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碳资产开发与交易的介绍

3,协助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审定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
4,协助向地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申报项目,进行项目备案。 5,编制减排量监测报告,准备减排量备案申请函。 6,协助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核证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证。
7,协助向地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申报减排量,进行减排量签发。
8,购买经核证签发的自愿减排量并参与交易所实际交易。
2,通过碳市场购买排放配额或项目减排量来降低成本达成减排指标; 3,引导企业向低碳经济方向发展,减少对传统能源依赖,激发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 4,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增强品牌价值。
流程方案
1,将基于项目的减排量开发为可交易的资产。 2,做为湖北碳交易所的会员,通过交易所平台,博茗低碳将为国内买卖CCER的客户快速准确的达成碳交易。 3,帮助企业盘查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通过第三方核查,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获取配额和参与交易的前提。 4,为企业定制最优化的碳交易模式。 5,帮助企业达成碳减排目标,实现高价格减排收益的专业服务。
设定组织边界 与运行边界
设定基准年
识别温室气体 的源和汇
计算温室气体 排放和移除
收集温室气体 排放活动数据
选择量化方法
编制温室气体 清单
编写温室气体 盘查报告
企业为什么要参与碳盘查?
1,上市企业参与碳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积极回应投资者在碳信息披露上的要求; 2,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报告指南,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化结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主动与利益相 关方沟通,建立企业低碳形象;
运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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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穿戴设备
三层步行 乘公共交通
在线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10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AR-CM-003-V01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版本号V01)2014年1月编制说明为进一步推动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规范国内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设计文件编制、碳汇计量与监测等工作,确保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所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达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要求,推动国内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特编制《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版本号V01)。
本方法学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方法学模板为基础,在参考和借鉴CDM 项目有关方法学工具、方式和程序,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优良做法指南》、国际自愿减排市场林业项目相关方法学和要求,结合我国森林经营实际,经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及利益相关方反复研讨后编制而成,以保证本方法学既符合国际规则又适合我国林业实际,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目录1 引言 (1)2 适用条件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 定义 (2)5 基线与碳计量方法 (4)5.1 项目边界的确定 (4)5.2 碳库和温室气体排放源选择 (4)5.3 项目期和计入期 (5)5.4 基线情景识别和额外性论证 (6)5.5 碳层划分 (7)5.6 基线碳汇量 (7)5.6.1 基线林木生物质碳储量的变化 (8)5.6.2 基线枯死木碳储量的变化 (11)5.6.3 基线枯落物碳储量的变化 (12)5.6.4 基线木产品碳储量的变化 (13)5.7 项目碳汇量 (14)5.7.1 项目林木生物质碳储量的变化 (15)5.7.2 项目枯死木碳储量的变化 (16)5.7.3 项目枯落物碳储量的变化 (17)5.7.4 项目木产品碳储量的变化 (19)5.7.5 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的估计 (20)5.7.6 泄漏 (21)5.8 项目减排量 (22)6 监测程序 (22)6.1 项目实施的监测 (22)6.1.1 基线碳汇量的监测 (22)6.1.2 项目边界的监测 (23)6.1.3 项目活动的监测 (23)6.2 抽样设计与碳层划分 (24)6.2.1 碳层更新 (24)6.2.2 抽样设计 (24)6.3 林分生物质碳储量变化的测定 (26)6.4 枯死木碳储量变化的测定 (28)6.4.1 枯立木碳储量的测定 (28)6.4.2 枯倒木碳储量的测定 (30)6.4.3 枯死木碳储量的计算 (31)6.5 项目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量的监测 (33)6.6 精度控制和校正 (33)6.6.1 项目碳汇量监测的精度校正 (33)6.6.2 基线碳汇量监测的精度校正 (34)6.7 不需监测的数据和参数 (34)6.8 需要监测的数据和参数 (44)附件1 主要森林经营活动 (48)附件2 中国主要树种(组)人工林龄组划分标准 (50)附件3 主要人工林树种的生物量方程 (51)1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的有关规定,为推动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森林经营活动,规范国内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设计、碳汇计量与监测工作等,确保项目所产生的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达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要求,推动国内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特编制《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版本号V01)。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温室⽓体⾃愿减排项⽬审定与核证指南附件⼀:温室⽓体⾃愿减排项⽬审定与核证指南⽬录第⼀章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要求..................1 ⼀、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资质要求................1 ⼆、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申请材料要求................2 三、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后续⼯作要求................3 第⼆章审定与核证⼯作的原则、程序及要求..............4 ⼀、审定与核证⼯作的基本原则........................4 ⼆、审定程序........................................5 三、审定要求........................................9 四、核证程序 (18)五、核证要求.......................................23 附件1、温室⽓体⾃愿减排项⽬专业领域划分............29 附件2、审定与核证机构基本情况表....................30 附件3、项⽬审定与核证业绩汇总表.................... 32 附件4、审定与核证机构专业技术⼈员基本情况表.. (35)附件5、⾃愿减排项⽬审定报告格式 (36)附件6、⾃愿减排项⽬减排量核证报告格式 (46)第⼀章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要求⼀、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的具体资质要求1、具有独⽴法⼈资格,企业注册资⾦不少于3000 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不少于2000 万元。
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及办公条件。
3、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确保对其审定与核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已建⽴了应对风险的基⾦或保险(风险基⾦或者保额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1500 万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分总则、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附则6章3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二O—二年六月十三日通知听语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为保障资源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
《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1]【2]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O—二年六月十三日暂行办法听语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0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 )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碳中和名词解释

2021年6月底前将上线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交易中心将落地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湖北武汉。
究竟什么是碳交易、碳排放、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碳税……?碳交易实现的过程,用简单例子描述:有两个公司分别为公司1和公司2,年初,两个公司规定排放二氧化碳均为200吨/年;政府发放给两个公司的碳配额也均是200吨/年;年底,公司1通过节能改造,仅排放二氧化碳150吨,多余的50吨二氧化碳配额,就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出售获得利润。
而公司2,可能为了扩大产能,没有时间和资金去搞节能改造,导致二氧化碳排放达到250吨,和政府给的200吨碳配额相比,多排放了50吨二氧化碳。
此时,公司2只能去碳交易市场上购买50吨碳配额。
如此操作后,公司1剩余的碳配额就满足了2公司的碳排放需求,碳交易最终得以实现,通过碳交易,公司1和公司2的放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锁定在400吨,没有超过起初400吨的配额限制,完成了碳减排目标。
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统称,在《京都协议书》要求减排的6种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在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具备了商品属性。
2011年,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中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7个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7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电力行业)》。
这标志着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了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
2020年年底,生态环境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2021年03月《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117号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通知碳排放交易相关名词定义1.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发展现状及其建议

位 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降低 1 7 % 。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印 发 《 温 室 气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自愿 减 2 0 1 2年 6月 1 3日 排交 易 管 理暂 行 办法 》 的通知 ( 发 改气 候
2 0 2 0年 我 国单位 国 内生产 总值 二 氧化碳 排放 比 2 0 0 5 年下 降 4 0 %~ 4 5 %” 。在这 个 目标 的指 引下 ,随后 颁发 了一 系列 的相关政 策 ,主要政策 汇总见表 1 。 2 0 1 2年 1 0月 9 E l 国家发 展 改 革委 办 公厅 发 布 的 《 温 室 气 体 自愿减 排 项 目审定 与 核 证 指 南 》 的
通 知 ,意 味着 国 内 自愿减 排市 场跨 出了实质 性 的一
2 0 1 3年 3月 5 日
2 0 1 2年 1 0月 9 日
[ 2 0 1 2 ]1 6 6 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发 布 《 温室气 体 自愿 减排项 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 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关 于温室气体 自愿减 排方法学 ( 第一批 )备 案的 函 ( 发 改办气候
胡牡 丹
( 通 标标 准技 术服 务 ( 上海 )有 限公 司气 候变化 部 ,上海 2 0 0 2 3 3 )
摘 要 :简要论 述 了我 国 国 内温 室 气体 自愿减 排 的 政 策 导 向 、7省 市温 室 气体 交 易试 点 的发展 现状 。
由此对 我 国温 室 气体 自愿 减排 市 场 的发 展提 出 了一 些 建议 , 以促 进 “ 十 三五 ” 期 间建 立全 国统 一 的温 室
体要求 ,审定和核查工作 的原则、程序及要求和报
告 格式 。同 时 明确 划 分 了温 室 气 体 自愿 减 排 项 目 1 6大 专业 领 域 。并 且 明确 了可 使 用 的六 种 温 室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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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13
【实施日期】2012.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施
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
《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 C02)、甲烷(CH4)、氧化亚氮( N2 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 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所交易减排量应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
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第七条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簿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
第二章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第九条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
第十条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已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法学,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对其中适合于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方法学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