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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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介领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众多媒介机构中,电视台作为传统的信息传播载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然而,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一些电视台为了追求收视率,往往忽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XX电视台侵权案为例,探讨媒介领域的法律纠纷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8年,我国某省XX电视台在其黄金时段播放了一部名为《热血青春》的电视剧。

该剧改编自某网络作家创作的同名小说,但未经作者授权,XX电视台在播放过程中未注明改编来源,也未支付任何报酬。

该剧播出后,原作者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遂将XX电视台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2. XX电视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享有《热血青春》小说的著作权,XX电视台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播放该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XX电视台作为播出机构,在播放改编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XX电视台未注明改编来源,也未支付报酬,已构成侵权。

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XX电视台立即停止播放该剧,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品原件的作者。

本案中,《热血青春》小说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2. 改编权的行使: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修改、补充、删减等行为。

本案中,XX电视台未经原作者授权,擅自改编《热血青春》小说,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XX电视台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启示与建议本案给媒介领域带来了以下启示:1. 媒介机构在播放、改编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难以界定罪与非罪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通常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还未经过法律审判,他们应该被视为“无罪推定”,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却常常把他们当作已经罪有应得的罪犯来报道。

本文将从媒介审判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涉及罪犯或被害者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这种由媒体替代法律程序对人进行社会评价和审判的现象,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二、媒介审判的原因1. 社会公众好奇心人类天生就有探究真相的欲望,尤其是在涉及到罪犯的问题上,公众往往会对这些新闻事件十分感兴趣。

然而,有时候当新闻报道某些事情时,由于这些报道会涉及到某些难以找出准确真相的案件,媒体往往就会试图通过声张自己的观点来引起公众的关注。

2. 媒体的商业目的媒体通常会希望自己的报道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购买,因此他们往往会在报道中对一些耸人听闻的事情加以渲染,这样可以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3. 指向罪责由于一些媒体机构为了能够“抢跑”其他媒体报道,或者为了给受害者以清晰的指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把疑犯的名字、照片、犯罪经过等方面披露出来,如果涉及到了无辜群众,将给他们带来沉重的道德负担。

三、媒介审判的影响1. 回避公正司法、降低司法权威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司法权威,当社会上出现这种情况时,会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公众也会扭曲法律的本意,对司法部门产生不正确的看法。

2. 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公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评价会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当媒体把完全未被证实的新闻事件给公众放大后,会对被害人和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3. 对罪犯的道德伤害媒介审判容易使罪犯受到惩罚,容易引起社会的恶意和仇视。

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被大众诬陷和抹黑打压下去的做法,不利于罪犯的正常思考和形成良性的进修心态。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

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

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

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

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

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

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

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

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

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

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

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为例在当今社会,媒介审判越来越引人。

本文将以一则实际案例为例,对媒介审判进行深入剖析。

通过分析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我们将探讨媒介审判的现象、过程以及对案件的影响。

案件背景2019年8月,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博文,指控张某对其进行诽谤。

该博文迅速引发广泛,吸引了大量网友的评论和转发。

由于涉及知名人士,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成为了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媒介审判过程在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中,媒介审判经历了以下过程:案件曝光:博文发布初期,由于涉及敏感话题,文章迅速发酵,引起了各大媒体的。

初步报道:各大媒体纷纷对该案进行初步报道,呈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网民热议: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对该案进行热烈讨论。

不少网友表示对李某某的支持和对张某的谴责。

深入报道:随着案件的发酵,媒体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报道,呈现了双方的证据和观点。

舆论影响:由于网民的强大压力,以及媒体的广泛,该案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媒介审判的效果媒介审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舆论压力:媒介审判通过媒体的力量,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在本案中,张某由于承受不住舆论的压力,最终公开道歉并同意赔偿李某某的损失。

媒体曝光:媒介审判使案件获得了大量的媒体曝光,提高了社会的度。

这不仅有助于促进案件的公正解决,还可以对潜在的不法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媒介审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例如,在本案中,虽然张某最终同意道歉并赔偿损失,但这一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在舆论压力下做出的。

而在这种压力下,可能会导致案件的真相被忽视,从而影响公正审判。

同时,媒介审判也可能导致“媒体审判”的出现,即媒体和公众的意见对案件的判决产生过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媒介审判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舆论压力和媒体曝光,促使案件更快地得到解决。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媒体行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媒体行业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媒体行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我国媒体行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媒体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媒体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媒体行业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媒体行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新闻侵权案例案例背景:某知名媒体在报道一起交通事故时,误将受害者姓名及照片与另一名与此事故无关的人混淆,导致该人名誉受损。

受害者将媒体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新闻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不得侵犯他人名誉。

本案中,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能核实受害者身份,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防范措施:1. 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人格权。

2. 媒体应加强对记者、编辑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

3. 媒体在报道新闻前,应核实相关事实,确保报道的真实性。

三、案例二:网络侵权案例案例背景:某网络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了一篇知名作家发表在另一家媒体上的文章,被原作者发现后,将网络媒体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网络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网络媒体未经原作者授权,转载其作品,构成侵权。

防范措施:1. 网络媒体在转载、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 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版权培训。

3. 媒体在转载、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原作者及出处。

四、案例三:虚假报道案例案例背景:某媒体在报道一起刑事案件时,未核实案件事实,将犯罪嫌疑人描述为“罪行累累”,导致犯罪嫌疑人名誉受损。

新闻界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新闻界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舆论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也时常出现侵权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本篇将聚焦我国新闻界首例名誉侵权案,探讨新闻媒体与被侵权者之间的法律较量。

二、案件概述2019年,某知名媒体在报道一起社会事件时,未经核实,以“某市领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为标题进行报道。

该报道迅速传播,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不久后,被报道的某市领导因涉嫌违纪违法被依法双开。

然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某市领导及其家人发现,该报道中存在大量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其名誉。

于是,某市领导及其家人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三、案件审理1. 庭审阶段(1)原告方主张原告方认为,被告某知名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核实事实,以虚假信息为依据,对原告进行诽谤,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被告方答辩被告方辩称,该报道是根据匿名举报信和公开信息进行报道,并未捏造事实。

同时,被告方表示,在报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2. 证据阶段(1)原告方证据原告方提供了以下证据:①被告报道中的虚假信息;②相关专家、学者对被告报道的质疑;③原告名誉受损的证据,如媒体报道、网络评论等。

(2)被告方证据被告方提供了以下证据:①匿名举报信和公开信息;②被告报道过程中的审慎核实过程。

3.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知名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核实事实,以虚假信息为依据,对原告进行诽谤,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知名媒体:(1)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原报道发布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件启示1. 新闻媒体应加强自律,提高报道质量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媒体打法律擦边球的案例(3篇)

媒体打法律擦边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体行业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追求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部分媒体却出现了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媒体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1. 案例一:某知名门户网站发布虚假新闻,损害当事人名誉2016年,某知名门户网站未经核实,发布了关于某知名企业涉嫌违法的新闻,导致该企业股价暴跌,名誉受损。

后来,经调查发现,该新闻报道属于虚假信息,该网站因此被罚款50万元。

2. 案例二:某地方电视台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播放其隐私照片2017年,某地方电视台未经当事人同意,在新闻报道中擅自播放了其隐私照片,导致当事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当事人将电视台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电视台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3. 案例三:某自媒体发布侮辱性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2018年,某自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侮辱某知名人士的言论,导致该人士名誉受损。

当事人将自媒体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自媒体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三、媒体打法律擦边球的成因分析1. 盈利压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部分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经济效益,不惜发布虚假新闻、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2.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媒体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新闻报道中触碰法律红线。

3. 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媒体管理体制尚不完善,部分媒体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导致打法律擦边球现象时有发生。

4. 公众监督不足:公众对媒体打法律擦边球现象的监督力度不够,使得部分媒体敢于铤而走险。

四、对策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在新闻报道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完善媒体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媒体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媒体内容的管理,防止打法律擦边球现象的发生。

新闻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新闻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新闻传播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但也随之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以一起侵犯新闻法律法规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责任与权益,以期为新闻从业者提供借鉴。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新媒体平台上的一个名为“小A”的博主发布了一篇题为《震惊!某明星涉嫌偷税漏税》的文章。

文章中,博主未经核实,以未经证实的消息为依据,指责某明星涉嫌偷税漏税。

文章发布后,迅速在网络引发热议,不少网友纷纷转发,导致该明星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新闻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博主未经核实,发布虚假信息,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2. 违规行为(1)未经核实发布虚假信息。

博主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以未经证实的消息为依据,发布虚假信息,严重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

(2)侵犯他人名誉权。

博主发布的虚假信息导致该明星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其名誉权。

3. 法律责任(1)博主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博主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该明星的名誉损失。

(2)新媒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媒体平台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对博主发布的信息负有审核责任。

本案中,新媒体平台未对博主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启示1. 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责任(1)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新闻从业者应树立正确的新闻观,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发布虚假信息。

(2)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素质。

新闻从业者应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新闻判断能力,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2. 新媒体平台的责任(1)加强信息审核。

新媒体平台应建立健全信息审核机制,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加强用户管理。

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对发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的用户进行处罚,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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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毕业论文 第1页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 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 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毕业论文 第2页

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毕业论文 第3页

目 录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 7

(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 7 (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 7 (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 8 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 8 (一) 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 8 (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 9 1. 以药家鑫案为例 ························· 9 2. 以李天一案为例 ························· 11 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 11 (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 11 (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 12 1. 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 12 2.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 13 结语 ································· 14 致谢 ································· 15 参考文献································ 16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毕业论文 第4页

前 言 (一)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提高,对自身权利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件好事。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由于尺度把握不严带来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问题。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所肩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一方面要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要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把新闻侵权可能性降到最低。 随着药家鑫案以及后续事件的落幕,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受到各界关注。特别是2011年发生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打人事件和2013年发生的改名后的李天一涉嫌强奸案。再一次把媒体引领民意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展现出来,引发一些人对此种自由的反思。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渠道进一步增强,这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民主的进步,对于增进言论自由和公众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化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引领公众舆论致使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妨碍和影响着司法独立,使得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激化。本文以近几年来一些热门新闻事件作为分析材料,浅谈一下自己关于应如何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的想法。 (二) 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 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已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 国内学者从多方面角度揭示了在案例报道中出现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问题。一是从把握新闻自由尺度的角度讲,新闻自由赋予记者的是有度的权利,不是无限的权利。若要把权利当权力必然导致过度的新闻自由,特别是在遇到战争、国家机密、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更是如此。(张瑞芳,2011)1二是媒体自律角度讲,媒体人作为新闻工作者不仅仅要具有新闻的敏锐度感和洞察力,更重要的要具有社会责任感与危机感,既要敢于揭露司法不公的各种现象,也要具备依法报道的基本素质。(莫新华,2012)2三是从

1张瑞芳 《“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11年06期

2 莫新华《“媒体审判”要不得—从《搜索》看媒体冷暴力的残酷》, 《视听》2012年10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毕业论文 第5页

新闻法制角度讲,中国的法学、新闻学研究人员和民事法官研究媒体侵权,更多的不是注重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大众传播法律调整的替代问题,即用媒体侵权责任法弥补新闻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杨立新,2011)3四是从舆论审判角度讲,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是确保新闻自由权的正当行为,具有监督司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媒体如果对案件过度炒作,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就会误导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既要充分保证新闻自由,保证新闻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防止审判结果不公正情况的发生。(陈政,2011)4五是从言论自由角度讲,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能带来多数人暴政的危险。而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它拒绝“多数暴政”(欧阳霞,2012)5六是从新闻侵权角度讲,新闻侵权危害极大,不仅对被侵权者造成伤害,也对新闻媒介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一旦形成诉讼要牵扯很大精力,败诉后还得付出赔偿。(陈彦君,2012)6六是新闻道德角度讲,新闻生动好看是很多媒体所追求的,但作为公众媒体的新闻媒体,在报到时坚守基本的新闻道德底线还是必须的。我们倡导新闻的好看,但绝不是追求视角的怪异,内容的荒诞,场景的血腥。新闻道德是从一个国家、民族、社区的“公共”生活中发展出来的,它关乎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事务。(王春雷,2009)7第八从新闻立法角度讲,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因此,无论是对于新闻自由的保障还是对新闻活动的监督以及整个新闻行业规范都存在着一定的缺位。(陈泽华,2012)8

综上所述,学者们已经在这一领域有了很大的建树,而且是非常广泛和深刻的,从新闻自由作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用来保障公民所拥有的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到滥用这种自由权而引发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本人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浅谈一下自己对于媒体舆论监督尺度把握的看法,望可以进一步丰富这一领域的内容。

3 杨立新 《我国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中国法学》 2011

年06期 4陈政《行走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于“媒体审判”之争论点分析》,《河南工业大学大学学报》2011年03

期 5 欧阳霞《新闻自由拒绝多数人暴政》,《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08期

6 陈彦君《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文学界》2012年08期

7 王春雷《“好看”新闻的尺度是什么?》,《中国地市报人》2009年05期

8 陈泽华《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新西部》2012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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