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顶板分级管理制度范本(2篇)

非煤矿山顶板分级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非煤矿山顶板的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分级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顶板的分级管理,确保其稳定性,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原则:(1)科学合理:根据矿种、地质条件、采场方式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顶板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
(2)安全优先:将安全放在首位,坚决杜绝违章操作和盲目冒进,确保顶板的稳定性。
(3)全员参与:所有参与矿山生产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共同维护矿山的安全。
三、分级标准根据矿种、地质条件等因素,制定以下非煤矿山顶板分级标准:1. 一级顶板:(1)稳定性良好,无明显裂隙、滑动、片裂等现象。
(2)底板无松动、滑移和变形迹象。
(3)顶板煤层应为坚硬煤岩,没有裂隙和晃岩现象。
2. 二级顶板:(1)顶板有轻微裂隙和滑动现象,但稳定性较好,不会立即垮塌。
(2)底板无松动、滑移和变形现象。
(3)顶板煤层中存在少量的软岩和煤岩交替层。
3. 三级顶板:(1)顶板有明显裂隙、滑动和片裂现象,但稳定性尚可,预计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垮塌。
(2)底板有轻微松动、滑移和变形现象。
(3)顶板煤层中存在较多的软岩和煤岩交替层。
4. 四级顶板:(1)顶板有严重的裂隙和滑动现象,稳定性差,随时可能发生垮塌。
(2)底板有明显松动、滑移和变形现象。
(3)顶板煤层中存在大量的软岩和煤岩交替层。
四、分级管理办法1. 一级顶板管理:(1)采取钻孔灌浆、梅花锚杆和锚网等支护措施,确保一级顶板的稳定性。
(2)及时排除顶板上的松散物和积水。
(3)定期进行顶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2. 二级顶板管理:(1)采取钻孔灌浆和锚杆等支护措施,强化顶板的稳定性。
(2)及时清理顶板上的松散物和积水。
(3)每班进行一次顶板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三级顶板管理:(1)采取灌浆、锚杆和锚网等支护措施,加固顶板的稳定性。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一、本标准适用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二、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总分100分及以上为A级,90分及以上100分以下为B级,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C级,75分以下为D级。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总分为标准化分值、遵章守法分值、事故情况分值、企业特点分值、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分值和专家“会诊”结果分值之和。
最低得分为0分。
各分项计分办法如下:1.标准化分值计分办法。
一级标准化计100分,二级标准化计90分,三级标准化计75分,未取得标准化等级的计0分。
2.遵章守法分值计分办法。
评定之日前1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的+5分,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的或被举报上访经核查属实的每起-5分;排土场的行政处罚、挂牌督办、举报上访分值计入所属矿山。
3.事故情况分值计分办法。
评定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0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10分;排土场的事故分值计入所属矿山。
4.企业特点分值计分办法。
(1)地下矿山:平硐或斜坡道开拓的+5分,其他开拓方式的-5分;开采深度不超过800米的+5分,超过800米的-5分;水文地质条件简单+5分,中等的-5分,复杂的-10分;当班入井作业人数9人及以下的+5分,10-29人的0分,30人以上的-5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运行正常的+5分,有不能正常运行的-5分,未建设的-10分。
(2)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穿孔、铲装、运输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的+5分,不能实现全部机械化的-5分;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生活设施的+5分,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5分;边坡角度符合设计要求的+5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10分;边坡高度不超过60米的+5分,60米及以上的-5分,200米以上的-10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附件: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原则】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分级管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级细则和分级监管工作制度,并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等级进行核定及上报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评以及监管工作。
第五条【风险等级】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不作为保险、金融等其他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评优表彰、办理证照、融资贷款等的依据。
第六条【评定程序】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核定,并函告企业。
企业对初次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复核,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异议进行复核并告知企业复核结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评结果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的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八条根据《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专家“会诊”结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XX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推动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简称“风险”)的分级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风险分级监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判定、动态分级、差异监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实施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企业的风险由固有风险和管理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固有危险所产生的风险;固有危险: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储存、产生的能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储存、产生的能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设施等,称作风险源或危险源。
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对固有危险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存在的缺陷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因控制措施存在的缺陷所导致的处于危险状态的固有危险。
隐患的分类可参照GB/T1386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进行。
第七条企业的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A为最低等级:1、A级,一般风险:存在风险,需要注意。
2、B级,中等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
3、C级,重大风险:需要限期整改的风险。
4、D级,高度风险:需要立即停产整顿、整改的风险。
风险的判定标准和方法见附录A o企业存在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形的,风险等级一律评定为D级。
鼓励企业采用GB/T27921《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技术》推荐的方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武安监管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安监管规〔2018〕4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区安监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加快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构建科学有序的安全监管模式,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安监局制订了《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30日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下同)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后,市、区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
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风险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 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围。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八条根据《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专家“会诊”结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1.前言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意义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实施5.结论前言随着非煤矿山企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意义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是指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安全生产风险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这一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其次,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最后,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有效实施。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其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最后,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开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结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评估和管控措施的制定,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开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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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一、分级分类
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属性和危险性,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和安全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全省非煤矿山企业监管分为省级监管、市级监管、县级监管三个层级;将露天矿山分为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和边坡高度200米以下两类,将地下矿山分为单班入井30人(含)以上和单班入井30人以下两类,将尾矿库分为“头顶库”和非“头顶库”两类。
二、监管职责
(一)省安全监管局。
1.对全省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对设区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对全省符合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单班入井30人(含)以上的地下矿山、二等及以上“头顶库”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和上年度非煤矿山事故企业、列入“黑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三等及以下“头顶库”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
4.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二)市(州)安全监管局。
1.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组织对辖区内央属、省属(包含外省、直辖市)非煤矿山企业
(国有出资比例在51%以上的企业),上年度非煤矿山事故企业列入“黑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其他列入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清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执法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企业所属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和排土场。
3.各市(州)要按照上述要求,列出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清单,每年6月底前将监管清单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并对辖区内各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每年对辖区内监管清单范围外的生产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要向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监管难度大的重点地区倾斜,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年度全覆盖。
5.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1.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组织对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对上年度非煤矿山事故企业和列入“黑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3.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1.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做到熟知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的位置、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特种作业人员、危险性较大设备等情况。
2.对证照是否齐全及有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是否存在非法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在用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督促指导、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
6.受上级部门委托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省、市、县安全监管局重点检查内容。
1.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检查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检查中毒室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等非煤矿山九类典型事故隐患。
(二)省、市、县安全监管局督导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2.对当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3.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4.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5.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督导检查情况。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调查处理等
工作情况。
四、检查频次
(一)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督导检查。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市的督导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各县的督导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
(二)省、市、县、乡(镇)四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
省局对全省符合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单班入井30人(含)以上的地下矿山、二等及以上“头顶库”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和上年度非煤矿山事故企业每年全部执法检查1次,对三等及以下“头顶库”按10%的比例每年抽查1次。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清单范围内的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列入抽查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每年抽查1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乡(镇)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对委托职责范围内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五、有关要求
每次执法检查或抽查都要填写执法文书或交办意见书。
涉及行政处罚的,对列入本级年度执法计划的要依法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在本级年度执法计划内的要及时移交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每次执
法检查或抽查都应留有痕迹,各类执法文书要做好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