,类似于股权转让。
三项注意要点。
在运用41号公告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财产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的区别”、“合伙企业已税利润与未税权益的区分”、“权益转让或撤资时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两项反避税措施。
第一,41号公告将个人取得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视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防止纳税人运用各种名目规避权益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第二,41号公告的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也意在强调权益转让的价格必须公允,以具体的征管程序防止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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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个税公告2011年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
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
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
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