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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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我校学生创业孵化体系,切实为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扶持、服务,学校建立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
第二条创业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旨在为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为规范日常管理,保证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创业基地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管理并承担具体职责。
第四条招生就业工作处职责
1.负责创业基地和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
2.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3.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协助完成注册工作;
4.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5.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6.负责对创业团队的考核。
第三章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创业团队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须为中华女子学院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4.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基地后,必须保证能正常开展工作;
5.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6.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院系同意。
第六条创业项目条件
1.入驻项目原则上应为学校纳入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创业实践项目或在学校创业大赛中荣获前三名的项目;或经专家评估认可的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的其它项目;
2.创业项目须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性,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 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项目,并能给师生提供便利;
4. 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入驻程序
1.团队每年根据学校通知要求提交《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招生就业工作处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计划进行复审;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驻团队;
4.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5.创业团队与招生就业工作处签订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6.团队正式入驻开展创业活动。
第八条入驻时间及优惠政策
1.入驻时间:创业团队入驻时间原则上为两年,满两年的创业团队,须离开创业基地独立经营。对学校重点扶持的创业项目,创业团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入驻时间,学校收取租金及服务费。
2.优惠政策:
(1)创业团队入驻第一年,学校免费为创业团队提供使用场地、设备及水电等;第二年按平米数收取一定比例场地租赁费;
(2)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关专家为创业团队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帮助协调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第四章创业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创业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3.创业团队在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招生就业工作处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4.创业团队离开基地运营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基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创业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招生就业工作处签订的协议;
3.创业团队在招生就业工作处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招生就业工作处报送相关的报表和数据,按招生就业工作处要求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创业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
1.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2.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招生就业工作处报告;
6.创业团队不得在创业基地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语;
7.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创业团队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招生就业工作处签订的《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协议书》等文件;
2.入驻期满一年后应按平米数缴纳一定的场地租赁费;
3.如实填报相关报表和统计数据;
4.严格遵守学校和招生就业工作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创业团队的考核
第十四条创业团队的考核
1.创业团队的考核每年进行1次,在每年的12月份;
2.考核程序
(1)招生就业工作处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招生就业工作处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创业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未按要求在创业基地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创业基地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未能按时向招生就业工作处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
4.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等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效用
1.创业团队考核合格后,学校为优秀创业团队提供培训或组织其到校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