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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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一)建筑面积超过 1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二)生产、储存油品或者其他易燃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者其他易燃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建(构)筑物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 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四)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五)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工程之我见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工程之我见

试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工程之我见摘要:消防安全是社会安全的关键,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的重点,从目前我国当前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社会消防安全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本文对此展开讨论,对如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的“防火墙”进行论述和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会消防安全工程构筑发展前言:自从我国的《消防法》建立以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以及深入实施,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全社会在共同努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而努力。

1.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的形势紧迫近年来,火灾频发,严重威胁了我国的安全稳定,对此,公安部出台相关举措,决定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该工程的实施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消防安全,提高社会的消防安全质量,最终实现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水平的提升,改善目前我国消防安全的现状,减少消防火灾事故造成的威胁。

近年来,国家的相关部门对社会的消防安全不断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并且提出了消防安全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相关部门的努力以及全社会的共同配合下,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消防技术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基本上形成了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消防事业的方式,我国的消防事业蓬勃发展,重特大火灾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了相对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从近年来的消防安全实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因为火灾引起的危害已经成为重大的灾难之一,严重阻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相关部门提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的“防火墙”,这也是消防事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2.构筑社会消防安全工程的建议为了实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分析。

2.1 争取地方领导对消防事业的支持从消防事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消防事业应该实行责任制,采取目标责任制,并且签订政府目标责任书,以此为契机,争取地方领导对消防工作最大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川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切实加强消防队伍力量建设,不断推进消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共安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消防力量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需求日益增长,灭火抢险救灾任务日趋繁重,消防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

然而,从我省消防力量建设看,存在发展滞后、欠帐较多等问题,影响执勤备战和灭火抢险救灾能力的提高,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发展。

全省公安消防队(站)应建消防站356个,实建189个,普遍存在警力、营房、装备器材严重不足或训练、装备设施陈旧老化问题。

近10年全省新建的26个公安消防站和基层消防执法机构均为内部调剂编制解决,现役制消防编制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全省现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站)人员和装备不足,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萎缩,城乡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我省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工作发展存在的问题,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要求准确把握消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消防力量建设,为确保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明确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目标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5〕36号)精神,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4修正)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4修正)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9.24【实施日期】1999.11.0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为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主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提升我市火灾防控水平,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以贯彻实施《消防法》为主线,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主动参与”为原则,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抗御火灾力量、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落实政府及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全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四个责任”。

1、落实政府领导责任。

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备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目标管理;20XX年内完成“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检查评估,研讨制定“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顺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消防工作组织协调,定期研讨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催促整改落实;细心做好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依法监管;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集生产、住宿、经营于一体的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重点区域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切实消退火灾隐患;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广电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强化消防学问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群众的消防意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触及消防安全的行政答应工程,加大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的消防监管,实施消防安全源头掌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消防特有岗位的'用人管理;质监、工商部门要强化消防产品市场管理,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川省消防条例》110801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110801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11-06-01 文章点击数为:111 字号:[大] [中] [小]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3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31号二○○九年二月十一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法》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

此次修订是消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民安的具体体现。

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

对于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贯彻实施《消防法》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2009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好。

各级人民政府要周密安排部署,组织宣传、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广电、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团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正确运用、自觉遵守《消防法》。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川办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51号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工作今年以来,国内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数起校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使我省一些学校及周边部分建筑变成危房,也诱发了一些地质灾害,对学校安全造成危害,构成威胁。

对此,各地、省直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人民群众、对广大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迅速开展一次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一)工作目标。

以近年来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和地震以来开展的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基础,以《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川府发〔2007〕2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教〔2008〕65号)为指导,全面排查整治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及周边建筑、环境的安全隐患,建立建筑、环境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因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管理不落实而引发的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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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0]1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一)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

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以下简称“四个能力”)。

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以下简称“四项责任”)。

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落实情况开展自查,抓紧落实既定的目标任务;同时启动编制“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三)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

进一步夯实农村和社区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和队伍建设基础(以下简称“四个基础”)。

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和社会管理创新水平(以下简称“四个水平”)。

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加强建筑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工作措施(一)广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是制定“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公安厅负责制定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范围、内容和验收方式、方法。

二是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宣传贯彻和培训。

各地、各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本地、本行业、本系统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并对相关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开展业务指导。

三是强化“四个能力”建设督导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达标等内容,及时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单位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确保工作落实。

四是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

根据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活动。

(二)推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和检查考评责任。

一是明确政府消防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

年内,省、市(州)级政府要编制完成“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是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制度。

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互通消防监管信息。

三是实施政府消防工作考评问责。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定期实施检查考评。

(三)大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一是健全农村、社区基层消防组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社会资源,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及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整合治保会、联防队等群防群治力量,建立完善基层火灾防控体系。

二是建立“网格”排查隐患机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报告、整改、督办等工作制度。

以乡(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充分发动基层综治办、安监办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确保火灾隐患排查不留死角。

三是完善初起火灾扑救机制。

要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力量建设,做好消防巡防一体化工作,依托农村、社区现有治安巡防队伍,加强消防业务培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巡防内容,并有效承担扑救初起火灾任务。

四是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城乡规划源头入手,按照“一年集中清理,两年综合治理,三年整体达标”的总体要求,分类别、分阶段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四)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一是持续整治火灾隐患。

继续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和场所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一批消防安全突出隐患。

二是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各级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消防监管合力,严把建设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关,坚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

三是探索执法工作新模式。

积极探索,搞好试点,推行合同制消防文员协助参与消防监督检查等消防监督执法新举措,有效缓解当前消防机构执法检查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

四是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

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

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

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公共安全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部署,广泛动员,及时将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各部门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与沟通,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因地制宜搞好结合。

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科学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要继续重点抓好人员密集、易燃易爆“两类场所”,高层、地下和化工“三大消防安全难题”,紧紧抓住责任主体层面和源头防控、初期控制、人员疏散、消防设施等重点环节;要科学研判和统筹地震灾区、藏区、旅游景区、城市区和农村地区“五个类区”,实施分类整治,不断改善全省消防安全环境。

各重灾县(市、区)要将消防规划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严格落实和提高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用地、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已确定的消防重建项目,各级政府要落实资金、土地等配套措施,确保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三)开展宣传动员。

加强消防宣传,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向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引导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要定期公开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公布举报电话,保障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知情权、监督权,不断拓展完善公民参与火灾预防的渠道。

(四)严格检查考评。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深入推进工作落实。

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公安厅要加强对各地“防火墙”工程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012年底,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防火墙”工程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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