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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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
A、B、C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3.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分类原则和标准
根据安全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煤矿安全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B级
6
1.1.6工商营业执照过期;
C级
7
1.1.7工商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
B级
8
1.1.8其他隐患
9
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类;
1.2.1煤矿(矿井)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B级
10
1.2.2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
B级
11
1.2.3煤矿(矿井)未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
设备设施类(14小类)
1.采掘设备类;2.通风设施设备类;3.安全监控类;4.人员定位类;5.压风自救类;6.供水施救类;7.紧急避险类;8.提升运输类;9.排水设备类;10.电气设备类;11.爆破器材类;12.通信设备类; 13.个人防护用品类;14.其他设备设施类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表
序号
隐患大类
B级
92
1.9.2煤矿(矿井)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B级
93
1.9.3煤矿(矿井)编制的应急预案未组织专家评审;
B级
94
1.9.4煤矿(矿井)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B级
95
1.9.5煤矿(矿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B级
66
1.5.9煤矿(矿井)主要通风机房、提升绞车房等地点未按规定张贴相关技术图纸的;
B级
67
其他隐患
68
.作业(操作)规程类;
.作业(操作)规程类;
1.6.1煤矿(矿井)未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B级
69
1.6.2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中未对水害、顶板和瓦斯等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前言煤矿是生产事故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煤矿企业和经济产生了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能够准确评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级别的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法》等。

其中,《煤矿安全法》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级。

隐患分级标准依照《煤矿安全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隐患进行分级。

下面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重大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严重且难以控制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具有高风险、巨大危害、难以控制、发展趋势明显等。

常见的一级隐患有:1.高风险工作环节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2.关键设备缺乏保护,或处于严重磨损、老化状态;3.工艺流程不合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元件性的问题;4.煤矿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较大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较重但有一定控制能力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危害不及一级隐患,但仍较高风险、危害较大、易失控等。

常见的二级隐患有:1.关键设备缺乏记录,或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规范;2.工作环节缺乏安全交底、安全生产培训等;3.工艺流程复杂,人员难以掌握或没有及时更新;4.煤矿企业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规范不清晰、岗位责任制不完善等问题。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较小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轻微或者无法控制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危害小、易控制、可预见、容易排查,但如果不及时排查和治理,也可能会发展为更高级别的隐患。

常见的三级隐患有:1.工作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如地面积水、垃圾乱堆放等;2.工作设备设施缺乏日常维护保养;3.工作操作不规范、缺乏有关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范书;4.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

第三条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隐患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二、隐患分级第四条煤矿隐患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一级隐患: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二)二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三)三级隐患: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

(四)四级隐患: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隐患进行分级。

三、隐患排查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排查。

(一)一级隐患排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二级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三级隐患排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四)四级隐患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条煤矿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其他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四、隐患评估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隐患评估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

(一)一级隐患评估: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评估。

(二)二级隐患评估: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评估。

(三)三级隐患评估: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评估。

(四)四级隐患评估:由煤矿现场负责人组织评估。

第九条隐患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的严重程度。

(二)隐患的治理难度。

(三)隐患的治理期限。

(四)隐患治理所需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1、隐患的分类分级(1)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平安管理和其他隐患。

(2)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关心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组织整改;D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E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马上整改。

(3)按隐患的严峻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峻危及平安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解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平安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临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肯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平安生产,任其进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马上整改的隐患。

2、建立平安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体系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5级管理,即班组、区队、井和矿和集团公司。

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井战线、平安“八条线”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生产井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单位重大、较大隐患;矿业务保安战线、平安“八条线”实行旬排查,全矿实行月排查,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较大隐患。

2.1平安隐患排查方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井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战线隐患排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表。

矿业务保安战线、平安“八条线”编制战线隐患排查表。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根据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按照以下几个级别划分:
1级:特别重大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明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现场安全隐患反复出现或长期存在且同类问题突出。

2级:重大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较大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隐患尚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

3级:一般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一般事故(造成个别人员轻伤或无伤、直接经济损失一般)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一般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隐患尚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

根据不同的隐患级别,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应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同地区和煤矿可能会有具体的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根据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煤矿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评估和分类处理的一种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级别:
1. 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的存在于矿井中的隐患。

这类隐患如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矿柱失稳等,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有可能引发一般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存在于矿井中的隐患。

这类隐患如通风不畅、水害、地质构造问题等,需要限期整改和处理。

3.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存在于矿井中的一些较小的、不会直接导致事故的隐患,但仍然需要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类隐患如照明不良、设备维护不到位等。

根据不同的隐患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轻微事故的隐患,一般能够通过简单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和排除。

例如设备轻微故障、维护保养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等。

较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较严重事故的隐患,需要通过较大力度和投入来进行处理和排除。

例如设备严重故障、违规操作现象较多、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隐患,需要立即停产整改,直至排除隐患为止。

例如设备严重缺陷、生产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等。

针对不同级别的隐患,煤矿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进行。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在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隐患分类分级,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般隐患通常是指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轻微的、非常规范操作引起的潜在安全隐患。

这些隐患虽然不会立即引发重大事故,但如果长期忽视和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逐渐累积,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企业在发现这类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一般隐患的预防控制措施通常包括不定期的安全培训、加强巡查和检查等措施,以及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较大隐患通常是指某些设备或者设施出现较为严重的故障或者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这类隐患如果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一些较为严重的事故。

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企业在发现这类隐患时,应当立即停产整改,并投入足够的资源和人力,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A级事故隐患(一)综合管理1.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2.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的。

3.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的。

4.节假日停产放假、检修,未制定或未落实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的。

5.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并定期进行复审的。

7.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或“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未持证上岗的。

8.未建立建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

9.对外来非煤矿专业人员入井前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的。

(二)一通三防1.瓦斯治理技术管理未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

2.盘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3.巷道贯通、串联通风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4.停风区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时没有进行气体检查的。

5.无措施拆除密闭,并擅自进入密闭内的。

6.瓦检员对瓦斯积聚隐患不及时汇报、责任部门未及时处理的。

7.未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8.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的。

9.无粉尘监测系统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0.有发火征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的。

11.未按规定对密闭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防灭火预测预报分析的。

12.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13.未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设备的。

14.未按照要求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的。

15.矿井未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三)地测防治水1. 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

2. 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3.排水管路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四)采煤1.综采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闭采、回撤、过地质构造带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冒顶或支护失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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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高安煤矿2017年5月通风A级: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6.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A级: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1.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2.各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3.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4.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5.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6.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7.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8.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

煤尘B级: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2.防尘供水量、水压不足的;3.符合注水条件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短壁煤层注水的。

C级: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2.防尘、隔爆设施没有按规定安设的;3.采掘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火灾A级:1.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2.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1.束管检测、注浆、注氮系统不完善的;2.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3.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4.烧焊地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的。

C级:1.井下烧焊未制定专项措施的;不按措施执行烧焊作业的;2.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3.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灭火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放炮B级:1.井下火药库及火药发放硐室火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C级: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不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2.放炮拉线距离不足的;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异常区放炮母线有明线接头的;放炮器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的;3.违章装、放炮的;4.高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工作地点放炮不执行停电制度的。

水害A级:1.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2. 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妥善处理的;3.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的;4.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5.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倒灌的可能,未对老空水进行疏放或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作业的;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6.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B级:1. 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2. 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或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3. 受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受水威胁煤层的采、留宽度不执行设计规定的;5.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6.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图纸、台帐超过正常填绘周期一倍的;7.矿井涌水量、含水层水位等水动态观测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观测或水动态自动化监测报警系统出现故障超过10天未恢复正常监测的;8.防治水设施和有关仪器装备未按规定设置,年度防治水资金计划与实际投入达不到吨煤一元钱的;9.没有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或配足地测防治水人员的。

C级:1. 采区以上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清捞不及时,淤积物厚度超过水仓高度的30%的;2. 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煤矿的开采、积水情况不按规定周期调查核定的;3.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维修的;4.各类防治水工程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5.避水灾路标不全、位置不当的;6.发现突水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的;7.不按规定填绘图纸、台帐或填绘周期超过规定一倍的;8.不按时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或向集团公司提供错误资料的;9.未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运输B级:1.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2.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C级:1.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正常使用或不起作用的;2.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3.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肖子;超挂车辆;不使用保安绳的;4.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5.斜巷各摘挂车场无躲避所或位置不当及有障碍物影响出入的;摘挂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6.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行车、行人安全间隙连续10m 达不到规定的;7.在行人巷道内架空线吊挂高度连续20m低于的;8.保险链(绳)、连接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9.电机车闸、灯、铃、撒砂装置等安全设置不全的;10.轨道质量严重低劣,连续3个接头扣件不全、内外错和高低差严重超过规定;连续3搭轨道的铺设不符合规定的;11. 一处矿车3辆无防脱销装置的;运送物料不使用专用车盘的;12.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斜巷人车防坠器不灵活可靠,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机电A级:1. 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 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3.矿井未使用双回路供电的。

B级: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泵房供电线路单回路的;2.提升系统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规定设置各种保护装置的;4.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C级:1.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立井罐笼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各种闭锁不起作用;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技术测定的;2.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和检查的;3.主要排水设备提引水装置不起作用的;4.主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换机运行的;5.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压力表、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按设不全或不起作用的;6.承压锅炉本体和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全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锅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闭锁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7.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制造、使用、检修、改造等方面违反国家规程规定的;8.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9.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出现失爆的;10.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11.检漏(包括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接地、过流三大保护和电动机综保不按规定使用、保护不起作用或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试验的;12.井下未使用阻燃电缆和皮带或接头不合格的;13.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14.机采面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工作面转载机上安装有破碎机时,未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水压不足的;15.耙装机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或稳绳固定不合格;未使用封闭式金属挡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耙装机无照明的;16.机械传动装置防护不全或横过皮带、溜子的行人地点未设置过桥的;17.矿灯的闭锁、保护装置不起作用或不使用双光源矿灯的;18.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装置设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19.不按规定制定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不按计划检修的。

顶板B级: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支护密度无科学依据的;2.采区无设计方案、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生产的;3.新采区、新工艺工作面投产未经集团公司验收的。

C级:1.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普采工作面(泵站额定压力20Mpa)达不到18Mpa的;抽检初撑力时有相邻两架或3棵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合格率低于70%的(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Mpa,普采工作面单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80mm达不到12MPa;普采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的,¢80mm达不到10Mpa;综采(放)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 MPa);2.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的;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3.工作面缺柱或缺梁超过5%或出现空顶作业的;4.工作面出现5 棵失效支柱;5条及以上顶梁不铰接或损坏;一处3棵及以上支柱钻底达100mm未穿鞋;3处及以上支柱顶梁空肩或足顶不实未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5.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6.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3m未回撤;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米未回撤或回撤后未支密集截柱的;7.支架顶梁与顶板接顶不严密或相邻两架错距超过侧护板高度2/3的;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及收尾不按措施施工的;9.高档普采工作面上伞檐长度超过1m时,凸出宽度超过未处理或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10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的巷道高度,综采(放)工作面达不到,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人行道宽度小于规定要求及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11.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柱或支设压柱不合格的;12.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或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时,工作地点上下未采取安全、可靠、有效防滑、防矸等措施的;1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4.架棚巷道不使用前探梁、联棚器、抗棚镢;连续3架及以上棚子背顶不实或严重歪斜不正、棚腿高吊的;15.锚喷巷道不按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一处有3棵及以上锚杆失效;抽检锚杆角度低于75°或锚固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6.前探梁、架棚、锚杆支护不及时,出现空顶作业的;17.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未及时改变支护方式或加强支护的;巷道过交叉点、贯通以及处理巷道高冒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安全措施施工的;18.巷道三岔门口、四岔门口等特殊地点未采取锚杆、锚索等特殊加固的;19.锚喷巷道锚杆的间排距连续3组超过规定;喷浆厚度连续20m达不到设计规定;巷道成型较差、连续2m出现以上的片帮、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20.裸体巷道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或不打顶板岩性厚度探测眼的;21.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2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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