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精品笔记【周永坤版】
1法理学_周永坤_第一章

四.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学与哲学 (1)研究对象的部分同一; (2)在学科发展史上,理论法学中的法哲学曾经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3)哲学对法学在方法论和观念方面的影响。 2、法学与政治学 (1)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2)学科发展史法学中理论法学与政治学长期不分。 3、法学与社会学 (1)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2)在法学和社会学中间产生了相互渗透的学科。 此外,法学还与自然科学存在联系,例如,法学与医学、法学与物理学、法 学与化学等等。
(3)17、18世纪,西方法学开始步入近现代。在 启蒙运动中,西方法学逐渐摆脱了神学和专制的 束缚,主张自由、平等、人权的古典自然法学派
成为时代的骄子。
3、西方法学的沿革
(4)19世纪,西方法学进入了多元的时代。哲理 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 法学派等各领风骚。
特别应当指出,19世纪中期以后产生了马克
一、法学的词源
柏拉图
法律篇
一、法学的词源
• 在古罗马,法学一词为iura。古罗马人给法学的定义是: – 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 – 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 现代英语中用Legal science或Science of law 和 Jurisprudence指称法学或法律科学。
二、法学研究的对象、目的、功能
四、法理学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大体上有纵向和横 向两个体系。 – 纵向体系是以法律发展史为线索,大体上第一部分介 绍法的本质特征等一般问题,而后按法的起源、奴隶 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一步步下 来,最后到法的消亡。 – 横向体系是以法律问题为线索按逻辑展开,通常分法 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和法的运作三 大块。 • 纵向体系有明显的社会发展史痕迹,真正的法律问题被忽 略。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一及答案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一及答案苏州大学法理学课程试卷(A卷)院系专业法学成绩年级学号姓名一、选择题(1—5题为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6——10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分)1.古典主权理论来源于()A.马克思 B.布丹 C.狄骥 D.马里旦2.有关法律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B.法律概念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C.法律概念只能来自社会生活D.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或原则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3.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在于()A.阶级意志B.人类经验C.人的理性D.客观关系4.在行政执法中,当没有直接法律依据而又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这体现了执法的()A.合法性原则B.比例原则C.信赖保护原则D.合理性原则5.我国法律的通过通常需要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同意,其中代表数量的基数为()A.全体代表人数B.到会人数C.投票人数D.有效票数6.德沃金认为法的要素包括()A.法律原则B.法律规则C.法律概念D.政策E.法律理想7.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表现在()A.作为解释的对象的法律文本是客观的B.法律解释遵守的语法是客观的C.法律解释所依赖的价值体系具有相对客观性D.法律体系、法律位阶制度对法律解释的约束E.法律解释完全是非个人化和确定性的客观活动8.现代程序法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有()A.公开原则B.程序平等原则C.参与原则D.多数裁决原则E.时限原则9.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中不能减轻、免除或解除相关法律责任的是()A.某甲不小心在打工的企业损坏了价值30万元的仪器,随后自杀B.某甲偷了一辆价值100元的自行车,14年后被人查出C.某甲遇到抢劫的一个手拿利刀的歹徒时奋力反抗,夺过刀时将其中一个歹徒刺成重伤D.某甲偷汽车时被事主抓住,双方签定了向事主赔偿1000元损失的协议,事主不再报案E.甲企业与乙企业缔结合同后,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导致违约10.以下说法体现了正义相对主义的有()A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B此之是,非彼之是也,此之非,非彼之非也C理无常理,事无常非D祈求正义无异于砰砰敲桌子!一种将个人要求变成绝对要求的感情表现E正义的最低要求是相同情况的相同对待二、名词解释(每小题 3分,共15分)1、权利2、法律程序3、法律价值4、法律规则5、法律责任三、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35分)1、怎样理解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机制有何不同?2、试述现代法律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法律的理想与法理学的担当——评周永坤著《法理学(第二版)》

法律的理想与法理学的担当——评周永坤著《法理学(第二版)》朱应平;徐继强
【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9)001
【摘要】周永坤教授<法理学>一书中的几个核心命题是:法本质论中的"理想命题",法价值论中的"平等命题",法社会论中的"主体际关系命题"和法(学)方法论中的"责
任担当命题".这几个命题是世界法哲学或法理学关注的核心命题,对这几个命题的澄清也可以看作是对邓正来先生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法理学层面的某种回应.我们和周永坤教授的<法理学>分享一种共同的学术立场,即理想和价值是法律的本体要素,追寻理想目标,担当价值责任,是法理学题中应有的本原之义.
【总页数】9页(P143-151)
【作者】朱应平;徐继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1620;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5
【相关文献】
1.全球的视野理性的建构--评周永坤先生<法理学一全球视野> [J], 丁以升;胡玉鸿
2.中国法理学的转型与重构——兼评法理学教科书《法理学精义》 [J], 张辉
3.社会目的之下的法律与道德——评庞德的《法理学:法律与道德———法理学
与伦理学》 [J], 李杰赓;李岩
4.回归法理学理想的精神家园——读周永坤著《论自由的法律》 [J], 高军
5.新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学术担当--"全国法理学专题研讨会"综述 [J], 温晓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苏大法律硕士三年基本课程

王健法学院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课程表
年级:2014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院2014年5月制订法学院2014年6月制订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课程表年级:2013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王健法学院2013年12月制订
王健法学院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课程表
年级:2013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院2014年5月制订法学院2014年6月制订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课程表年级:2012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王健法学院2013年12月制订。
法理学_周永坤_试卷三及答案

苏州大学法理学课程试卷(C卷)院系专业法学成绩年级学号姓名一、选择题(1—5题为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6——10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分)1.将法的要素归纳为律令、技术、理想的法学家是()A.霍布斯B.哈特C.德沃金D.庞德2.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人类经验的系统化的是()A.自然法学B.历史法学C.现实主义法学D.规范法学3.主张以立法者的目的作为法律解释的出发点及最高准则,法官不应拘泥于条的学说是()A.目的法学B.概念法学C.自由法学D.利益法学4.诉讼程序使诉讼结果和法官的人格分离,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同法官的紧张关系,这体现了程序具有()A.控制权力的功能B.认同功能C.选择功能D.宣示功能5.我国的法律(狭义)公布权属于()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C.国家主席D.国务院总理6.维护和体现法治的基本制度一般包括()A.国家机关分权制衡B.司法独立C.司法审查D.议会至上E.多党政治7.与西方相比,传统中国法的词义具有如下特点()A.法与事物的常态相关B.法表示一定的规范C.法的含义注重指制定法D.法的词义中首要的惩罚制裁E.法表示与规范相关的一定后果8.下列有关法律解释问题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优先于语意解释B.法律解释是立法性活动C.法律解释具有主观性,不具有客观确定性D.法律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具有同样效力E.对刑法应作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解释9.下列有关立法方面的说法错误的有()A.立宪主体与立法主体一般是同一的B.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是一元的C.授权立法与立法的权力来源是不同的D.法律一经公布程序就发生法律效力E.公开性原则是立法原则之一10.下列有关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高B.法律原则不能直接作为审判依据C.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容易改变D.两个冲突的法律规则只能有一个是有效的E.两个冲突的法律原则只能有一个是有效的二、名词解释(每小题 3分,共15分)1、英美法系2、法律概念3、道德相对主义4、授权立法5、法律原则三、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35分)1、试述法律责任的涵义及其本质。
法理 周永坤

法理学导论【法学研究方法】一、实证分析法1、概念: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通用的方法2、特点:①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②在事实领域之外,则运用逻辑和纯数学分析3、形态:(1)规范实证分析法:这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文件或事实的分析从而找出法律的含义,抽象出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除了西方规范法学派以外,一切具有实用倾向的法律解释学实际上都采用规范分析方法。
(2)社会调查的方法: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在法学中主要指通过对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做调查并进行实证分析做出结论的方法。
它对立法学的研究和法律实施质量的评估具有特别意义。
在采取重大的立法行为之前,通常要对社会现实进行调查从而决定选择何种立法方案,如何在法律中实现利益平衡。
(3)历史考察的方法:是实证分析方法在历史领域的延伸。
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法律本身表现为一个过程,因此认识和评价法律绝不可缺了历史考察这一时间维度。
只有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才能更全面地认识法律。
(4)经济分析法: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的方法。
经济分析法又可以分为实证的经济分析、规范的经济分析和公共选择分析。
法学中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领域非常广,它涉及到:侵权法学、契约法学、财产法学等应用法学,也涉及法理学、法史学、立法学等理论法学。
4、其他实证法学方法还有语言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心理分析方法二、价值分析法价值分析是相对于实证分析而言的方法,实证分析是对法律实在的分析,而价值分析则是对法律的价值评估。
它从价值入手,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什么”。
价值分析方法在古希腊法学中早已运用。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概念是其先导。
启蒙思想家用人性、自由、平等、权利来批判封建专制的法律,使用的也是价值分析方法。
19世纪,西方法学中兴起了一股分析实证主义思潮,价值分析方法一度衰落。
20世纪下半叶,价值分析方法再度兴起。
法理学笔记(重点).docx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概念P3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了解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2、阶级分析方法P83、价值分析方法P8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P15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第二节中国法理学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了解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了解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第二节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2、法的阶级本质P42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类别P54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第二节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第三节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3、法的效力范围P60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P63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1、法的要素的定义P65第二节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简|判)P672、法律概念的分类(判|选)P68第三节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概念P692、法律规则的分类P70第四节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不能替代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简|论)P74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P743、法律原则的分类P754、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P77第七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P782、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P79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P81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选|判|简)P82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P842、民商法P853、行政法P854、经济法P865、社会法P876、刑法P87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87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力观和义务观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P912、权利和义务的概念P94*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P95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P96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P96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P97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P97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P97第四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P98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P98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98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P99第九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1、概念P1022、特征P102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P108第十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的释义P1112、法律关系的分类P112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P113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P115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1162、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种类P117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P1182、法律事实的种类P119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1、法律责任的构成P1242、法律责任的种类P126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P1272、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P1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1、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P1292、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P1303、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P1314、免责的条件和方式(简)P132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1、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简|论)P140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P147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3、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P149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P1502、中西方封建法制的主要差别主要有五个方面(简)P1523、资本主义法律制度P152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简)P154第十四章、法律演进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1、法律演进概念P159第二节法律继承1、法律继承的概念P1612、法律继承的原因(简)P161第三节法律移植1、法律继承概念P164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简)P1663、法律移植的实践P167第四节法制改革1、法制改革的概念P169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第一节全球化概论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1、趋势⑤个P178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一节立法概念1、立法的特征P190第二节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P192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1、立法过程P1942、立法程序P196第四节立法的原则1、立法原则概述P1982、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199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一节守法1、守法的概念P2032、守法的条件P206第二节执法1、执法的概念P2072、执法类别P2083、执法的原则(简|论)P210第三节司法1、司法的概念P2112、司法体系P212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1、法律职业的概念P217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第三节法律职业制度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P2302、法律方法的内容P231第二节法律推理1、形式推理概念P2332、辩证推理概念P234第三节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论)P2392、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P2373、法律解释的原则(简|论)P2384、法律解释的方法P239第四节法律论证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1、价值的概念P249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1、法的价值体系释义P2512、法的目的价值体系P2523、法的评价标准体系P254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P258 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一节法与秩序1、法对程序的维护作用P261第二节法与自由1、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简)P2652、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简)P266第三节法与效率第四节法与正义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一节人权的概念1、人权划分P2772、基本权利P280第二节法对人权的保护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P282第六编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一节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P290第二节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1、法与国家的关系P294第三节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第四节法与民主1、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重要第二十四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生产方式1、法与生产的关系P302第二节法与市场经济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重要P305第三节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第四节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第二节法与道德1、道德的概念P317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简|论)P318第三节法与宗教1、宗教信仰自由法条P324第四节法与文化1、法律文化的概念P3242、法律文化的基本结构(简)P3263、法律文化的作用(简)P326第二十六章、法制与社会建设第一节法治的概念1、法治与法制关系(简)P3312、法治与德治(案例分析)P332第二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节法治与和谐社会。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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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背诵精要
第一编 法存在论
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此原则要求法官在审 理案件时必须考虑上级法院和自身甚至同级法院以前类似的判决。
法存在论讨论什么是法律、法律生存的方式这一最基本的法律问题。 它包括法律的外表形态(法律渊源和分类) 、法律的内部结构(法律体系和 法律效力) 、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表现(法律关系) 、法律的文化形态(法 律文化)和法律的社会存在方式(法律的作用、法与社会) 。
(六)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在权限内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业务管辖 范围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只是“准法源” 或“参照性法源”。 (七)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 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简称大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 文件。地方规章和前述部门规章处于同一个层次,属“准法源” 或“参照性法源”。
一、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制定法的首要渊源。 (二)法律 法律是我国仅次于宪法的法源,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不同原法基本精神相抵触的前提 下进行修改、补充)、规定和调整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根本性、 全面性关系的法律。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 改,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 系的法律。
(二)公认的价值观
公认的价值观(或称正义、普遍原则、情理等)也是法律的次要渊源。 在有些地方,由于法学家地位的崇高;公认的价值观由法学家来阐发,所 以公认的价值观便与法学家的理论合一。这在罗马法传统里表现得最为明 显。在有些地方,则公认的价值观由法官发现,以“衡平”的形式填补其 他法源之不足或纠正其不当。这在英国形成了专门的法律——衡平法。在 法学家和法官地位均不佳的地方, 则社会保留了这一权力, 它便以“情理” 这一百姓理想的面目出现。
第一,1979 年 7 月 1 日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赋予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之权的合法性不无问题。第二,1986 年 修改地方组织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较大市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为现行 宪法并没有赋予大市以立法权。第三,关于较大的市的资格认定问题。 从实践结果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果,弥补了中央立法能 力不足的问题。但是负面效应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只是补充性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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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 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 各类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国务院行使 行政权的表现之一。 (四)军事法规 1、军事法规指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的效力只及于军队内部。
制定法的权威直接来自制定法律的机关的权威。在直接民主的地方, 制定法的权威来自人民,在实行间接民主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来自人民 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在实行君主制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直接来自帝王 的权威。
四、权威理论和公认的价值 (一)权威理论
权威的理论指著名法学家的解释、 论著等等。 权威的理论在不同时代、 不同法文化传统里的法源地位不同。 在西方,权威的理论始终是法律渊源,在早期甚至是重要的法源。在 今天的西方国家,权威理论是次要的法源,有的国家法律并有明确规定。 我国的法律是权力型的法律,权威性理论的法律地位较低。但是从汉 代开创“以经决狱”或“经义决狱”的传统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地位是 相当高的,它不但有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而且有纠正法律错误的作用。 但是,与西方不同的是,儒家思想不是职业法律家的思想,而是社会伦理 家的思想;运用于法庭的不是法律理念、原则,而是伦理的、政治的或一 般意识形态的理论与原则。
(五)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 我国的地方规章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规章——经济特区政府制定的经济 (1)概念 特区规章。经济特区规章的内容仅限于经济领域,经济特区规章可以与全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 国性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 1、国际条约 其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政治、 经济、 文化、 军事、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大常 法律等方面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2、国际惯例 (2)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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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自治规范问题
社会自治规范指不同地区、社群的公民自行制定的行为准则,例如 乡民公约、村民公约、企业内部规章等等。社会自治规范是公民自我教育 和管理的有效工具。 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准法源, 我们认为这些都不是法源。
第三节
法律的一般渊源
一、法的分类及其意义 二、法的主要分类 (一)国内法、国际法和超国家法 这是按照法律生成和适用的范围与主体不同所作的划分。 国内法是指在国内生成并在国内生效的法律。国内法的生 成方式包括国家制定、国家惯常行为的积淀、社会交往过程中 形成习惯等等。 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层面上生成的在,国际范围内生效的 法律。国际法的生成方式有国家间签订条约或国际社会形成习 惯,也可以是学者的阐述。 超国家法(Supra-national law)是指超国家的组织生成的法 律。当今的超国家法主要是欧共体法,它包括欧洲议会制定的 法律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法。超国家法不同于国际法。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重要性和源流关系作出的划分。 把决定国家组织与公民权利的宪法称为根本法,把根据宪 法而生成的法律称为普通法。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依据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划分。 对一般人、一般事、在整个管辖区不定期生效的法律是一 般法,对特定人、特殊类型的事,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时期内 生效的法律是特别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依法律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划分。 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程序权 利义务的法律。 (五)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是以法律表现形式为标准作出的划分。成文法是以文字形 式出现的法律,成文法通常是制定法或协定法(国际条约),不 成文法是指不以文字出现的法律,如习惯法。 (六)公法和私法
(2)特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狭义的地方性法规相比又有如下特点:立法依 据不是一般地方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权;立法机关只能是地方自 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 治县三级; 它的内容是民族地方自治事务; 立法权限大于一般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基 本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规定;在制定程序上较严格,自治区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政策
在我国,执政党常常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政策、政令,长期以来执政 党的政策是我国重要的法源,尽管人们不把它叫做法律,但是它事实上是 重要的行为规范和审判依据。从总体上来看,政策成为主要法源和重要法 源都与法治的世界潮流不符。
(五)法律解释的地位
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非常特别,一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法 律解释权,而且我国的法律解释大部分都超出法律范围,本身是在创造规 则,而不是“复述”规则;二是我国的法律解释主要不是针对个案,而是 普遍性行为规则的预设。由此可知,我国的法律解释是重要的法源,当然 不是所有的解释都是法源。一般而言,我国法律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视解 释主体的地位而定。
3、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区别 (1)造法的主体不同; (2)造法的过程不同; (3)法律 文本的形式不同; (4)法律适用的思维方式不同。 (三)习惯法 习惯法(Customary law)是以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一个习惯被吸纳为法律或作为法源被引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个 习惯必须是长期以来得到遵守的,且它得到遵守并非源于暴力;(2)这个习 惯是众所周知的且是合理的,一个秘密的或不合理的习惯不能作为法源引 用;(3)这个习惯必须与制定法不矛盾,与制定法相抵触的习惯不能作为法 源加以引用。此外,在现代社会,习惯作为法源还受到法律部门的限制, 各种处罚法,特别是刑法不得引用习惯作为法源,这是“处罚法定”原则 的要求,“处罚法定”之“法”只能是议会制定法,或经议会授权而制定 的授权立法,且刑事立法权不得授出。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二)判例法 1、判例法的含义 判例法 (case law)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
判例法的存在与否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汇编,也不在于司法者在此 后的审理中是否从先前的判决中得到帮助或指导,而在于是否把先例看作 一个规范,并且对其后的判决有拘束力。 在不同法律传统的地方,判例的地位也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 通常不被看作法律渊源。在判例法系,也不是所有的判例都是法律。作出 判决的法院的地位不同,判例的拘束力大小也不同,有些判例根本不是法 律。
二、制定法以外的法律渊源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刊登数量不等的案例。这些案例都 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虽然这些判例只对法院的判决 起“范例”作用,无拘束力,不是我国的法源,但是无疑对法官的断案有 重大影响。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概念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性地方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不具备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是法源要看制定的主体是否 具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和地方规章制定权,而不能只看它事实上是否被司 法机关参照。从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来说,法律应当有极高权威,立法权 应当相对集中。我们认为,除非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 而制定,不具地方立法权和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机关的任何文件都不是法源。