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矿产资源勘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勘察;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煤炭开采;测绘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二级企业;公路工程二级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二级企业;地基与基础 工程二级企业;钻凿各类供水井、灌注桩基孔工程壹级;地质勘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 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二级企业);甲级;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 础地质勘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水文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房 屋拆迁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分地区主要项目
(1)内蒙古(10)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镶黄旗柴达木至毛恩其格图段公路 建设项目
镶黄旗交通运输局
中标金额 (万元)
1114.4
2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内蒙 古自治区煤炭及稀土矿产资源国情 调查(二次)结果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 究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内蒙
3
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天然气水合物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 (可燃冰)靶区优选及验证项目钻 究院
1.1 总体指标 ..........................................................................................................................1 1.2 业绩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地区分布 ..........................................................................................................................4 1.5 行业分布 ...........................................................................................................................5 二、竞争能力 .................................................................................................................................7 2.1 中标率分析 ......................................................................................................................7 三、竞争对手 .................................................................................................................................7 3.1 主要竞争对手....................................................................................................................7 3.2 重点竞争项目....................................................................................................................8 四、服务客户 .................................................................................................................................8 4.1 关联客户中标情况 ............................................................................................................8 4.2 主要客户投标项目............................................................................................................9 五、信用风险 ...............................................................................................................................10 附录 .............................................................................................................................................10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登记备案表

附表2: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登记备案表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内政字[2004]28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2004年8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各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高涨,市场需求旺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矿业权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理顺。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应坚持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因此,要认真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宏观调控,要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合理配置;(二)有利于促进就地深度转化加工;(三)有利于煤炭工业生产力合理布局;(四)有利于珍惜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搞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宏观调控(一)抓紧做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区建设总体规划。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炭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升和强化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地位,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延伸煤炭产业链条,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推动自治区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煤炭开发利用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低碳转型,坚持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保障供应,安全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发展规划,指导编制和组织实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煤炭发展规划是指导全区煤炭产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开发时序、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确定煤炭开发布局、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包括矿区边界、井(矿)田划分、建设规模、配套设施等。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内建市函〔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V2.0)(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全覆盖,提高工人考勤率和数据更新率,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条款,按照《关于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的通知》(内建标〔2020〕71号),将实名制费用并入其他项目费中。
积极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督促相关方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措施。
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在实名制平台录入本单位工程管理人员信息并动态记录其出勤履职情况,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二、新建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已与实名制平台对接的考勤设备(具体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通知公告”查询,下同),并进行入网考勤设置。
在开工后15日内,在实名制平台完成工程账号注册,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农牧民工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录入实名制平台,动态记录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出勤履职情况。
在建工程尚未在实名制平台完成注册登记的,总包单位必须在工程复工前在实名制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及时准确上传相关信息,并配备已与实名制平台对接的考勤设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内政办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2014年5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保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整顿和关闭对象。
高瓦斯和“双突”矿井达不到防治标准、超层越界拒不退回、不能实现正规开采、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闭。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盟市要研究制定45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退出市场的相关政策,鼓励12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能源开发局负责)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完善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依规依标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新建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其中新建褐煤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低于500万吨/年。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四)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目录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B.预审阶段C.评审受理阶段D.评审结果备案阶段E.印发存档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矿业权人(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所有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申请)申报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一、送审资料的送达报告评审申报人或其委托人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全部送交评审机构,并经送审资料接收经办人按照下述“送审资料审查”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初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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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承担煤炭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登记备案。
第三条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参建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对参建单位进行考核。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统一发布经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名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炭建设工程包括煤矿、选煤厂等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应在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中选择,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合法。
第二章登记备案条件
第六条在自治区辖区内工商注册的参建单位,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煤炭建设工程的资质;
(二)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以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七条在自治区辖区外工商注册的参建单位,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煤炭建设工程甲级或壹级以上资质,或具有国家规定允许跨省区参加相关建设活动的资质;
(二)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以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般材料
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资质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
1.施工单位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2.获得省级奖项的参建单位,应提供相关奖励证书等。
第九条登记备案程序
(一)材料上报
1.参建单位登陆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官方网站《内蒙古煤炭网》()的“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备案系统”),填写《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登记表》,上传相关证照扫描件。
2.打印《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证照扫描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并携带证照原件,到拟参建项目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审核公布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参建单位上报材料后,审核“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登记备案内容、纸质材料及证照原件,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通过“登记备案系统”上传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2.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在网上复核后,统一在《内蒙古煤炭网》公布。
第十条通过登记备案并在《内蒙古煤炭网》公布的参建单位,其登记备案结果全区有效,在其他盟市承担煤炭建设项目时,不再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参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变更或相关煤炭建设工程资质增项后,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程序,进行变更登记,重新公布。
企业联系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变动时,须于15天内在“登记备案系统”内及时修改变更项目。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二条旗县、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参建单位的参建情况和信誉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录入“登记备案系统”,在《内蒙古煤炭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实行参建单位异常名录制度,对信用不良、考核不合格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将载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记入异常名录,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登记备案,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工程业务的;
(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造成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五)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登记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表》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登
记
备
案
表
单位名称
登记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参建单位要据实填写本表。
2. 法定承担工程范围:只填写与煤炭行业建设工程相关的资质范围。
3.资质等级:自治区境外注册的参建单位只填写甲级或壹级以上的资质等级;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参建单位填写符合承揽煤炭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4.单位业绩情况主要填报承担自治区境内项目的情况,新进入内蒙古的参建单位,可填报非内蒙古的煤炭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承建项目情况
三、单位业绩情况
四、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