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铁矿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承包商、外协单位以及与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铁矿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铁矿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承包商、外协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其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2. 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跟踪复查。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与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
2.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3. 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投入1. 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2. 保障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制定和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中毒、坍塌等事故的应急预案。
铁矿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有职工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厂、科技兴厂”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2. 制定全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监督检查全厂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6.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对新入职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职工在上岗前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九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对重大隐患,实行“零容忍”原则,立即停产整改,确保安全。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铁矿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所有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确保生产安全、职工健康。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厂长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所有职工都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 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 各部门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厂设立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对新入职的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3.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第十条安全生产设施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
2. 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事故报告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2.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
铁矿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承包商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1. 组成:由厂部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组成。
2. 职责: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 组成: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检查员等组成。
2. 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 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 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技术研究和应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和修订安全技术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分析。
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定和落实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4.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制定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措施;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5. 人事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素质;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草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员工、承包商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逐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 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专项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责任人;3. 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
第九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 对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事故损失。
第十条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 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2.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整改或淘汰;3. 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三篇)

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遏制铁矿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矿企业,包括国有铁矿企业、集体铁矿企业、合资合作铁矿企业、外资铁矿企业、个体铁矿企业等。
第三条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由国家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自查三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依法建立相应的检查管理体系。
第四条铁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保证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铁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
第六条铁矿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细致,并依法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
(三)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置及使用情况。
(五)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
(六)危险源的辨识和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的管理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定期检查:国家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自查分别制定检查计划,定期对铁矿企业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突击检查:对安全生产形势紧急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进行的检查。
(四)举报检查:接受群众和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后进行的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确定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二)制定检查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三)组织检查人员,包括国家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自查人员。
(四)进行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要求。
(六)被检查单位收到检查报告后,根据要求整改。
铁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铁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铁矿矿山的生产活动安全可持续进行,并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铁矿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主要内容1. 生产安全责任1.1 矿山管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生产安全目标和制度,明确生产安全责任主体,并确保其落实和执行。
1.2 矿山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2.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2 生产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
3. 安全检查与控制措施3.1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3.2 生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如安装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通道等。
4. 事故应急管理4.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保证应急设备的完好运行。
4.2 生产单位应组织定期演练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
5. 环境保护5.1 矿山管理单位应合规进行废弃物处理和排放管理,确保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达标。
5.2 生产单位应加强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 法律责任6.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矿山管理单位和生产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结论铁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是保障铁矿矿山生产活动安全的重要措施,相关单位应以此为指导,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铁矿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铁矿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铁矿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一)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 厂长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 厂长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3. 厂长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厂长负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3.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1. 班组长对本班组的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2. 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
3. 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进行安全操作,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
(四)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技能。
3. 员工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员工应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厂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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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登记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各类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
泉水;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
(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盐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重晶石、电石用石灰岩、石膏、石墨、长石、蛭石、饰面用大理岩、金红石。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开采砖瓦粘土,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批文;
(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床
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证明;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并达到以下要求:
1、开办小型煤、金属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普查程度;
2、开办中型以上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详查程度;
3、开采小型以下建筑用石灰岩、冶金辅助原料、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的矿产,应提供具备矿石质量、数量的地质资料。
(四)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四条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批准文件;
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批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二)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三)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内容;
(四)矿区范围保留期限;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自收到协助调查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第五条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申请之日止为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
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
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
划定矿区范围内的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
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
得超过1年。
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
权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三)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内容包括: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三率指标、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四)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复垦计划及有关批准文件;
(六)矿山占用储量登记表;
(七)采矿登记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规划,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