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对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成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附件一: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
具体核算原则是:1、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3、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四条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川价发[2006]215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略)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
具体核算原则是:1、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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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37号1998年7月30日)省水电厅: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25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26号《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号《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1994]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重复收取。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其收入按预算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水产系统原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在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即告我们。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1、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费用办法仍按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的征收使用办法执行。
收购、出售重点保护不生野生动物产品和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产品,目前暂不征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2页(P48-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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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都江堰东风渠灌区成都市范围内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都江堰东风渠灌区成都市范围内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5.13
•【字号】川价函[2002]78号
•【施行日期】200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都江堰东风渠灌区成都市
范围内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的复函
(川价函[2002]78号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四川省都江堰东风渠管理处:
你处《关于东风渠灌区成都市范围内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执行标准的函》(东处函(2002)15号)文收悉。
经研究,回复如下:
我局于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发文《关于调整都江堰灌区供成都(青白江)地区工业和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的批复》(川价农(2002)40号中,对都江堰灌区供成都地区工业和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标准的调整,包括了你处供成都市范围内的工业和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
其水价应统一按我局《关于调整都江堰灌区供成都(青白江)地区工业和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的批复》(川价农(2002)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
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现代化灌区建设初探

研究与综述$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现代化灌区建设初探王雪娇,邓波,乔木(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成都,641499)【摘要】现代化灌区是灌区发展方向,如何紧跟时代发展背景做好现代化灌区建设,是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文章全面分析了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体制机制现状、管理灌区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智慧灌区和现代化灌区的总体思路和工程规划。
【关键词】成都东部新区灌区现代化智慧灌区工程规划中图分类号:S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809(2021)02-0001-07随着成都东进以及成都东部新区的设立,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原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迎来了机遇和挑战。
成都东部新区是推动成都重庆相向发展,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战略实施。
新区目前主要依靠都江堰水利工程和张家岩水库、三岔湖水库及石盘水库供水,未来可通过引大济岷工程、毗河供水、久隆水库等工程提高供水能力。
三岔湖水库、石盘水库等水利工程由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管理。
现代化灌区建设是当前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灌区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结合灌区发展大背景以及灌区目前情况对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所管辖的灌区现代化建设进行探讨。
1管理灌区基本情况1.1灌区体制机构情况2020年2月7日,成都市编办在《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成机编办〔2020〕6号)文件中明确:更名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为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暂由市水务局代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46名。
截止2020年10月,中心在职职工29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23人(其中初级职称45人,中级职称60人,高级职称18人)。
成都市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2019年核定纳入财政公益性管理人员经费3987万元,维护经费1200万元;实际到位人员经费1575万元,维护经费487.5万元。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川府发[1983]190号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川府发[1983]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04e7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a1.png)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1983年11月6日川府发〔1983〕190号)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抵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城乡人民政府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是为了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巩固和扩大工程效益,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充分利用水资源,创造更多的财富。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以水养水”原则,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均应由水利管理单位向受益单位(户)收水费。
受益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工矿企业、水电站、水力加工站、国营或集体经营的农、林、渔、牧场和城镇、机关、学校、部队以及水利管理单位自办的综合经营项目等一切用水单位(户)。
各用水单位都应把水费纳入生产成本,列入当年财务开支计划,按规定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水利管理单位要同各受益单位(户)签订供水合同,落实计划,一年一订,明确双方经济责任。
各受益单位(户)要节约用水,要自觉交纳水费,并与水利管理单位共同保护好水资源和水利工程。
水利管理单位要搞好经营管理,按计划保证供水。
二、水费标准第四条水费标准系根据水利工程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与“自给自足,适当积累”的原则,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为基础加以制定。
由于各类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构成、用水对象、受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各不相同,故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般应当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水价高于农业用水水价;消耗水水价高于循环水水价;保证率高的水价高于保证率低的水价;严重缺水地区的水价高于丰水地区的水价;收益大的用水水价高于收益小的用水水价;国家投资多的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高于国家投资少的工程供水水价;结合灌溉的水力发电,其用水给予优惠水价。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水利局关于成都市2003年都江堰、玉溪河、通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水利局关于成都市2003年都江堰、玉溪河、通济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成价农[2003]6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3.03.25
【实施日期】2003.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水利
局关于成都市2003年都江堰、
玉溪河、通济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成价农[2003]67号2003年3月25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川价农[2003]60号、61号、6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成都市二00三年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都江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严格按照川价农[2003]60号文件规定执行。
都江堰管理局人民渠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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