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组侵权相关问题的讨论
字幕组应该被取消—一辩稿

字幕组应该被取消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字幕组应该被取消。
开宗明义,字幕组是指将外国影片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体。
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个人团体组织。
字幕组是由爱好者们根据个人兴趣所组成的团队,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下面,我方将进一步论证字幕组应该被取消的正确性,法律性及其被取消的多方原因。
一、字幕组的工作造成了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个人制作,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供学习交流研究使用的作品,并不触犯中国现有的版权法律。
但是,在网络上公开的传播则构成了对原作品版权的侵犯。
字幕组催生了盗版的进一步肆虐,字幕组的行为本身,是没有商业化的,甚至是公益的,方便外文不好的用户来观看电视节目。
但是,正是因为这种方便,大量用户开始接触到盗版影视剧。
搜狐张朝阳曾经宣称,只要有盗版,搜狐就不会在购买影视版权上做过多投入。
在盗版的推广过程中,字幕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或许,有人说,盗版的存在不是字幕组的错。
的确,但字幕组的存在默认了盗版,是盗版更猖狂。
自己编去吧)所以,无论是字幕组对我们学习和分享起到了多么大的作用,他们侵权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的,违法行为难道不应该被取消吗?字幕组网站利用规则擦边球屡教不改。
而对于影视剧制作方来说,目前盈利模式相对单一,就是卖版权。
早年挣院线的钱,后来挣视频网站的钱。
字幕组培养起来的一大批盗版用户,对他们来说是0价值用户。
最要命的是,根据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像人人影视和射手网这样网站的抗打击能力相当强。
风声紧了就关停,风声过了再开张。
(2009年12月4日,包括BTChina(BT 中国联盟)在内的530余家视听网站因“无证上岗”被广电总局叫停。
民间字幕组应该被取缔

尊敬的评委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一起讨论这样一个贴近生活的问题。
首先我们将题目中的名词定义明晰一下,民间字幕组是指将外国影片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体。
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个人团体组织。
取缔并不是指单纯的消失,是指被取消或者被替代。
我方认为民间字幕组应该被取缔,并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民间字幕组翻译国外作品并在国内播放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显示,影视作品拥有复制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而民间字幕组的存在和行为明显侵犯了影视作品的权利。
也许对方辩友会说字幕组会在片头有免责申明,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猪猪字幕组的副站长说“我们很难保证大家下载后会删除,甚至有人会刻盘销售赚钱。
但这个连国家都没办法控制,我们更加无可奈何了。
大家心里都很清楚是怎么回事,真追究起来谁都怕。
”而律师针对该问题也表示,免责申明不能真的免责,因为在明知有可能广泛传播的情况下,这种声明是无效的,客观上让制作单位和播放单位损失了观众。
并且由于发布者不可能控制视频文件仅在研究范围内使用,因此实际上会造成对版权的侵害。
在之后的讨论中对方辩友不要再拿免责申明来反驳我方了。
其次,民间字幕组的翻译质量良莠不齐,所滋生的盗版行为也对市场秩序形成了极大的威胁。
对比起官方翻译也许民间字幕组的翻译品更符合国内人的口味。
但官方译制时会与原片方进行沟通以保证翻译后的效果更契合原片的精神和内涵。
字幕组翻译后的作品被不良商贩制成盗版大肆发行流传,使得市场似乎被盗版充斥,当盗版越来越多正版难寻踪迹的时候市场便被完全的破坏了,中国观众能和外国观众同时观看到最新的剧集和节目却不必为此支付任何的费用,中国观众在国外的影视剧集中获得了经济效用上所讲的“福利”,但是美国制片方为此却得不到任何直接经济利益或好处,这就是媒介经济学上所说的“市场失灵”的现象。
第三,取缔民间字幕组对于人们的版权意识和维权意识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字幕组侵权

前,《越狱》等一些从未在国内电视台放映过的剧集非常受人关注。
这些热播的剧集在国外首播后,一天内国内网友就可下载到带中文字幕的视频文件。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有一批专门从事制作外国剧集字幕的字幕组。
这些字幕组迅速制作字幕片并免费发布到网络上需要大量的工作,但他们的工作却是免费和公益的。
调查说明调查手段:网络抽样、专访调查地点:各字幕组所在论坛、新浪网论坛样本量:100人受访人士:各主流字幕组制作人员、新浪网友、律师字幕组现身另一种“演职人员”美剧、韩剧、日剧、动漫在网上流传得越来越广,《火影忍者》、《迷失》、《越狱》、《宫》这样从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剧集在网络上的追捧者众多。
“原音字幕版的好处就是快,基本跟当地播映时间同步了,一般差一两天也就能下载到。
”一个网友说。
随着字幕片的盛行,“字幕组”这个词汇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一些外语剧集的片头,仿佛他们也是演职人员的一部分。
字幕制作分工细效率高伊甸园论坛分为综艺、美剧、club box、字幕站等4个分论坛。
目前仅美剧分论坛每天就有4000人的访问量。
实际上大多数字幕组的活动都是在网上进行的,而他们发布影片、讨论,具体主要是通过论坛进行。
记者在论坛上看到,伊甸园美剧论坛还设有《迷失》、《越狱》等热播剧集的专区。
通常一部在国外首播剧集的中文字幕,在12小时内就可以制作出,一天之内就可以发布到网上。
“沿途”(网名)是猪猪字幕组日剧组的管家,每天他都要负责招募和联系组员、组织讨论、和组长一起分配任务。
记者了解到,猪猪字幕组内部分成片源、翻译、校对、时间轴、压制、发布6个岗位。
据沿途讲,组员们的分工严密,工作效率又高。
虽然大家大都是在网上联络,但都很讲诚信。
字幕工人招募而非招聘“很多字幕组的人员只是招募,不是招聘!”丽影字幕组的斑竹之一阿水(网名)说,“招募就是没钱,纯义务的。
”猪猪字幕组的创始人mamengji(网名)回忆自己当时招募组员时,就经常要不断向别人解释。
实际上,各个字幕组的成员都是一群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所谓的报酬也大都是“论坛经验值”之类的东西。
影视字幕组侵权问题探析

用, 显然 构成 侵 权 。 亚太 网络 法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北 京 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教授刘 德 良也认 为 , 字 幕组 翻译 影 视剧 对 白 , 并 不 仅仅 是 针对 部 分 片段 内容 , 而是 对 整 部 影 片 的内容 的完 整翻译 , 并且 翻译 好 的字幕 可 以加 载于 影 片使 用 或 直接 观 看 , 这 显然 也 不符 合 学 习 、 研 究 的用途 。综 上所述 , 字 幕组 翻译 字幕并 上传 的行 为 也 不符 合合 理使 用原 则 。 2 字 幕组活 动侵 权 问题 分 析 以人人 影视 网为 例 , 一 部影 视剧 字幕 的诞 生并不 只需要 翻译 人员 翻译 就行 , 还需 要校 对 、 后期 、 压制 与 特 效人 员 的参 与 。首 先 , 境 外成 员在 电视 上将节 目刻 录下来 或 者通 过 购买 D V D的方 式获 取 片源 。然 后通 过P 2 P 技 术将 片源传 送 给 国内 的字幕组 成员 , 如 果 片 源 本身 就带 有外 文字 幕 , 那 么仅 需要 翻译 人员将 字幕 翻译 成 中文 即可 , 如果 片源 不带 有 字 幕 , 那 么 就 还需 要 听译 人员 听写 出原 文字 幕再 进行 翻译 , 整个工 作量 巨大 还需 要 翻 译人 员 具 备 高超 的外 语 水平 。 当翻译 工 作 完成 之 后 , 还 需要 校 对 人员 进行 校 对 , 纠 正 翻译 人 员 的错 误 , 这样 整个 翻译 工作 才算告 一段 落 。当 翻 译 工作 完成 之后 , 还需 要时 间轴 人员将 翻译 好 的字幕 与 剧 中人 物 的对 白一 一对应 , 这样 初级 的字 幕文 件才 算诞 生 了 。但 是有 的字幕组 为 了有更好 的观影效 果 , 还会 让特 效人 员在 字幕 中编 入特 效代码 , 使 得字 幕文 件 更便 于 观 看 。 以上是 指 分 享字 幕 文 件 的字幕 组 的 般工 作 流程 。然 而 , 实 际生 活 中 , 第 二种 类 型也 就 是不 仅提 供字 幕下 载 , 还提供 内嵌 字幕 视频 下载 的字 幕组 更为 常见 。这类 字 幕组 在完 成字幕 文件 之后 , 还 需要 将影 片 与字幕 文件 一 同压 制 , 使得 影视 资源更 便 于在 移动设 备 上查 看 , 最 后再 将压 制好 的文件 上传 于 其 运 营 的论 坛 网站供 大家 下载 。
民间字幕组不应该被取缔---反方一辩陈词

一辩陈词(法先情后)民间字幕组不应该被取缔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对于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有以下几点疑惑:第一,民间字幕组是指将外国影片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体,即根据个人兴趣组成的团队,并且,字幕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时字幕组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了许多人锻炼自己外语水平的一个平台。
正是他们这样一群网络义工将国外的优秀影视作品带给本国民众,一如当年那些把莎士比亚,托尔斯泰等国外文学巨人的著作引入中国的翻译大家一样,他们的的确确将我们带入了别国影视作品的殿堂。
针对民间字幕组这样的翻译团体,我们怎样才能让它被取缔?首先,取缔的理由是什么?对方辩友告诉我是法,因为部分字幕组拿着没有海外版权的资源翻译,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
那么对方辩友是否考虑过取缔这个词的分量到底有多重?它意味着取消和禁止!是一切民间翻译团体的网络义工生涯就此打住,也是一切自发建立的外语交流平台的全部覆灭。
我们要求取缔一个黑暗组织,丑恶人心的销声匿迹也许会大快人心,;我们要求禁止违法犯罪行为,有秩序的社会环境也许能让人重拾对美好生活的信心;但是我们来看看:民间翻译团体到底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人民造成了多大的伤害以至于非要消失不可呢?如果仅仅因为他们有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部分就要取缔他们,那么是不是因为有一个贪污腐败的政府部门,我们就应该把政府给取缔了呢?再退一步说,对方辩友一直和我们强调侵权问题,我们统统承认,但是侵权问题的背后我们要看看到底是谁的责任!海外版权不仅仅是民间字幕组的“小辫子”,它也是国内所有视频网站的“软肋”,正是这些网站曾经自由宽松的管理,让还未取得海外版权的影视作品流入国内,民间字幕组拿着这些“生肉”加工成了“熟肉”被对方辩友诟病成了侵权违法。
如果时光能够倒流,视频网站能够早点集资购买版权,而民间字幕组所做的一切完全不变,那么现在这群网络义工是不是又是另一番境地?如果对方辩友坚持认为由于他们的侵权要被取缔,那么那些提供非法资源的视频网站是不是该首当其冲?同理,盗版商们也应该付出比民间字幕组更大的代价。
字幕组侵权相关问题分析——“盗猎者”还是“盗火者”

字 幕 组侵 权 相关 问题 分析
“ 盗猎者’ ’ 还是“ 盗火 者 ’ ’
徐 俊 杰
( 上海大学法学院 , 上海 2 0 0 4 4 4 ) 摘
跨文化传播下的字幕组_在看似侵权与违法的背后_王彤

left 是 基 于 著 作 权 产 生 的 制 度 , “left” ( 左 ) 与
留部分权利的作品都是享有著作权的, 他们都是
“right”(右)并非寓示着它们完全对立。 Copyleft 是
经过了版权人的批准才可以加入知识共享协议的
相对于 Copyright(著作权)的发明,仅仅是在保护
队伍。字幕文件虽然是字幕组的智力成果,但翻译
以及形成翻译和时间轴的能力, 他们站在文化金 字塔的顶端。 相对而言,普通网民就是弱势群体, 他们能与字幕组形成共鸣的就是趣缘性, 这是他 们之间沟通的方式。但在文化的角度来说,基于趣 缘性的相同,处于“强势”地位的字幕组并没有垄 断资源, 反而愿意用无偿盗版的方式来满足弱势 群体对资源的渴求,以达到“视觉民主化”的状态。 字幕组努力在自由传播信息的网络空间里争取 “人人平等”的文化权利,体现了一种平民意识与 大众情怀。
人共享。 但是这并不影响知识共享协议与字幕组
群,这一点与 Copyleft 所提倡的概念不谋而合,字
现象之间的文化呼应, 字幕组的成员们所秉持的
幕组所坚持的免费共享精神在这里得到了一大批
理念与知识共享协议有很多相似之处, 都是为了
志同道合者的实践。 版权人同意公开部分或者全
促 进 资 源 的 再 分 享 与 利 用 。 正 如 托 马 斯·杰 斐 逊 所
时代的来临, 涉及版权的种种案例比以往复杂得
全
火热, 将字幕组这个非商业的民间团体由幕后推
多, 很多行为不能简单地用侵权或者未侵权来定
国
新
到台前, 由于其直接拷贝资源违反了著作权法的
义,字幕组的行为在法律角度上也并非无从辩解。
闻 核
相关规定而引发诸多争议。 本文通过探索侵权背
浅论涉外字幕组侵权之界定

浅论涉外字幕组侵权之界定摘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随着知识产权产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保护著作权的意识页不断完善加强。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针对字幕组的反侵权行动不断出现。
在这样的形势下,徘徊于侵权边缘的字幕组何去何从、如何界定字幕组的侵权边界便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和文献研究的研究方法,明确字幕组侵权的边界,试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字幕组著作权涉外知识产权一、著作权的界限针对著作权的保护,学界没有异议。
但是针对何种情况下何种侵权行为可以被赦免,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在我国,学界通说仅为个人使用或者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可以被赦免。
这种理论也被应用到立法实践之中.《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一规定,明确在个人使用情况下,针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以被赦免。
然而,如何界定个人使用是一个难点。
在现实中,字幕组在压制完成相关影视作品之后,也会在作品中注明“仅用于网友试看、外语学习之用,请于下载后24 小时内删除,若你喜欢本作品,请购买正版,如因私自散布造成的法律问题,本字幕组恕不负责”等字样。
但是由于在传播过程中,难免会发生面对公众的情况,加之在运营压力下诸多字幕组纷纷进行广告盈利等行为。
导致这条本是字幕组“救命稻草”的“护身符”条款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实务上的可操作性。
相比较我国法律上针对合理使用的空白实际,美国法律针对这一情况的界定要清晰的多。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之一,其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和保护水平也是世界上公认最高的。
在美国,针对个人的合理使用仅限于个人使用,任何可能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的行为都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不仅会收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理,甚至会收到相关的司法处罚,乃至触犯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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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组侵权相关问题的讨论
作者:张吕轩
来源:《商情》2017年第10期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字幕组翻译行为中涉及相关主体及一般解决方法的分析,并对字幕组的翻译行为进行重新定性,以此来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法。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
一、字幕组翻译行为涉及的主体及一般解决侵权的方法
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在人人影视以及射手网关停事件中获得了人们普遍的关注,在这个翻译行为当中,笔者认为应当分析的主体有这么几方面:字幕组成员(A)、原作品著作权人(B)、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发布作品的网站(C1)、经过原著作权人授权发布作品的网站(C2)、下载者(D)。
整个翻译及传播的行为可以概括为:A未经B的同意将其原作品发布到C1供D下载,在这个过程中侵犯了B及C2的相关权利,如影响C2网站的访问量、侵犯了B的翻译、复制、网络传播等著作财产权。
对A及C1的行为,一般的解决方法就是关闭C1,如去年关停了人人影视及射手网,删除其网站内的所有下载资源,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处罚等等。
这种解决方法看起来可能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事实上并不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方法。
二、一般解决方式及其遗留的问题
为什么说直接关停网站并不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方法?回答这个问题,先应对字幕组翻译的侵害结果行分析。
在国内,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最直接的侵害结果就是导致了C2网站的访问量降低,影响了其经济收益;间接的结果就是C2不愿花费更多的成本去向B购买版权,影响了B的经济收益;当然,最根本的是侵害了B的智力成果。
现在C1的网站关闭了,那么D 就会转向C2,那么之前的问题都解决了,事实上是这样的吗?这里要强调两个因素:一是下载者D,二是字幕组成员A。
首先是下载者D,D是否真的会转向C2?D作为下载者,现在无法从C1下载免费的资源,那么D还能从其他下载者D1D2D3手中获得该影视资源,所以这里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已下载作品”的处理和下载者D的管理。
其次是字幕组成员A,其实字幕组的成员与网站C1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他们之间并不一定是直接的雇佣关系,有些字幕组成员的确是因为爱好而翻译,但是在翻译之后上传到了C1,也就是说A的合法行为(暂且认定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行为)与C1的侵权行为共同构成了侵权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处罚其中A?很多人可能会说,这时应该分析A的主观方面,比如A是否明知C1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只有分析了才能判断是否为共同侵权,这样才能判断是否对A进行处理。
问题来了,如果A是共同侵权,那么经过处罚A可能下次不敢再进行类似的翻译工作,但是如果A主观上并无过错,的确是合理使用,那么如果再上传到其他的未授权网站是否又会上演这样的侵权事件?所以遗留下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对字幕组成员A的管理问题。
之前已经分析,关停网站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其遗留的问题有“已下载作品”的处理和下载者D的管理、对字幕组成员A的管理问题。
事实上,国家是有能力对“已下载作品”进行处理的,也有能力对下载者进行管理,只是消耗的资源会很大,毕竟对已经下载的资源进行管理是有难度的,投入与回报不能成比例,所以不可取。
对于字幕组成员进行管理则更难,这些成员分散在全国各地,就如人人影视的字幕组有的成员在新加坡,有的成员在日本,所以对这些成员进行管理是几乎不可能的。
三、翻译行为的重新定性与分类
以上分析的基础都是基于“字幕组侵权”,也就是字幕组的行为侵害了B和C2的利益。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字幕组的翻译行为进行重新分类与定性。
之前分析的字幕组的翻译对象都是电视剧以及电影,在这里笔者们忽略了其他作品,比如外国著名大学的公开课、新闻报道等。
特别提出这两类作品是因为这两类作品有一个共同特性:作品本身的非营利性。
相对于之前的电影电视剧来说这些作品都是公益性质的。
所以,笔者认为字幕组在翻译类似作品的时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至少笔者找不到其侵害的客体(除非录制公开课或者制作新闻报道的主体明确规定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区别这类作品的翻译是否为侵权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可以保护D的利益。
为什么这么说?如果A的翻译行为本是合法行为却被禁止,那么D原本可以看到有字幕的新闻或者公开课的权利就被剥夺了,D就是被侵权。
四、新的解决方法
最后,笔者把字幕组侵权行为涉及的各方利益分为B,C1,C2,A和D。
前四者是直接的侵权人或被侵权人,D是受影响者。
假设B将其作品授权给C2网站的价格是100,在没有C1网站侵权的影响下C2网站的利润是200,在此情况下D的支出是300。
此时各方的经济收益如图(无侵权行为时):
在C1的影响下,假设有四分之三的D转向了C1,C2的利润从之前的200减少为50,D 的支出则从300变为了75,C1通过提供免费下载的收入是50,A获得了C1收入中的五分之一10如图(有侵权行为时)
从以上两个表可以看出,C2是受到侵害的,可能B暂时并没有损失,但是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由于C2受到损失了,肯定会影响B的收入。
C1 ,A,D当然是受益的,但这是不当得利。
在此时,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关闭了C2,由于D已经习惯于免费的从C1中下载电影,且很多“已下载作品”否的存在(之前已经分析),虽然C2的收入会有所增加但是想回到图1的情况还是有点困难的。
如果不采用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干预,而是采用B,C1,C2,A,D之间的“交易”来解决问题能否达到互赢?这里的“交易”涉及的最主要的三方就是B,C1,C1,比如说B可以授权C1字幕制作,授权C2电影的发布;比如C2可以将C1作为自己的合作网站,允许其发布部分作品(但仍应经过B授权)等等,当然这些是市场内部自笔者调节的内容,笔
者只是提出了一个思路,希望找到一个比直接关闭网站更有效的方法,来处理各方的利益,当然,关闭网站来制止侵权的错法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