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法理学背诵笔记
法理学背诵大纲

法理学概念:5个考点法是一种行为规范:1.2法由什么决定性质是什么的体现统治阶级是什么法的本质(表现3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简单相加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体现为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获认可创设法的方式为什么称为国法原始社会没有法法由什么保障实施最后手段,不是唯一手段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的特征规范性:应为可为勿为,规范人的行为社会关系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认可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在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可反复使用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法律解释分类正式解释3个,机关非正式解释,主体效力法的作用社会作用(目的)2个规范作用(手段)指引:2种,自己去做评价:2种。
如果题目中出现了合法、违法或者构成某罪,一般选评价预测教育:通过案例的方式教育强制:保证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收到社会条件和环境制约法律调整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
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是全部行为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空白或漏洞法律有不确定性僵硬性滞后性和保守性法的渊源非正式渊源:3个正式渊源(制定法)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制定机关制宪权修改:提议,通过解释监督公布效力法律基本,非基本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3种报省级人常批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不报批,三种)自治法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区报全人常,州县报省级人常)法的正式渊源效力问题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基本单位,最基本单位)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核心和首要地位特征:2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大层次七大部门:民商法,刑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法律关系特征:3个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一圈利益无为内容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4种人身权所指向的客体所有权指向知识产权所指向债权所指向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法律责任违法,违约,法律规定不利的法律后果分类:4个免责:4个法律制裁分类特定国家机关针对违法者,强制性惩罚。
法硕秘籍:法理学基础阶段必背知识点清单

法硕秘籍:法理学基础阶段必背知识点清单法理学基础阶段必背知识点清单这个清单主要针对法理学主观题,基本上包含了所有考点1、背诵自我检测,对不熟悉的题目自我备注,作为第二天重点背诵的题目2、不会的及时回书中查找,快速背过整本书。
注:大家在第一遍学习或背诵时,可以在考点后标注页码(讲义或者考试分析都可以):eg,方便后期查漏补缺,或做题时查找相应考点。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与以往的法学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鲜明特征守法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学法学体系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点法的基本特征法律职业伦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法律解释的概念、特点及其必要性的学说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法律推理的概念及其特点法律论证的概念和特点法系的概念,以及两大法系的区别法律继承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内容融贯性;程序合理性;逻辑有效;结论可接受性法律移植法律解释的种类中华法系的特点法律解释的方法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与趋势及其表现法律全球化的进展和主要途径法律推理的方式社会主义法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原法律关系的分类则秩序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由法律关系的内容平等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人权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正义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效率法律责任的免责法的效力的含义及根据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的效力分类法律制裁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治的概念及其内涵法对人的效力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的时间效力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依法治国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涵法律部门的概念、特征及其划分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特色及其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法律规则的分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法程序的定义与特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我国为什么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法律文化的概念及其特点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法立法原则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法与社会发展执法的概念、特点及其原则司法的特点及其基本原则法与科技的关系司法与执法的区别法与政治文明法律监督概念及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法与道德(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法与社会的关系《监察法》制定的意义、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法的渊源概念和分类法的分类法律实施法律实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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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法理学重点笔记(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法的本体(一) 法1、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表现为: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研究对象1.法律现象【1999年,名词】:从宏观上讲,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其特点就是必须和法定权利义务相联系,凡是和法定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思想认识和各种活动都是法律现象。
2.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的各分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4.律学【2005年,名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
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2004年,论述】: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a)所谓“一般法”首先指发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b)“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c)我国的法理学也应当以研究自己的法律问题和法制建设为主,即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a)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b)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
c)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事件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
法理学口诀

法理学口诀
法理学口诀有很多,以下是一些例子:
1. 法律渊源口诀: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为枝干,以地方
性法规为叶,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补充。
2. 法律部门口诀:宪法部门最权威,民法刑法并行政,商法部门别忘记,程序
法部门来收尾。
3. 法律位阶口诀:全国人大法最强,其下行政法规当,最低地方人大规,再低
政府地方规,最次规范性文件在。
4. 宪法特征口诀:根本法内容全局,国家意志和保障人权是主体,基本原则和
程序并行,最高效力不容侵。
5. 立法体制口诀:一府两院会全国人大,还有专门委员会来做杂务,民族区域
自治地方权也重。
6. 法律关系口诀:法律关系是种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人客体是行为,内容是
权利和义务来。
7. 法律责任口诀: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单方,法律制裁来追究他,违宪责任最严
重,违法的责任要追究。
8. 法律适用口诀:法律适用有讲究,前提条件别忘记,法律事实来构成要件,
逻辑推理要讲科学。
9. 法律解释口诀:法律解释要讲科学性和合理性,解释主体要合法和权威,文
意解释最直接,体系解释要加强联系。
10. 法律推理口诀:法律推理要讲逻辑性,前提条件别忘记,大前提和小前提
要对应,结论推理要合理。
这些口诀是为了帮助法学生更好地记忆和理解法理学的内容,但需要注意口诀并不是万能的,还需要结合具体的知识点进行学习和理解。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4)

法理学辅导班课堂笔记(4)第四章、法律制定本章去年出了判断题,今年若出题,仍可能以判断题、选择题为主。
#1、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也包括认可法律。
二、特征,1、立法活动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其职能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
2、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此处“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应作狭义上理解。
3、法的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两部分,而修改、补充、废止都是制定的特殊形式。
4、法的制定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三、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即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体制包含三方面内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这是立法体制的核心问题;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立法程序。
影响立法体制的因素包括:1、政体:例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多为民主制和议会制。
2、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或联邦制。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权限划分为:中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所属行政部门。
地方一级:地方各级人大和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自治性法规,特区也被赋予这些权力,地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即“一元、两级、多层次”。
#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论述、简答)试述法律制定的原则是什幺?一、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二、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立法者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即指导思想在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
三、重点原则:论述时需进一步展开1、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包括理性化、合理化、主观要符合客观。
2、法律制定民主性的原则,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在立法上民主则是多数人所通过的。
在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提供一个平等的机制。
有自由表达的机会。
法理学背诵重点

法理学背诵重点Parasite2019.1.18第一章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广义的法律•宪法•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大代表)3: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律规则A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授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权利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B 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标准性规则:指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C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调整性原则: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功能在于控制行为的规则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D从法律规则强弱程度分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5:法律原则概念: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分类: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决策、指示、决定及目的、目标。
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
第二章1: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区分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行为调整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过程•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3:法系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
法理学知识点口诀记忆

法理学口诀记忆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叫罗锅关城)叫——教——教会法罗——罗马法锅——国——国王的赦令关——惯——地方习惯法城——城市的商法2.英美法系的特点(保程普[者],系判官[也])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3.大陆法系的特点(学典分骡马)学——法学——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典——法典——实行法典化分——分工——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骡马——罗马法——全面继承罗马法4.两大法系的区别(缘分编程)缘——渊——法律渊源不同分——分类——分类不同编——编撰——法典的编撰不同程——程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5.社会主义法的特点(国人强权)国——国家——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人——人民——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强——强制力——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权——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1. 几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阿神理膝盖——神意论(阿奎那);理性论(西塞罗、盖尤斯)活鬼忆卢梭——规范论(霍布斯);意志论(卢梭)什么制黑糠——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自由论(黑格尔、康德)傻民射庞德——民族精神论(萨维尼);社会控制论(庞德)利耶?——利益论(耶林)2. 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3.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4.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5.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6.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生计教社交)7.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8.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9.教——教育——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10.社——社会化大生产——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11.交——交换——维护生产和交换关系12.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对,前方基层!)13.对——对象——作用对象不同14.前——前提——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15.方——方式——存在的方式不同16.基——基点——考察的基点不同17.层——层面——所处的层面不同18.4.法的局限性的表现(犯人特色)19.犯——范——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0.人——法律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21.特——特点——法律自身的特点产生的局限性(一概稳成)22.一——意志性;概——概括性;稳——稳定性;成——程序性23.色——社——社会因素——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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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法律1、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七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2、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从终极意义上说,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到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其不同层次的本质。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3、法的基本特征(大纲)第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1)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①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②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2)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①统一性,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且一个国家一般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②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③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
法以规定人们的极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4、法的作用的原理(1)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2)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3)社会生产方式或自身力量的体现5、法的作用的分类(1)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
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由于每种历史类型的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它的本质和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不同,每种法的具体作用也各不相同。
(2)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
①整体作用,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②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根据人们对法律的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
①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
②实际作用,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4)根据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
①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这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
②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互相联系的,因而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社会关系,这就是法的间接作用。
(5)根据法的社会意义。
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法律的作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肯定的评价表明法的作用是积极的,而否定的评价则表明法的作用是消极的。
(6)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有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而实现其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6、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除此之外,还有政策、道德等。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部分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法律调整不太合适(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内容抽象、概括' 稳定性,难以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各种规范和调整机制的合力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
7、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或(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本书所说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而不包括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
第二部分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1、法的渊源一般使用的是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作为首创法律规范的文件、作为具有法的效力和意义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2、法的渊源的类别(1)成文法(制定法)(样题)成文法,或称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
其既包括一国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告诉人们有权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的,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它包含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特征规范性,规定行为模式、权利义务和行为后果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公开性,公之于众告诉一般性,对所有公民普遍、重复适用(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或称非制定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惯例。
1-习惯法:是被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2.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
“遵循先例”是适用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还可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3.惯例: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彳亍,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渊源1•宪法:治国安邦总章程。
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结果;建设中特伟大纲领,2.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极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统称为自冶法规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
8.国际条约与协定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
9.法律解释有权的国家机关对现行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二)非正式渊源1.习惯:人们的同一行为方式经多次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谓之习惯。
2.政策: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3.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分别发布或共同发布,对各级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应当参照的拘束力,在这种意义上也具备了法律渊源的地位。
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之道理、法之原理、法之条理、法之公理、法之原则、法之美德、法之价值、法之理据等。
4、法的分类第一' 以制定法律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为标准(1)国内法,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第二、公法和私法公法:有关公共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法律规定,如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有关私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如民法、商法等。
第三、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1)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2)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四' 以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为标准(1)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2)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或保证职极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以追求程序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立法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以法的效力等级' 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1)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